《大乘法苑義林章》疏文勘註-026 大唐 窺基 撰 台灣 王穆提 疏文勘註

四食章

四食合以五門分別:

一、辨名;

二、出體;

三、顯相;

四、廢立;

五、諸門。

第一、辨名有二:

初列後釋。

此等廣如《瑜伽》第五十七、六十六、九十四、《顯揚》第一、《對法》第五、兩本《攝論》俱第三、第十、《成唯識》第四說。

初列名者,五十七等說:「如經言:『有四種食,皆能長養諸根大種。』

 

《大乘法苑義林章》疏文勘註 大唐 窺基 撰 台灣 王穆提 疏文勘註

 

云何四食?

 

云何長養諸根大種?

 

答:段食、觸食、意思食、識食。」

 

乃至廣說。

後釋名者,釋總名云,六十六說:「任持有情,令不壞故。」

 

《成唯識》云:「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斷壞,故名為食。」

 

四是數名,即帶數釋。

釋別名云,段者,分段,分分受之,能持身命,段即是食,持業釋也。

舊云團者,可摶[1]可握,立為團食。

此義全非,「團」字非摶,非水飲等可摶團圓,云何名團?故應名段。

觸,謂觸對,令心、心所同觸於境,立以觸名,觸即是食,亦持業釋。

意思食者,意,謂意處[2],所依心名;思,謂造作,相應心所。

意相應思,名曰意思,鄰近釋也;依意之思,即依主釋;意思即食,亦持業釋。

識,謂了別,識即是食,亦持業名。

第二、出體性者,

六十六云:「段食當言香、味、觸處所攝。」

 

《成唯識》言:「謂欲界繫,香、味、觸三。」

 

此言意顯,唯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有資養者,說名為食,非下一切及上觸等。

九十四云:「諸有漏觸能與喜、樂為食。」

 

《唯識》亦言:「謂有漏觸總取境時,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能為食事。」

 

此言意顯,三界有漏八識俱觸,攝益喜、樂及順益捨,攝益身者,是觸食[3]體;若引苦、憂、非順益捨,觸體非食,非資益故。

《唯識》言:「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

 

即彰觸食通八識俱。

密會天親《攝論》第三云:「此中,觸食屬六識身。」

 

觸麤顯境,資養勝故,不取餘觸。

有義:唯取六識俱觸以為食體。

論觸雖通八識俱轉,為食體者,唯六識俱,七、八俱觸全無引生喜、樂二受及順捨故,八俱之捨一切地時行相同故。

前解不然,非要觸能引自俱生喜、樂受等方名為食,引餘識俱喜、樂等起攝益身者,一切皆是。

由第八等觸勝自境,引生六識俱時喜等,故亦是食。

然准諸文,第二解勝,但言攝益喜等為食,非七、八故。

《成唯識》言:「思食[4],謂有漏思與欲俱轉。」

 

又言:「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

此意正顯三界有漏八識俱思,希可愛境,攝益身者,皆思食體。

密會五十七及天親《攝論》,云「緣未來境,攝益於識,名為思食」「意思於境希望勝故」

由此九十四云:「若在意地,能會境思名意會思,能與一切於可愛境專注希望為食。」

復有義者,六識俱思,諸有漏者希境益身,皆思食體;七、八不然,無行相故。

諸處但說與意俱者,通緣未來,彼最勝故,亦有希望現境思,故許通五識。

《唯識》所言諸識相應,顯思體俱,食唯六俱。

有義:思食唯第六俱,諸處但說緣未來故;五識緣現,觸力增長,非思食。

《唯識》說思體通諸識,成食義者,唯第六俱。

故世親說:「意思食者,是能希望,由希望故,饒益所依,如遠見水,雖渴不死。」

 

以眼為門,意希望故,非五識有希未來故。

此雖三解,第二解勝。

五識於境有微細思,可希望故,不爾,五識應無欲俱。

准此第三乃同《唯識》不許別境與五俱義,故知正者,第二師勝。

《成唯識》云:「識食,謂有漏識。

 

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

 

此顯識食取通三界有漏八識,正能執受唯第八識,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攝論》《唯識》皆取第八,實通八識。

《瑜伽》等,但總言識,不別說是第八,唯《攝論》《唯識》取第八故。

雖知八識皆可名食,非一切識皆立食名,取有漏位第八識全,恒執持故。

五十七說:「由三養識,識復長養諸根大種,故立為食。」

 

故知諸識非資養者,皆非食攝,如觸、思等。

下第三門辨相之中,四句分別,方應了知。

然第七識有漏皆是,由與本識為俱有依,能執持故。

即七、八全,六識少分,或除第七,非資養故。

由此《集論》第三卷說:「三蘊、五處、十一界一分攝。」

 

段食是色蘊,思、觸是行蘊,八識是識蘊。

五處者,謂香、味、觸三,法、意二處。

十一界者,香、味、觸、法及七心界,除無漏四,非資益故。

言一分也,即非一切香、味、觸三皆是食體,非資養故。

五十七言:「能長養者,名食;與此相違,非是食故。

 

如段食,餘食亦爾。」

 

第三、顯相者,此等四種,云何長養諸根大種,以成食相?此所長養者,五十七說:「謂五色根及意根,并根所依所有大種。

 

若諸段食,能攝益識,令其強盛,由此長養諸根大種,亦令強盛;觸能攝受若喜若樂,若捨一分,由此益識,識復長養諸根大種;意思為證勝境界故,依止方便,起染不染希望喜根,緣未來境,攝益於識,由此長養諸根大種。」

 

此文即顯喜俱之思,名為思食,樂俱、捨俱之思非也。

此義不然,據勝緣境,且言喜俱,樂俱、捨俱,其思並是。

不爾,上界三、四定上[5],應無思食,便違聖教。

如是三種,攝益其識,由體增盛及緣現在、未來生故。

亦緣過去。

此義且依順觸、思故,略而不論。

識由三食之所資持,能與後後為增盛因[6],令彼得生,故說識與意根為食。

九十四說:

「有四種法,於現法中最能長養諸根大種。

 

一者、氣力;

 

二者、喜樂;

 

三者、於可愛事專注悕望;

 

四者、前三之所依止諸根大種,并壽與煗,安住不壞。

 

段食能與氣力為食;由氣力故,便能長養諸根大種。」

 

氣即風大,力者即是觸處力觸。

由段食故,長彼氣力,長根大等。

五十七說段食長識,令其強盛,方養根大,據通所資,別資氣力。

此中下三,九十四說別資亦爾,五十七中說通資故,亦不相違。

《成唯識》中,段、識二食據通別資,文不違故;觸、思但據別所資說,用勝顯故,亦不相違。

九十四云:「能順樂受諸有漏觸,能與喜樂為食」,略無順益捨故;「由此便能長養根大。

 

若能會境思,能與一切於可愛境專注悕望為食」,即定俱欲,據勝者故,設非定俱悕望,亦是由悕望故,便長根大;

「由能執受根大識故,令彼根大、壽、煗與識不離於身為因而住,是故說識為彼住因;由彼住故,氣力、喜樂、專注希望依彼而轉」

彼九十四第二復次又云:

「由段食故,而有氣力;有氣力故,根大增長。

 

由是諸有顧戀身命一切愚夫,為此義故,有所追求。

 

追求之時,造作種種新善惡業,及諸煩惱亦令增長。

 

觸、思亦爾。

 

由此三門,能集後有業、煩惱、識。

 

此於現法,由業、煩惱所隨逐故,成其有取,復能攝受當來後有,諸根大等,復得增長。」

 

由此四種各有通別現在當來所長養法。

然此段食雖長諸識,或長氣力,六十六說:「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

 

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悅,諸根悅豫[7],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

 

是觸之境,觸勝境故,非以三處即觸食體,以三所生歡悅之觸是觸食故。

「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

 

若雖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不名段食。

 

若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

 

要彼後時,安隱熟變,增長喜樂,方名食故。」

 

五十七說:「或有段物,於受用時,暫為損害,於變壞時,方能攝益,如苦辛等。

 

或有段物,於受用時,暫為攝益,於變壞時,乃為損害,如有甘美,食所不宜。

 

故變壞時,方立為食。」

 

論唯二句,故應更加初後俱損,如毒藥等;初後俱益,如食所宜,甘美飯食。

四句中,初、第四名食,餘二句非。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

六十六云:「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觸、思、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有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觸、思、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

 

如是所餘觸、思、識三,隨其所應,四句亦爾。」

 

欲令本義得明淨故,皆應分別。

或有是觸,而非是食,謂順苦、憂、一分捨觸;或有是食,而非是觸,謂段、思、識三能長諸根大種者是;或有是觸,而亦是食,謂觸攝益喜、樂二受及一分捨益根大等;或非是觸,而亦非食,謂段、思、識三非食者是。

或有是思,而非是食,謂緣過去及現未世不能攝益諸根大者;或是食非是思,謂餘三食;或有是思亦是食,謂思與欲俱緣未來世益根大者;第四句者,謂餘三非食。

或有識而非食,謂非三所資[8]識不能長根大者;或是食而非識,謂餘三食;第三句者,前三所資識能益根大者是;第四句,謂前三非食者是。

由此四種各有四句。

《對法論》第五卷言:「謂變壞故,有變壞者;有境界故,有境界者;有希望故,有希望者;有取故,有取者。」

 

取謂取境,或是有取,有漏異名。

以一一中,有是非故,得成此義。

如是總名成食之相。

第四、廢立者,有四種法,於現法中最能長養諸根大種。

一、氣力;

二、喜樂;

三、於可愛境專注希望;

四、即三所依止諸根大種及壽并煗,安住不壞。

如其次第,當知別用四法為食:

一、段;

二、觸;

三、思;

四、識。

由別所資長根大法唯有四故,食唯立四,不減不增,餘於此四無勝能故。

又由追求三食等故,生業、煩惱,生後有識,故唯立四,餘法不然。

又五十七云:「何故建立此四為食?以多分故」,六十六說:「四是諸行住多分因緣」,有情多分以四為資,故非增減;

「易覺知故」,此四相顯,易可了知,六十六說:「嬰兒等類亦能知故」

「於日日分易資養故」,此四日日易可資身,餘法不能數數資故;

「於念住中易趣入故」,六十六說:「令易入道,能修身等四種念住,謂一切有情食所住故」,由段食故,能修身念住,由觸食故,能修受念住,由識食故,能修心念住,由思食故,能修法念住。

思是諸行法之主故,食為彼因,故易入道,食唯四種。

又六十六說:「有七因緣住持諸行,令住不壞,何故世尊但說四食?何等為七?

 

一、生,無無生而住故;

 

二、命根;

 

三、食;

 

四、心自在通;

 

五、因緣和合,由緣未盡,善等法住;

 

六、作意,由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不絕故;

 

七、無障礙,即所遠離違敗壞法。」

 

彼自答云:

「此有五因:

 

一、易了知故;

 

二、能令羸瘦諸根大種得增益故;

 

三、又令疾病得除愈故;

 

四、又有長壽諸有情類若不得食,非時中夭故;

 

五、令易入道故,修四念住」等,故唯說四,不增不減。

「何緣復說依止命根,諸行得住?謂於是處曾無飲食有所闕乏,非求飲食有所艱難,於彼處所,唯由命根勢力而住,如其所感壽量而住。

 

佛依彼處,說由命住。」

 

若爾,何故不說為食?五十七說:「若離於食,彼終不能長養身故。」

 

其識亦爾,要三資養,方得住故。

此亦不然,生無色界,入滅定等,識自持身,豈由三力?

說由三者,通一切論,非一一爾。

或識由三持命等勝,壽體不爾,故不為例。

五十七又云:「何故眠夢、梵行、等至[9]皆能長養諸根大種,而不立食?

 

答:有二種長養:

 

一、攝受別義長養;

 

二、令無損害長養。

 

眠夢等三,於後長養雖能長養,於前即非,是故不立。」

 

攝受別義者,即九十四說長養現緣,謂氣力等。

四食於彼別能攝受,總能益識,餘法不爾,不應為食。

若爾,何故觸、思、識三非長養耶?

若唯不損,名為長養,如何得有處寬遍耶?

此上總是總廢立已。

何故五根及色、聲二非食攝也?五根亦能資五識身成明昧故,觀色聽聲亦長養故。

若資四法者,可立為食,彼無此用故。

根由其識所資長養,識能養勝,非根於識,故不說之。

以段食用,變壞時增,於色聲不爾。

然五十七及《唯識》云色於變壞無損益故。

由於自根既無損益,他根亦無,故不立也。

又色麤著,聲體虛疏,離根有用,亦不能資氣力強勝,故不立食。

勝定果色雖具五處,全非是食,然由聖力,三處可成食,如香積飯可為食故。

有義:不然,彼實三處非法處故,然有聖者定通力變令資益者,三識所得非法處故。

此亦不然,豈要三識得,方名為食?但是後變時能資氣力,令識明盛,非要識得。

故勝定果三處名食,以本識得能資養故。

其假法處色非食義亦成,無體用故,如不相應。

何故受、想不名為食?受由觸資,方益於識,猶如氣力,故不立食。

想用微昧,於四無能,不如觸、思,故亦不立。

雖亦由愛追求四食,非近資長,業等亦爾,故不說為食。

餘心所法皆不及觸、思,觸遍諸心,順生三受,思能希望,造作之主,故餘皆非。

無漏無為皆破壞有故,有漏四方立食名。

第五、諸門者,於中有五:

一、三界;

二、五趣;

三、三性攝;

四、因果別;

五、問答。

  • 三界者,《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唯識》等皆言:「由觸、思、識三種食故,一切三界有情安住;段食一種,唯令欲界有情安住。」

欲界有眠及婬欲故,必資段食,餘界不爾。

此依散境,定境通三界,至下當知。

第二、五趣者,《瑜伽》第六十六云:「若麤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

 

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

 

餘食通三界中皆現可得。」

 

《瑜伽》第五云:「於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藏間風,由此因緣,彼得久住。

 

鬼、傍生、人、天有麤段食,謂作分段而食噉之」[10],說之為麤,地獄風不爾,故名為細;「復有微細食,謂住羯邏藍等位有情及欲界諸天,由彼食已,所有段食流入一切身分支節,尋即消化,無有便穢」

然五十七云:「那落迦中無有段食,定地諸天亦復如是。

 

諸那落迦雖有廣大諸根大種損害因緣,而不能死」者,彼卷次文自會之,云:「然彼亦有諸微細風隨入身分,以之為食,難可了知,是故不說」,故不相違。

即顯四食遍五趣也。

第三、三性攝者,段食唯無記,散位三境,其性定故,能造、所造,本性定故。

法處三境若為食者,自識所變第八識境亦無記故,若依意境,遠資長故。

色、無色繫是有漏者,是善性攝;若無漏者,親非資有,究竟為損,破裂有故,近可為食。

義稍難知,此應思審。

其觸、思、識通三性有,若取勝識食,唯無記性,即第八故。

然通定散,定位思、觸、識皆能攝益故。

第四、因果別者,《對法》第五云:

「有四差別:

 

一、不淨依止住食,謂欲界異生,由具縛故。」

 

《攝論》世親第十但言「具縛」《對法》為勝,依有現種,名具縛故。

「二、淨不淨依止住食,謂有學及色、無色異生,有餘縛故。」

 

《攝論》「有學」,雖同《對法》,異生中云若生色、無色界,此義便狹,唯明三食,非說段故,在下離欲,攝不盡故。

「三、清淨依止住食,謂阿羅漢,解脫一切縛故。」

 

《攝論》文同。

「四、示現依止住食,謂諸佛及已證大威德菩薩,由唯示現食力住故。」

 

《攝論》云:「謂佛世尊示現受用段等四食,如來食時,實不受食,亦不假食因食而生,然順世間,示現受食,示現假食其身安住。」

 

《對法》不約第四識食以明示現,故取菩薩;《攝論》具依四皆示現,故說唯佛;《唯識》亦因,《攝論》所說。

各望不同,不相違也。

第五、問答者,

問:若三食通三界散位,段食唯欲界者,亦有上界資下段食及餘三食耶?

答:有。

二定以上,起初禪四識,豈非資下三耶?又段食示現可爾,即大威德菩薩等是,實不資下。

問:下資上耶?

答:有。

由依上定起觸,觸境思妙理故。

又解:此非下食,但長養故。

不爾,定心亦應名食,非別攝益。

此義不爾,定不損害觸等攝別義,所望異故。

問:如是四種為唯種子,亦通現行?

答:前三唯現行,識食通種子。

九十四說:「由段食等力故,有氣力等,諸根大種皆得增益。

 

由是因緣,諸有顧戀身命愚夫,為此義故,有所追求。

 

追求之時,造作新業及增煩惱。

 

由此段、觸、思三門故,能集後有業、煩惱、識。

 

此於現法,由業、煩惱所隨逐故,成其有取,便能攝受當來後有。」

 

此意即顯由前三食,集種子識,後有增長,故知前三皆唯現行。

其彼種子,即後有因,為種子識。

此通二世,未來唯凡,非在聖者。

依總果業,非聖者故。

問:一切有情,一一念頃,隨所有處,皆定有耶?

答曰:不定。

識食定有,餘或有無。

問:若許五趣皆有段食、觸食等者,彼必生樂。

極苦趣中,《攝論》說有樂,彼定是樂耶?

答:起順益捨,非喜、樂受。

《唯識》言,餘處所說彼有樂者,隨轉理門,非大乘義。

此義為正,但生順捨,必非喜、樂。

問:若三食通三性,如何不善能長養耶?

答:如行惡行,觸五妙欲亦資長故,後世雖損,現資養故。

問:因果別中,隨所應有四,三食處皆得四種耶?謂不淨食等。

答:欲界具四;色界有三,除不淨食,無第四少分,以無佛故;然無色界全無第四及初。

問:三界中,何界食麤耶?

答:且段食者,九十四云欲天及中有、母腹、卵㲉皆細,餘位名麤。

然五十七唯天為細,餘名麤者,據多分故。

或五趣相望為麤細故,九十四中自趣望故。

又全消化、不消為麤細,餘不爾故。

五十七云:「在欲界,三食為麤;在色、無色,三食為細。」

 

九十四云:「三食在無色界名細,餘處名麤。

 

有色為依,易分別故;無色為依,難分別故。」

 

此意即顯以有色所依為麤,無色所依為細。

五十七以定地法行相難知名細,散地行相易知名麤。

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九十四云,更有別義,「一切四食能令已生有情安住名麤,能令求生有情安住名細。」

 

本有、中有,麤細別故。

此等一切,皆應准知,非要勝義,故不具述。

九十四云:「無有少法生已安住,亦無有我能食所食。

 

然唯約與未生諸法作生緣理,唯法引法說為食義。

 

但由法假,於其識上假想施設補特伽羅,望此四食說為食者。

 

隨順世間,約世俗諦有能食者,非約勝義。

 

若說有識生已安住,體是真實補特伽羅,名為食者,不應立識為其食性,未曾見有補特伽羅還自能食補特伽羅。」乃至廣說。

故知食者,但假設施。

「復次,三食為因,能生三苦:

 

一、界不平等苦;

 

二、欲希求苦;

 

三、求不充苦。

 

由段、觸、思三為因故。

 

故觀段食如子肉想,不應貪著;觀順樂觸如無皮牛,諸虫唼食,多生眾苦;觀意會思如一大火。

 

作此觀已,勿為三苦之所苦惱,坦然而住。

 

三食為緣,生識內苦,故觀識食如三百鉾之所鑽刺。

 

乃至廣說。

 

不審觀此,便為喜、貪之所染汙。

 

若為二染,生二過失:一者、當來;二者、現法。」

 

乃至廣如九十四說。

問:若無漏法破裂有故,說為非食,何故《佛地經》云:「廣大法味,喜樂所持,名為食」耶?

答:《佛地》第一說:「食能長養三有眾生,此斷有故,應不名食。

 

是住持因,故亦名食。

 

如有漏法雖障無漏,然持有漏,得名為食。

 

無漏亦爾,雖斷有漏,然持無漏,云何非食?謂佛菩薩後得無漏,能說能受大乘法味,生大喜樂,又正體智受真如味,生大喜樂,能任持身,令不斷壞,長養善法,故名為食。」

 

非與有情而為食也,唯大悲心神通變境資養有情,近亦名食,故不相違。

問:何故有漏觸為食體,無漏法中喜樂為食?

答:由有漏觸引喜樂勝,無漏喜樂治憂苦勝,各立為食,對治別故。

又無漏受領法味增,說之為食,亦如有漏觸生喜增,立名為食,故不違理,各隨增故。

問:《佛地經》說一食:廣大法味,喜樂所持。

《法花》說二食:

一者、法喜;

二者、禪悅。

處處說四,謂段、觸、思、識。

《攝論》說四:不淨依止等。

《阿含》說九:四是世間,五是出世。

世間食者,即段、觸等。

出世食者:一、禪;二、願;三、念;四、八解脫;五、喜食。

《佛地》《法花》唯說無漏資無漏食,不說有漏。

《佛地經》中,唯說因聞正法之食,不說禪悅。

《法花》通說因定、慧資,故說二食。

福慧品中,此二勝故,念、願、解脫非增勝故,略而不說。

處處說四,世間食故。

不淨等四,依人別故。

說九食者,有漏、無漏,合二說故;無漏法資,破有漏食,具五種故。

《阿含》云:「常共專念除捨四種世間之食,求於五種出世間食。」

 

有漏法中,段等為勝,無漏法中,定等為勝,各據勝立,亦不相違。

 

[1] 摶ㄊㄨㄢˊtuán,捏聚搓揉成團。如:「摶弄」、「摶土」、「摶麵」。文選·枚乘·七發:「楚苗之食,安胡之變飰,摶之不解,一啜而散。」

[2] 意處 p1206如意根中說。

二解 五蘊論七頁云:言意處者,卽是識蘊。

三解 品類足論二卷十四頁云:意處云何?謂意、是法已正當能了,及彼同分。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3] 觸食 p1449成唯識論四卷一頁云: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麁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二解 雜集論五卷十頁云:二是觸食。由依可愛境,攝益所依故。

三解 集異門論八卷九頁云:云何觸食?答:若有漏觸為緣,能令諸根長養大種增益;又能滋潤,隨滋潤,乃至持隨持;是名觸食。其事如何?答:如鵝鴈孔雀鸚鵡鸜鵒春鸚離黃命命鳥等,既生卵已;時時親附,時時覆育,時時溫暖,令生樂觸。若彼諸鳥,於所生卵,不時時親附覆育溫暖,令生樂觸;卵便腐壞。若彼諸鳥,於所生卵,時時親附覆育溫暖,令生樂觸;卵不腐壞。如是等類,說名觸食。

四解 品類足論七卷五頁云:觸食云何?謂緣有漏觸,諸根長養,大種增益,資助、隨資助,充悅、隨充悅,護、隨護,轉、隨轉,益、隨益;是名觸食。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4] 意思食 p1207成唯識論四卷一頁云: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二解 雜集論五卷十頁云:三是意思食。由繫意希望可愛事力,攝益所依故。

三解 品類足論七卷五頁云:意思食云何?謂緣有漏思,諸根長養,大種增益,資助、隨資助,充悅、隨充悅,護、隨護,轉、隨轉,益、隨益;是名意思食。

四解 集異門論八卷九頁云:云何意思食?答:若有漏思為緣,能令諸根長養、大種增益;又能滋潤、隨滋潤,乃至持、隨持;是名意思食。其事如何?答:如魚龜鼈室首摩羅部盧迦等,出至陸地,生諸卵已;細沙覆之,復還入水。若彼諸卵、思母不忘;便不腐壞。若彼諸卵、不思念母;卽便腐壞。如是等類、名意思食。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5] 如「八、伏定障、斷定障得。若不斷定障得者,何故此論第二云於滅盡定上建立想受滅無為是擇滅攝?若斷得者,何故此論復說伏第四定上識心能得此定?今一解云:不斷,然縛斷者方立無為,從究竟得名。一云:必斷。第二答為正。然說伏惑得者,約煩惱分故,以煩惱與定障性各別故。問:如伏重得者,熏禪亦應爾。既伏惑能熏者,如聲聞第三果,未離初定欲,熏禪業成而命終,如何退?不可具初定業,已滅離生報故;不可思亦伏,下地種未永害故,聖人以種潤故。如《唯識》說。其業成者於命終時必斷下惑,如第七生者為斷法,然若於惑業斷,必不生下故。」---《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九

[6] 四增盛﹝出阿毗達磨毗婆沙論﹞

  〔一、壽量增盛〕,謂劫末時,此贍部洲,人壽減至十歲後,復漸增展轉增至八萬歲,是名壽量增盛。(劫,梵語具云劫波,華言分別時節。梵語贍部,又云閻浮,華言勝金。)

  〔二、有情增盛〕,有情即眾生也。謂劫末時,此贍部洲,惟餘萬人;後復漸增,展轉無數。於劫增時,其地廣博嚴淨,人民淳善福德,以其人民加眾,是名有情增盛。

  〔三、資具增盛〕,資具者,資生之具也。謂劫末時,此贍部洲,人民飢饉,以稊稗等為上妙食。至劫增時,安隱豐樂,種種地味自然出生,乃至穀果等類,漸漸充足,是名資具增盛。

  〔四、善品增盛〕,善品者,善人所修諸道品也。謂劫末時,世間有情廣造十惡之業,不修善道。至劫增時,人民廣修十善及諸道品,是名善品增盛。(十惡者,一殺生、二偷盜、三邪婬、四妄語、五兩舌、六惡口、七綺語、八貪欲、九嗔恚、十邪見也。十善者,不殺生、不偷盜、不邪婬、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不貪欲、不嗔恚、不邪見也。) FROM:【三藏法數(明·一如等 撰)】

[7] 豫ㄩˋyù,喜悅。書經·金縢:「王有疾,弗豫。」

[8] 資ㄗzī,供給、幫助。戰國策·秦策四:「韓天下之咽喉,魏天下之胸腹,王資臣萬金而遊。」高誘·注:「資,給。」宋史·卷三一二·韓琦傳:「今棄不耕,適足以資敵,將皆為所有矣,遂請距北界十里為禁地。」

[9] 等至 (術語)定之別名。梵名三摩缽底,在定中,身心平等安和謂之等,定能令至此平等位,故名為等至。是唯定而非散。通於有心無心,若有心定,則其心離昏沈與掉舉而為平等,謂之等,以定力得至此等,故謂之等至,若無心定,則約定中依身大種平等,而名為等至。外有等持等引之二、(三昧)。唯識述記六上曰:「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中略)三摩缽底,此云等至。」(等持)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10] 「又於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藏中,有微動風,由此因緣,彼得久住。餓鬼、傍生、人中,有麤段食,謂作分段而噉食之。復有微細食,謂住羯羅藍等位有情及欲界諸天,由彼食已,所有段食流入一切身分支節,尋即消化,無有便穢。」---《瑜伽師地論》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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