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研習》-觀染染者品第六(十偈)

觀染染者品第六(十偈)

問說:經中說貪欲、瞋恚、愚癡三毒是為世間根本。貪欲有種種名,初名為愛法、次名為著法、次名為染法、次名為婬欲法、次名為貪欲法,有如是等名字。此是異生有情之煩惱結使,依止眾生而於眾生名為染者,貪欲名之為染法。有染法、染者之故,則有貪欲法。瞋恚、愚癡二法亦是如此,有瞋法則有瞋者、有癡法則有癡者。以此貪欲、瞋恚、愚癡三毒因緣而生起善、惡、無記三業,三業因緣而生起欲、色、無色界三界,所以說有一切法。

回答說:經中雖然說有貪欲、瞋恚、愚癡三毒名字,於中求實有並不可得。這是為什麼?

《中論研習》:佛教般若中觀宗根本心論略釋 龍樹菩薩造 梵志青目釋 台灣 王穆提 研習

 

「若離於染法, 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 應生於染法; 若無有染者, 云何當有染? 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如是。」

倘若先定有染者,則不更需要有染法,染者先已有染法之故。

若是先必定無有染者,亦復不應當生起染法,要當先有染者,然後方能生起染法。

若是先無有染者,則應當無有受染者。染法亦是如此,若是先離於人而定有染法,此則為無因論,云何能得生起?就像是無有木薪之火。

若是先必定無有染法,則應當無有染者,所以偈中說 「若有若無染,染者亦如是。」

問說:倘若染法、染者於先後相對待而生,是事並不可得者。若是一時而生,有什麼過失?

回答說:

「染者及染法, 俱成則不然; 染者染法俱, 則無有相待。」

倘若染法、染者一時而成就,則為不相對待,不因為染者而有染法。

不因為染法而有染者,是二法應當為常法,已無有因而能成之故。

倘若為常法,則有多種過失,無有真實解脫法。

再者,現在應當以一法、異法破除染法、染者。這是為什麼?

「染者染法一, 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異, 異法云何合?」

染法、染者,若能以一法而有合法,若能以異法而有合法,若唯是一法則無有合法,這是為什麼?一法為什麼能夠自合?譬如手指端並不能自觸到指端。

倘若以異法而有合法,此說亦不許。這是為什麼?以異法成就之故。

倘若各自能成就竟,不需要重新有合法,雖然已經為合法而猶有不同。

再者,一法、異法皆不可。這是為什麼?

「若一有合者, 離伴應有合; 若異有合者, 離伴亦應合。」

倘若染法、染者為一法,強說名之為合者,應當離於其他因緣而能有染、染者。

再者,倘若為一法,亦不應當有染、染者二種名,染是法、而染者是人。

倘若人、法為一法,是則為大亂。

倘若染法、染者各自不同而說為合者,則不須具備其他因緣而能有合法。

倘若不同而有合者,雖然染法、染者彼此遙遠而亦應當有合法。

問說:一法不合,可以這樣說;眼見不同法而能有共合。

回答說:

「若異而有合, 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異, 然後說合相。」

若染法、染者先有決定之不同相而後能合者,是則為不合法。這是為什麼?是二相先前已經不同,而後強說為合法。

再者:

「若染及染者, 先各成異相, 既已成異相, 云何而說合?」

若染法、染者先各自分別成就了別相,您現在為什麼強說有合相?

再者:

「異相無有成, 是故汝欲合; 合相竟無成, 而復說異相。」

您之已染法、染者於不同相並不成就之故,再說有合相。於合相之中有過失,染法、染者並不成就。您為成就合相之故,再說有不同相。您自已為了建立決定法,而所說卻為是不定法。

這是為什麼?

「異相不成故, 合相則不成; 於何異相中, 而欲說合相?」

以此中染法、染者為不同相並不成就之故,而於合相亦不成就。您於哪一種異相之中而意欲說有合相?

再者: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諸法亦如是, 非合不合成。」

如染法,恚法、癡法亦是如此。如貪欲、瞋恚、愚癡三毒,一切煩惱、一切法亦是如此。不是先法不是後法、不是合法不是散法等,乃是因緣法所成。

中論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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