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律儀者,不者,非義、不義;非可法則,不可儀軌,名不律儀,如無明等,亦非六釋。
不同於惡尸羅[1],惡他尸羅,以尸羅為所惡,名惡尸羅,即有財釋。
尸羅梵語,此曰清涼。
行惡之人,惡於尸羅,名惡尸羅;非尸羅惡,名惡尸羅。
古人解云:尸羅,戒義;惡尸羅者,即是惡戒。
由此難言: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造作以解思,有思非造作。
今釋:不然。
不善解名,故有此難。
尸羅非熱惱,何得惡體是尸羅?
若爾徵返,惡體非尸羅,惡於尸羅,名惡尸羅;亦應惡體非是見,惡於見故,名惡見。
此難不齊。
推求以解見,善惡並推求,清涼是尸羅,尸羅非惡體,由此不律儀非可軌則,不是惡軌則也。
非律儀非不律儀者,不可儀軌同於律儀,名非律儀;非不可則如不律儀,名非不律儀。
既有雙非,亦非六釋。
又可解言:亦非律儀,亦非不律儀,即持業釋。
律儀等即無表,皆持業釋;律儀之無表,皆依主釋也。
其定、道無表,以別簡總,亦得依士。
第二、出體者,假身表業,以色處中表色為性;假語表業,以聲為體。
《成業論》、《瑜伽》等,說有三種思:
一、審慮思,將發身語,先審慮故;
二、決定思,起決定心,將欲作故;
三、動發勝思,正發身語,動作於事。
身語二表業,唯取現行第三、動發善不善思以為自體,意表以前二思為體,故《唯識》云:「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其不律儀,唯是有漏。
其處中業,
有義:唯有漏,佛等所有無漏五蘊皆律儀攝,無漏善法皆可法則故。
有義:處中亦通無漏,因餘無漏及佛餘善通是彼故。
前解為正。
無漏善法皆可則故,不同小乘。
若律儀業,定通無漏,許佛等亦有無漏二表故。
其別解脫律儀及處中一分無表,以善思種子上有防身語惡戒功能及發身語善戒功能為體;其不律儀及處中一分無表,以不善思種子上有發身語不善功能,遮身語善戒功能為體。
此上無表雖善惡殊,並依思種別功能立,由願制思有分限故,取別功能。
故《唯識》云:「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於理何違?」
又云:「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
《瑜伽》、《成業》說並同之。
《涅槃經》云:「菩薩有戒,雖非形色,而可護持;雖無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
正與此同。
又《涅槃》三十四云:
「往昔菩提王子作如是言:『若有比丘護持禁戒,若發惡心,當知是時失比丘戒。』
我時語言:『菩提王子!戒有七種,從於身口,有無作色,以是無作色因緣故,其心雖在惡無記中,不名失戒,猶名持戒。
以何因緣名無作色?非異色因,不作異色因果。』
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佛說有無作色。』」,
薩婆多依此,說有實無作色;「我於餘經說如是言:『戒者,即是遮制惡法。
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來決定宣說無無作色。』」,故經部等,說無無作色。
彼經意言,由發身語業色之思,能防身語惡戒色故,熏種成於無作戒色。
由此思種防惡色用恒相續故,心雖設在惡無記中,不名失戒。
此防惡身語思種假名色故,不作實色因緣種子生於現色,亦非是實能造、所造色之俱有同類因果,非從彼生,不生彼故。
故言有實無作色者,應不解意。
此思種子所生現行,發身語故,假名為色,遮於惡法,名之為戒。
若言都無無作戒者,亦不解意。
故知無實有假色者,名為解意,正合此文。
靜慮無表以法爾一切上二界十七地[2]中,有漏定俱現行思上,有防欲界惡戒功能為體,此說道俱無漏戒外靜慮律儀。
故《對法》云:「以無色界麤色無故,略不建立色戒律儀。」
雖無色地實有定戒,不說有者,略不立故。
無漏律儀以法爾一切上地所有無漏道俱現行思上,能斷欲界諸犯戒非功能為體,二界十地隨應有之。
此二戒體俱現行思隨心轉故。
《成唯識》云:「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
餘之無表皆不隨心,有心無心,隨何性心定成就故,唯依種立。
以能造作是思義故,業是造作,故唯取思,不依餘法。
由此,一切表無表戒皆依思立。
第三、假實分別者,若表無表,二業、三業,皆是假立,然有差別。
身語二業假表業體,實是表色,非是業性。
《顯揚》等,說身語二業表善惡故,假名善惡,實是無記,故不能招當異熟果,從業為假。
故《唯識》云:「或身語表由思發故,假說為業。」
五十三說:「一切表業皆是假有。」
其發身語現行之思,實是業性,招異熟故,而非身語,亦非是表,亦非是色,假名身語表色,所發是表,所防所發俱是色故,思假名色。
其無表色,實是無表,無所表示故,而體非色,亦從所發所防,假名為色。
故《顯揚》云:「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此從所防,故名為色,以決定故;「不律儀色依現行法建立色性」,定發身語故。
然《唯識》云「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者,此有二義:
一云、別解無表能熏現思,初位亦有發身語故,《顯揚》據決定故,云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
二云、《顯揚》依一切律儀故,依不現行建立色性,《唯識》依別解脫亦有所發,故不相違。
《唯識》又云「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故皆假有。
《顯揚》十八說七事無實,第六、律儀,第七、不律儀,故表無表皆是假立。
《成業論》同。
第四、具支多少者,支有二義:
一、支分義;
二、支類義。
支分義者,即廢立門;支類義者,即體類義。
支分義者,五十三云:「苾芻律儀,四支所攝:
一、受具足支,謂作表白第四羯磨,及略攝受隨麤學處,由具此故,名初苾芻具苾芻戒。」
此意即顯初受具戒作白,及為第四羯磨說四波羅夷等,表受戒者意樂普廣,身語所得皆有止作,名為初支,創成苾芻。
故十戒、六法、歸依說相皆即初支。
「二、受隨法學處支,自初受後,於毗奈耶別解脫中所有隨順苾芻尸羅,若彼所引眾多學處,於彼一切守護奉行,由此得名守護別解脫律儀者。」
此意即顯受戒已後,廣律毗奈耶戒本別解脫中,隨順所受戒法,謂止持[3]等諸性遮戒,及彼所引諸作持等性遮戒相,守護奉行。
其正學、勤策、勤策女戒及三千威儀等,皆此所攝。
「三、隨護他心支,由成前二軌則具足、所行具足。」
此意即顯行住坐臥等如法威儀,名軌則具足[4]。
不跳行入白衣舍,及如牛王行、象王步等是。
其估酒家、王家、旃荼羅、羯恥那等家,皆不應往,名所行具足[5]。
即獨與女人屏處[6]、覆處[7]、可作婬處[8]坐,說非法語等是。
「四、隨護如所學處支,於微細罪中深見怖畏,於所學處諸學處中能不毀犯,設犯速出,謂由深見怖畏及聰叡故。」
此中意說,由怖畏故,及聰叡故,深怖諸罪而不敢犯,設犯能出。
今此分別律中,性、遮一切戒相,以類而論,說之為支。
故由此四,諸出家者於性、遮戒皆等護持,不減不增。
此說大戒[9],故略為四。
《瑜伽‧本地分聲聞地》第二十二卷及《顯揚》第七說有六支,「如律中說,若諸苾芻尸羅成熟為第一住,守別解脫律儀為第二,軌則、所行悉皆具足為第三、第四,於微細罪深見怖畏為第五,受學學處[10]為第六,名具戒者。」
彼第六即此初二,彼第三、四即此第三,彼第一、第二、第五即此第四,增減名數,體性無異。
此六支相,廣如《顯揚》第七等解。
近事律儀[11],三支所攝:
一、受遠離最勝損他事支,即離殺生、損壞他財、損他妻妾。
此三損他故。
二、違越所受重修行支,即離妄語。
若有妄語,於己所犯,不肯重修故。
三、不越所受支,即離諸酒眾放逸處。
若開飲酒,於前所受,便多違越而犯戒故。
近住律儀[12],五支所攝:
一、受遠離損害他支,即離殺生、損壞他財。
二、受遠離損害自他支,即離非梵行。
由離此者,不染自妻,不染他妻。
非如近事,開自妻故。
三、違越所受重修行支,即離妄語。
四、不越所受正念住支,即是三種:
二、昇高大床;
三、非時飲食。
此三種常所串習,若遠離彼,數數自憶:「我今安住決定齋戒[15],於一切時堅守正念。」
如孝子等,離諸樂具;
不受大床,遠離諸傲;
不數飲食,潔[16]己憶持,便能住戒。
故於所受不越正念。
五、不壞正念支,即離諸酒眾放逸處。
彼雖安住正憶念支,謂我今住決定齋戒,若為諸酒所醉,便發狂亂,不自在轉,故應遮止。
此中,出家五眾諸戒合一處明。
五十三中釋上支已,云:「今於此中,若苾芻尼,若正學、勤策、勤策女律儀,皆在出家品所攝故,當知攝屬苾芻律儀。」
復正學等戒體雖狹,皆等護持,與苾芻同,故廢立中,五眾合說。
若近事女律儀,墮在家品攝故,相似學所顯故,當知攝屬近事律儀。
不說靜慮及聖所愛戒,并不律儀、處中戒、十善戒[17]等具支多少。
此中意說七眾戒[18]中,論其別類不同所由,非餘戒中有此增減。
釋此所由,故明支分,若說支類,並須別說。
其苾芻尼中,正學[19]、勤策女[20]分三,苾芻[21]分二,及近住[22]、勤策[23]等戒之開合,下問答中,自當廣辨。
上說支分,支類者何?其苾芻、苾芻尼戒唯有身三語四,七支律儀。
苾芻等心意樂普遮色性罪故,身語業相雖復無窮,據重根本,皆七所攝,不過七故,所餘但為護此而受,非有別類。
故《涅槃》云:「戒有七種,從於身語,生於無作。」
義亦可言,皆防三世,於現在法,立於過未,既防現法,故義遮三。
不同小乘,彼唯防現故。
此不爾,定、道二心生,即順理而能益物,法爾破惡,故亦具七。
既無支遮,亦可說言通防三時,加行、根本、後起之非。
若起彼時,三皆滅故,亦可說言破三世惡。
此上二類,實唯防現在,去來二世無自體故,義可通之。
定戒唯根本,性定對敵故。
其懃策、懃策女及正學、近事、近住皆唯四支:
身三語一。
謂不妄語,令其漸學,意樂未普,更不受多。
此四性戒,餘為防此,非別有體。
以上一切出家之戒,既為道器,必須具受具持方成;近事、近住則不如是,方便誘故。
五十三云:「百行所攝律儀,謂於十種不善業道小分遠離、多分遠離、全分遠離、小時遠離、多時遠離、盡壽遠離、自遠離、勸他離、稱讚離、慶悅離,是名十十。」
既說律儀,許有小、多、分、時而離,故知近住、近事二戒有缺有全,受及持一分亦成近事等。
《雜集》第八云:「問:若唯修學鄔波索迦一分學處,為說成就鄔波索迦律儀,為說不成就耶?答:應說成就,而名犯戒。」
此說具受後,便少持,故成犯戒;非初少受,而後少持,可名有犯。
先既不受,後何可犯?故知缺受、具受,為後具持及少持,亦成彼二。
有義:近事初雖全受,可一分持,成近事性。
既言成就,而名犯戒,故知可一分持,非不全受。
近住不然,以時促故,受持俱全。
《俱舍》第十四說七因緣故,受近住律儀,頌曰:「近住於晨旦,下座從師受,隨教說具支,離嚴飾晝夜。」
一、要晨旦,一晝夜持故。
若先有邀期,月八日等受,晨旦有緣礙,齋竟亦得受。
二、在卑劣座,唯除病等。
三、必從師。
四、應隨師教,受者後說,不同五戒。
此不問答,逐師連環而受戒故。
五、具受八支,方成近住。
六、必離嚴飾憍逸處故,常嚴身具,不必須捨,不生憍逸,如新受故。
七、必須晝夜,猶至明旦日初出時。
若不依法,但得妙行,不得律儀。
今則不然,但有六緣,無必從師,義如下說。
論說近事有一分等,不須具支。
《智度論》說受一戒者,名一分優婆塞[26];若受二、三、四戒者,名多分優婆塞;具受五者,名滿分優婆塞。
又《涅槃》三十五說:「我往一時住迦毗羅衛尼拘律陀林時,釋摩男來至我所,作如是言:『云何名為優婆塞也?』
我即為說:『若善男子、善女人諸根完具,受三歸依,是則名為優婆塞也。』
釋摩男言:『云何名為一分優婆塞也?』
我言:『若受三歸及受一戒,是名一分優婆塞也。』
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優婆塞戒不具受持。』
我於一時住恒河邊,時迦旃延來至我所,作如是言:『世尊!我教眾生令受齋法,或一日或一夜,或一時或一念,如是之人成齋不耶?』
我言:『比丘!是人得善,不名持齋。』
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八戒齋具受乃得。』」
准彼經文,世尊先說若受三歸及受一戒,是名一分優婆塞者,近事戒也;若近住戒有一分者,名不解意。
後說若但一日無夜,若但一夜無日,或一時,或一念,皆不成齋。
要盡一晝一夜,不非時食,持成齋故。
我只但言齋必盡日夜,弟子不解,必具八支方成於齋。
故知近住戒不具受,不得;近事戒者不具受,得。
前師即以此文為正,近事、近住皆通具受及不具受,一切皆得。
說不具得,名不解我意者,引攝初根許一分受,非引久根亦受一分,漸漸化令必具受故。
故唯受一分,無全受者,名不解意;若必全受,無一分者,亦不解意。
《對法》且據具受少持,非遮亦有少受少持。
由此准知,不律儀亦有具七支及缺支者。
世間現見邀期盡壽,唯行殺生而自存活,未必皆具前七業道,豈彼非是不律儀耶?律儀既爾,對之定然,受持願盡壽,名不律儀,但雖盡壽不邀期者,處中所攝。
有義:不律儀要七支具,惡法易成,意樂廣故,隨順亦行彼七事故。
若不具七,雖期盡壽,處中所攝。
不同律儀,律儀難成,意樂難廣,故有缺支。
不律儀不爾,故必具七支。
此二解中,隨情取捨,處中業道,多少不定,隨其願樂,而作事故。
由此亦准近事得少時,近住得多時。
多分、少分、多時、少時,誰障其戒?但至明旦,要至命終,方得方捨,准義得成十善律儀故。
出家戒不爾,非初攝受,簡擇方取為道器[27]故。
有義:不爾,別受近事無少時,近住無多時。
少分、多分等,不同百行律儀,此分限局。
近事但有盡形捨,近住但有日出捨,不許餘時故。
若菩薩戒中,雜既可爾。
今釋不然。
論據三乘通行,令諸受者不解多分為論,不說受者意樂短長,捨戒時故。
何故許有少分持,不許少時受?其十善律儀通攝初眾,即許少、多分等,近事等何故不爾?前說為善。
十善即善業道,既許意有無表,即具十支。
菩薩律儀制十支故,性罪治故,色支唯七,後三非色。
其菩薩戒期心廣故,必須具受,亦非初位引攝之故。
第五、得捨分齊,於中有二:
一、得;
二、捨。
得中又二:
一、得緣;
二、時節。
得緣復二:
一、差別緣;
二、無差別緣。
初差別緣唯在具足別解脫戒,無差別緣通在一切。
差別緣有二:
一、得具足別解脫緣;
二、羯磨得別解脫緣。
初緣通在佛及弟子,羯磨非佛及與獨覺,然二皆通現在、滅後。
且得具足別解脫緣,諸教不同,四律、五論,諸宗異說。
四律者:
一、《十誦律》[28],是薩婆多宗,同《俱舍》第十四、《律毗婆沙》并《雜心論》及《順正理》[29]、《顯宗》[30]、《大毗婆沙》[31]。
《十誦律》云,佛在竹園[32],告諸比丘十種受具足:一、自然得[33],謂佛、獨覺盡智心位自然得之。
問:何故許有羅漢沙彌得通無戒,不許獨覺亦通無戒?
皆自然得,以利根故。
二、見諦得[34],《俱舍》等云:「謂入正性離生,即五苾芻。」
問:何故苾芻初入見道有初得戒,諸尼初得無見諦者?
勝劣異故。
若爾,即應由佛勝故,見諦時得;弟子劣故,無學時得。
何故佛及獨覺唯盡智時得?
初轉法輪,見諦時得。
彼初解法,信法增故,餘則不爾。
三、善來得[35],《俱舍》等云:「佛命善來,謂耶舍等。」
唯佛自作,非餘所能,滿道被故。
四、自誓得,《俱舍》等云:「信佛為大師,謂大迦葉。」
何故《四分》迦葉自云「佛建立善根上受具足」?
以宗別故。
餘人何故不自誓得?
信不增故。
五、論議得,《俱舍》等云:「善巧酬答所問,謂蘇陀夷[36]。」
其年七歲,佛問言:「汝家何在?」彼答佛言:「三界無家。」
佛嘆聰明,善答所問,雖年未滿,令僧為受,非由答時,即便得戒。
何故鶖子不令爾耶?
命善來故。
《西域記》中,目連、鶖子皆善來得。
六、受重法,《俱舍》等云:「敬受八尊重法,謂大生主。」
《十誦律》云:「優婆離問:『波闍受重法,即是出家成比丘尼,餘尼云何?』
佛言:『應現前作白四羯磨。』」若爾,于時眾既未滿,諸尼云何後時得戒?若許初受八尊重法更有餘尼,便違《十誦》令作羯磨,薩婆多師云何釋此?
《薩婆多論》[37]十四年前八敬度[38]女,十四年後羯磨度之,便無是失。
《五分》亦云,五百尼眾亦八敬得。
七、遣信得,《俱舍》等云:「謂法授尼。」
《五分律》[39]云:「婬女半迦尸欲往蘭若[40]住處受具戒,賊欲逆[41]路伺[42]取彼女,女聞此事,時不敢去,佛聽遙[43]遣[44]為受具戒。
先尼眾中作本法竟,置受戒人於一處所,將十尼眾往蘭若處禮僧眾足,尼羯磨[45]師為從僧乞戒。
僧羯磨師乃至為作白四羯磨已,和上[46]闍梨將十尼眾還至本處所,呼受戒人,令禮眾足,在羯磨師前䠒跪合掌[47],為說僧眾白四羯磨。
令其聽已,具說二八[48]、兩四,謂八墮[49]、四喻[50]、八不可越[51]、四依[52],乃至餘所未知者,和上當為說。」
八、邊五得[53],《俱舍》等云:「持律為第五人。」
此有釋云:
以無僧故,極少猶五,四人成僧,一人羯磨,故名持律為第五人。
和上不入其數,同《僧祇律》,若減不成,闕法事故。
既爾,即應四人羯磨,一人表白「大德僧聽」,餘三非僧,或應白自,以要四人方成僧故。
故五人中,一持羯磨,一為和上羯磨牒[54]名,餘三僧體正所和白故。
邊地極少猶五人辨法事,《摩得勒伽論》[55]邊地多僧,但取五人得名受具,僧得,可呵[56]罪。
九、羯磨,《俱舍》等云:「十眾,謂於中國[57]。」
彼律通說僧尼得戒,故云羯磨。
以尼受中,二部極少猶須各十,犯戒緣多,必須二部對受方得,簡擇所宜,令生羞恥,不敢犯故。
論唯據僧,故言十眾[58],又依論說二部各十,合名十眾,如邊地五,亦不相違。
十、三歸,《俱舍》等云:「三說歸佛法僧,謂六十賢部。」
謂有六十仁賢眾類共集,佛遣無學為說三歸便得具足。
《毗尼母》[59]云:「諸阿羅漢教令剃髮染衣,憑伏三寶,歸依心成,即發具足。」
故名三歸得,亦名三語得。
何故諸尼無三歸得?
無賢眾故。
二、《四分律》,是法藏部,五種得戒:
一、善來。
二、上法。
古來相傳解,謂成無學,證有餘滅,名為上法,即便得戒。
故《四分》云:「若修道成阿羅漢果,即名出家受具足戒。」
羅漢沙彌,非此宗義。
三、三歸。
四、八敬。
五、羯磨。
彼宗意說,自然即上法,得無學果成受具故,不唯屬在佛及獨覺,其見諦得即是善來[60]。
律中[61]自云,六群比丘互論:「迦葉不如憍陳善來受戒,不如毗舍離跋耆子三歸受戒,亦不如婆盧波斯那羯磨受戒,云何與諸比丘布薩羯磨?」
迦葉答言:「我在多子塔邊,世尊為我建立善根第一受具足故。」
初見諦即是善來,由此亦無信佛為大師,迦葉自言上法得故。
其問答、遣信、邊五、中十,俱作羯磨,皆羯磨攝,故唯說五。
三、《僧祇律》,是大眾部,四種得戒。
彼律云成道五年,比丘清淨,自是已後,漸漸為非,隨事制立,說木叉戒四種受具足法:
一、自覺具足,謂佛自覺,初證菩提,善受具足。
二、善來,佛自覺已,在竹林園,告諸比丘:「如來處處度人,汝等當效如來度人。」
諸比丘由此亦善來度人。
時諸比丘善來度人不能如法,為世所譏,身子[62]默然舉以請佛:「俱名善來,有如不如,云何令比丘善受具足皆悉如法?」佛因於此,而制十眾。
三、十眾,彼律云和上十眾內不名受具,合十一人。
《四分》等,但言十眾,和上在中。
四、五眾。
彼律初標雖言四種受具足戒[63],乃言愛道尼[64]言:「佛為尼制八法,我等得廣聞不?」佛為具說八相。
八相之中,初六與《四分》別,後二法同。
以此理推,應有第五、受八重法。
不爾,諸尼初云何得?前唯說僧,是故唯四。
此宗意說,見諦、信佛為大師,二亦自覺得,得阿羅漢成受具故,從佛為名,名為自覺。
其問答、遣信,不異中十,俱十眾故。
無三歸得,所以不說。
四、《五分律》,是化地部律,有五受具足:
一、自然;
二、善來;
三、三歸;
四、八不可越;
五、羯磨。
其八不可越,彼律兼有五百尼眾。
彼律云:「為汝制八不可越,若能行者,即是受具足戒。」
大愛道言:「若佛說八不可越,我及五百當共頂受。」
又佛言:「愛道及舍夷[65]諸尼亦得戒。」
此宗意說,見諦、信佛為大師,二種皆自然得。
其問答、遣信、邊五、中十,四種皆即羯磨,更不別說。
此中,自然與上受具足,名字雖殊,義推亦與《四分》稍同。
[1] 尸羅 華譯為清涼或戒,言三業過惡,其性熱惱,惟戒能防息其熾熱焚燒之勢。 FROM:【佛學常見辭彙(陳義孝)】
[2] 十七地(名數)瑜伽論一部所明之法門,有十七種,是為瑜伽論所觀之境,故云十七地。一、五識身相應地,二、意地,三、有尋有伺地,四、無尋有伺地,五、無尋無伺地,六、三摩呬多地,七、非呬三摩多地,八、有心地,九、無心地,十、聞所成地,十一、思所成地,十二、修所成地,十三、聲聞地,十四、獨覺地,十五、菩薩地,十六、有餘依地,十七、無餘依地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 止持 (術語)二持之一,止者制止也,持者持戒也,制止身口之惡而行不殺不盜等,是依止而成持戒也。如五篇七聚之戒法是。行事鈔中四曰:「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止持戒。」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4] 軌則具足 p0887顯揚七卷一頁云:軌則具足者:謂或於威儀,或於所作,或於方便,修善品中;軌則具足,隨順世間,不違世間;隨順毗奈耶、不違毗奈耶。云何於威儀中軌則具足隨順不違世間及毗奈耶?謂若是時、是處、應行,及如是應行;卽於是時、是處、如是正行。不為世間訶責譏毀,及不為聰慧正至善人同法者持律者學律者訶責譏毀。如行,住、坐、臥、亦如是知。云何於所作中軌則具足隨順不違世間及毗奈耶?謂著衣服、大小便利、用水、齒木、入村乞食、迴還受用、洗鉢安置、洗足敷具,又復略作鉢業衣、及餘所有如法作業,是名所作。如其所應,若是時、是處、應作,及如是應作;卽於是時、是處、如是正作。不為世間訶責譏毀,及不為聰慧正至善人同法者持律者學律者訶責譏毀。是名於所作中軌則具足隨順不違世間及毗奈耶。云何於方便修善品中軌則具足隨順不違世間及毗奈耶?謂讀誦經典;和敬師長;修承事業;瞻侍疾患;互起慈心;與欲宣說;方便修習;請問聽法,精勤無墮;於諸聰慧同梵行者,躬自供事;獎勸他人、修行善品;及為宣說深妙之法;入靜密處,結跏趺坐;諸如是等、及餘善法,是名方便修諸善品。如是於方便修習如是說善品中,若是時、是處、應修,及如是應修;卽於是時、是處、如是正修。由如是修故,不為世間訶責譏毀;及不為聰慧正至善人同法者持律者學律者訶責譏毀。是名方便修善品中軌則具足隨順不違世間及毗奈耶。若如是相,軌則具足;是名軌則具足。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5] 所行具足 p0739顯揚七卷二頁云:所行具足者:謂五處非苾芻所行。何等為五?一、唱令家,二、婬女家,三、酤酒家,四、王宮,五、旃荼羅羯恥那家,及如來餘所製不應行處。除此,餘是所行。如是以時,行無過處,是名所行具足。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6] 屏處 子題:見屏、聞屏、覆處、見聞屏、二屏、障處、覆障二處約緣相、屏處約見聞根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屏處者有二種:一者見屏,若塵霧若黑闇中不相見也;二者聞屏,乃至常語不聞聲處。覆處者,上有蓋也。障處者,若樹墻壁籬若衣及餘障也。……善見云,見聞屏者,謂無眼者、聾者、睡者及多女人是也。」
資持記釋云:「釋屏處又四,初明二屏,但取他人兩不見聞,不必房室。常語者,聲不大小也。覆處,蓋者,文不指物,隨有皆成。障處,樹等事局,故云及餘,無不收也。……善見,文釋初緣,義兼第三,以盲聾等非明證故。言多女者,同類喜聞,容相隱覆;雖復聞見,猶非證人。」(事鈔記卷一九·四二·五)
含註戒本·二不定法:「在屏處,屏有二種,一者見屏,若塵若霧若黑闇中不相見也。聞屏者,乃至常語不聞聲處。覆處上有物作蓋也。障處,若樹若牆若籬若衣及餘物障。」(含註戒本卷上·一九·一五)
戒本疏·二不定法:「屏處,註分為二。初云見屏,中無隔障,但為緣來,兩不相見也。二言聞屏,目兩見在,但不聞聲故。如見論中,約對第三人,若無眼,或聾,或眠,或女人多者,隨犯多墮。覆障二處,約緣相為言;屏處一種,約見聞根辨。」行宗記釋云:「初別釋屏處。……初釋見屏,緣來,即塵霧等。次釋聞屏。目見不聞,明其遠也。見論所列,並非第三人,無眼即見屏,聾即聞屏,睡即兼二,雖有多女,還同屏處。準知。第三必約有智男子矣。覆下通簡三相。」(戒疏記卷一○·二八·九)FROM:【南山律學辭典】
[7] 如 覆處敷僧物戒緣起 含註戒本·九十單提法:「佛在舍衛,客比丘在邊房敷臥具宿,不語便去。臥具爛壞,蟲嚙色變。見過白佛,因制此戒。」(含註戒本卷中·六·七)FROM:【南山律學辭典】
[8] 如 大婬戒行婬處 亦名:可得行婬處、行婬處、婬處、作婬處
含註戒本·四波羅夷法:「佛言,可得行婬處者是也。有三種行婬:人、非人、畜生趣。復有五種:婦、童女、二形、黃門、男子。比丘婬心向前境三處、二處,初入便犯,有隔亦犯。若向睡眠,若死未壞,若多未壞,於三處二處行婬,初入便犯,如是廣說。若比丘為怨家將至前所,強持令入三處二處,始入覺樂,犯,不樂不犯,有隔無隔亦同上。若為怨家強捉比丘行不淨行,覺樂不樂,有隔無隔,亦如上也。」(含註戒本卷上·五·七)FROM:【南山律學辭典】
[9] 大戒(術語)大小乘之具足戒,對於五戒,十戒等。謂之大。又,大乘戒之通名,以與小乘戒區別。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10] 受學學處 p0729瑜伽二十二卷五頁云:云何名為受學學處?謂於先受別解脫戒,白四羯磨,受具戒時,從戒師所,得聞少分學處體性。復從親教軌範師處,得聞所餘別解脫經。總略宣說過於二百五十學處。皆自誓言:一切當學。復從所餘恆言議者,同言議者,常交往者,有親愛者,聞所學處。復於半月常所宣說別解脫經,聞所學處。一切自誓,皆當修學。以於一切所應學處,皆受學故;說名獲得別解脫律儀。從此以後,於諸學處,若已善巧;便能無犯。設有所犯;尋如法悔。若諸學處,未得善巧,未能曉悟;由先自誓願受持故;得於今時,求受善巧,欲求曉悟,於如前說諸所學處,從親教師或軌範師,如先請問。既得善巧及曉悟已;隨所教誨,無增無減,復能受學。又於尊重及等尊重所說學處若文若義,能無倒受。如是名為受學學處。
二解 瑜伽八十二卷十四頁云:云何受學學處?謂具隨學諸學處故。
三解 顯揚七卷三頁云:受學學處者:謂先受別解脫律儀時,由白四羯磨,受具足故;略已得聞學處體性,及於別解脫經所說過二百五十學處。唯自誓受,我當盡學一切學處。復從鄔波柁耶,阿遮利耶,及諸共談論者,互問難者,數習近者,善同意者所,數數聞已;又半月半月,聞說別解脫經。由如是受一切學處故;名得別解脫律儀。從是已後,於諸所善學處,無有毀犯。設有毀犯;卽如法出。若於先所誓受學處,不善不達者,應如先所受,復於鄔波柁耶,阿遮利耶等所,數數請問聽受,令善達解。如尊所說,不增不減,善修學已;又無倒受持若文若義。如是名為受學學處。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1] 近事律儀 p0820俱舍論十四卷三頁云:謂受離五所應遠離,安立第一近事律儀。何等名為五所應離?一者、殺生,二、不與取,三、欲邪行,四、虛誑語,五、飲諸酒。
二解 俱舍論十四卷十七頁云:何緣世尊於餘律儀處,立離非梵行為其所學;唯於近事一律儀中,但製令其離欲邪行?頌曰:邪行最可訶,易離得不作。論曰:唯欲邪行,世極訶責。以能侵毀他妻等故;感惡趣故。非非梵行。又欲邪行,易遠離故。諸在家者,躭著欲故;離非梵行,難可受持。觀彼不能長時修學,故不製彼離非梵行。又諸聖者,於欲邪行,一切定得不作律儀。經生聖者,亦不行故。離非梵行,則不如是。故於近事所受律儀,但為製立離欲邪行。勿經生聖者,犯近事律儀。不作律儀,謂定不作。諸有先受近事律儀,後娶妻妾;於彼妻妾先受戒時,得律儀不?理實應得。勿但於一分得別解律儀。若爾;云何後非犯戒?頌曰:得律儀如誓,非總於相續。論曰:如本受誓而得律儀。本受誓云何?謂離欲邪行,非於一切有情相續,言我皆當離非梵行。由此普於有情相續,唯得離欲邪行戒,非離非梵行律儀。故後納妻妾,非毀犯前戒。
三解 俱舍論十四卷十八頁云:何緣但製離虛誑語,非離間語等,為近事律儀?亦由前說三種因故。謂虛誑語,最可訶故。諸在家者,易遠離故。一切聖者,得不作故。復有別因,頌曰:以開虛誑語,便越諸學處。論曰:越諸學處,被檢問時,若開虛誑語;便言我不作。因斯於戒多所違越。故佛為欲令彼堅持,於一切律儀,製離虛誑語。云何令彼若犯戒時;便自發露,能防後犯。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2] 近住律儀 p0819雜集論八卷一頁云:依止何等補特伽羅,建立近住律儀?依止不能遠離惡行,及不遠離欲行。是故為彼但製日夜近住律儀,為令漸漸俱修學故。問:若唯修學鄔波索迦一分學處;為說成就鄔波索迦律儀?為說不成就耶?答:應說成就,而名犯戒。
二解 俱舍論十四卷三頁云:若受離八所應遠離;安立第二近住律儀。何等名為八所應離?一者、殺生,二、不與取,三、非梵行,四、虛誑語,五、飲諸酒,六、塗飾香鬘舞歌觀聽,七、眠坐高廣嚴麗牀座,八、食非時食。
三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四卷六頁云:如契經說:近住律儀,具足八支。何等為八?謂離害生命,離不與取,離非梵行,離虛誑語,離飲諸酒諸放逸處,離歌舞倡妓,離塗飾香鬘,離高廣牀,離非時食。問:此有九支;何以言八?答:二合為一,故說八支。謂離塗飾香鬘,與離歌舞倡妓,同於莊嚴處轉故,合立一支。問:云何名近住?云何近住支?答:離非時食,名為近住。離害生等,名近住支。問:此近住支,應惟有七?答:離非時食,名為近住;亦近住支;故不惟七。如正見名道,亦道支;餘名道支,非道。擇法名覺,亦覺支;餘名覺支,非覺。三摩地名靜慮;亦靜慮支;餘名靜慮支,非靜慮。如是離非時食,名近住,亦近住支;餘名近住支,非近住。故說近住,具足八支。尊者妙音眾世說曰:應言近住,或全無支。或一二三,乃至或七。非要具八,方名近住。如是說者,非全無支,乃至或七,得名近住。名近住者,要具八支。問:近住律儀,云何而得?答:從他教得。謂隨師教,自發誠言,恭敬受得。問:受律儀者,或先自發言,或與師俱說,得律儀不?答:不得。要隨師語,如師語而說,方受得故。問:近住律儀,從誰應受?答:從七眾受皆得,非餘。所以者何?若無盡壽戒者;則不堪任為戒師故。問:著何服飾,受此律儀?答:常所受用衣服嚴具,著之皆得受此律儀。若為暫時莊嚴身者:必須棄捨,方受此戒。牀座等具,凖此應知。問:齊何時受?答:齊一晝夜,不增不減。謂清旦時,從師受得。至明清旦,律儀便捨。又云:問:何故此律儀,名為近住?答:近阿羅漢住,故名近住。以受此律儀,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壽戒住,故名近住。有說:此戒近時而住,故名近住。如是律儀,或名長養。長養薄少善根有情,令其善根,漸增多故。有說:長養在家善根,令近出家善根住故。如彼卷六頁至十二頁廣說。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3] 塗ㄊㄨˊtú,粉刷、敷抹。如:「塗飾」。史記·卷八十六·刺客傳·豫讓傳:「乃變名姓為刑人,入宮塗廁中,挾匕首,欲以刺襄子。」宋·陸游·阿姥詩:「猶有塵埃嫁時鏡,東塗西抹不成妝。」
[14] 冠ㄍㄨㄢguān,位於頂端像帽子的東西。如:「雞冠」、「花冠」。南朝陳·徐陵·鬥雞詩:「花冠已衝力,芥爪復驚媒。」
[15] 齋戒 (術語)清心之不淨謂之齋。禁身之過非,謂之戒。大乘義章十二曰:「防禁故名為戒,潔清故名為齋。」周易韓康伯注曰:「洗心曰齋,防患曰戒。」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16] 潔ㄐㄧㄝˊjié,修養、修治。如:「潔身自愛」。唐·孟郊·送超上人歸天台詩:「何以潔其性?濾泉去泥沙。」
[17] 通 十善 十種的善業,即不殺生、不偷盜、不邪婬、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不貪、不瞋、不癡。 FROM:【佛學常見辭彙(陳義孝)】
[18] 七眾戒 濟緣記·釋受戒篇:「七眾戒,即五〔戒〕、十〔戒〕、具〔戒〕,該七眾故。」(業疏記卷一二·一五·一一)FROM:【南山律學辭典】
[19] 即 式叉摩那尼 (術語)出家五眾之一。舊譯學法女。新譯正學女。沙彌尼之欲受具足戒者,使自十八歲至二十歲滿二年間別學六法,驗胎之有無,且試行之真固也。是為式叉摩那尼。俱舍光記十四曰:「式叉摩那,唐云正學。正謂正學六法。言六法者:謂不婬,不盜,不殺,不虛誑語,不飲諸酒,不非時食。」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之二曰:「式叉摩那,此云學法女。由尼報弱,就小學中別提六行為具方便。二年則驗胎有無,六法則顯行貞固,十誦所謂練身練心即是義也。」梵Śikṣamāṇā。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20] 「問:何故世尊於苾芻律儀中制立苾芻、勤策二眾律儀,於苾芻尼律儀中制立苾芻尼、正學、勤策女三眾律儀?
答:由彼母邑多煩惱故,令漸受學苾芻尼律儀。若於勤策女少分學處深生喜樂,次應授彼正學所有學處。若於正學多分學處深生愛樂,不應率爾授彼具足,必更二年久處習學,若深愛樂,然後當授彼具足戒。如是長時於少學處積修學已,次方有力能受廣大眾多學處,然後於苾芻尼律儀能具修學。」---《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三
[21] 苾芻(術語)Bhikṣu,又云煏芻。同於舊譯之比丘。譯曰乞士,除士,除饉男,熏士,道士等。出家為佛弟子,受具足戒者之都名也。以此方無正翻之語,故經論中多存比丘。苾芻之梵名,或以乞士,破煩惱之二義解之,或以淨乞食,破煩惱,淨持戒,能怖魔之四義釋之。乞士者,以彼自無所營,乞人之信施而清淨活命故也。破煩惱者,以修聖道而破煩惱故也。淨持戒者,以受持盡形淨戒故也。能怖魔者,以必入涅槃使魔畏怖故也。智度論三曰:「云何名比丘?比丘名乞士。清淨活命,故名為乞士。復次比名破,丘名煩惱,能破煩惱,故名比丘。復次,受戒時自言:我是某甲比丘,盡形壽持戒,故名比丘。復次,比名怖,丘名能怖魔王及魔人民。當出家剃頭著染衣受戒,是時魔怖。何以故怖?魔言是人必得入涅槃。」維摩經佛國品注曰:「肇曰:比丘,秦言或名淨乞食,或名破煩惱,或名淨持戒,或名能怖魔。天竺一名該此四義,秦言無一名以譯之,故存本名焉。」玄應音義八曰:「除饉,舊經中或言除士,除女。亦言熏士,熏女。今言比丘,比丘尼也。案梵言比丘,此言乞士,即與除饉義同。除六情飢,斷貪欲染也。以善法熏修,即言熏士,熏女。」釋迦譜七曰:「凡夫貪染六塵,猶餓夫飯不知厭足聖人斷貪染六情餓飢,故號出家為除饉。」南山業疏三曰:「中梵本音,號曰煏芻。此傳訛失,轉比丘也。」探玄記十八曰:「比丘者,梵有三名:或云比呼,或云苾芻,或云比丘。此無正譯,義翻有三:謂怖魔,破惡,及乞士。」然有以苾芻為草名者,亦一說也。妙吉祥平等秘密最上觀門大教王經一曰:「吾吉祥草,矩捨(此言草),摩賀矩捨,室哩矩捨。世尊因地修行時,常臥此三草也。苾芻矩捨,悉黨矩捨(此言白),世尊因地修行時,常枕此二草也。」慧琳音義二曰:「苾芻草名也,僧肇法師義苾芻有四勝德。」俱舍慧暉鈔,翻譯名義集,釋氏要覽等皆以為草名(業疏濟緣記三之一,言世中妄傳是草名者,訛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22] 近住 (術語)為在家男女受八戒者。親近三寶宿住之義。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23] 勤策 (術語)沙彌也。抱欲為比丘之希望,勤自策勵,故名。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24] 加行 (術語)入於正位之准備,加一段之力而修行也。如加行道,加行位,四加行,四度加行等。舊譯曰方便(七方便),以於佛果之善巧方便,有混濫之恐,故新譯曰加行。唯識述記九末曰:「舊言方便道,今言加行,顯與佛果善巧差別。」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25] 後起 p0879俱舍論十四卷四頁云:剎那、名別解脫,亦得名曰別解律儀,亦得名為根本業道。從第二念、乃至未捨,不名別解脫,名別解律儀。不名業道,名為後起。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6] 優婆塞 (術語)Upāsaka,舊稱優婆塞,伊蒲塞。新稱鄔波索迦,優波娑迦,優婆娑柯,鄔波塞迦,鄔波素迦等。譯曰清信士,近事男,善宿男等。親近奉事三寶之義。總稱受五戒之男子。四眾之一。七眾之一。西域記九曰:「鄔波索迦,唐言近事男,舊曰伊蒲塞,又曰優波塞,皆訛也。」玄應音義二十一曰:「鄔波索迦,或言優波娑迦,近侍也,言優婆塞者,訛也。此云近善男,亦云近宿男,謂近三寶而住宿也,或言清信士善宿男者義譯也。」同二十三曰:「鄔波索迦,亦云優婆娑柯,受三歸住五戒者。優婆,此云受。娑柯,此云男。」希麟音義五曰:「烏波塞迦,舊云優婆塞,新云鄔波索迦。鄔波,此云近。迦,此云事。索,即男聲也。即近事男也。謂親近承事三寶者故云。」華嚴疏鈔六十二曰:「親近比丘而承事故。」業疏二下曰:「正音云鄔波塞迦,唐翻善宿也。故成論云:此人善能離破戒宿,古錄以為清信士者。清是離過之名,信為入道之本,士即男子通稱,取意得矣。在言少異。」涅槃經八曰:「歸依於佛者,真名優婆塞。」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27] 道器 (術語)堪修佛道之器量也。戒本疏二下曰:「斷彼相續,違慈惱他。損害道器,過中之甚。」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28] 十誦律 (五十八卷或作六十五卷) 姚秦罽賓國沙門弗若多羅共鳩摩羅什譯
初誦六卷(四事,至三十事之前十事。)第二誦七卷(三十事之後二十事,至九十事之前四十事。)第三誦七卷(九十事之後五十事,乃至七滅諍法。)
第四誦八卷,受具足法第一。布薩法第二。自恣法第三。安居法第四。皮革法第五。醫藥法第六。衣法第七。
第五誦七卷,迦絺那衣法第一。俱舍彌法第二(佛在俱舍彌時諸羯磨事)。瞻波法第三(佛在瞻波國時諸羯磨事)。苦切羯磨法第四(梵云,那般荼盧伽法。)。二篇悔法第五。順行法第六。遮法第七。臥具法第八。諍事法第九(廣明滅諍法)。
第六雜誦五卷。第七誦尼律五卷。第八誦增一法四卷。第九誦優波離問四卷。第十善誦四卷。 FROM:【閱藏知津(蕅益大師著)】
[29] 即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書名)尊者眾賢著。駁世親之俱舍論者。一名俱舍雹論。唐玄奘譯,八十卷。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0] 顯宗論 (書名)阿毘達磨藏顯宗論之略稱。四十卷,薩婆多部眾賢造,唐玄奘譯。顯揚諸法實有之宗義。天親傳稱為光三摩耶論。梵Samaya pradīpikā。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1] 即 阿毘達磨大毗婆沙論(書名)毘婆沙,譯曰廣說。佛滅後四百年初,五百羅漢,由健陀羅國迦膩色迦王之請,廣解釋發智身論者。唐玄奘譯,二百卷。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2] 竹園 (堂塔)竹林精舍也。智度論十一曰:「佛度迦葉兄弟千人,次遊諸國到王舍城頓止竹園。」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3] 自然得 (術語)十種得戒緣之一。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4] 見諦得(術語)十種得戒緣之一。如憍陳如等五比丘,聞四諦之理而入見道,體迷悟因果之道理而得自然具足戒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5] 善來得 (術語)十種得戒緣之一。(十種得戒緣)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6] 蘇陀夷(人名)Sudāya,Sudāna,又作須陀,須陀那,沙彌名。譯曰善施。俱舍光記十四曰:「蘇陀夷,此云善施。年始七歲。佛問:汝家在何?彼答言:三界無家。稱可佛心。未滿二十,佛許僧中羯磨受戒。」旃陀越國王經詳說之。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7] 即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失譯人名今附秦錄。
[38] 即 八敬戒 (名數)又名八敬法,八尊師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過法,如來成道之十四年,姨母求出家,佛不許之,蓋以正法千年,若度女人,則減五百也。阿難三請,便傳八敬法,使向彼說。若能行之,則聽女出家。姨母頂戴信受,乃得戒。由得戒之十緣而正法亦復千載。四分律四十八曰:「佛告阿難,今為女人,說八盡形壽之不可過法,若能行之,即是受戒也。何等為八?一、百歲之比丘尼,見新受戒之比丘,亦應起而迎逆禮拜,敷淨座請坐。二、比丘尼不得罵謗比丘。三、不得舉比丘之罪,說其過失,比丘能得說尼之過。四、式叉摩那(學法女)已學戒(六法也)應從眾僧求受大戒。五、比丘尼,犯僧殘(罪名)應於半月中在二部之僧(比丘,比丘尼)中行摩那埵。六、尼於半月內當於僧中求教授之人。七、在比丘處不可夏安居。八、夏訖則當詣僧中,求自恣之人(自恣者,懺悔之法也)如此八法,應尊重恭敬讚嘆。不可盡形違越。」(取意引行事鈔下四)。善見律十八曰:「比丘尼犍度何以佛不聽女人出家,為敬法故。若度女人出家,正法但得五百歲住。由佛制比丘尼八敬正法,還得千年。」中阿含三十八瞿曇彌經說八尊師法同此,但第五云非得比丘之聽許,不得就比丘問經律論之義。尊師即敬之異名,故八尊師法即八敬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9] 即 彌沙塞部五分律(三十卷) 劉宋罽賓國沙門佛陀什共竺道生譯
初分比丘律(十卷)。第二分尼律(四卷)。
第三分初受戒法。二布薩法。三安居法。四自恣法。五衣法。六皮革法。七藥法。八食法。九迦絺那衣法(共八卷)
第四分初滅諍法。二羯磨法(共二卷)。
第五分初破僧法。二臥具法。三雜法。四威儀法。五遮布薩法。六別住法。七調伏法。八毗尼法,明比丘尼受戒事。九五百集法。十七百集法(共六卷) FROM:【閱藏知津(蕅益大師著)】
[40] 蘭若(術語)阿蘭若Āraṇya之略稱。僧人所居處也。其義即空淨閑靜之處。見釋氏要覽。能改齋漫錄曰:蘭若二字,白樂天作惹字押。上官儀酬薛舍人萬年宮晚景寓直懷友詩,中四句云:東望安仁署,西臨子雲閣。長嘯求煙霞,高步尋蘭若。此又作日灼切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41] 逆ㄋㄧˋnì,預先。如:「逆料」。三國·蜀·諸葛亮·聞孫權破曹休魏兵東下關中虛弱上言:「凡事如此,難可逆見。」
[42] 伺ㄙˋsì,暗中偵察。如:「窺伺」、「伺探」。韓非子·內儲說上:「吾聞數夜有乘轀車至李史門者,謹為我伺之。」史記·卷六十六·伍子胥傳:「且嚭使人微伺之,其使於齊也,乃屬其子於齊之鮑氏。」
[43] 遙ㄧㄠˊyáo,遠。如:「遙遠」、「遙不可及」。南唐·李煜·清平樂·別來春半詞:「雁來音信無憑,路遙歸夢難成。」
[44] 遣ㄑㄧㄢˇqiǎn,差使、派發。如:「差遣」、「先遣部隊」、「調兵遣將」。墨子·非儒下:「乃遣子貢之齊,因南郭惠子,以見田常。」
[45] 羯磨 (術語)Karma,譯曰作業。作授戒懺悔等業事之一種宣告式也。以由此宣告文而其事成就故也。行事鈔上一曰:「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求,翻為辦事。」玄應音義十四曰:「羯磨此譯云作法辦事,優婆離問經作劍暮,此梵言之訛也。」慧苑音義上曰:「羯磨此云辦事,謂諸法事由玆成辦也。」此羯磨必具四法:一,法。正舉行之作法也。名之為秉法。二,事。或犯罪之事,或懺悔之事等,羯磨所行之事實也。三,人。就行羯磨而定之人數也。四,界。行羯磨處之結界也。見行事鈔上一。又其秉法有三種:一,心念法。二,對首法。三,眾僧法。心念法者,事至微小之時,或界中無人,雖無眾僧及對首,亦獨發心念境,而明了口言之,則其事成辦,謂之獨秉。此心念法又有三:一,但心念法。唯得自說,界中假令有人,亦不要對之,如懺輕微之突吉羅罪。二,對首心念法。原是對首之法,由界內無人而佛開心念,說淨受藥等之事也。三,眾心法念。原是眾僧法。但界內無人,故開獨秉之心念。二,對首法。對首者對一人已上三人之比丘而說之也。此有二:一,但對首法,為當分之對首法,故界中有多僧,不要用之,對首於一人乃至三人即事足也。受三衣等事是也。二,眾法對首,可為眾僧法者,由界中無人而開對,與前心念同。三,眾僧法,必四人以上秉羯磨,是為僧所秉,故曰眾僧法,亦云僧秉(慈恩以三人以上為眾,南山以四人以上為眾)。此有三:一單白,或曰白一Jñaptikarma,巴Natti(此為唱言,以為白一不可也,此實非羯磨之形式,合此唱言與決定之二,而羯磨成就),或事,或常所行,或嚴制,一說告僧,事便成也。二白二Jñapti-dvitiyaṁ Karmavācā,巴Natti duttiyā Kamma-vācā,由參涉而宜通和。故先為表白,舉事告知,後舉一羯磨,量處可不也。通於白及羯磨謂之白二。三白四Jñapti-caturtkaṅ Karma-vācā,巴Natti-catutthā Kamma-vācā,於受戒懺重等事,先以一白告事使知。後舉三回羯磨,量處可不也。一白三羯磨合為白四。見行事鈔上一。據上行事鈔之說觀之,則惟心念,似亦成羯磨。但律文所教之羯磨。非如此簡單自由者。事事必規定一定之形式。前述中惟眾僧法之一,為真羯磨。羯磨有一定之形式。亦須一定之人眾。此人眾不可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或得罪者,俗人等,加於人數。必取清淨同見之和合僧。比丘尼之羯磨,必須比丘之同數者列坐。故為上數之倍。羯磨最重大之要件,在無非法(不具一定之形式者)及無不和合(同一結界內僧之意見缺一致者)。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46] 即 和尚(梵語:upādhyāya,巴利語:upajjhāya),佛教術語,又作和上、和闍、和社、殟社、鶻社、烏社、鄔波馱耶、摀波地耶、優婆陀訶、郁波第耶夜、佛佗。意譯親教師、力生、近誦、依學、大眾之師。來源: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2%8C%E5%B0%9A
[47] 右膝䠒跪一心合掌。---《大方廣佛華嚴經》來源:https://ctext.org/dictionary.pl?if=gb&char=%E4%A0%92
[48] 即 二八之獄 亦名:十六獄 子題:獄、捺落迦、受苦器、那落迦、受苦者、八熱地獄、八寒地獄
資持記·釋篇聚篇:「獄者,梵云捺落迦,此云受苦器;那落迦,此云受苦者。即依正二報。智論明十六獄:八熱〔地獄〕者,一﹑炭坑,二﹑沸尿,三﹑燒林,四﹑劍林,五﹑刀道,六﹑鐵刺林,七﹑鹹河,八﹑銅橛。又此八熱,每獄四門,每門有四遊增獄增上罪人受苦:一﹑煻煨、二﹑屍糞、三﹑鋒刃、四﹑烈河。八寒〔地獄〕者,一﹑頞浮陀少多有孔,二﹑尼羅浮陀無孔,三﹑訶羅羅寒戰聲,四﹑阿婆婆,五﹑睺睺,二並患寒之聲,六﹑漚波羅外壁似青蓮華,七﹑波頭摩紅蓮華,罪人生中受苦,八﹑摩訶波頭摩大紅蓮華。並居贍部洲下,大地獄傍。經論明獄,名相多別,且據一文,言二八耳。」(事鈔記卷一四·三·一二)FROM:【南山律學辭典】
[49] 八墮 (名數)比丘尼之八波羅夷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50] 即 波羅夷四喻(名數)佛就比丘波羅夷特說四喻戒之。五分律一曰:「犯婬者,如針鼻缺不可復用,如人命盡不可復活,如石破不可復合,如斷多羅樹心不可復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51] 八不可越 (名數)八敬戒之異名。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52] 即 尼四依法 子題:尼不許獨居蘭若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說四依中,樹下依者,非蘭若中;尼輕易陵,不行此教;何妨餘樹得受頭陀也?如五分說四依,無樹下坐;改云依麤弊臥具也。四分文同,義非蘭若,以多難故。」濟緣記釋云:「四依中,初科。尼不許獨居蘭若,故樹下依,必在聚落。如下,引異。彼律第三僧尼不同。麤弊去奢靡也。」(業疏記卷一七·五二·一六) FROM:【南山律學辭典】
[53] 邊五得 (術語)十種得戒緣之一。謂邊國以僧侶少,不能從正式行三師七證之十人受,故減人數,以四僧眾與一羯磨師,作法授戒,依之而得具足戒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54] 即 戒牒 (物名)亦曰度牒。受戒之證書也。初以誰為和尚,以誰為教授師等一一列其名,次表白受戒之自己意志,終則記自己之名,有傳戒師等十師之署名押印而證明之。唐會要曰:「天寶六年五月制,僧尼令祠部給牒。」稽古略三曰:「唐宣宗大中十年,敕法師辯章,為三教首座,初令僧尼受戒給牒。」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55] 即 摩怛理迦 (雜語)Mātṛkā,又作摩怛履迦,摩夷,摩得勒伽,摩德勒伽,摩侄梨迦,摩多羅迦。論藏之別名。譯曰本母,行母。本為理,論藏為生理之母,故曰本母,又為生行法之母,故曰行母。玄應音義一曰:「摩夷,正言摩怛理迦,此云本母。理為教本,故以名焉。」同十六曰:「摩得勒伽,或言摩侄梨迦,或言摩怛履迦,此譯云母,以生智故也。」顯揚論六行瑫音義曰:「摩怛履迦,此云行母。」慧琳音義十八曰:「摩怛理迦,唐云本母,亦云論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56] 呵ㄏㄜhē,怒聲責罵。如:「呵責」、「呵叱」。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惠嗣公使人偽關市,關市呵難之。」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事類:「管庫隸臣,呵強秦使鼓缶。」
[57] 中國 亦名:梵國必中、梵土中邊
子題:大夏、金剛輪、中華、崑崙、香山、雪山、天柱、五印、凡王、聖王、震旦、神州、黃地祇、赤縣、導河、積石、身毒、天竺、賢豆、印度、四河、香醉山、華胥國
戒本疏·解開名義:「(一、引示諸說)(一﹑定梵國必中)胡本雜戎之地,梵唯真聖之都。雪山已南,三方距海,周輪九萬,厥名大夏。金剛輪者,地之中心。凡聖大王,同居此土;若處邊鄙,地為之傾。(二﹑顯此方非中)此方中嶽,亦號中華;且據軒轅,局談中表。故河圖云,崑崙東南方五千里,號曰神州,亦稱赤縣。(三﹑示河源遠近)爾雅云,河出崑崙,述其本也。禹貢云,導河積石,傳其末也。漢書云,張騫尋河至身毒者,通其遠途,未窮實也。尋佛經云,四河本源,香山所出,分流四海;知始終也。俗云崑崙者,經謂香山。尋今行者,何從雪山。但雪山重沓,叢雜難分,冬夏積雪,路非人往故。郭璞云,河源靈府出於天柱是也。(二、研詳取證)今詳諸說,天柱其必地心。心高則四河分注,斯一證也。神州乃崑山東南,明知方維自別,斯二證也。大夏背山面海,神州東南海曲,西北無聞,斯三證也。凡聖大王,治必地心,此方未聞,斯四證也。此土黃帝神遊華胥,王邵等解,即大夏國;李聃周穆,皆登崑崙;明知超勝,賢聖同往,斯五證也。」行宗記釋云:「定梵國中,初二字徵問。胡下,正釋,分二,上二句對明勝劣。雜戎者,若取禮記,東夷、西戎、南蠻、北狄;今此通指蕃胡邊鄙,人物兇頑,以為戎耳。真聖都者,佛及聖賢弟子,皆出彼故。雪山下,二別示梵土,初明境廣。雪山南者,以山抵北;梵國背山面海,故但云三方;山後北際亦臨大海,今明國境,故所不論。周九萬者,通指五印;西域記云,五印度境周九萬餘里,北廣南狹,形如半月,畫野區分七十餘國;今以總屬中梵,故通舉之。大國曰夏。金剛下,約事定中。一﹑約輪座定,二﹑約二王所居定。釋迦方誌云,中天竺國如來成道樹下有金剛座,用承佛焉。凡王即輪王;聖王即如來。方誌云,佛之威神,不生邊地,為傾斜故;文意同此。顯此方中,此有五嶽:東嶽泰山兗州,南嶽衡山衡州,西嶽華山華州,北嶽恆山恆州,今為鎮山定州,中嶽嵩山洛州。軒轅即古黃帝之號,史記云,居軒轅之丘,故以名焉,有土德之瑞,名黃帝。黃帝始分疆土,故偏舉之。舊云軒轅以中嶽嵩山為此國之中,或云且據軒轅所統為言耳;此說震旦一國言中,若望梵國,還成邊土,故云且據等。中表,表邊也。故下,引證。在山東南,非中明矣。神州者,物理論云,地神曰祇,大曰黃地祇統八方內地,黃即土色,小曰神州據王畿千里內地;是則神主其地,故得名也。赤縣者,或云帝王南面,南方赤故,或云取中心之處;縣即境邑之通名。然上所釋,並據王者居處為言;今此通解,但是震旦異名,總目一國耳。示河源中,引文有五:初、引爾雅。釋水中文。此窮黃河之源,頗得其實。二、引禹貢。即尚書中夏書第一篇。導河謂禹王鑿山穿地以治水也。積石即山名,孔氏注云,施功發於積石禹謂河源,發功于此,又注云,積石在金城國名西南。此乃邊國近山,未是河源,故云末也。三、引漢書。彼云,張騫奉使大夏,窮河源,十二年方還,武帝封為博望侯。身毒即天竺;或云賢豆,皆音訛也,正云印度即彼月名,譬聖賢之照臨故。史記,張騫云,身毒在大夏東南,可數千里;然大夏即身毒,而云東南,又數千里驗知但至彼國之遠路,不至身毒寧究河源,故云未窮實也。通,達;途,路也。四、引佛經。增一華嚴諸律並同。四河者,一﹑曰恆伽,二﹑曰辛頭,三﹑曰婆叉,四﹑曰私陀波。香山,俱舍云香醉山,在黑山、雪山之北,山南有大池水,名無熱惱,縱廣正等,面各五十踰繕那,八功德水盈滿其中,非得通人,無由能至,池水流出為四河,河流為四海。始出香山,終流四海,故云知始終也。俗下,會名。尋下,明人所罕到。行者指西遊之人。何從猶言不至;以香山在雪山之北,雪山尚無由至,則知香山必不可至矣;此明世人但傳名而已,即俱舍云非得通人無由能至是也。但下,出不至所以。五、引郭璞圖讚。彼云,崑崙三層,號曰天柱,實惟河源,水之靈府廣大利物曰靈,深不可見為府。今束為二句,故語小差。……列子云,黃帝夢遊華胥國;王邵注云,即天竺也。」(戒疏記卷一·三四·九)FROM:【南山律學辭典】
[58] 十眾 子題:道五眾、俗五眾
資持記·釋釋相篇:「律列十眾,道俗各五。(道五眾者,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俗五眾者,〔優婆塞、優婆夷〕二眾已外,加王、臣、外道。」(事鈔記卷二二·一四·一○)FROM:【南山律學辭典】
[59] 毗尼母經(八卷 亦名毗尼母論) 附秦錄 FROM:【閱藏知津(蕅益大師著)】
[60] 即 善來得 (術語)十種得戒緣之一。(十種得戒緣)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61] 《毘尼母經》卷1:「「爾時世尊與大比丘僧千二百五十人俱,次復遊行摩竭提國,在林中善立摩拘陀樹王下坐。爾時六群比丘於靜房中共談:『迦葉不如阿若憍陳如等善來受具,亦不如毘舍離拔祇子比丘三語受具,亦不如婆盧波斯那比丘白四羯磨受具,此非受具者也。云何與諸比丘同共布薩羯磨?』世尊爾時在樹下,以天耳聞諸比丘在屏處論。佛告迦葉:『為吾取水。』迦葉即持鉢向池取水。六群比丘見迦葉來到,六群即逆語言:『汝非如五人憍陳如等善來受具,亦不如毘舍離子三語受具,亦不如婆盧波斯那白四羯磨受具。汝非受具,云何與諸比丘同共布薩羯磨?』迦葉即答諸比丘言:『世尊為我在多子塔建立善法上受具竟。』說此言已,即持水來到佛所奉佛鉢水。佛飲已,餘殘持與迦葉。」(CBETA 2019.Q4, T24, no. 1463, p. 805a16-b3)
[62] 身子 (人名)舍利弗之譯名也。又云鶖子,梵語舍利,譯曰身。弗多羅,譯曰子。舍利者鳥名,即鶖鷺鳥也,其母之眼似之,因名舍利;此是其子,故曰舍利子,或鶖鷺子。是佛弟子中第一之智者也(舍利弗譯為身子者,似由譯言鶖鷺之梵語舍利Sāri,與譯言骨身之梵語舍利羅Śarīra為同一語而出者)。(舍利弗)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63] 具足戒(術語)為比丘,比丘尼當受之戒,別解脫戒中之至極也。比丘為二百五十戒,比丘尼為五百戒(實為三百四十八戒),比丘之二百五十戒,為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波逸提,四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比丘尼之三百四十八戒,為八波羅夷,十七僧殘,三十捨墮,一百七十八波逸提,八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戒之總數,諸律不同。宜視後世之作為,然要嚴守佛陀制戒之意,專心保持比丘之面目,今對比四分,五分,南傳。則波逸提以下之細目,有如圖之相違。觀此可知戒之數目,指大數也。今所以名為具足者,非依已上之戒數。戒數惟標榜其緊要者,使由此於一切之境界離罪之意,故謂為具足戒。故若自數上言具足,則不得不言為無量。不依具足之戒數者,於藥師經,智度論等謂比丘尼戒為五百而知之也。行事鈔中之一曰:「問: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則五百,此言虛實?答:兩列定數,約指為言。故諸部通言,不必依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約境明相,乃量塵沙。且指二百五十,以為持犯蹊徑耳。律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為所防。今准智論云: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說八萬。僧則略有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八宗綱要曰:「受具戒時,並得如此無量無邊等戒,量等虛空,境徧法界,莫不圓足,故名具足戒。」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64] 大愛道 (人名)佛之姨母,梵名摩訶波闍波提Mahāprajāpatī,乳養佛者。由阿難之請。始許出家。是比丘尼之初也。別號憍曇彌Gotamī,如佛言為瞿曇。法華文句二曰:「波闍波提,此翻大愛道,亦云憍曇彌,此翻眾生。」此翻誤也,眾主乃波闍波提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65] 舍夷 文句云:舍夷者,貴姓也,此名訛略,正云奢夷耆耶。本行經云:以住釋迦大樹蓊鬱枝條之林,是故名為奢夷耆耶,此以其處而立於姓,故國名舍夷。
FROM:【翻譯名義集(南宋·法雲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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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日本東京品川區美術用品店一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