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義林章》疏文勘註

《大乘法苑義林章》疏文勘註-031 大唐 窺基 撰 台灣 王穆提 疏文勘註

十因章

十因略以十門分別:

一、辨名;

二、總別出體;

三、三種十因互辨寬狹;

四、明廢立;

五、依十五處立;

六、明得五果;

七、與四緣相攝;

八、與二因相攝;

九、三性十因互明通局;

十、問答分別。

第一、辨名中有二:

初、列名;二、解名。

列名者,故為頌曰:

 

 

隨待牽生受,發定事違不,攝受六依生,餘各一處起。

初列名,可知。

二、釋名者,就十因中,總有三類:

一、有三个通持業、依主;

二、有一个唯依主;

三、有六个唯持業。

言三个者,

謂隨說、引發、定異。

若隨是所隨是見聞等,說是能說,即是隨之說,名隨說因[1]者,依主釋;

若隨亦是能隨者,即是亦隨亦說,名隨說者,持業釋也。

若言發是果名,引者是因,發之引,名引發[2],依主釋也;

若發亦是因者,亦引亦發故,名引發者,持業釋也。

若異是果,定者是因,異之定,名定異[3]者,依主釋也;

若二俱因,亦定亦異,名定異者,持業釋也。

言一依主者,謂同事因[4]

事是果,同是因,事之同,名同事,依主釋。

自餘六因,皆持業釋。

亦觀亦待,乃至不相違者,皆持業也。

若言隨說因等者,十種皆持業釋,隨說即因,乃至不相違即因故。

問:相違即因者,豈滅亦有因生耶?

答:不然,但與黃葉為因,不與已滅青等為因。

即是能相違即因故,名相違因[5]

相違果者,謂黃葉是。

第二、出體中有二:

初總後別。

謂由法故有想,想故有名,名故所起語性能詮辨諸法,名隨說因,以聲為性也。

若所觀待有四句,能所受性即是遍行中受數,觸、想、作意、思無此五位差別能故非也。

觸雖有此能,而方此受非是領納,唯此受有此五位能及能領納,獨名領受性也。

若待所受有能受,受性唯受數,所受中通一切法也;

若待能受有所受者,即能受唯受性,所受中通有為、無為,餘有通故;

若所受待所受,一種;

若以能受待能受者,亦相似也。

其牽引因[6]者,種子遠有牽果之能,名牽引因,即用有漏、無漏三性內外種子為體。

若此種子為潤已去,俱為生起因[7]性。

若疏緣相攝受令果得起,唯除種子疏緣法體。

其引發因者,若種若現,漏無漏三性相依,依引中等為體。

若定異因,亦以此法等為體,前界寬性狹,後界狹性寬。

同事[8]者,始從觀待,終至定異,同辨一果,即以前法為體。

若相違因[9],得有違緣為性。

不相違[10]者,於生住成得,俱不為障,一切法為性。

此中,總出體也。

第二、別出體者,別有三種十因,所謂清淨、雜染、無記也。

且清淨者,以無漏善聲為隨說因體。

觀待因[11],即以清淨位中受性為體。

所有種子為生起、牽引二體。

無漏見等疏相攝,六依處[12]為體。

其無漏種現,為引發因體。

若無漏種子及現行,為定異因體。

始從清淨觀待,終至定異因,並以此法為同事因體。

諸雜染法,清淨法家相違。

於生住成得事中不相障礙無漏法者,為不相違因體也。

第二、雜染十因[13]者,若薩婆多聲通三性,以是業性;即大乘宗聲唯無記,以是報故。

若依表業性,假名善惡也,即以此不善聲為性。

觀待因者,待苦受有樂受者,或待惡知識,於是待所受有能受也。

無明等七支,名牽引因。

愛、取、有三支,名生起因。

由於根境疏相攝受,名攝受因。

下界引上三品相生,若種若現,為引發因體。

定異因者,能招得自界等果為體。

初從觀待,終至定異,俱共得果,名同事因。

若無漏法等,是雜染法家相違。

於生得成住中不相障礙,即名不相違因也。

第三、無記十因[14]者,無記聲為隨說因性,若取外麥等為無記法,唯有依主釋,亦持業也。

待足有往來等,名無記法觀待因。

穀種子等,未潤已前,名牽引因。

若潤已去,名生起因。

水土人功等相助,名攝受因。

依種生莖等已去,名引發因。

若麥定生麥,不生豆等,名定異。

始從觀待,終至定異,同招一事果,名同事因也。

其霜等,是禾相違因。

於生住等,不相障礙,名不相違因。

第三、三性互辨因果寬狹者,

於十因中,且清淨者,若清淨之隨說因者,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有為;其果唯無漏、有為無為、善性也。

若清淨法即隨說因,因體唯有為、無漏、善性也;果通一切法也。

觀待因者,

若清淨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也;果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也。

若善清淨即觀待因,因體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定是善性也;果法通三性、有漏無漏、有為無為。

於中四句:

若待所受有所受者,如待前理有後理起,因果性等;

若待能受有能受者,如待見道有修道者,因果性同也;

若待所受有能受者,如緣真如理,果因性等,因唯無為;

若待能受有所受者,依現行見,方得此理,因是有為,果皆無為。

餘同也。

言牽引、生起二因者,

唯得清淨法,即牽引、生起因。

因果性等,唯有為相,無無為,唯無漏,唯善性,無有不善及無記。

若據有為、無漏,遠望攝無為果,彼既是疏,此因親,不取也。

攝受因者,

若清淨之攝受因,因體通有漏無漏、有為無為,有三性;果體唯無漏,非有漏,通有無為,唯善性也。

若清淨即攝受因,因體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也;果性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也。

若據平等智[15]攝,起染汙末那[16],何妨果法亦通有漏,有三性?

然言引發因者,

若清淨法之引發因,因體通有漏無漏,唯有為,唯善性,以論言同類勝品引故。

既言於勝品亦得為因,何妨三性俱能引耶?果法唯無漏,通有無為,定唯善性。

若清淨法即引發因,因唯有為、無漏、善性;果唯無漏、有為無為,唯善性也。

言定異因者,

若清淨法即定異因,因唯有為、無漏、善性,果通有為無為等。

若清淨法之定異因,因唯有為,果是無為。

同事因者,

若清淨法之同事因,因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漏無漏也;果法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是善性也。

若清淨法即同事因,因體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也;果法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

若能同辨相,得末那識起,果法何妨通三性也?

言相違因者,

唯得有清淨之相違因,不得有持業也。

因體通二性,不善、有覆無記故。

若總言之,何妨亦通三性耶?唯有為,非無為,唯有漏性也。

果法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也。

言不相違因者,

若清淨之不相違因,因寬果狹;若清淨法即不相違因,因狹果寬。

准前釋也。

第二、雜染十因者,

若據實義,唯得有雜染法之隨說因。

何以故者?

以大乘中聲非善惡性,若從表故假,得通善惡性。

由此道理,亦有二釋也。

若雜染法之隨說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唯有為;果法通三性,唯有為,唯有漏。

若雜染即隨說因者,因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果法通一切皆得。

若據展轉義,亦得緣真如故。

觀待因者,

若雜染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有為無為;果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也。

若雜染即觀待因,因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果體通一切皆得。

此是總說。

若別說者,此有四句。

若待所受有能受,因體通一切;果法唯有為、有漏,通三性。

若待能受有所受,因體通三性,唯有漏、有為也,果法通一切皆得也。

若以能受待能受者,因果性同也,其中有別,如理應思。

大乘中既無不善色等,即無所受待所受也。

若據表業,始從足骨待踝骨等,因果性通,於理何失?

其牽引、生起二因,俱是持業也,因果性同故。

若據業能引識等五果起,少有雜染法牽引因,因體通二性,唯有為、有漏;果唯無記,唯有漏、有為也。

言攝受因者,

若雜染法之攝受因,因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漏無漏也,果法性同前。

若雜染法即攝受者,因體通三性,唯有漏、有為也,果性通一切也。

言引發者,若雜染法之引發因,因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非無為也;果性同前也,亦可無此釋也。

若雜染法即引發因者,因體通三性,唯有為、有漏;果法通三性、有漏無漏,唯有為也。

若據因有漏善法斷證離繫果,何妨果法通無為耶?

言定異因者,

若雜染法之定異因,當須分別。

若據無記為果,果法唯無記,但有為、有漏;因體通善惡二性,唯有為、有漏。

若三性為果者,雜染法即定異因,因果俱通三性,唯有為、有漏也。

言同事因者,若雜染法之同事因,因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果法通三性,唯有為、有漏也。

若雜染即同事因,因體狹,果性寬也。

言相違因者,唯得有雜染之相違因,因體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也,其果即狹。

言不相違者,若持業釋,因體狹,果體通一切;若依主釋,果狹因寬也。

第三、無記法十因者,

若取外法名無記法,唯得有無記之隨說因,因體可通三性,因中表故,顯果上實無記極成。

因通有漏無漏,唯有為也;果體唯無記,唯有漏、有為。

言無記即因者,若據內聲性是無記,名隨說因者,即有無記法即隨說因,因體唯無記,唯有漏,唯有為,果通一切。

風聲等是能詮者,何妨外法有即因耶?

言觀待者,

於中有四句。

若所受待所受者,即所待為因,能待為果,果因性等,以因顯形待水等,形等為因果故。

若能受待能受者,即因果等,性亦同故,以俱受數為觀待因。

若依此義,外法無此句也。

若依待所受有能受者,所受是因,是無記法,即因體唯無記,唯有為、有漏;果性通三性,唯有為,非無為,通有無漏,唯心、心所法受數也。

若待能受有所受者,因體有為,通有漏無漏,有三性;果性唯無記,唯有漏、有為,唯色法也。

若無記之觀待因,因體寬,果性狹;若無記即觀待者,因性狹,果即寬也。

其牽引、生起二因,

唯得有無記法即因,以取外麥等種子假故也。

言攝受因者,

若無記法之攝受因,唯得有二依,謂作用[17]、士用[18]

因通三性,唯有為有漏;果唯無記,唯有為、有漏也。

若無記法即攝受因者,因果性同也。

其引發因者,

唯有無記法即引發因,因果性同。

言定異因者,

亦只得有無記法即定異,果因體等。

言同事因者,

若無記法之同事因,因寬果狹,准前可解;若無記法即同事因,因狹果寬。

言相違因者,

唯得有無記之相違因,因果性同也。

若據雪等是外無記,何妨亦有無記法即相違因,因果體等也?

言不相違因者,

若無記之不相違因,因體通一切,果唯極狹;若無記即相違因,因果性等。

第四、廢立者,

問:何故十因耶?

答:略有六別。

(下釋文疑似有缺文。)

五果義

略以十門分別:

一、出體;

二、釋名;

三、廢立;

四、十因二因得;

五、四緣得;

六、十五依處得;

七、三乘因果具幾;

八、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分別;

九、見所斷等分別;

十、問答分別。

(下文疑似缺一、出體;二、釋名;內文。)

三、廢立者,果是成辦義,要有法是,無法非也。

因之所剋,有二種果:

一、無為果;

二、有為果。

無為果名離繫果[19],有為果名增上果[20]

無為無多差別故,更不分別;有為有差別故,復應建立。

有因與威勢不障礙而得者,但得增上之名。

有因勝取與而得者,於中有因總假者之所得,有因別法之所得。

總假者之所得,名士用果;餘別法所得,亦得士用果者,以別從總,相似為名。

於中依總立,別法之所得復有二類:

一者、同性;

二者、異性。

異性者,名異熟果[21];同性者,名等流果[22]

無為果要斷隨眠之所得勝故,餘非擇果。

六行所得等,但增上果[23]

若非勝招致者,但名增上,勝者名士用等。

是故五果不增不減。

又顯因類眾多,可分十種;果眾難剋,合立五果。

此依聖教,無說增上及士用果通無為處,故作此釋。

又解:因之所得,不過有法,謂有為無為。

無為無多差別,唯有一性,故立一果,名離繫果。

諸有為法有多差別,三性不同。

其同性所得,名等流果,異性所得,名異熟果。

同性得中,然據勝力,所牽之果,名等流果。

故同品與同品、勝品二俱為因,非為劣因。

異性之中,因體殊勝,果相顯現,名為異熟。

故無記性望善惡法,善惡法中,自互相望,皆非此果。

因體非勝,果非顯現,非有異相令可知故,不立為果,是總果[24]收。

《唯識》第二卷言習氣有二:

一、等流;

二、異熟。

總攝一切有漏盡故。

顯無為無別,有為有別,立一、二果。

然上所說,即是無為、有為別果,此二各有近力、遠力、勝力、劣力、親力、疏力、資助力、不障力。

有無為中,若為近、勝、親、資助力之所得者,立為士用果;

若為遠、劣、疏、不障力之所得者,名增上果。

此二即是有為、無為二法共果,皆依別法得士用名。

此果即通四法為體:俱生、無間、隔越、不生。

俱生果者,

即同時法故。

《成唯識》第二卷云種子生現,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或第七云一切法有,得士用果。

無間果[25]者,

次後生法故。

《成唯識》第七卷云一切種者,得士用果。

等流果中,名士用故。

第八卷云引發等因,得士用果。

隔越果者,

假者春種,秋獲果故。

諸論俱說此為士用,或異熟果亦是隔越。

《唯識》七云於異熟果,立士用故。

又第八云牽引、生起,得士用果。

不生果[26]者,

謂真見依處[27]所得士用故。

《唯識》云攝受因,得士用果。

雖士用、作用二種依處是此因收,既引發等當得士用,豈遮真見得士用耶?故知別法亦有士用,士用之果亦通四種。

由此五果,不增不減。

六十五卷說,五果義少好。

與餘不同,應撿之。

(後疑似缺文釋義。)

法處色[28]義林

總以五門分別:

一、開合廢立;

二、辨體性;

三、釋名字;

四、分別假實;

五、影質有無。

一、開合廢立者,

《百法論》總有一,謂法處所攝色[29]也。

《五蘊論》[30]說法處色有二[31]

一、無表;

二、定果。

《瑜伽》第三[32]說亦同彼。

《顯揚》第一[33]說有三種:

一、律儀;

二、不律儀;

三、定自在。

第五十四初說三[34]同此,又彼卷中廣說極微,唯覺慧折[35]

若非法處,何處所攝?由此法處亦立四種。

《對法論》說五[36],如文自列。

《顯揚》十八說法處色有十二相[37]

一、影像;

二、所作成熟;

三、無見;

四、無對;

五、非實大生;

六、繫屬心相;

七、世間;

八、不思議;

九、世間定果;

十、出世定果;

十一、自他地境;

十二、諸佛菩薩自在轉變。

《百法》一者[38],處類說故。

《五蘊》《瑜伽》各說二者,極略[39]、極迥[40],體即極微,折麤實色,分成此二,以假從實,以細從麤,故於諸法處更不別說。

遍計所起,不明了意識獨緣根境搆畫所生,熏種為因,後生根境,以因從果,以影從質,亦於法處不別說之。

諸無表色相隱同類,總合建立,名一無表;定自在果[41]雖通假實,俱由定生,亦總合立。

《五蘊》等,說二非多。

《顯揚》第一、《瑜伽‧決擇》各說三者,諸無表色相類雖同,善惡性殊,分成二種,善者名律儀,不善者名不律儀。

處中無表,或無不立,或有彼類更不別開,不說所餘,准前應說。

《顯揚》等,但說有三。

說有四者,遍計所起,可有本質,隨質從果,法處不立;

極微無質,故別立之;

極迥類同,故不開也。

此說五者,獨頭意[42]所緣諸色與質用殊,以根對故,法處所攝。

諸有本質[43],皆名影像,名遍計所起。

善慧分折,此有二類:

一、互礙;

二、礙一。

唯為所觀,極略、極迥,無漏心[44]所緣,假實並名定生,故分成五。

《顯揚》十八說十二者,唯說定果,若假若實,諸相各別,異於餘類,更不說餘。

十二種相並勝定果之差別義,非盡理門[45]

理實,法處唯立三種:

一者、影像,諸有極微并獨散意搆畫根境、鏡像、水月,如是等類,同皆無實,心之影故,同立一門;

二者、無表,若定若散,若善若不善,此皆不能表示他故,相用既等,同立一門;

三者、定果,有漏無漏,若假若實,俱由定起,同立一門。

《五蘊》等,說後二種。

若極微色[46],以假從實,以細從麤;若遍計色[47],以因從果,以影從質。

更不別立影像色者,亦應無表,以假從實,非色從色,不別說之,唯說定果。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應說三,非可增減。

然今本論說有五者,

且有漏心獨生散意[48],總緣根境、水月、鏡像,此等皆麤。

折諸根境至極微位[49],非麤唯細,雖同影像,麤細全殊,覺意計心,能緣亦別,故離遍計,別立極微。

有對色中,略有二類:

一、唯所礙,不能礙他,即色處中明等迥色,下第三說非能礙故;

二、能礙他,亦為所礙,除迥色等外諸有對色,下第三說能互礙故。

由此二類麤色不同,柝至極微,細亦差別。

折前所礙以至極微,名極迥色;

柝後俱礙以至極微,名極略色。

由此類別,細分二種。

二門影顯,境心有異,隨應麤細,開合亦別。

麤色易知,合名影像,細色難解,別開二門[50]

故論說五,不可減增,深貫諸文,的當深理。

二、辨體性者,

初、極略色,

此論自說極微為體,即五色根,除迥色等,餘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

《顯揚》第五、《瑜伽》五十四說:「建立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為五極微,色等境五極微,四大種四極微,法處實色有一極微」,故此十五為極略色性。

二、極迥色,

[51]自說言:「即此離餘之礙觸色」

以空界色極微為體,論說迥色即明闇色,當知光影色極迥色收。

日炎名光,餘炎名明,影暗翻此,豈唯明暗是迥色耶?唯說明暗,但舉小分。

然空界色上下見別,分成迥色及空一顯,故空界色攝六種色,折至極微,總名極迥。

建立所以,如前應知。

三、受所引色者,

[52]自說言「謂無表色」

有義:唯二,以律儀、不律儀無表為體,處處皆說法處無表唯此二故,要猛利思種便無表故。

有義:亦以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為性。

此第八等,說業有三:

一、律儀;

二、不律儀;

三、非律儀非不律儀。

非律儀非不律儀者,謂彼所有善不善業,若布施等,若毆擊[53]等,律儀、不律儀所不攝業,皆此所收。

五十四說:「色用差別者,謂有表、無表、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作用。」

 

說布施等為此業故,定知此業亦有無表。

說表、無表、律儀等三為色作用,何緣唯二有表無表,此處中業唯有表耶?

不說三者,即二所攝善惡類故,故受所引[54]定通三種。

律儀無表總有三種:

一、別解脫無表,即七眾戒[55]

二、定俱無表,八等至[56]俱諸有漏戒,此亦名為靜慮律儀,色界威儀,故以為名;

三、無漏無表,八等至俱諸無漏戒。

若別解脫無表、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

此三皆依動發思種防發身、語善惡功能增長位立,故《唯識》說:「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57]

 

《成業論》說:「動發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熏成二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58]

 

定俱、無漏二種無表,依彼二位止惡現思功能建立,故《唯識》說:「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59]

 

此等諸無表為受所引體。

四、遍計所起色[60]者,

[61]自說言:「謂影像色」

獨生散意識通三性心,所變根塵無根等用,水月、鏡像此等非一,因計所變五根、五塵、定境色等無用影像,為此遍計所起色體。

五、自在所生色[62]者,

論自說言:「以解脫、靜慮境色為體」[63],五十三說:「勝定力故,於一切色皆得自在」[64],即以定所變色、聲、香、味、觸境為體。

三、釋名字者,

初極略色,極者,至也、窮也、邊也。

略有二義:

一者、總義,總略眾色折至極微,名極略色;

二者、小義,折諸根境至極小處,名極略色。

故稱極略,不名極微。

略是總者,略色之極;

略是小者,色即極略,或色之極略。

依士、持業二釋隨應。

今此色者,五種通名,二釋雖成,持業為勝。

極迥色者,

迥色即是色處,迥色離礙方顯,立以迥名。

極迥即色,迥色之極,迥之極色,三釋隨應。

色既通名,初後解勝。

雖明暗等亦是所折,明等是別,迥色是總,處所寬廣復能為依,不名極明等,但稱極迥色。

然此迥色與空一顯[65],上下類殊,俱空界色[66],不名極空,名極迥者,恐濫虛空亦是色性。

又迥色通空,色唯上,不名極空,但稱極迥。

受所引色者,

受謂領受,因教因師而領受義,引謂發起。

受之所引,名受所引;

受所引即色,名受所引色。

離合二名,即成兩釋。

雖定道戒得不從師教,然方便時亦從師教。

不律儀戒[67]或自邀期,或從他受,由此總說名受所引。

又別解脫[68]、惡戒[69]無表定由受起,轉不隨心,定道相從,亦名受所引。

又雖得彼,不定從他,無表類同,皆名受所引。

亦有受得定得道,由此總名受所引色。

遍計所起色者,

三性意識[70]能遍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

所起即色,名所起色。

遍計之所起色,名遍計所起色。

亦通兩釋。

自在所生色者,

定通無擁[71],名為自在。

果從彼起,名彼所生。

所生即色,名所生色。

自在之所生色,名自在所生色。

二釋如前。

四、分別假實者,

下第六云:「極微無體,由慧分拆。」

 

《顯揚》第五云:「慧拆麤色至最細邊,建立極微,非由有體故,說極微無生無滅。」[72]

 

《瑜伽論》第三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從種生時,唯聚集起,亦非極微集成麤色。」[73]

 

《唯識》亦云:「至色邊際假立極微。」[74]

 

五十四[75]等皆說同此,故初二色皆是假有。

《成唯識》云:「謂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76]

 

《成業》亦云:「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77]

 

此證甚多,故受所引色亦是假有。

《顯揚》第十八[78]說七事無實,三、影像,四、響音,故遍計色亦是假有。

五十四說:「墮法處色有實有假。

 

若有威德定[79]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80]

 

《成唯識》說:「阿賴耶識變十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81]

 

故定果色體是實有。

此中有義:五種色中,前四假有,唯第五實。

《顯揚論》說七事假中[82],但說律儀、不律儀假,不說定果亦是假有。

《瑜伽》但說法處色中,威德定色是實物有,律儀、不律儀皆是假有,亦不說此定境色中通假有故[83]

有義:第五亦通假有。

菩薩、二乘等,解脫、勝處、遍處諸假相色實用都無,若非此收,何色所攝?

定境界故,非五境攝,性非極微,又非無表,彼解脫等定非遍計。

由此復非前四種色,若非第五,便無所屬,應此五色攝法不盡。

復不可說以影像故,遍計色收,豈諸定心皆成搆畫無漏心等無假相耶?

佛智具能現諸影故。

此論[84]亦云:「靜慮、解脫所行境色,名定所生色。」

 

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極殊勝故。

《瑜伽》唯說彼為定所生,以彼假想非殊勝故,略而不說。

異生所變,唯令他見,不堪受用,豈非假也?

《顯揚》第一說:「定所引色由三品心,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熟色性。」[85]

 

初是假色,後是實色。

《顯揚》[86]第十八七色假中,說影像假有;又法處色有十二相,第一、影像。

若假影像非定果者,彼論不說無表定果外更有法處色,彼影像色何色所收?

故知定果有假有實。

 

[1] 隨說因 p1366瑜伽五卷九頁云:謂依語因依處,施設隨說因。所以者何?由於欲界繫法,色無色界繫法,及不繫法,施設名為先故;想轉。想為先故;語轉。由語故;隨見聞覺知,起諸言說。是故依語依處,施設隨說因。

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謂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名彼諸法隨說因。又無記中云:謂於世間種種稼穡墮諸穀數世資生物所有種種名想言說,謂大麥小麥稻穀胡麻大小豆等。卽此望彼種種稼穡,為隨說因。如言大麥持去持來若磨若置。如是等類,種種隨說。如說大麥,餘小麥等,當知亦爾。又雜染中云:又於一切雜染緣起所有種種名想言說,謂無明、行、識、名色,廣說乃至老死愁悲憂苦擾惱。卽此望彼諸雜染法,為隨說因,如言無明緣行,乃至生緣老死。如是等類,種種隨說。又清淨中云:又於一切清淨品法及滅涅槃所有種種名想言說,卽此望彼諸清淨法,為隨說因。如言念住、正斷、乃至八聖道支。無明滅故行滅,廣說乃至生滅故老死滅。如是等類,種種隨說。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一、語依處。謂法名想所起語性。卽依此處,立隨說因。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此卽能說,為所說因。有論說此是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所說故。若依彼說;便顯此因是語依處。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 即 引發因 p0377瑜伽五卷十一頁云:依隨順因依處,施設引發因。所以者何?由欲繫善法、能引欲繫諸勝善法。如是欲繫善法,能引色無色繫、及不繫善法。由隨順彼故。如欲繫善法,如是色繫善法。能引色繫諸勝善法、及無色繫善法、不繫善法。如色繫善法,如是無色繫善法,能引無色繫諸勝善法、及不繫善法。如無色繫善法,如是不繫善法,能引不繫諸勝善法、及能引發無為作證。又不善法、能引諸勝不善法。謂欲貪、能引瞋、癡、慢、見、疑、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如欲貪、如是瞋、癡、慢、見、疑、隨其所應,盡當知。如是無記法,能引善不善無記法。如善不善無記種子阿賴耶識。又無記法、能引無記勝法。如段食,能引受生有情、令住,令安,勢力增長。由隨順彼故。是故依隨順依處,施設引發因。

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卽初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因。無記中云:芽莖葉等,展轉相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為引發因。雜染中云:從無明支、乃至有支,展轉引發後後相續,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引發因。清淨中云:卽自種子所生一切菩提分法,漸次能證若有餘依若無餘依二涅槃界,名引發因。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染善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卽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3] 即 定異因 p0807瑜伽五卷十一頁云:依差別功能因依處,施設定異因。所以者何?由欲繫諸法自性功能有差別故;能生種種自性功能。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是故依差別功能依處,施設定異因。

  二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卽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4] 同事因 p0612瑜伽五卷十一頁云:依和合因依處,施設同事因。所以者何?要由獲得自生和合故;欲繫法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和合,如是得成辦用和合、亦爾。是故依和合依處、施設同事因。

  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若觀待因、若牽引因、若攝受因、若生起因、若引發因、若定別因、如是諸因、總攝為一,名同事因。無記中云:卽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同為稼穡而得成熟;名同事因。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熟。是故一切和合,說為此同事因。雜染中云:卽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清淨中云:若清淨品觀待因,乃至定別因,彼望清淨,為同事因。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十三、和合依處。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卽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5] 相違因 p0835瑜伽五卷十二頁云:依障礙因依處,施設相違因。所以者何?由欲繫法將得生,若障礙現前,便不得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是故依障礙依處,施設相違因。

  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無記中云:霜雹災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為相違因。雜染中云:此雜染法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法。清淨中云: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為相違因。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十四、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礙法。卽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6] 牽引因 p1037瑜伽五卷十頁云:依習氣因依處,施設牽引因。所以者何?由淨不淨業,熏習三界諸行,於愛不愛趣中,牽引愛不愛自體。復卽由此增上力故;外物盛衰。是故依諸行淨不淨業習氣依處,施設牽引因。

二解 瑜伽三十一卷二頁云:牽引因者:謂於二果,發起愚癡。愚癡為先,生福非福及不動行。行能攝受後有之識,令生有芽。謂能攝受識種子故;令其展轉攝受後有名色種子,六處種子觸受種子。為令當來生支想所攝識名色六處觸受次第生故;今先攝受彼法種子。如是一切名牽引因。

三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無記中云:由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而生。卽說彼種子,為此牽引因。雑染中云: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牽引因。淸淨中云: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足,能爲上首,證有餘依及無餘依二涅槃界。彼望淸淨爲牽引因。

四解 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未成熟位。卽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7] 生起因 p0474瑜伽五卷十頁云:依有潤種子因依處,施設生起因。所以者何?由欲色無色界繫法,從各自種子生。愛、名能潤,種、有所潤。由此所潤諸種子故;先所牽引各別自體,當得生起。如經言;業、為感生因,愛、為生起因。是故依有潤種子依處,施設生起因。

二解 瑜伽三十一卷二頁云:生起因者:謂若領受諸無明觸所生受時,由境界愛,生後有愛;及能攝受愛品癡品所有諸取。由此勢力,由此功能,潤業種子,令其能與諸異熟果。如是一切,名生起因。

三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卽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無記中云:卽彼種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雜染中云: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名生起因。清淨中云: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彼一切菩提分法,為生起因。

四解 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四、有潤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卽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8] 即 同事因 p0612瑜伽五卷十一頁云:依和合因依處,施設同事因。所以者何?要由獲得自生和合故;欲繫法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和合,如是得成辦用和合、亦爾。是故依和合依處、施設同事因。

  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若觀待因、若牽引因、若攝受因、若生起因、若引發因、若定別因、如是諸因、總攝為一,名同事因。無記中云:卽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同為稼穡而得成熟;名同事因。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熟。是故一切和合,說為此同事因。雜染中云:卽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清淨中云:若清淨品觀待因,乃至定別因,彼望清淨,為同事因。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十三、和合依處。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卽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9] 相違因 p0835瑜伽五卷十二頁云:依障礙因依處,施設相違因。所以者何?由欲繫法將得生,若障礙現前,便不得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是故依障礙依處,施設相違因。

  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無記中云:霜雹災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為相違因。雜染中云:此雜染法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法。清淨中云: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為相違因。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十四、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礙法。卽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0] 即 不相違因 p0324瑜伽五卷十二頁云:依無障礙因依處,施設不相違因。所以者何?由欲繫法將得生,若無障礙現前,爾時便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是故依無障礙依處,施設不相違因。

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無記中云:彼闕無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雜染中云:卽如所說種種善法,若闕若離;是雜染法不相違因。清淨中云:此相違因,若闕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卽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1] 觀待因 p1468瑜伽五卷十頁云:依領受因依處,施設觀待因。所以者何?由諸有情,諸有欲求欲繫樂者,彼觀待此,於諸欲具,或為求得;或為積集;或為受用。諸有欲求色無色繫樂者,彼觀待此,於彼諸緣;或為求得;或為受用。諸有欲求不繫樂者,彼觀待此,於彼諸緣,或為求得;或為受用。諸有不欲苦者,彼觀待此,於彼生緣,於彼斷緣,或為遠離,或為求得;或為受用;是故依領受依處,施設觀待因。

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觀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執持業。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觀待節故,節為因故;有屈申業。觀待飢渴故,飢渴為因故;於諸飲食,若求若取。隨如是等無量道理,應當了知觀待因相。又無記中云:觀待飢渴羸劣身住,觀待段食所有愛味;於彼追求執取受用。卽說彼法為觀待因。又雜染中云:觀待境界所有愛味,於諸有支,相續流轉。卽彼望此諸雜染法,為觀待因。又清淨中云:觀待諸行多過患故;樂求清淨,攝受清淨,成滿清淨。彼望於此,為觀待因。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能所受性。卽依此處,立觀待因。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2] 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論: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謂攝受五,辦有漏法;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述曰:前六依處是攝受因體。以前五依,疏所攝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疏所攝受,辨無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緣,名為攝受,故除因緣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無故。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13] 雜染十因 p1412瑜伽三十八卷十一頁云:又於一切雜染緣起所有種種名想言說,謂無明行、識、名色、廣說乃至老死愁悲憂苦擾惱。卽此望彼諸雜染法,為隨說因。如言無明緣行,乃至生緣老死。如是等類、種種隨說。觀待境界所有愛味,於諸有支,相續流轉。卽彼望此諸雜染法,為觀待因。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牽引因。近不善士,聞不正法,非理作意,及先串習所引勢力,生無明等;名攝受因。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名生起因。從無明支,乃至有支,展轉引發後後相續,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引發因。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那洛迦;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傍生、餓鬼、天、人,當知亦爾。卽此望彼諸雜染法,名定別因。卽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此雜染法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法。卽如所說種種善法,若闕若離;是雜染法不相違因。如是十因。應知能起一切有情一切雜染。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4] 無記十因 p1060瑜伽三十八卷十頁云:謂於世間種種稼穡,墮諸穀數世資生物,所有種種名想言說,謂大麥小麥稻穀胡麻大小豆等。卽此望彼種種稼穡為隨說因。如言大麥,持去持來,若磨若置。如是等類,種種隨說。如說大麥。餘小麥等,當知亦爾。觀待飢渴羸劣身住,觀待段食所有愛味;於彼追求,執取受用。卽說彼法為觀待因。由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而生。卽說彼種子,為此牽引因。地雨等緣,能生於芽;名攝受因。卽彼種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芽莖葉等,展轉相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為引發因。從大麥種,生大麥芽,大麥苗稼;不生餘類。如是所餘,當知亦爾。卽說彼為此定別因。卽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同為稼穡而得成熟;名同事因。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熟;是故一切和合,說為此同事因。霜雹災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為相違因,彼闕無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如是十因,於餘世間種種事物,隨其所應,當知廣如攝穀論說。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5] 即 平等性智 p0533成唯識論十卷八頁云:二、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觀一切法自他有情,悉皆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應。隨諸有情所樂,示現受用身土影像差別。妙觀察智不共所依。無住涅槃之所建立。一味相續,窮未來際。又云: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菩薩見道初現前位,違二執故;方得初起。後十地中,執未斷故;有漏等位,或有間斷。法雲地後,與淨第八,相依相續,盡未來際。又云:平等性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第八淨識。如來第七,緣藏識故。有義,但緣真如為境。緣一切法平等性故。有義,遍緣真俗為境。佛地經說,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莊嚴論說:緣諸有情自他平等。隨他勝解,示現無邊佛影像故。由斯此品,通緣真俗二智所攝,於理無違。

二解 世親釋九卷二十頁云:平等性智者:謂先通達真法界時,得諸有情平等心等;應知此中究竟清淨。

三解 佛地經論三卷四頁云:平等性智者:謂觀自他一切平等,大慈、大悲、恒共相應。常無間斷。建立佛地無住涅槃。隨諸有情所樂,示現受用身土種種影像。妙觀察智不共所依。如是名為平等性智。

四解 佛地經論五卷七頁云:平等性智者:由十種相圓滿成就,證得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圓滿成故;證得一切領受緣起平等法性圓滿成故;證得遠離異相非相平等法性圓滿成故;弘濟大慈平等法性圓滿成故;無待大悲平等法性圓滿成故;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法性圓滿成故;一切眾生敬受所說平等法性圓滿成故;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法性圓滿成故;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法性圓滿成故;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平等法性圓滿成故。如彼論五卷七頁至十四頁廣釋。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6] 如 染汙末那伏斷位次 p0878成唯識論五卷二頁云:此染汙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學位滅定出世道中,俱暫伏滅;故說無有。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有漏道,不能伏滅。三乘聖道,有伏滅義。真無我解,違我執故。後得無漏現在前時,是彼等流;亦違此意。真無我解,及後所得,俱無漏故;名出世道。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由未永斷此種子故;從滅盡定,聖道起已;此復現行。乃至未滅。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所斷。是染汙故;非非所斷。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力等故;金剛喩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永不復起。二乘無學迴趣大乘,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7] 即 作用依處 p0686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八、作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具作用。卽除種子,餘助現緣。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8] 士用依處 p0228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九、士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者作用。卽除種子,餘作現緣。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9] 離繫果 (術語)五果之一。擇滅無為,即涅槃也。由智慧遠離煩惱之繫縛而得之。俱舍論六曰:「由慧盡法,名離繫果,滅故名盡,擇故名慧,即說擇滅無為名離繫果。」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20] 增上果 p1314瑜伽九卷一頁云:與增上果者:謂由親近修習多修習諸不善業增上力故;所感外分,光澤尠少,果不充實,果多朽敗,果多變改,果多零落,果不甘美,果不恆常,果不充足,果不便宜,空無果實。當知善業,與此相違。

二解 如五果中說。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五者、增上。謂五果中,除前四,餘所得果。

四解 俱舍論六卷二十一頁云:諸有為法,除前已生,是餘有為之增上果。

五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能作因得增上果。此增上力,彼得生故。如眼根等,於眼識等,及田夫等,於稼穡等。由前增上,後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果。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1] 異熟果 p1115

瑜伽九卷一頁云:與異熟果者:謂於殺生,親近,修習,多修習故;於那洛迦中,受異熟果。如於殺生,如是於餘不善業道、亦爾。是名與異熟果。

二解 如瑜伽三十八卷十三頁五果中說。

三解 如菩薩八種異熟果中說。

四解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卽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五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

六解 俱舍論六卷二十頁云:論曰: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為此亦通非有情數?唯局有情?為通等流、及所長養?應知唯是有記所生。一切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為異熟果相。非有情數、亦從業生;何非異熟?以共有故。謂餘亦能如是受用。夫異熟果、必無有餘共受用義。非餘造業、餘可因斯受異熟果。其增上果、亦業所生;何得共受?共業生故。

七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異熟因得異熟果。果不似因,故說為異。熟、謂成熟;堪受用故。果卽異熟,名異熟果。唯有情數攝;無覆無記性。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2] 等流果 p1118瑜伽九卷一頁云:與等流果者:謂若從彼出,來生此間人同分中;壽量短促,資財匱乏,妻不貞良,多遭誹謗,親友乖離,聞違意聲,言不威肅,增猛利貪,增猛利瞋,增猛利癡;是名與等流果。

二解 如五果中說。

三解 瑜伽八十四卷十三頁云:為當來世猛利貪等生成之因,而和合故;名等流事。

四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同類遍行因、得等流果。果似因故;說名為等。從因生故;復說為流。果卽等流,名等流果。

五解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

六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

七解 俱舍論六卷二十頁云: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謂似同類遍行二因。若遍行因,亦得等流果;何不許此卽名同類因?此果但由地等染故,與因相似;不由種類。若由種類,果亦似因;此果所因,乃名同類。故作是問:若是同類因,亦遍行因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非遍行法、為同類因。第二句者,他部遍法、為遍行因。第三句者,自部遍法、為遍行因。第四句者,除前諸相。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3] 勘《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六行所得,亦增上攝,不斷種故。」

[24] 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增上緣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說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名。餘法亦爾。」

[25] 如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論:云何引彼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

    述曰:釋下半頌,詰意罰為大。若鬼神為殺,云何世尊引彼林事反問長者,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由於此殺在身、語故,非意罪大。如《俱舍》說:「三罰業中,自比校者,意罰為大;五無間中,破僧為大;於五偏見,邪見最大。」故知意殺無量眾生,過破僧罪,破僧罪是虛誑語故。

    若爾,論說破僧能感無間一劫惡異熟果,此中意殺感果如何?

    大乘中說感無量劫,受無間果,過於破僧,從初為名,皆名生報。說色業道立五無間,於中重者,謂是破僧,破僧不能重過意罰,故說意罰為大罪性。《俱舍》又說:「或依大果,說破僧重;害多有情,說意罰大;斷諸善根,說邪見重。」依彼宗說,即其罪大,後感果時,雖但一劫,倍於破僧,受無間等皆生報故,不可多生感無間果。不同大乘。」

[26]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離識,無不定過。」

[27] 如 《成唯識論》卷第八:「《瑜伽》等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真見依處得離繫果,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所餘依處得增上果。」習氣處言,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隨順處言,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見處言,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士用處言,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餘處言,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28] 勘 即同《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五半部:《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五:「法處所攝色者,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

    解所造中,文勢有三,解五根及五境訖。今辨法處,曲有二文,此論本師標列五種。今且總以五門分別:一、開合廢立;二、辨體性;三、釋名字;四、分別假實;五、顯質有無。

    一、開合廢立者,《百法論》總說一,謂法處所攝色。《五蘊論》說法處色有二:一、無表;二、定果。《瑜伽》第三說亦同彼。《顯揚》第一說有三種:一、律儀;二、不律儀;三、定自在。第五十四初說三同此,又彼卷中廣說極微,唯覺慧析。若非法處,何處所攝?由此法處亦立四種。此論說五,如文自列。《顯揚》十八說法處色有十二相:一、影像;二、所作成就;三、無見;四、無對;五、非實大生;六、屬心;七、世間;八、不思議;九、世間定果;十、出世定果;十一、自他地境;十二、諸佛菩薩自在轉變。

    《百法》一者,處類說故。《五蘊》、《瑜伽》各說二者,極略、極迥,體即極微,析麤實色,分成此二,以假從實,以細從麤,故於法處更不別說。遍計所起,不明了意獨緣根境搆畫所生,熏種為因,後生根境,以因從果,以影隨質,亦於法處不別說之。諸無表色相隱同類,總合建立,名一無表;定自在果雖通假實,俱由定生,亦總合立。故《五蘊》等,說二非多。

    《顯揚》第一、《瑜伽‧決擇》各說三者,諸無表色相類雖同,善惡性殊,分成二種,善者名律儀,不善者名不律儀。處中無表,或無不立,或即彼類更不別開,不說所餘,準前應說。故《顯揚》等,但說有三。說有四者,遍計所起,可有本質,隨質從果,法處不立;極微無質,故別立之;極迥類同,故不開也。

    此說五者,獨頭意識所緣諸色與質用殊,以根對故,法處所攝。諸有本質,皆名影像,名遍計所起。善慧分析,此有二類:一、互礙;二、礙一。唯成所觀,名極略、極迥,若無漏心所緣,假實並名定生,故分成五。《顯揚》十八說十二者,唯說定果,若假若實,諸相差別,異於餘類,更不說餘。十二種相並勝定果之差別義,非盡理門。

    理實,法處唯立三種:一者、影像,諸有極微並獨散意搆畫根境、鏡像、水月,如是等類,同皆無實,心之影故,同立一門;二者、無表,若定若散,若善不善,此皆不能表示他故,相用既等,同立一門;三者、定果,有漏無漏,若假若實,俱由定起,同立一門。故《五蘊》等,說後二種。若極微色,以假從實,以細從麤;若遍計色,以因從果,以影從質。更不別立影像色者,亦應無表,以假隨實,非色從色,不別說之,唯說定果。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應說三,非可增減。

    然今本論說有五者,且有漏心獨生散意,總緣根境、水月、鏡像,此等皆麤。析諸根境至極微位,非麤唯細,雖同影像,麤細全殊,覺意計心,能緣亦別,故離遍計,別立極微。有對色中,略有二類:一、唯所礙,不能礙他,即色處中明等迥色,下第三說非能礙故;二、能礙他,亦為所礙,除迥色等外諸有對色,下第三說能互礙故。由此二類麤色不同,析至極微,細亦差別。析非能礙以至極微,名極迥色;析後俱礙以至極微,名極略色。由此類別,細分二種。二門影顯,境心有異,隨應麤細,開合亦別。麤色易知,合名影像,細色難解,別開二門。故論說五,不可減增,綜貫諸文,的當深理。

    二、辨體性者,初、極略色,此論自說極微為體,即五色根,除迥色等,餘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顯揚》第五、《瑜伽》五十四說「建立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有五極微,色等境五極微,四大種四極微,法處實色有一極微」,故此十五為極略性。

    二、極迥色,論自說言「即此離餘礙觸色」。以空界色極微為體,論說迥色即明闇色,當知光影亦迥色收。日燄名光,餘燄名明,影闇翻此,豈唯明闇是迥色耶?唯說明闇,但舉少分。然空界色上下見別,分成迥色及空一顯,故空界色攝六種色,析至極微,總名極迥。建立所以,如前應知。

    三、受所引色者,論自說言「謂無表色」。有義:唯以律儀、不律儀無表為體,處處皆說法處無表唯此二故,要猛利思便無表故。有義:亦以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為性。此第八等,說業有三:一、律儀;二、不律儀;三、非律儀非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者,謂彼所有善不善業,若布施等,若毆擊等,律儀、不律儀所不攝業,皆此所收。五十四說:「色用差別者,謂有表、無表、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作用。」說布施等為此業故,定知此業亦有無表。說表、無表、律儀等三為色作用,何緣唯二有表無表,此處中業唯有表耶?不說三者,即二所攝善惡類故,故受所引定通三種。

    律儀無表總有三種:一、別解脫無表,即七眾戒;二、定俱無表,八等至俱諸有漏戒,此亦名為靜慮律儀,色界戒勝,故以為名;三、無漏無表,八等至俱諸無漏戒。若別解脫無表、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此三皆依動發思種防發身、語善惡功能增長位立,故《唯識》說:「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成業論》說:「動發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熏成二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定俱、無漏二種無表,依彼二位止惡現思功能建立,故《唯識》說:「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此等諸無表為受所引體。

    四、遍計所起色者,論自說言「謂影像色」。獨生散意通三性心,所變根塵無根等用,水月、鏡像此等非一,因計所變五根、五塵、定境色等無用影像,為此遍計所起色體。

    五、自在所生色者,論自說言「以解脫、靜慮境色為體」,五十三說「勝定力故,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即以定變色、聲、香、味、觸境為體。

    三、釋名字者,初極略色,極者,至也、窮也。略有二義:一者、總義,總略眾色析至極微,名極略色;二者、少義,析諸根境至極少處,名極略色。故稱極略,不名極微。略是總者,略色之極;略是少者,色即極略,或色之極略。依士、持業二釋隨應。今此色者,五種通名,二釋雖成,持業為勝。

    極迥色者,迥色即是色處,迥色離礙方顯,立以迥名。極迥即色,迥色之極,迥之極色,三釋隨應。色既通名,初後解勝。雖明闇等亦是所析,明等是別,迥色是總,處所寬廣能為依,不名極明等,但稱極迥色。然此迥色與空一顯,上下類殊,俱空界色,不名極空,名極迥者,恐濫虛空亦是色性。又迥色通空,色唯上,不名極空,但稱極迥。

    受所引色者,受謂領受,因教因師而領受義,引謂發起。受之所引,名受所引;受所引即色,名受所引色。散合二名,即成兩釋。雖定道戒得不從他,然方便時亦從師教。不律儀戒自邀期,或從他受,由此總說名受所引。又別解脫、惡戒無表定由受起,轉不隨心,定道相從,亦名受引。又雖得彼,不定從他,無表類同,皆名受引。亦有由受得定得道,由此總名受所引色。

    遍計所起色者,三性意識能遍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所起即色,名所起色。遍計之所起色,名遍計所起色。亦通兩解。

    自在所生色者,定通無擁,名為自在。果從彼起,名彼所生。所生即色,名所生色。自在之所生色,名自在所生色。二釋如前。

    四、分別假實者,下第六云:「極微無體,由慧分析。」《顯揚》第五云:「慧析麤色至最細邊,建立極微,非由有體故,說極微無生無滅。」《瑜伽論》第三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從種生時,唯聚集起,亦非極微集成麤色。」《唯識》亦云:「至色邊際假立極微。」五十四等皆說同此,故初二色皆是假有。

    《成唯識》言:「謂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成業》亦云:「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此證甚多,故知受所引亦是假有。

    《顯揚論》第十八說七事無實,三、影像,四、響音,故遍計色亦是假有。五十四說:「墮法處色有實有假。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成唯識》說:「阿賴耶識變十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故定果色體是實有。

    此中有義:五種色中,前四假有,唯第五實。《顯揚論》說七事假中,但說律儀、不律儀假,不說定果亦是假有。《瑜伽》但說法處色中,威德定色是實物有,律儀、不律皆是假有,亦不說此定境色中通假有故。

    有義:第五亦通假有。菩薩、二乘等,解脫、勝處、遍處諸假想色實用都無,若非此收,何色所攝?定境界故,非五境攝,性非極微,又非無表,彼解脫等定非遍計。由此復非前四種色,若非第五,便無所屬,應此五色攝法不盡。

    復不可說以影像故,遍計色收,豈諸定心皆成搆畫無漏心等無假想耶?佛智具能現諸影故。此論亦云:「靜慮、解脫所行境色,名定所生色。」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極殊勝故。《瑜伽》唯說彼為定所生,以彼假想非殊勝故,略而不說。異生所變,唯令他見,不堪受用,豈非假也?《顯揚》第一說:「定所引色由三品心,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初是假色,後是實色。又《顯揚》第十八七色假中,說影像假;又法處色有十二相,第一、影像。若假影像非定果者,彼論不說無表定果外更有法處色,彼影像色何色所收?故知定果有假有實。後義為善,順文教故。

    五、顯質有無者,《成唯識》第七卷說有二所緣緣,「一、親;二、疏。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託,應知彼是疏所緣緣。」此五種色雖多是假,彼能緣心親所緣相決定皆有,故彼復說:「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託,必不能生。」性是依他,從因所起。諸非實色則能緣等種子所生,無色用故,或無別種,或即本質,同一種起,然無實用。若實有者,有色用故,別從種生,非與能緣同一種起。如《樞要》、《疏》分別種別。

    應釋:此五或變似色,或有色用,依此二種,親所緣故,五皆名色。依《集量》,說疏所緣緣,一切心生,決定皆有。《佛地》等,說無分別智緣真如時亦變影像,故諸心起定有本質。即依此義,五中四色必有本質。

    初極略色,以欲色界十有色處、色無色定果實色以為本質,論說極微有十五故。次極迥色,以欲色界色處為質,無色界無別處所故。此中所說,皆由析彼麤色所生,故以為質,非有彼類說為本質。受所引色既非心變,非影像故,不說本質。遍計所起,以欲色界十有色處及上二界中定所起色以為本質,皆可託彼變影像故。定所生色,以欲色界諸根境色以為本質。五十四說勝定果色,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說彼大造,故用二界諸色為質。若前有質色,若無本境,皆用名教以為本質,許識行相通見及影,故知所緣定有影質。由此四色,本質皆成。

《成唯識》說:「疏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託,亦得生故。第八、第六,此諸心品所杖本質,或有或無,疏所緣緣,有無不定。」若依此義,極略、極迥、遍計起色析緣諸色,因名教者,本質如前;依自尋思,計諸我法空華兔角,過去未來劫盡常微,不因他教,皆無本質。

    又定果色有變有化,有緣他起,有定力生。若變、緣他,定有本質,其化、定力及自在位不假他生,故此本質有無不定。雖說行相通見及影,誰復許彼遍一切心?正智緣如,行緣一故。若緣如智亦有影像,誰能照彼,知有真如?即本、後智亦應無別。

    又諸菩薩雖入滅定,尚起威儀,遊諸淨土,此由定前意樂擊發本識相分,現諸威儀,後雖滅心,威儀不滅,由第八識持緣彼故。此位威儀,依何本質?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入滅定位,無前意識擊起威儀,即應不成;念念入定,亦非不起,現諸威儀。如是便違處處經典。

    又梵王等變本形類,佛前聽法,談論語言,前能變心意識已滅,非定通識,時現在前,此所變形唯第八境,彼以何法為本質耶?第八所緣亦定果故。由斯定果所杖本質有無不定。故《唯識》說,契當深宗;《集量》未行,且依現教。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

[29] 勘 《大乘百法明門論》:「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30] 勘 《大乘五蘊論》:「言法處者,謂受、想、行蘊、無表色等,及與無為。」

[31] 勘 《大乘五蘊論》:「云何名為無表色等?謂有表業及三摩地所生色等,無見無對。」

[32] 勘 《瑜伽師地論》卷第三:「略說法界,若假若實,有八十七法。彼復云何?謂心所有法有五十三,始從作意,乃至尋、伺為後邊;法處所攝色有二種,謂律儀不律儀所攝色、三摩地所行色;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種,謂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命根、眾同分、異生性、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不和合;無為有八事,謂虛空,非擇滅,擇滅,善、不善、無記法真如,不動,想受滅,如是無為,廣八略六,若六若八,平等平等。」

[33] 勘 《顯揚聖教論》卷第一:「法處所攝色,謂一切時,意所行境。色蘊所攝,無見無對。此復三種,謂律儀色、不律儀色,及三摩地所行境色。律儀色云何?謂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不現行法,建立色性。不律儀色云何?謂不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現行法,建立色性。三摩地所行境色云何?謂由下中上三摩地俱轉相應心、心法故,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是名法處所攝色。」

[34] 勘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四:「復次,法處所攝勝定果色中,當知唯有顯色等相。何以故?於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如是於空行風中無有俱生香等,唯有假合者。又離輪外所發光明,所餘大種及與香等皆不可得。又法處所攝勝定果色,當知此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故,亦說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故名為造。

    問:於色蘊中,幾法由有見有對故住?幾法由無見有對故住?幾法由無見無對故住?

    答:一由二種,謂眼所行;餘唯有對;除法處所攝色,當知此色無見無對。

    如是等類,應當思惟色蘊安立。」

[35] 勘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四:「復次,微細性略有三種:一、損減微細性;二、種類微細性;三、心自在轉微細性。損減微細性者,謂分析諸色至最細位,名曰極微。種類微細性者,謂風等色及中有色。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說:「有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如是等輩,應當思惟觀察色蘊物類差別。

    問:諸極微色由幾種相建立應知?

    答:略說由五種相,若廣建立如〈本地分〉。何等為五?一、由分別故;二、由差別故;三、由獨立故;四、由助伴故;五、由無分故。分別建立者,謂由分別覺慧分析諸色至極邊際,建立極微,非由體有。是故極微無生無滅,亦非色聚集極微成。差別建立者,略說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有五極微,色等境界亦五極微,地等極微復有四種,法處所攝實物有色極微有一。獨立建立者,謂事極微,建立自相故。助伴建立者,謂聚極微。所以者何?於一地等極微處所,有餘極微,同聚一處,不相捨離,是故依此立聚極微。」

[36] 勘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第一:「法處所攝色者,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色者,謂極微色。極迥色者,謂即此離餘礙觸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遍計所起色者,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

[37] 勘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八:「法處色十二者,謂法處所攝色略說有十二種相:一、影像相;二、所作成就相;三、無見相;四、無對相;五、非實大種所生相;六、屬心相;七、世間相;八、不可思議相;九、世間三摩地果相;十、出世間三摩地果相;十一、自地下地境界相;十二、諸佛菩薩隨心自在轉變不可思議相。」

[38] 勘 《大乘百法明門論》:「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39] 極略色 p1196雜集論一卷八頁云:極略色者:謂極微色。卽分析青等類色、至極微色。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40] 極迥色 法處所攝色之一。迥者深遠義,這是指影、光、明、暗、迥色、空一顯色等細色,這是有對色中的假色(無形之色相),也是以極微為體的獨影境。大乘修觀行者,以法空觀(第六意識假想之慧),觀想有對色中假色(即影、光、明、暗等),及空一顯色等(無形之色相,名空界色),漸次分析至極微時,名曰極迥色。又義,觀想青、黃、赤、白顯色至極遠而難見名極迥色。(法處所攝色)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41] 如 定自在所生色 (術語)五種法處攝色之一。在定中自在變現出生之色體也。如入火定而現火光,入水定而現水。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42] 即 獨頭意識 此又名不俱意識,就是不與前五識俱起,單獨生起而泛緣十八界的意識。此復有三種,稱為獨散意識,夢中獨頭意識,定中獨頭意識。詳見分釋。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43] 本質 此為唯識宗教義。是「影像」的對稱,為影像之所依。心及心所認識對境時,在內心中變現認識對象的相狀,為直接的認識對象,此稱為影像。反之,影像的實質根據及所依物的自體,即稱為本質。乃間接的認識對象。故相分可分二種,即本質相分與影像相分。如眼識攀緣色境,除眼識所現的影像外,別有阿賴耶識種子所生的實質色法,此即本質,是影像所依託者,稱為帶質境;再如第六意識浮現空花兔角之相,唯有影像而無所依託的本質,則稱獨影境。見《成唯識論述記》卷六。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44] 如 無漏心等亦有相分 p1091佛地經論六卷二頁云:此中意說妙觀察智、普能觀察一切境故;遍似一切諸界趣生煩惱業等所感,諸行成熟所攝心心法等因果相現。謂諸如來大圓鏡智增上所生妙觀察智、雖無所取能取執著;遠離一切煩惱所知二垢障故,觀察一切因果等事、及能說故;如淨圓鏡,現眾影像。一切境相、皆現其中。然無鏡智無差別過。大圓鏡智、以於一切皆不愚故;雖能顯現一切影像;任運轉故,而無分別。此智能現一切境相,亦有分別。若無分別;則不能觀因果等事、及為眾會說法斷疑。此文定證無漏心等、亦有相分。如來智上、五趣三界無邊因果、具足現故。又云:無分別智、亦定爾耶?所緣真如、不離智體,不可定爾。後得俗智、雖不離真;有分別故,不證真體;但自變作真相而緣。故不可難。如諸異生心緣無漏心上所有無漏境相、雖似無漏,實是有漏,此亦應爾。唯識道理、決定如是。心所變相,雖相似有;而實無體。若不爾者;應有色等,如心心法;不成唯識。若彼實有,但不離識,名唯識者;心及心法,亦不離彼色等諸相,應名唯境。便成大過。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45] 如 《解深密經疏》卷第三十三:「問:豈不二障各有隨眠及彼麤重,如何此經說隨眠處唯取煩惱,而麤重處但說所知,有何意耶?

    答:諸聖教宣說諸法有其多門:一、就實盡理門,如《瑜伽》四十八,謂各別說煩惱障中三種麤重及所知障三種麤重,廣如前引。二、影略互顯門,謂今此經隨眠門中但說煩惱,而非所知,影顯所知亦有三種;麤重義中但說所知,影顯煩惱亦有三種。而二障中各三麤重,如四十八,尋則可知。」

[46] 如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四:「問:諸極微色由幾種相建立應知?

    答:略說由五種相,若廣建立如〈本地分〉。何等為五?一、由分別故;二、由差別故;三、由獨立故;四、由助伴故;五、由無分故。分別建立者,謂由分別覺慧分析諸色至極邊際,建立極微,非由體有。是故極微無生無滅,亦非色聚集極微成。差別建立者,略說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有五極微,色等境界亦五極微,地等極微復有四種,法處所攝實物有色極微有一。獨立建立者,謂事極微,建立自相故。助伴建立者,謂聚極微。所以者何?於一地等極微處所,有餘極微,同聚一處,不相捨離,是故依此立聚極微。」

[47] 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述曰:依他色等諸境,體非遍計色,似遍計所執色。遍計所執色雖無,似彼情計,非外似外。如似夢中所緣諸法,不可執為是實,亦不可執為心外之色。

    若小乘等難,不說意識現量執為外色,但說五識分別現證外境有耶?

    今此以理答︰前解五識不執為外,意執外,今說五識所緣相似外,而體非外,但顯正義,不是破他。」

[48] 如 散位獨頭意識 四種意識之一,為散亂心中的第六意識。意識有明了、定中、獨散、夢中等四種分別,其中,明了意識與眼、耳等五識俱起,故稱五俱意識;定中、獨散、夢中等三意識不與五識俱起,故稱獨頭意識。此散位獨頭意識,即不與前五識俱起,而單獨發生作用,或追憶過去,或籌計未來,或比較推度種種想像分別,或意念遊走東想西想,此稱為散位獨頭意讖。見《百法問答鈔》卷一。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49] 如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四:「問:何故說極微無生無滅耶?

    答: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後滅時,不至極微位,中間盡滅,猶如水滴。

    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謂於色聚中有諸極微自性而住,應知名初不如理思議極微;或謂極微有生有滅;或謂極微與餘極微或合或散;或謂眾色於極微量積集而住;或謂極微能生別異眾多色聚,應知名後不如正理思議極微。故應方便以如理思思議極微,斷此五種非理思議。

    復次,建立極微,當知有五種勝利,謂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是初勝利;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勝利;如能漸斷薩迦耶見,如是亦能漸斷憍慢,是第三勝利;又能漸伏諸煩惱纏,是第四勝利;又能速疾除遣諸相,是第五勝利。如是等類,應當如理思惟極微。」

[50] 麤色細色 p1473集異門論十一卷二頁云:若麁若細者:云何施設麁色細色?答:觀待施設麁色細色。復如何等?答:若觀待無見有對色;則有見有對色名麁。若觀待有見有對色;則無見有對色名細。若觀待無見無對色;則無見有對色名麁。若觀待無見有對色;則無見無對色名細。若觀待色界色;則欲界色名麁。若觀待欲界色;則色界色名細。若觀待不繫色;則色界色名麁。若觀待色界色;則不繫色名細。如是施設麁色細色。如是名為若麁若細。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51] 指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第一:「法處所攝色者,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色者,謂極微色。極迥色者,謂即此離餘礙觸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遍計所起色者,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

[52] 指《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第一:「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

[53] 毆ㄡōu擊ㄐㄧˊjí,擊、打。漢·王充·論衡·訂鬼:「病者困劇身體痛,則謂鬼持箠杖毆擊之。」唐·牛希濟·刑論:「或捽其首,或批其頰,詬辱毆擊,無所不至。」亦作「毆打」。

[54] 受所引色 為十一色法中的法處所攝色之一。受是領受的意思,指領受師教(即戒);引是引取的意思,蓋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名受所引色。受所引色亦名無表色,此有二義,一者在小乘來說,依身、口七支(即身之惡業殺、盜、淫為三支,口之惡業妄語、綺語、兩舌、惡口為四支,合為七支)表色所起,為四大種所造之實色。而在大乘來說,受戒之時,與第六識相應的思心所種有防惡發善的功能,依此功能,於所防之惡色與所發之善色,而立色法及無表色之名。(法處所攝色)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55] 七眾戒 濟緣記·釋受戒篇:「七眾戒,即五〔戒〕、十〔戒〕、具〔戒〕,該七眾故。」(業疏記卷一二·一五·一一)另 菩薩戒以七眾戒為本

  子題:善戒經、七眾戒、比丘必受菩薩大戒、具足且就小宗若望菩薩猶是方便

  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薩婆多論云,凡欲受戒,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於一切境上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隨機羯磨卷上·二五·一○)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文令境上起慈悲者,以行慈救,攝眾生故。如善戒經菩薩戒本,即七眾所受者是也。向不緣慈,如何容大?意在後也。」濟緣記釋云:「如下,決疑。疑云,今受小戒,那云遍境行慈攝眾生耶?故此通之。善戒經即菩薩戒法。言菩薩戒以七眾戒為本者,彼云,菩薩若欲受持菩薩戒者,先當淨心受七種戒,如人欲請大王,先當淨治所居屋宅等;〔七眾戒〕即五、十、具三戒,約人為七耳。準此經意,凡為比丘,必受菩薩大戒;今受小戒,向前緣慈,為受大戒,故云意在後也。準知具足且就小宗,若望菩薩,猶是方便。問:『多論有部,而云起慈,斯即分通,何殊本律?』答:『施小為大,無非分通;故諸部之中,時有斯意。但四分立教,宗旨灼然。』」(業疏記卷一五·二·一)FROM:【南山律學辭典】

[56] 八等至 (名數)四靜慮四無色之八定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57] 勘 《成唯識論》卷第一:「表、無表色豈非實有?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若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58] 勘 《大乘成業論》:「三種業但思為體,於散亂心及無心位,爾時無思,如何得有名具律儀、不律儀者?由思差別所熏成種,不損壞故,名具律儀、不律儀者,故無有過。思差別者,簡取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種殊勝種子。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齊何當言損壞如是由思差別所熏成種?謂從此後不作因生。遮、不遮思,如先所受。誰能損壞如是種子?謂若有思,能發於表,因此棄捨善惡律儀,及餘捨因,亦能損壞。」

[59] 勘 《成唯識論》卷第一:「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60] 遍計所起色 (術語)法處所攝色五種之一。謂依第六意識之妄分別所變起之空華水月等無實事之諸色相也。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61] 勘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第一:「遍計所起色者,謂影像色。」

[62] 自在所生色 p0600雜集論一卷八頁云: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63] 勘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第一:「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

[64] 勘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三》:「邊際者,謂色邊際,略有二種:一、墮下界,謂欲廛色;二、墮中界,謂色廛色。當知此中,就業增上所生諸色,說無色界無有諸色,非就勝定自在色說。何以故?由彼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諸定加行令現前故,當知此色名極微細定所生色。」

[65] 即 空一顯色 (術語)四洲之天色,北洲金色,東洲銀色,南洲碧色,西洲赤色。是為須彌山四面空中之各一顯色,故曰空一顯色。依婆沙論之正義則顯色有青黃乃至明暗之十二,形色有長短乃至正不正之八,惣限於二十色。如空一顯色者,唯明闇之差別耳。然依婆沙之一師及瑜伽論等之說,則以須彌山四方之空一顯色,立一別體之顯色,以數第二十一也。俱舍論一曰:「有餘師說:空一顯色,第二十一。」同光記一之餘曰:「妙高山四邊空中各一顯色,名空一顯色。故正理三十四云:空一顯色,謂見空中蘇迷盧山所現純色。」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66] 空界色 (術語)有部之所立。虛空之外,別有空界,眼可見,門窗口鼻等內外之竅隙是也。既為眼可見,故附色之名,而謂之空界色。俱舍論一曰:「諸有門窗及口鼻等內外竅隙,名為空界。」此空界色,名鄰阿伽色。(鄰阿迦色) 鄰阿迦色 (術語)虛空之色也。虛空是無礙,與「有礙之物質」即阿伽相鄰,故名鄰阿伽色(視阿伽為物質之義)。又「無礙之空處」即阿伽與其餘有礙之物質相鄰,故名鄰阿伽色(視阿伽為空界之義)。見俱舍論界品。梵Agha-sāmantakaṁ。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67]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諸律儀戒,《顯揚論》說「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皆以所防欲界惡戒大種所造;不律儀戒,《顯揚論》說「依現行法建立色性」,即以所發惡身語支大種所造:名離質造。所餘皆名不相離造。其極略、極迥,隨本質大,可名即質及離質造。遍計所起亦爾。無色界無表及佛身無表以何大造?應思。定道戒等,下當分別。」

律儀戒 p0857此是菩薩律儀戒。瑜伽四十卷二頁云:律儀戒者: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儀。卽是苾芻戒、苾芻尼戒、正學戒、勤策男戒、勤策女戒、近事男戒、近事女戒。如是七種,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如應當知。是名菩薩律儀戒。

  二解 無性釋七卷十一頁云:律儀戒者:謂於不善、能遠離法,防護受持。由能防護諸惡不善身語等業,故名律儀。此卽是戒。此能建立後二尸羅。由自防護,能修供養佛等善根;及能饒益諸有情故。又云:律儀戒者:謂正受遠離一切品類惡不善法。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68] 即 別解脫戒 (術語)又曰別解脫律儀。三種戒之一。依受戒之作法,受五戒乃至具足戒,身口惡業別別解脫之戒法也。義林章三末曰:「別別防非名之為別,(中略)戒即解脫,解脫惡故。(中略)別解脫者是戒別名。」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69] 如 惡戒者 p1158瑜伽五十三卷二頁云:由惡尸羅增上力故,所有不善思,俱行不善不信等,現在轉時,名惡戒者。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70]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二:「又染淨位中,三性意識為同類因,引等流位中諸識。」

[71] 擁ㄩㄥˇyǒng,阻塞。史記·卷一一五·朝鮮傳:「真番旁眾國欲上書見天子,又擁閼不通。」唐·韓愈·左遷至藍關示姪孫湘詩:「雲橫秦嶺家何在,雪擁藍關馬不前。」通「壅」。

[72] 勘 《顯揚聖教論》卷第五:「損減建立者,謂建立極微。復由五種極微建立應知:一、由分析故;二、由差別故;三、由獨一故;四、由助伴故;五、由無分性故。由分析故者,謂由慧分析諸麤色法,漸漸轉減至最細邊,建立極微,非由體故。由如是因故,說極微無起無滅,又亦非謂集諸極微以成麤色。由差別故者,略有十五種極微,謂眼等根極微有五種,色等境極微有五種,地等界極微有四種,法處所攝實有色極微有一種。由獨一故者,謂建立實極微自相。由助伴故者,謂建立聚極微。由於地等一極微處,有餘色法,同處不相離故,建立聚極微。由無分性故者,非一極微復有餘細分,由非聚故。若聚極微,可有眾分;若一極微所住之處,此處不可分析,更立餘分,是故極微無有細分。」

[73] 勘 《瑜伽師地論》卷第三:「復次,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分析諸色極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為極微。又色聚亦有方分,極微亦有方分,然色聚有分,非極微。何以故?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色所有,非極微復有餘極微,是故極微非有分。

    又不相離有二種:一、同處不相離,謂大種極微與色、香、味、觸等,於無根處有離根者,於有根處有有根者,是名同處不相離;二、和雜不相離,謂即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是名和雜不相離。

    又此遍滿聚色,應知如種種物,石磨為末,以水和合,互不相離,非如胡麻、綠豆、粟、稗等聚。又一切所造色,皆即依止大種處,不過大種處量,乃至大種所據處所,諸所造色還即據此。由此因緣,說所造色依於大種。即以此義,說諸大種名為大種,由此大種,其性大故,為種生故。

    復次,於諸色聚中,略有十四種事,謂地、水、火、風、色、聲、香、味、觸及眼等五根,除唯意所行色。一切色聚,有色諸根所攝者,有一切,如所說事界。如有色諸根所攝聚,如是有色諸根所依大種所攝聚亦爾。所餘色聚,除有色諸根,唯有餘界。又約相攝有十四事,即由相攝施設事極微。若約界攝,隨於此聚,有爾所界,即說此聚,爾所事攝。若約不相離攝,或內或外所有諸聚,隨於此聚中,乃至有爾所法相可得,即說此聚,爾所事攝應知。」

[74] 勘 《成唯識論》卷第一:「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75] 勘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四:「問:諸極微色由幾種相建立應知?

    答:略說由五種相,若廣建立如〈本地分〉。何等為五?一、由分別故;二、由差別故;三、由獨立故;四、由助伴故;五、由無分故。分別建立者,謂由分別覺慧分析諸色至極邊際,建立極微,非由體有。是故極微無生無滅,亦非色聚集極微成。差別建立者,略說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有五極微,色等境界亦五極微,地等極微復有四種,法處所攝實物有色極微有一。獨立建立者,謂事極微,建立自相故。助伴建立者,謂聚極微。所以者何?於一地等極微處所,有餘極微,同聚一處,不相捨離,是故依此立聚極微。」

[76] 勘 《成唯識論》卷第一:「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77] 勘 《大乘成業論》:「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齊何當言損壞如是由思差別所熏成種?謂從此後不作因生。遮、不遮思,如先所受。誰能損壞如是種子?謂若有思,能發於表,因此棄捨善惡律儀,及餘捨因,亦能損壞。」

[78] 勘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八:「復次,色事決擇,今當說。頌曰:

        上界無香味,大造隨可得,

        極微無自體,非實有七事。

    論曰:上界無香味者,欲界已上,香味無故。大造隨可得者,四大及所造色隨於聚中現。可得者,即自相有。不可得者,此中即無。極微無自體者,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非實有七事者,謂七種事無有實體:一、表色;二、形色;三、影像;四、響音;五、觸處造色;六、律儀色;七、不律儀色。

    復次,頌曰:

        微和合不離,善惡無自然,

        三相想外無,法處色十二。

    論曰:微和合不離者,謂於大極微能依造色處不相離,餘異處色若和若合亦不相離。善惡無自然者,色非自體有善惡性,隨能發心,假說善惡故。三相想外無者,三相色外無別有色,謂有見有對色、無見有對色、無見無對色。三想所行色外亦無別色,謂色想、有對想、種種別異想。」

[79] 威德定 (術語)同威德三昧。往生十因末曰:「眼識唯緣色塵,依威德定,亦緣法處色。」 FROM:【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80] 勘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四:「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是實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唯是假有。墮法處色亦有二種,謂實有、假有。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若律儀色、不律儀色,皆是假有。」

[81] 勘 《成唯識論》卷第二:「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82] 勘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八:「復次,色事決擇,今當說。頌曰:

        上界無香味,大造隨可得,

        極微無自體,非實有七事。

    論曰:上界無香味者,欲界已上,香味無故。大造隨可得者,四大及所造色隨於聚中現。可得者,即自相有。不可得者,此中即無。極微無自體者,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非實有七事者,謂七種事無有實體:一、表色;二、形色;三、影像;四、響音;五、觸處造色;六、律儀色;七、不律儀色。」

[83] 勘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通明實門。法處色中,如《對法》五種,定自在所生有二種色,謂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即法處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實。何故如此者?非定實用故,如理應思。何謂威德而言是實?如下文,是無漏故,名為威德;聖者法故,名為威德。其此定色得實作事,如實作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見,非實作事,不如實作。

     問曰:無漏色定,見諦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種類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准下文,無分別智增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據體實是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有漏。

    問:然無漏中,三乘皆得無漏,何人得之?於大乘中有威德定,雖有初地、八地,二處皆有其名,依於何地?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

    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識別現變色塵者是。即如入淨土,後得智力故,令本識別變為塵,此是定果,實有也。言心之果故,是定所緣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

    問曰:唯定一數所變之色是實物有。

    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有,故論云「及彼定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釋通疑難也。

    此中,法處唯立三種,故律儀、不律儀色皆假,以依思等而建立故。」

[84] 勘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四:「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繫大種所造。又此定色但是世間,有漏、無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間,由此定色,有戲論行定為因故。又非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如能起化,謂不思惟,但由先時作意所引,離諸闇昧,極善清淨明了現前,當知是定乃能生色;若定力勵數數思惟,假勝解力而得見者,當知不能生起此色。又復此色雖非出世定之所行,然由彼定增上力故,有一能現,當知此事不可思議。」

[85] 勘 《顯揚聖教論》卷第一:「法處所攝色,謂一切時,意所行境。色蘊所攝,無見無對。此復三種,謂律儀色、不律儀色,及三摩地所行境色。律儀色云何?謂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不現行法,建立色性。不律儀色云何?謂不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現行法,建立色性。三摩地所行境色云何?謂由下中上三摩地俱轉相應心、心法故,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是名法處所攝色。

[86] 勘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八:「復次,色事決擇,今當說。頌曰:

        上界無香味,大造隨可得,

        極微無自體,非實有七事。

    論曰:上界無香味者,欲界已上,香味無故。大造隨可得者,四大及所造色隨於聚中現。可得者,即自相有。不可得者,此中即無。極微無自體者,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非實有七事者,謂七種事無有實體:一、表色;二、形色;三、影像;四、響音;五、觸處造色;六、律儀色;七、不律儀色。

    復次,頌曰:

        微和合不離,善惡無自然,

        三相想外無,法處色十二。

    論曰:微和合不離者,謂於大極微能依造色處不相離,餘異處色若和若合亦不相離。善惡無自然者,色非自體有善惡性,隨能發心,假說善惡故。三相想外無者,三相色外無別有色,謂有見有對色、無見有對色、無見無對色。三想所行色外亦無別色,謂色想、有對想、種種別異想。

    法處色十二者,謂法處所攝色略說有十二種相:一、影像相;二、所作成就相;三、無見相;四、無對相;五、非實大種所生相;六、屬心相;七、世間相;八、不可思議相;九、世間三摩地果相;十、出世間三摩地果相;十一、自地下地境界相;十二、諸佛菩薩隨心自在轉變不可思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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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佛正因-真如、佛性、第八識、無漏種諸義辨正出版

《成佛正因》前言

《成佛正因》敘說

《成佛正因》真如不作正因,常法不作因緣義

《成佛正因》無始現行識不作正因義

《成佛正因》真如不生真如,復不自顯義

《成佛正因》五種性習種性義

《成佛正因》理事佛性義

《成佛正因》瓦石色法非佛性義

《成佛正因》執初際、本際義為外道見

《成佛正因》第一義空真如但為一切有情依因,阿賴耶識非迷悟依義

《成佛正因》真如法性體不能生諸相義

《成佛正因》本有性無漏種名為佛性,第八識有漏無漏皆非成佛正因義

《成佛正因》理心非為佛正因義

《成佛正因》真如非心義

《成佛正因》第八識體非諸法正因義

《成佛正因》第八藏識非佛正因,與無漏法相應而生無漏智義

《成佛正因》報身佛建立凝然常有四失義

《成佛正因》受用身非自性身義

《成佛正因》捨離煩惱、所知二障種者說為法身義

《成佛正因》能變第八識不是常住法義

《成佛正因》約所依真如性,故說為常義

《成佛正因》真如與第八識非名性種性,無漏種子殊勝義

《成佛正因》第八阿賴耶識體不得作為菩薩性種性義

《成佛正因》真如界非為性種性,無始法爾行性方名為佛性義

《成佛正因》理性佛性體性常住非展轉相續義

《成佛正因》真如若能生,即是無常義

《成佛正因》一切眾生中同有真如,共一正因者,即是同數論外道義

《成佛正因》無種而能生,違多聖教義

《成佛正因》理心非成佛正因義

《成佛正因》執體空能生一切法,則同於無因論義

《成佛正因》真如能生無漏法,既違緣生義

《成佛正因》真如非生因,生因是無常法義

《成佛正因》真如非種子能生義

《成佛正因》真如作種子,有四過失義

《成佛正因》理性佛性與行性佛性義

《成佛正因》三種如來藏義

《成佛正因》據有種性而說應得因義

《成佛正因》了因、正因、生因辨義

《成佛正因》法身非本無今有、本有今無義

《成佛正因》五種性非本無今有辨義

《成佛正因》無行性人身中有行性佛性辨義

《成佛正因》事佛性,有即本有義

《成佛正因》無漏種不從有漏種生義

《成佛正因》有漏種不能熏習成無漏種義

《成佛正因》有漏熏習位,已有無漏心種子義

《成佛正因》真如及第八識非成佛正因,無漏種方為成佛正因義

《成佛正因》真如非有為法種,真如能生有為法者,違第一無常法為因義

《成佛正因》不定性二乘成佛義

《成佛正因》一闡提與佛性論理性佛性義

《成佛正因》無性有情不成佛義與密意說一闡提無種子義

 

 

 

(圖片說明:日本神奈川縣鎌倉圓覺寺一景。開祖住持為中國南宋僧人 無學祖元法師,1282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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