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律儀無表得者,其不律儀,依《瑜伽》第九有十二種:
一、屠羊;
二、販雞;
三、販豬;
四、捕鳥;
五、罝[1]兔;
六、盜賊;
七、魁膾[2];
八、守獄[3];
九、讒刺;
十、斷獄;
十一、縛象;
十二、咒龍。[4]
《對法》第八有十五種:
一、屠羊;
二、養雞;
三、養豬;
四、捕鳥;
五、捕魚;
六、獵鹿;
七、罝兔;
八、劫盜;
九、魁膾;
十、害牛;
十一、縛象;
十二、立壇咒龍;
十三、守獄;
十四、讒搆;
十五、好為損等。[5]
《涅槃經》中,說十六種:牛、羊、豬、雞為利故買,肥已轉賣為四;為利故買,買已屠殺,即為八種;捕鳥、捕魚、獵師、劫盜、魁膾、兩舌、獄卒、咒龍復為八故。
《雜心》說十二,非此所宗。
此皆意樂損害即廣,即與其名,非唯定爾,故《對法》言樂為損等。
此等無表得之時者,由前表引,至後滿遂其宿心已,即成無表。
故《對法》云:「所期現行彼業決定者,謂身語方便為先,決定要期現行彼業。」
故表在前,後行彼業。
殺令命斷,盜令離處,變異覆藏,養成屬己,捕入罝網,皆名現行,定成無表。
處中無表,要自作時,或初發願,或處分時,事滿本心,即得無表。
如遣殺生,生後命斷,方成無表,名塗染過。
義如前說。
上辨得。
下辨捨,捨中分二:
一、捨相;
二、捨緣。
捨相者,初得功能,念念增長,令不新長,但順舊住。
不同前位,更不新生,即名為捨,非捨昔者曾得體無名捨。
不同小乘,無得屬己。
其身語二表發無表者,初念名得,第二念中,即名為捨,雖有相續,不名發無表之表,但是隨轉,非定轉故。
不由於此發身語故有之,三性皆不定故。
佛即不爾。
非佛已外皆未曾得,念念新生,佛是曾得,但順舊住。
由但不萎[6]歇故,不名捨戒。
故《唯識》云:「依於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
佛願無萎,故不名捨,不同因位。
不爾,諸佛功德應非圓滿,念念新生,有未曾得故。
不爾,前後諸佛,應有勝劣,前佛戒多,後佛小故。
發無表之表唯在於初,自餘表業非無表因。
其無表業,且別解脫無表,五十三說苾芻五眾律儀,五緣故捨:
一、由捨所學處故;
二、由犯根本罪故;
三、由形沒、二形生故;
四、由善根斷故;
五、由棄捨眾同分故。
捨所學處者,謂律中說作法棄捨,謂對比丘互跪作法,起棄語言,戒方成捨。
若作捨心,雖起語言,不對比丘依法言捨,但名戒羸,其戒不捨。
後作罪時,乃名汙戒,沙門所攝,非為白衣,由此苾芻名捨學處。
近事、近住各起不同分心,非作對他方成捨故。
犯根本罪[7]者,依《十輪經》[8]第四卷說犯重不捨,彼云:「善男子!若有苾芻於諸根本性重罪中隨犯一罪,雖名破戒惡行苾芻,而於親教和合僧中所得律儀猶不斷絕,乃至棄捨所學尸羅,猶有白法香氣隨逐。
國王、大臣諸在家者無有律儀,不應輕慢及加擿[9]罰。
如是苾芻雖非法器,退失聖法,穢雜清眾,破壞一切沙門法事,不得受用四方僧物,而於親教和合僧中所得律儀不棄捨故,猶勝一切在家白衣。
犯性罪者尚應如是,況犯其餘諸小遮罪。
是故不許國王、大臣諸在家者輕慢及加摘罰。」
此有二釋。
《瑜伽》第四十釋菩薩戒中云,若起上纏,犯根本罪,即便捨戒,無慚愧故,尚令焚滅一切善根,況所受戒。
上品纏者,於本四罪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說名上纏;非暫現行,即名棄捨。
然不共住治罰法故,非失戒義,中、下纏犯,其戒不捨。
《瑜伽》據彼上品纏犯,《十輪》但據中、下纏犯故。
《涅槃經》第三十四卷迦葉菩薩問當來世二十一對諍論之義,此當第十八對。
至第三十五卷中,佛為釋云:「善男子!我於經中作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已,不名比丘,名破比丘、亡失比丘,不復能生善芽種子。
譬如焦種不生果實,如多羅樹[10]頭若斷壞即不生果,犯重比丘亦復如是。』
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如是言:『如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已,失比丘戒。』
善男子!我於經中為純陀說四種比丘:
一者、究竟到道;《俱舍》云勝道沙門。
二者、示道;
三者、受道新云命道;
四者、汙道。
犯四重者,即是汙道。
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四重已,不失禁戒。』」
準觀文意,若犯四重一向失戒則應解意,一向不失亦應解意,云何不解?故知上、下二品心犯,有其失不失別。
雖諸經中多說若有犯四重禁,誦持此咒,罪皆消滅,不說戒體重還生不生。
其《大方等陀羅尼經》第四卷說,文殊師利白佛言:「若有比丘於佛滅後毀犯四重,若比丘尼毀八重,若菩薩及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若毀如是一一諸戒,當云何滅如是等過?」
佛言:「若惡比丘毀四重禁,默然受於供養,而不改悔,當知是比丘必受地獄苦而無疑也。
我今當出良藥救彼比丘:離波離波帝 仇呵仇呵帝 陀羅離帝 尼呵羅帝 毗摩離帝 莎呵。
是三世七佛之所宣說,救末世惡律儀比丘,令其堅固住清淨地。
若犯四重,至心憶念此陀羅尼,誦千四百遍乃一懺悔,請一比丘以為證人,自陳其罪向形像前,如是次第八十七日懺悔已,是諸戒根若不還生,無有是處。
彼人於八十七日已,若不堅固無上菩提,亦無是處。
云何知得住清淨戒?若於夢中見有師長手摩其頭,若父母、婆羅門、耆舊、有德,如是等人,若與飲食、衣服、臥具、湯藥,當知是人住清淨戒。
若比丘尼犯八種罪,應誦此陀羅尼,咒曰:阿疑離波其羅帝 羅帝婆 摩羅帝 呵摩羅帝 莎呵。
九十七日誦四十九遍乃一懺悔。」
廣說菩薩及沙彌等滅罪之法。
彼經第一卷中,說陀羅尼亦言:「犯比丘戒、比丘尼戒等,當一懺悔,若不還生,無有是處,除不至心。」
故知犯重而不失戒,但名汙戒。
若不爾者,云何還得已後清淨?《佛名經》[11]中,說亦大同。
就《四分律》同薩婆多犯重不失,不共住者是治罰法,非失戒義。
二云、犯重不問何心,決定失戒,五十三云犯重捨故。
〈菩薩地〉第四十解菩薩戒云:「若用耎、中品纏毀犯四種他勝處法[12],不捨菩薩淨戒律儀;上品纏犯,即名為捨。
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
非諸菩薩暫一現行他勝處法,便捨菩薩淨戒律儀,如諸苾芻犯他勝法,即便棄捨別解脫戒。」
此中意說,菩薩淨戒,上纏犯失,非諸菩薩中、下纏犯亦名為失,如諸苾芻犯重便失。
此即翻顯苾芻犯重中、下品心亦即失戒,菩薩不爾,故云非諸菩薩暫一現行即名為犯等。
長讀論文,義道亦遠,故知菩薩犯重有失不失,破戒苾芻犯重決定失戒,不可以菩薩戒犯重有失不失證苾芻同,苾芻意樂廣大深遠為法器故,菩薩種種皆引攝故。
故四十云:「由此菩薩犯重失戒,今生得受,苾芻現生不任更受。」
惡意樂思,損善器故。
若二形生及斷善根、作法棄捨而失戒者,後無前事,今生得受,不汙戒故。
《十輪經》等,護末法僧,息謗化俗,故言不失,非實不失;《涅槃》由此犯重實失,息謗不失。
故言定失、決定不失,皆不解意。
《方等經》中,但是懺悔犯重罪滅,言更生者,是引接語,亦不相違。
故經中說犯重之人,世尊不許食僧祇食[13],下至一摶[14],踐毗訶羅[15]一足跟地,擯[16]出一切苾芻業事故。
佛又言:「應速拔除稻禾[17]稗[18]秀,應速簡擇朽[19]棟梁,應速簸[20]揚種中糠[21]粃[22],應速除擯似稱苾芻。」
故知犯重定成失戒。
律中自云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癡狂心亂,病惱所纏,雖有此解,言不失戒,文多理正。
又犯戒者實有三心,何因一類是令失戒?
故前解善。
形沒、二形生者,形沒有二解:
一云、一形沒,無形時,不失戒。
如入聖人,雖有失形,而戒不失。
雖知聖人不作無形,如凡時得戒,後被虫食,虫食之時,即入見諦,當時先戒悉皆不失,入見諦已不失戒故,可失形故。
言形沒者,二形生時,先唯一形,必轉沒故,方成二形,非是無形而便失戒。
若先無形,受大戒不得者,意樂劣故,非道器故,受戒已後可無形故,意不劣故。
二云、應六緣捨,一形沒時,戒必捨故。
二形後生,先一形在,云何名沒?然俱非形而失戒故,論一處說,其實六緣[23]。
無入見諦而許虫食,不可以小乘而亂大義。
若爾,諸有漸命終者先從下死,豈過形已即便失戒,後得重甦[24],須更受戒,此亦何爽?先無形時,戒已捨故,何要命終?
若爾,此處初生,此處後捨。
《瑜伽》第一說末後心方死,死位一切先皆無形,何得更有命終捨也?
二形先有,受戒不得,後二形生,亦定捨戒。
無形不爾,先有不得,後生不捨。
二形器惡,男女煩惱恒俱現前,障法器故。
無形初有,其理亦同,後有不失,不壞本性,不障聖故。
二形便壞,障聖位故。
故《俱舍》說「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十三,謂信等五,身、命、意,四受除憂根,并未知當知根」,不言定成男女隨一,故知諸聖亦有無形。
斷善根者,有二心受戒,謂生得、加行,斷生得善,非加行善。
加行善心受者,斷善根前加行道,其戒已失,斷善為緣,亦名斷善。
若生得心受,要邪見起現在前,其戒方失。
然戒通有三品心[25]受,邪見九品方斷善盡,其戒亦爾,但言斷善捨,不言初捨故。
棄眾同分[26]者,謂命終捨末後一念,正命終心在現在世,戒亦現在,未名已捨,可名正捨,如第一法捨異生性[27]。
若命終已,戒入過去,現住中有等,已捨戒故名捨,隔異生故。
此說別受苾芻等戒,非菩薩戒之律儀戒。
五十三說:「若正法毀壞,正法隱沒,雖無新受苾芻律儀,先已受得,當知不捨。
所以者何?
由於爾時壞劫正起,無一有情不損意樂能受具戒,況當有證沙門果者。」
故受不得,先戒不失。
近事律儀由三緣捨:
一、起不同分心,此攝限勢,期限多少年歲受捨,許有少時、多時、盡形之近事故;
二、善根斷;
三、棄眾同分。
正法隱沒,如苾芻律儀,道理當知。
無犯重捨,亦無形沒、二形生捨。
《對法》第八云:「問:若唯修學鄔婆素迦一分學處,為說成就鄔婆素迦律儀,為說不成就耶?答:應說成就,而名犯戒。」
故知犯重不失近事戒。
彼卷又問:扇搋迦、半擇迦等[28],為遮彼受近事戒,為不遮耶?
「答:不遮彼受近事律儀,然遮彼性,不堪承事二出家眾故。
二形亦爾,男女煩惱恒俱現行,不堪親近承事二眾,故不別說。」
五十三云:「何故扇搋、半擇雖受歸依,亦能隨護諸近事男所有學處,而不得名近事男耶?
答:近事男者,名能親近承事苾芻、苾芻尼眾。
彼雖能護所受律儀,而不應數親近承事出家二眾。
出家二眾亦復不應親近攝受,若摩若觸如是種類,又亦不應如近事男而相親近。
是故不得名近事男。
然其受護所有學處,當知福德等無差別。」
故知形沒、二形生時,亦不失近事戒。
近住律儀[29]亦三緣捨:
一、由日出已後,此但引接一類初根,無別一法遮礙戒故。
若心期滿,設期多日,何義不得?
故知但是佛教施設化初根也。
二、由發起不同分心。
三、捨眾同分。
無犯重捨及形沒、二形生,義如前說。
無斷善捨者,此有二說:
一云、理應四緣,此中起不同分心,攝二種捨:
一、起棄捨心,棄捨心者,起不持想,不同苾芻一向作法;
二、斷善根,以近事戒無日出捨,近住即有故。
合二種俱名起不同分心,隱顯影彰,亦無過失。
如先已起邪見方便而猶未斷,今日受戒即便斷善,故信應有四,而此說為三。
二云、但有三緣,以一日夜,時極促故,不假別起斷善方便,故無此捨。
先起方便不能受戒,中、下品心設受不得,必上品心方發戒故,上品邪見方斷善故。
其菩薩戒,第四十說:
「二緣故捨:
一者、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
二者、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
〈決擇分〉第七十五說:
「又捨因緣略有四緣:
一、決定發起不同分心作休捨意;
二、於有識別丈夫前,故意發起棄捨語言發言對捨;
三、總別毀犯四種他勝處法起根本罪;
四、若以上品纏,總別毀犯隨順四種他勝處法犯隨順罪。」
又云:「此三種戒,由律儀戒之所攝持,令其和合。
若能於此精懃守護,亦能護餘;若此不能,餘亦不能。
是故若有毀律儀戒,名毀一切菩薩律儀。」
故犯四重及犯隨順即失戒者,皆犯律儀,律儀戒者是根本故。
若有不捨,當知餘生亦得隨轉。
其〈菩薩地〉退菩提心,即攝〈決擇〉四中初二,上品纏犯即攝後二,但上品纏犯四根本及隨順四皆失戒也。
其斷善根,起不同分心中所攝,所以不論。
又退菩提心[30]前已失戒故,斷善時更不說捨。
〈決擇分〉云:「此菩薩戒若有不捨,當知餘生亦得隨轉。」
第四十云:「若諸菩薩雖復轉身遍十方世界,在在生處不捨菩薩淨戒律儀,由是菩薩不捨菩提大願,亦不現行上纏犯故。
雖轉餘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還得覺悟菩薩戒念,雖數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
以受願心盡未來故,心寬漫故。
餘皆不得,心願狹故,設作寬心,勢亦不得。
準此,苾芻、近事、近住今生未捨,重受亦得,非為新得。
四十一說:「若上纏犯他勝處法,失戒律儀,發露悔滅,應當更受。」
發露之法,如中纏犯。
「若中纏犯他勝處法,應對於三,或過是數,於語表義、能覺能受小乘大乘補特伽羅發露悔滅除惡作法,乃至廣說。
若下品纏犯他勝處及餘違犯,應對於一如前德者發露除悔。
若無此德可對發露,應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
如是於犯,還出還淨。」
其不犯者,狂亂、苦逼作重罪者,不名為犯。
準此,近事、近住二類犯戒不捨,應對有德能開受者,或自誓言,發露自誓,還出其罪,還淨其戒。
四他勝處及隨順法,如新所譯彌勒所造《菩薩戒》等中說。
無形、二形不遮受戒,攝受廣故,亦不說捨。
準此等理,菩薩戒中,苾芻等戒命終、二形、日出等時皆不捨也,心寬漫故,別受不得。
靜慮律儀四緣故捨:
一、止息捨,謂出彼定,起異分心,隨心戒故;
二、不行捨,謂易地捨,從下、上地,生上、下地時;
三、失用捨;
四、永無捨,入無餘涅槃,一切皆捨,永不成就,退靜慮等,更不成故。
無漏律儀[31]有五緣捨:
一、止息捨,謂出彼心,起異分心,隨心轉故。
二、暫無捨,謂退故捨。
慧解脫[32]及身證[33]者,退現法樂住[34]、滅盡定等,生下地等時,非退聖果[35]起諸煩惱,上二名暫捨,今身還引現前。
三、得果捨,《對法》第十四說:「於諸現觀位[36],證得後勝品道時,捨前所得下劣品道。
如證得此果所攝道時,即捨此向所攝道,以不復現前故。」
四、練根[37]捨,〈決擇〉五十七說:「幾補特伽羅有練根耶?答:一切有學,及無學五:退、思、護、住、堪達[38]種姓。
非諸獨覺,亦非菩薩,性利根故。」
《對法》第十四云:「若諸菩薩性是利根,云何復令修練根耶?謂令依利耎根,引利中根;依利中根,復引上利根故。」
彼自會云:「前說菩薩性是利根,而後復說於時時中應修練根者,由於自種類復有耎等三品,後後相引,說名練根。
不爾,利根應唯一品。」
五十七說不動、獨覺不練根者不進自乘,菩薩不練者不進他乘,非不動法及獨覺不進他乘,亦非菩薩不進自乘。
五十七云預流練根亦得一來;一來練根不得不還,對治難得,所得大故;不還練根但進離欲,不得無學,如前應知。
有五義故須練:
一、少善不具,
二、為引勝定,
三、為植多聞力,
四、為植論議決擇力,
五、為植觀察甚深法忍力,故須練根。
故除得果,亦有練根,捨道共戒。
五、入無餘涅槃,一切永捨。
下之三捨,種更不成就。
雖知四緣說靜慮捨,雖復五緣說無漏捨,總類一緣,謂起異心,一切皆捨。
由現行思是無表故,故於諸緣前方便中已說捨故。
今說種類於現續生故,說四緣、五緣故捨。
不律儀戒雖無正文,由四緣捨:
一、誓願捨,於佛等處自邀期願,永不復作。
如捨律儀,捨彼思故。
二、受戒捨,若受出家及近事戒,一切永捨。
若受近住戒,作永捨思,亦復永捨。
若心勢捨,過於明旦,捨近住戒已,還復相續,由彼惡思不永捨故。
三、得定捨,諸定、道戒性違惡故。
四、命終捨,邀期息故。
有說:形沒、二形生亦捨,所依變故。
有說:不然,許此二種不捨律儀,受得律儀,況不律儀唯惡意樂,彼器亦爾,故無此捨。
五十三云:「當知此人乃至不律儀思未捨已來,常得說名不律儀者。
於日日分,彼不善思廣積集故,彼不善業多現行故,當知非福運運增長。」
故知如前四捨為善。
有說:無有誓願捨,如不服藥,病終難愈,故要受戒、得定、命終。
此亦不然,其思捨故,如捨律儀,故前說善。
處中無表若立有者,此無正文。
依《俱舍論》第十五,說六緣故捨:
一、受心斷壞故捨,謂捨所受,作是念言:「我從今時,棄先所受。」[39]
二、勢力斷壞,謂由淨信、煩惱勢力,限[40]勢[41]斷壞。
如所放箭、陶家輪等,勢盡便斷。
三、作業斷壞,謂如所受,後更不作。
四、事物斷壞,謂所捨施四事什物[42]、罝網等事。
五、壽命斷壞,謂所依止有轉易故。
六、善根斷壞,謂起加行斷善根時,便捨善根所引無表。
十善業道表與無表支類雖殊,多分說與近事戒同,然於捨中加期限滿,或一日夜等,時分長短期限滿故,即便棄捨。
第六、依地有無者,善身語律儀表唯欲、色二界,欲界初定有尋伺故,能發身語表,意表通三界。
有義:身表通上三定,尋伺不是身之因故,出入二息身之因故,業通四禪,何不許有?其無漏身語表或通四定。
不爾,頓悟八地以去菩薩及佛但居第四定,應無身語善,如鼻舌識。
有漏上地無,無漏即言有,身語業應爾。
不善二表唯欲界,處中善表身語通二界,意地表通九地。
律儀無表中,別脫無表可依欲、色二界依身得。
既許色界迴趣大乘,豈彼世尊無別脫戒?此別脫戒若菩薩時,雖復依彼,定是無漏,依色界身。
準此,無有有漏別脫。
盧舍那佛[43]化十八梵天等俱能解語,皆悉受持菩薩戒法,亦得別脫。
不得別受別脫之戒,別受別脫除諸聖者,上界依身,心非極厭,由此不得。
既許鬼畜得別脫戒,色天許得,於理何違?既許欲天有住梵行,亦有欲天得別脫戒。
畜生、鬼趣得受五、八戒,但非彼性,如扇搋、半擇迦,故有別脫非菩薩戒。
地獄無由得別脫戒,菩薩戒勝可攝於彼,或彼亦得五、八等戒,地藏菩薩等與其受戒。
《瑜伽》但遮意樂及俱形損受近事戒,不遮畜生等故。
由此亦顯欲天、色天得五、八戒,於理無違;然非有漏出家之戒,於理無違。
[1] 罝ㄐㄩjū,捕捉兔子的網。說文解字:「罝,兔网也。」詩經·周南·兔罝:「肅肅兔罝,施于中林。」
[2] 魁膾 魁膾者,為官操刃行刑之人。謂人本同類,彼雖犯法,理固當死;然習為操刃之業,以害其生,實為惡行,是為惡律儀。 FROM:【三藏法數(明·一如等 撰)】
[3] 守獄 謂為獄吏,守其牢獄,以杻械枷鎖,非理陵虐罪因(編者註:「因」疑為「囚」字),無慈善心,是為惡律儀。 FROM:【三藏法數(明·一如等 撰)】
[4] 「「讒刺」者,唯行讒佞,譏刺於他,以求活命,不良之類,恐喝之輩。「斷獄」者,西域別立斷獄之人,求財活命。此有十二,《對法》有十四。此無彼三:一、獵鹿;二、捕魚;三、害牛。彼無此一,謂斷獄。《涅槃經》中說有十六:「牛羊豬雞,為利故養,肥已轉賣,為利故買,買已屠殺,則為八種;捕魚、捕鳥、獵師、劫盜、魁膾、兩舌、獄卒、咒龍,復為八故。」無此斷獄、縛象。《雜心》說十二:「屠羊、養豬、養雞、捕魚、捕鳥、獵師、作賊、魁膾、守獄、咒龍、伺獵、屠犬。」諸文不同,略舉爾端,非唯爾所。不爾,專行殺馬驢等,豈非彼耶?此皆據彼所殺害緣境說,論體但是七支不善業也。」---《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九
[5] 「不律儀業者,謂諸不律儀者,或由生彼種姓中故,或由受持彼事業故,所期現行彼業決定。何等名為不律儀者?所謂屠羊、養雞、養豬、捕鳥、捕魚、獵鹿、罝兔、劫盜、魁膾、害牛、縛象、立壇咒龍、守獄、讒搆、好為損等。屠羊者,為欲活命,屠養買賣。如是養雞、豬等,隨其所應。縛象者,恒處山林,調執野象。立壇咒龍者,習咒龍蛇,戲樂自活。讒搆者,以離間語,毀壞他親,持用活命。或由生彼種姓中,或由受持彼事業者,謂即生彼家,若生餘家,如其次第。所期現行彼業決定者,謂身語方便為先,決定要期現行彼業,是名不律儀業。」---《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第八
[6] 萎ㄨㄟwēi,衰頹、不振奮。如:「萎靡不振」。魏書·卷六十一·薛安都傳:「民人萎餧,無以濟之。」
[7] 犯根本罪捨出家戒 p0522俱舍論十五卷六頁云:有餘部說:於四極重感墮罪中,若隨犯一,亦捨勤策苾芻律儀。有餘部言:由正法滅,亦能令捨別解律儀。以法滅時,一切學處結界羯磨,皆止息故。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犯根本罪時,不捨出家戒。所以然者?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故。非犯餘罪,有斷尸羅。然有二名。謂持犯戒。如有財者,負他債時,名為富人,及負債者。若於所犯,發露悔除;名具尸羅,不名犯戒。如還債已,但名富人。若爾;何緣薄伽梵說犯四重者,不名苾芻,不名沙門,非釋迦子,破苾芻體,害沙門性,壞滅墮落,立他勝名?依勝義苾芻,密意作是說。此言兇勃。兇勃者何?謂於世尊了義所說,以別義釋,令成不了。與多煩惱者,為犯重罪緣。寧知此言是了義說?中律自釋,有四苾芻。一、名想苾芻。二、自稱苾芻。三、乞匃苾芻。四、破惑苾芻。此義中言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受具足戒苾芻。非此苾芻,先是勝義,後由犯重,成非苾芻。故知此言是了義說。然彼所說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者,彼言便是徵詰大師。大師此中,立如是喻:如多羅樹,若被斷頭;必不復能生長廣大。諸苾芻等,犯重亦然。大師此中喻顯何義?意顯於戒,隨犯一邊根本重罪,令餘所受,必不復能生長廣大。謂彼毀犯諸重罪時,違越苾芻根本行故。與極猛利無慚無愧,共相應故。行根既斷;理應遍捨一切律儀。又犯重人,世尊不許食僧祇食。下至一摶踐毘訶羅一足跟地擯出一切苾芻事業。大師依彼,說如是言:應速拔除稻禾稗莠,應速簡棄腐朽棟梁,應速簸颺種中穅秕,如是應速驅擯眾中實非苾芻稱苾芻者。彼苾芻體,其相如何?隨相是何,體必應有。以世尊說:准陀當知,有四沙門;更無第五。所言四者?一、勝道沙門。二、示道沙門。三、命道沙門。四、污道沙門。雖有此說;而彼唯有餘沙門相,故名沙門。如被燒材,假鸚鵡㭰、涸池、敗種、火輪、死人。若犯重人、非苾芻者;則應無有授學苾芻。不說犯重人、皆成他勝罪。但成他勝罪,定說非苾芻。謂或有人,相續殊勝;雖犯極重戒,而非他勝罪。由彼無有一念覆心。法主世尊,制立如是。若犯他勝;便非苾芻。何不重令出家受戒?由彼相續,已為極重無慚愧壞,無力能發出家律儀。如蕉種故。非觀彼有苾芻律儀,故不重令出家受戒。所以然者?設彼後時,謂是苾芻,更捨所學;亦不許彼重出家故。於此無義,苦救何為。若如是人、猶有苾芻性;應自歸禮。如是類苾芻,正法滅時,雖無一切結界羯磨、及毘奈耶;未得律儀,無新得理,而先得者,無有捨義。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8] 十輪經 (經名)大方廣十輪經之略名。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之別譯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9] 擿ㄓˊzhí,投。史記·卷八十六·刺客傳·荊軻傳:「乃引其匕首以擿秦王,不中,中桐柱。」通「擲」。
[10] 多羅樹 (植物)(多羅) 多羅(雜語)Tārā,又作呾囉。譯曰眼,眼瞳。蘇婆呼經下曰:「多羅,此云妙目精。」大日經疏五曰:「多羅,是眼義。」不空罥索心咒王經中曰:「多羅,周云瞳子。」梵語雜名曰:「眼睫砂吃芻缽呾囉。」演密鈔七曰:「呾囉,此譯云眼。」【又】(植物)Tāla,樹名。譯曰岸樹,高竦樹。玄應音義二曰:「多羅按西域記云:其樹形如輪櫚,極高者七八十尺,果熟則赤,如大石榴,人多食之。東印度界其樹最多。」慧苑音義上曰:「其形似輪櫚樹也,體堅如鐵,葉長稠密,縱多時大雨其葉蔭處乾若屋下,又或翻為高竦樹也。」此樹幹中斷,則不再生芽,依之而中譬比丘犯波羅夷之重罪。楞嚴經六曰:「是一顛迦銷滅佛種,如人以刀斷多羅木,佛記是人永殞善根,無復知見。」俱舍論曰:「大師此中立如是喻,如多羅樹,若被斷頭,必不復能生長廣大,苾芻等犯重亦然。」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11] 佛名經 (經名)藏中有數部:一、元魏菩提流支譯之佛名經十二卷,舉一萬一千九十三尊。二、失譯人名之佛名經,三十卷。三、隋闍那崛多譯之五千五百佛名神咒除障滅罪經,八卷。四、失譯人名之三劫三千諸佛名經三卷。五、隋那連提耶舍譯之百佛名經,一卷。此中第四之三劫三千諸佛名經,略稱為三千佛名經。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12] 四種他勝處法 p0451瑜伽四十卷十八頁云:如是菩薩住戒律儀,有其四種他勝處法。何等為四?若諸菩薩,為欲貪求利養恭敬,自讚毀他,是名第一他勝處法。若諸菩薩,現有資財;性慳財故;有苦有貧無依無怙正求財者,來現在前,不起哀憐而修惠捨。正求法者,來現在前;性慳法故;雖現有法;而不給施。是名第二他勝處法。若諸菩薩,長養如是種類忿纏;由是因緣,不唯發起麁言便息。由忿蔽故;加以手足塊石刀杖捶打傷害損惱有情。內懷猛利忿恨意樂。有所違犯,他來諫謝,不受不忍,不捨怨結。是名第三他勝處法。若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於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是名第四他勝處法。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3] 僧祇食法造受如非
亦名:大眾食法造受如非、常住食法造受如非、僧食造受如非
子題:平等與僧食無高下、一斛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薩婆多云,僧祇食法,隨處有人多少,應有常限;計僧料食,一日幾許,得周一年;若一日一斛得周年者,應以一斛為限。若減一斛,名盜僧祇,應得者失此食故。增出一斛,亦盜僧祇,即令僧祇斷絕不續。既有常限,隨其多少,一切無遮,隨僧多少,皆共食之;若人少有餘長者,留至明日,次第先行;如是法者,一切無過。應是儉時,故法令一定。若行僧餅,錯得一番,不還僧者,即犯盜罪。僧祇云,若行食時,滿杓與上座者,上座應斟量,得遍當取,不得偏饒上座;若沙彌淨人偏與本師大德者,知事人語言,平等與僧食,無高下也。五百問云,上座貪心偏食僧食,犯墮;不病稱病索好食,得者犯重。餘僧食難消,如僧護等經說之。」資持記釋云:「造受中,多論,前段明造,初明常限。趣舉一斛以示其相;十斗曰斛,今所謂一石也。若減下,明增減。兩結盜罪,並約知事。既下,明人多少。多則均之,少則留之。注決論文,豐必不爾。次若下,明受須均等。不得過分。下引律論,意亦同之。論中偏食,彼約眾僧偏與故輕。不病索食,正入盜科,兼復妄語,理得二罪。餘下,指經。彼說迦葉佛時比丘,為僧上座;不能禪誦,不解戒律;飽食熟睡,但能論說無益之語,精餚供養,先僧飲食;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瓮,火燒受苦,至今不息,彼經事廣,須者尋之。今時眾主,多有斯過;雖傳經律,不識因果;別修異饌,對眾獨餐,縱恣貪心,侵虧常住。豈念違於佛教,傷彼眾情?著少頃之甘肥,為長夜之苦楚。深嗟鄙吝,知復何心。」(事鈔記卷七·四四·一二)FROM:【南山律學辭典】
[14] 摶ㄊㄨㄢˊtuán,捏聚搓揉成團。如:「摶弄」、「摶土」、「摶麵」。文選·枚乘·七發:「楚苗之食,安胡之變飰,摶之不解,一啜而散。」
[15] 毗訶羅 此云游行處,謂僧游履處也。 FROM:【翻譯名義集(南宋·法雲 著)】
[16] 擯ㄅㄧㄣˋbìn,遺棄、排斥。如:「擯於門外」、「擯而不用」。後漢書·卷八十·文苑傳下·趙壹傳:「而恃才倨傲,為鄉黨所擯,乃作解擯。」章懷太子·注:「擯,斥也。」
[17] 禾ㄏㄜˊhé,穀類植物的總稱。詩經·豳風·七月:「十月納禾稼。」唐·李紳·古風詩二首之二:「鋤禾日當午,汗滴禾下土。」
[18] 稗ㄅㄞˋbài,植物名。田間雜草,外形如水稻,常與水稻長在一起,而影響水稻的生長發育。
[19] 朽ㄒㄧㄡˇxiǔ,腐爛、敗壞。如:「朽壞」。宋·蘇軾·淮陰侯廟記:「將軍則與草木同朽,麋鹿俱死。」
[20] 簸ㄅㄛˇbǒ,用畚箕搖動,使米起落,以除去米糠。詩經·大雅·生民:「或舂或揄,或簸或蹂。」
[21] 糠ㄎㄤkāng, 穀粒上剝落下的外皮。如:「米糠」、「麥糠」。莊子·達生:「不如食以糠糟,而錯之牢筴之中。」
[22] 粃,「秕」的異體字。秕ㄅㄧˇbǐ,穀類植物所結的果實,虛有外殼,裡面卻是中空的,稱為「秕」或「秕穀」。說文解字:「秕,不成粟也。」書經·仲虺之誥:「若苗之有莠,若粟之有秕。」宋·蘇軾·稼說:「故富人之稼常美,少秕而多實,久藏而不腐。」俗稱為「癟子」。
[23] 處中無表由六緣捨 p1021俱舍論十五卷九頁云:處中無表,捨復云何?頌曰:捨中由受,勢、作事、壽、根斷。論曰:處中無表,捨由六緣。一、由受心斷壞故捨。謂捨所受。作是念言:我從今時,棄先所受。二、由勢力斷壞故捨。謂由淨信煩惱勢力所引無表,彼二限勢若斷壞時;無表便捨。如所放箭及陶家輪,弦等勢力盡時便止。三、由作業斷壞故捨。謂如所受,後更不作。四、由事物斷壞故捨。事物者何?謂所捨施寺舍敷具制多園林,及所施為罝網等事。五、由壽命斷壞故捨。謂所依止,有轉易故。六、由善根斷壞故捨。謂起加行斷善根時,便捨善根所引無表。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4] 甦ㄙㄨsū,蘇醒、死而復生。董西廂·卷二:「夫人聞語,仆地諕倒。紅娘與鶯鶯連救,多時稍甦。」
[25] 通 受具戒三品心
子題:下品軟心、下品軟心、下品心、中品心、上品心、毗跋律、小菩薩、大菩薩行、三聚戒、聚、小乘七聚從教以論、菩薩三聚攝行斯盡、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三解脫門、空解脫門、無相解脫門、無作解脫門、戒法即上因行、上因行、涅槃即上果德、上果德
行事鈔·受戒緣集篇:「(一、引文明下品)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軟(軟)心。雖得佛戒,猶非上勝。(二、就義明二品)餘二就義明之。(一﹑明中品)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眾生疑,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復利他人,受持正戒。(二﹑明上品)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令法久住。」
資持記釋云:「下品中,毗跋律,藏錄不出。言求道者,所期果也;救眾生者,所修行也。然雖救生,行有深淺,一﹑不害彼命,二﹑以法開導,三﹑令得究竟度。前不得後,後必兼前。約義推之,初但護命,不令得脫,即二乘心。前云求道,正據小果。中品所修,以法開解,自他兩利,度非究竟,即小菩薩。雖期佛果,行處中間,望前雖勝,比後猶劣。上品引導,令至涅槃,同歸佛道,即大菩薩行。準沙彌篇,三位配之,恰然符合。學者至此,宜須明辨三心所期行果分齊。……上品中,初明自利行;又下,明利他行;令法下,明護法行。初中,發心受者,即今正受比丘戒也。為成下,明遠期也,上二句大乘三學,即因行也;下句求大涅槃,即圓果也。三聚戒者,出瓔珞經,聚即總攝為義。小乘七聚,從教以論。菩薩三聚,攝行斯盡。一﹑攝律儀戒律儀禁惡,結業煩惱,究竟斷故,即止行也;二﹑攝善法戒世出世間六小修證,究竟修故,即作行也;三﹑攝眾生戒一切含識,究竟度故,即四攝行,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亦名饒益有情戒。此三須配三脫、四弘、三身、三德,如別所明。三解脫者,雖是觀慧,非定不發,即定慧二學。絕縛證真,由此得入,故號三解脫門。然名通小教;今對三聚,須局大乘。一﹑空解脫門即性空也;二﹑無相解脫門即相空也;三﹑無作解脫門即唯識也,亦名無願。懺篇三觀別配三位;此明大行,須約圓修。泥洹果者,名亦通小;取大可知。問:『今此所受,為即三聚,為非三聚?若云即者,後須更受菩薩戒不?又復大小混亂,如何分別?若云非者,戒從心發,既發此心,那非此戒?』大見錯解,故特提示,使自求之。次明利他,此〔戒〕法即上因行,涅槃即上果德。三護法中,自利利人,傳傳相續,佛種不斷,故得久住。」(事鈔記卷八·二四·一○) FROM:【南山律學辭典】
[26] 眾同分 為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之一。眾者大眾,同者相同,分者一部分。意謂與大眾相同的一部分,如人與人同,天人與天人同。《百法直解》謂:「眾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彼此相似假立。」而《百法纂釋》中則謂:「言眾同分,類相似故,以萬物各有同類,有人法之別。人同分有者,如天同分,天與天是一類。人同分,人與人是一類。法同分者,如心同分,以心王心所是一類。色同分,以十一色法是一類。故云依人法假立此名。」此即眾生的共性或共因。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27] 異生性 為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之一。異生性是不同的生性,如五趣眾生,異於聖者的生性。《百法直解》曰︰「異生性者,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依於彼此相似假立。」而《百法纂釋》中則謂:「言異生性者,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上一分功能,令六趣十二類之差別不同,故云異生性。此性非指佛性,乃習與性成之性,如人輕躁從獮猴中來,如人狠毒從蛇蝎中來,此乃習氣所使,故云異生性也。」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28] 半擇迦有三種 p0527瑜伽五十三卷十頁云:又半擇迦略有三種。一、全分半擇迦。二、一分半擇迦。三、損害半擇迦。若有生便不成男根;是名全分半擇迦。若有半月起男勢用;或有被他於己為過,或復見他行非梵行,男勢方起;是名一分半擇迦。若被刀等之所損害,或為病藥若火呪等之所損害,先得男根,今被斷害。既斷壞已;男勢不轉。是名損害半擇迦。初半擇迦,名半擇迦;亦扇搋迦。第二、唯半擇迦;非扇搋迦。第三、若不被他於己為過,唯扇搋迦;非半擇迦。若有被他於己為過;名半擇迦;亦扇搋迦。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9] 近住律儀 p0819雜集論八卷一頁云:依止何等補特伽羅,建立近住律儀?依止不能遠離惡行,及不遠離欲行。是故為彼但製日夜近住律儀,為令漸漸俱修學故。問:若唯修學鄔波索迦一分學處;為說成就鄔波索迦律儀?為說不成就耶?答:應說成就,而名犯戒。
二解 俱舍論十四卷三頁云:若受離八所應遠離;安立第二近住律儀。何等名為八所應離?一者、殺生,二、不與取,三、非梵行,四、虛誑語,五、飲諸酒,六、塗飾香鬘舞歌觀聽,七、眠坐高廣嚴麗牀座,八、食非時食。
三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四卷六頁云:如契經說:近住律儀,具足八支。何等為八?謂離害生命,離不與取,離非梵行,離虛誑語,離飲諸酒諸放逸處,離歌舞倡妓,離塗飾香鬘,離高廣牀,離非時食。問:此有九支;何以言八?答:二合為一,故說八支。謂離塗飾香鬘,與離歌舞倡妓,同於莊嚴處轉故,合立一支。問:云何名近住?云何近住支?答:離非時食,名為近住。離害生等,名近住支。問:此近住支,應惟有七?答:離非時食,名為近住;亦近住支;故不惟七。如正見名道,亦道支;餘名道支,非道。擇法名覺,亦覺支;餘名覺支,非覺。三摩地名靜慮;亦靜慮支;餘名靜慮支,非靜慮。如是離非時食,名近住,亦近住支;餘名近住支,非近住。故說近住,具足八支。尊者妙音眾世說曰:應言近住,或全無支。或一二三,乃至或七。非要具八,方名近住。如是說者,非全無支,乃至或七,得名近住。名近住者,要具八支。問:近住律儀,云何而得?答:從他教得。謂隨師教,自發誠言,恭敬受得。問:受律儀者,或先自發言,或與師俱說,得律儀不?答:不得。要隨師語,如師語而說,方受得故。問:近住律儀,從誰應受?答:從七眾受皆得,非餘。所以者何?若無盡壽戒者;則不堪任為戒師故。問:著何服飾,受此律儀?答:常所受用衣服嚴具,著之皆得受此律儀。若為暫時莊嚴身者:必須棄捨,方受此戒。牀座等具,凖此應知。問:齊何時受?答:齊一晝夜,不增不減。謂清旦時,從師受得。至明清旦,律儀便捨。又云:問:何故此律儀,名為近住?答:近阿羅漢住,故名近住。以受此律儀,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壽戒住,故名近住。有說:此戒近時而住,故名近住。如是律儀,或名長養。長養薄少善根有情,令其善根,漸增多故。有說:長養在家善根,令近出家善根住故。如彼卷六頁至十二頁廣說。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30] 菩提心 (術語)菩提舊譯為道,求真道之心曰菩提心。新譯曰覺,求正覺之心曰菩提心。其意一也。維摩經佛國品曰:「菩提心是菩薩淨土。」觀無量壽經曰:「發菩提心深信因果。」智度論四十一曰:「菩薩初發心,緣無上道。我當作佛,是名菩提心。」觀經玄義分曰:「願以此功德,平等施一切,同發菩提心,往生安樂國。」大日經疏一曰:「菩提心,即是白淨信心義也。」又曰:「菩提心,名為一向志求一切智智。」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1] 如 律儀有八種 p0858瑜伽五十三卷四頁云:復次律儀當知略有八種。一、能起律儀,二、攝受律儀,三、防護律儀,四、還引律儀,五、下品律儀,六、中品律儀,七、上品律儀,八、清淨律儀,。若未正受,先作是心:我當定受如是遠離。是名能起律儀。若正攝受遠離戒時;名攝受律儀。從是已後,此遠離思、五根攝受增上力故;恆與彼種子俱行。於時時間、亦與現行俱行。卽由五根所攝善思,如先所受律儀,防護而轉。由此思故;或因親近惡友,或因煩惱增多,隨所生起惡現行欲;卽便慚羞,速能捨離。勿彼令我違越所受,當墮惡趣。是名防護律儀。若時失念,諸惡現行;卽便速疾,令念安住;自懇自責,發露所犯,蠲除憂悔,後堅守護所受律儀。是名還引律儀。若於殺等諸惡業道,少分遠離,少時遠離,唯自遠離,不勸進他,不以無量門稱揚讚述,亦不見彼諸同法者、深心慶悅,多生歡喜。是名下品律儀。若於諸惡、多分遠離,多時遠離,不至命終;自能遠離;亦勸進他,然於遠離、不以無量門稱揚讚述,見同法者、不深心慶悅,生大歡喜;是名中品律儀。若於諸惡、一切分、一切時、自能遠離,亦勸進他;以無量門、稱揚讚述,見同法者、深心慶悅,生大歡喜;是名上品律儀。若卽於此所受律儀能無缺犯以為依止,修無悔等、乃至具足入初靜慮;由奢摩他能損伏力,損伏一切犯戒種子;是名靜慮律儀。如初靜慮,如是第二第三,第四靜慮、當知亦爾。此中差別者,由遠分對治所攝奢摩他道,轉深損伏惡戒種子。當知此名初清淨力所引清淨律儀。若卽於此尸羅律儀、無有缺犯;又復依止靜慮律儀,入諦現觀,得不還果;爾時一切惡戒種子、皆悉永害。若依未至定、證得初果;爾時一切能往惡趣惡戒種子,皆悉永害。此卽名為聖所愛戒。當知此名第二清淨力所引清淨律儀。卽此亦名無漏律儀。此無漏律儀、若得阿羅漢果時,但由能治清淨勝故勝;不由所治斷勝故勝。如是八種、總立為三。一、受律儀,二、持律儀,三、清淨律儀。前二是受。防護還引是持。下中上三、通受持。二靜慮、無漏、是清淨攝。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32] 慧解脫 p1319顯揚三卷十頁云:六、慧解脫。謂已得諸漏無餘盡滅;未得八解脫身證具足住。
二解 集異門論三卷四頁云:慧解脫者:謂無癡善根相應心,已勝解,當勝解,今勝解。是名慧解脫。
三解 大毗婆沙論五十四卷九頁云:問:何故名慧解脫?答:由彼以慧盡諸漏,未以身證八解脫;故名慧解脫。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33] 身證 p0675顯揚三卷十頁云:五、身證。謂於八解脫身證具足住;未得諸漏無餘盡滅。
二解 俱舍論二十四卷九頁云:經說不還,有名身證。依何勝德、立身證名?頌曰:得滅定不還,轉名為身證。論曰:有滅定得、名得滅定。卽不還者、若於身中有滅定得;轉名身證。謂不還者、由身證得似涅槃法,故名身證。如何說彼但名身證?以心無故。依身生故。理實應言彼從滅定起,得先未得有識身寂靜。便作是思:此滅盡定,最為寂靜,極似涅槃。如是證得身之寂靜,故名身證。由得及智,現前證得身寂靜故。
三解 大毗婆沙論五十四卷八頁云:問:何故名身證?答:由彼以身證八解脫、未以慧盡諸漏;故名身證。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34] 現法樂住 p0953如樂住中說。
二解 大毗婆沙論八十一巻六頁云:問:四靜慮中、亦有能引後樂功德;何故但說現法樂住?答:亦應說為後法樂住,而不說者;應知此經是有餘說。復次若說此為現法樂住;應知已說後法樂住。以後法樂、用現法樂為因得故。如契經說:先於此間,修彼等至;後方生彼。復次後法樂住、依止繫屬現法樂住;現法樂住、不依止繫屬後法樂住。是故但說現法樂住,卽已說彼。復次現法樂住,與後法樂住為加行門。若已說此;卽已說彼。復次現法樂住、是因;後法樂住、是果。若已說因;卽已說果。如因、果;如是能作、所作。能生、所生,能成、所成,能續、所續,能引、所引,能轉、所轉,能相、所相,應知亦爾。復次現法樂近,後法樂遠。若已說近;卽已說遠。如近、遠;如是隣逼、非隣逼,和合、非和合,此身眾同分、餘身眾同分,應知亦爾。復次現法樂住、若愚若智、內道外道、正觀邪觀、皆共信有;故偏說之。後法樂住、有不信者。如諸外道。是故不說。復次諸愚夫類、多貪現樂,不求後樂。於現樂中,貪少欲樂,不求廣大離欲妙樂。世尊欲令捨小欲樂,得四靜慮廣大妙樂;作如是說:汝等若求廣大樂者;當捨欲樂。修四靜慮。。是故但說現法樂住。復次以四靜慮現在前時,必受現樂,故偏說之。後樂不定。或退生下,或進生上,或般涅盤。是故不說。由如是等種種因緣世尊但說四種靜慮名現法樂。近分無色、雖亦有樂義;而苦通行攝,故不說之。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35] 聖果 即菩提涅槃,因依聖道而得,故名「聖果」。 FROM:【佛學常見辭彙(陳義孝)】
[36] 現觀位 p0951瑜伽九十五卷十三頁云:於無學地,如實解了我已徧知、我已永斷、我已作證、我已修習;名現觀位。又云:從預流果、乃至究竟,當知所有一切學慧、名現觀位。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37] 練根 (術語)在加行位中修行者,訓練諸根,捨鈍根而就利根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38] 如 堪達阿羅漢 p1185顯揚三卷十二頁云:五、堪能通達。謂成就如是輭根;堪能不退,能練諸根,及能發起勝品功德。
二解 雜集論十三卷十一頁云:堪達阿羅漢者:謂鈍根性、若遊散,若不遊散,皆能不退現法樂住。堪能練根。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39] 由受心斷壞故捨 謂心先受一切惡法,今或得戒得定,作是念言,我從今時,棄先所受,是名由受心斷壞故捨。 FROM:【三藏法數(明·一如等 撰)】
[40] 限ㄒㄧㄢˋxiàn,限制、不許超越。如:「人數不限」、「不可限量」、「限五月完工。」文選·曹丕·燕歌行:「牽牛織女遙相望,爾獨何辜限河梁。」唐·岑參·寄左省杜拾遺詩:「聯步趨丹陛,分曹限紫微。」
[41] 勢ㄕˋshì,威力。如:「火勢」、「風勢」。
[42] 什物 《敕修清規‧當代住持受請》云:「知客引專使巡寮畢,次第呈納本寺須知,儀從什物。」又〈交割砧基什物〉云:「入院後,須會兩序勤舊茶,詳細詢問山門事務,砧基契書什物,逐一點對交割。」
《華嚴經‧入法界品‧天主光女章》云:「我憶念過去供養恆河沙數諸佛,造僧伽藍,營辨什物。」
《瑜伽師地論》明十種身資具,第八云什物之具。
玄應《一切經音義》云:「什物,時立切。《三蒼》:『什,十也;什,聚也,雜也,亦會數之名也,又謂資生之物也。』今人言家產器物,猶云什物。物即器也。江南名什物,北土名五行。《史記》舜作什器於壽丘,《漢書》貧人賜田宅什器,並是也。」
慧琳《一切經音義》云:「什物,音十。舊《音義》云:『什,眾也,雜也,會數之名也,資生之物,謂之什物也。』《字鏡》云:『物即萬物也。牛為大物,天地之起牽牛故,物字從從牛,勿聲也。』」
《史記‧五帝本紀》云:「舜作什器於壽丘。」《索隱》云:「什器,什,數也,蓋人家常用之器非一,故以十為數,猶今云什物也。」
《經國大典注解》云:「什物,什,數也,所用之物非一,故曰什,舉成數也,猶言若干也。」
《後漢書‧宣秉傳》云:「秉性節約,常服布被,蔬食瓦器,帝見而歎,賜布帛、帳帷、什物。」章懷注:「軍法五人為伍,二五為什,則共其器物,故通謂生生之具為什物。」忠曰:「此本《前漢‧平帝紀》師古解什器字者也。」
《傳燈錄‧甘贄行者章》云:「有住菴僧緣化什物,甘曰:『若道得即施。』乃書心字,問:『是什麼字?』僧云:『心字。』又自問其妻:『什麼字?』妻云:『心字。』甘云:『某甲山妻亦合住菴。』其僧無語,甘亦無施。」
《文中子》云:「邳公好古物,鐘鼎什物珪璽錢具不具。」FROM:【禪林象器箋(日·無著道忠撰)】
[43] 毘盧舍那 (佛名)Vairocana,又作毘盧遮那,鞞嚧杜那,毘盧折那,吠嚧遮那。佛真身之尊稱也。解此者諸家不一。準天台以毘盧舍那與盧舍那及釋迦,如其次第配於法報應三身。毘盧舍那,譯曰徧一切處。盧舍那,翻曰淨滿。法華文句會本二十五曰:「法身如來名毘盧,此翻徧一切處。報身如來名盧遮那,此翻淨滿。應身如來名釋迦。」法華玄義六曰:「境妙究竟顯,名毘盧遮那。智妙究意滿,名盧舍那。行妙究竟滿,名釋迦牟尼。」已上天台之釋義,以毘盧舍那與盧舍那分配於法報之二身,即理智之二者也。華嚴則以此二者為梵名之具略,而為報身佛之稱號,譯曰光明徧照,或單譯徧照。因舊經(晉譯)說盧舍那,新經(唐譯)說毘盧遮那故也。華嚴探玄記三曰:「盧舍那者,古來譯或云三業滿,或云淨滿,或云廣博嚴淨。今更勘梵本,具言毘盧舍那。盧舍那者,此翻名光明照。毘者,此云遍。是謂光明徧照也。」慧苑音義上曰:「按梵本:毘字應音云無廢反,此云種種也。盧遮那,云光明照也。言佛於身智以種種光明照眾生也。或曰:毘遍也。盧遮那,光明也。謂佛以身智無礙光明徧照理事無礙法界也。」法相家亦如天台,主張三身配屬之說。義林章七末曰:「瓔珞經云:毘盧舍那佛是受用身,釋迦牟尼佛是化身也。」密家以毘盧舍那為理智不二之法身佛稱號,或翻大日,或翻徧照,或翻最高顯廣眼藏。大日經疏一曰:「梵音毘盧遮那者,是日之別名,即除闇遍明之義也。」同十六曰:「所謂毘盧那者,日也。如世間之日,能除一切暗冥,而生長一切萬物,成一切眾生事業。今法身如來亦復如是,故以為喻也。」即身成佛義冠註下曰:「金剛頂義訣上云:毘盧遮那,此翻最高顯廣眼藏。毘者,最高顯也。盧遮那者,廣眼也。先有翻為徧照王如來(指玄奘十一面經),又有翻為大日如來。」然密教中亦有分不兩說。千臂千缽大教王經一曰:「說教之根宗,本有三:一者毘盧遮那法身,本性清淨出一切法,金剛三摩地為宗。二者盧遮那法身,出聖性普賢願行力為宗。三者千釋迦化現千百億釋迦,顯現聖慧身,流出曼殊室利身,作般若母為宗。」此二身分屬之義也。般若理趣釋上曰:「毘盧遮那如來名徧照報身佛,於色界頂第四禪色究竟天成等正覺。」此是二身不分之義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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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佛正因》本有性無漏種名為佛性,第八識有漏無漏皆非成佛正因義
《成佛正因》一切眾生中同有真如,共一正因者,即是同數論外道義
《成佛正因》真如非有為法種,真如能生有為法者,違第一無常法為因義
(圖片說明:中國洛陽植物園一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