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大苦聚滅
如世尊所說義,我已解知,有生故有老死,非緣餘;有生故有老死,乃至無明故有行,非緣餘;有無明故有行,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生滅則老、病、死、憂、悲、惱、苦滅,如是純大苦聚滅。
《瑜伽師地論》卷第十:「問:何因緣故,於緣起黑品教中說名增益?答:一切有支純大苦聚為後果故,又諸有支前前為緣後後所隨故。問:何因緣故,於白品教中說名損減?答:由一切支前前永斷後後減故,又是純大苦聚損減因故。」
《瑜伽師地論》卷第九十七:「云何名為解脫四種外隨煩惱?一者、解脫現法外隨煩惱;二者、解脫後法外隨煩惱;三者、解脫展轉互相違戾所作外隨煩惱;四者、解脫於諸聖諦不能宣說、不能覺悟所作外隨煩惱。
當知此中,諸外道類闕念住故,其念忘失,不正知住,領納諸受或樂或苦,或非苦樂,於樂起染,於苦起恚,於非苦樂發起愚癡,如是名為第一現法外隨煩惱。彼由如是染恚癡故,以受為緣,生後有愛;以愛為緣,發生諸取;有愛、取故,以取為緣,成辦於有;廣說乃至純大苦聚積集增長。如是名為第二後法外隨煩惱。又諸外道薩迦耶見以為根本種種見趣,意各別故,彼此展轉互相違戾,是名第三外隨煩惱。又諸外道遍於一切四聖諦中,尚無有能施設其教,況當覺悟。是故彼於自師宗智雖得增上,而實無知,墮無明趣。是名第四外隨煩惱。住內法者,於是一切皆能解脫。」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二、「由十種相,應知緣起甚深」者,「無常義」有六,「苦義」第七,「空義」第八,「無我義」第九,「依勝義諦,諸法自性雖不可說,而言諸法自性可說」為第十。前九依世俗諦安立差別門,後一勝義諦強施言說門。
一、雖自種力勝,亦待他緣,非自我作故。二、雖他緣力勝,亦待因自種,非梵王等作故。三、雖種及緣生,而種及緣於此生事無作無用,亦無運轉。非如勝論我能造作,以德句中法及非法并業句義助有實用,令果法運轉;亦非如薩婆多有實作用,令果法轉。今無能作,亦無業用,果雖後生,而無實運轉,故雙非之。四、有功能生,非是無因。五、剎那剎那新新生起,非如數論轉變有果。六、然似停住運動相現,非如正量部等一期生滅。
依苦義者,諸有漏法性恒行苦,一味無異相,似有苦有樂等時,實無其樂,無苦間斷等故。
依空義者,因性離於勝論我作者,果性離於數論我受諸苦者,然似不離。
依無我義者,離我體相,空離我用,是二差別。《緣起經》下卷說:「謂於苦諦離實我性,名空;謂於苦諦非我相性,名無我。」《對法》第六說亦同經,所望有差,不相違也。又此空義離作、受我體,無我義法體非我相,亦與彼同。此言「無有我相」者,「無」之言非故。
依勝義諦,緣起自性不可言說,今說緣起,故成第十。
依《對法論》有五甚深,謂因甚深等,與此不同。《緣起》下卷說十五種甚深,初五與《對法》同,後十稍別。如彼經論說。
三、「法住智」是聞慧,「真實智」謂思、修,異生如學而觀深義。或法住智,異生聞慧;真實智,聖者三慧。或法住智,異性身智;真實智,聖者身智,住教等法故,如實義而知故。是二差別。
四、「住」者,以無倒文句說此法性,能詮文句名為法住,故此法住以法性為因,故此法性名為法界。界是因義。或此文及《般若》等經說彼真如名為法住,所詮從教,名為法住。法住體故,要有法性,方為教依,以體為因,以義名界。
五、「生若無者」,謂種子生,識等五支是。「無處無住,生可是有」者,謂現行生。
六、「識於現法中用名色為緣故」者,識於生位,假名色起故,用為緣故。「於後法中用識為緣故」者,當名色生,必依識起。此說當現更互為緣,影顯現在名色依識,當來識起亦依名色。「所以者何」下,故自徵釋更互為緣。
七、「觀黑品,唯至識支」等者,苦、集二諦名為黑品,滅、道兩諦名為白品,還滅品故。「轉」者,更互為緣起義;「還」者,觀心至識,卻還至老死:故名「轉還」。為滅、道觀,故言「還滅」,其觀如九十三及前卷釋。生死流轉,識與名色,更互為緣。「還滅品中,名色非是識還滅因」,不由名色滅,識支亦滅,俱由識滅,名色必滅故。至識不還,更進觀行,乃至無明,無明滅故,行乃隨滅。故四十四智、七十七智,其觀成立。無明已前,無支因故,故亦不說四十八智等。
八、「生者非有故」者,謂非自作、他作。若有自我作、大梵等他作,便有生者故。「緣無作用故」者,謂非俱作。「緣力所生故」者,謂亦非無因生。《對法》云:「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亦不從共生,非不從二生。雖無作用緣,而有功能緣可得故。」非自生,破我作;非他生,破大自在天等不平等因生;非共生,破薩婆多等作用義;非無因生者,破無因論。彼云:「若緣起理非自非他遣雙句者,猶為甚深,況總亡四句,是故緣起最極甚深。」
《中論》云:「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彼解云:自性空故,不自生;緣性空故,非他生;自他空故,不共生。法若有體,可說有因、無因,法性既空,何得說有有因、無因?前三句破有因緣,第四句破無因緣。今者此宗不破因緣功能而生,但破作用自、他等生及無因生,與彼不同。
九、「有支是守養苦芽」者,業有能養故。
十、「有支如膏」者,亦說業有。
十一、「一切有支純大苦聚為後果故」者,謂生、老死名大苦聚。
十二、「前七名有因法,餘五名有因苦」者,能引、所引俱是引因,當生、老死名為有因,七支是彼因法故;生、老死名有因苦,有前因故。愛、取、有三,鄰近此二,相從名苦,有前引因法故。《對法》云:「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熟變名果,故愛、取、有亦立果名。果將熟變,彼方起故,此亦如是。
十三、「三支漏盡所顯」者,謂無明、愛、取是漏法故,斷此盡位,名斷漏所顯。若此三支斷時,餘支緣盡,更不復生,名「緣盡所顯」。唯一受支,名「受盡所顯」。
十四、七十七智中,答文有三:一、總答立智所由;二、別顯諸智所由;後、結成數。
「為顯有因雜染智」者,此為總答。謂觀諸支有其因法,謂如老死以生為因,乃至行支以無明為因,無明更無其因,故成七十七。緣此雜染之所起智,名雜染智。或能緣智即是雜染。
「又復為顯」等者,有四「又」字。初「又」字顯緣現在有二智,謂緣現在生而有老死、非不緣現在生而有老死,現在自身,自己作故。第二「又」字顯緣過去老死有二智,謂緣過去生而有老死、非不緣過去生而有老死,觀於前際,無始來老死皆以生為緣。第三「又」字顯緣未來老死有二智,謂緣未來生而有老死、非不緣未來生而有老死。未來雖未起,容有雜染、還滅義故,今觀雜染,故成二智。此三際中,初智觀果有因,顯其所由;此第二智觀果有因,非不決定,破外妄計,非不平等無因而生。第四「又」字顯觀支所不攝法諸有漏慧遍知義故。即法住智遍知三世緣起教法,名「支不攝」,以為第七智。
前六真實智,合法住一、真實六,故成七智。若依此義,聖者身中亦有法住智,異生身中亦有真實智,皆起七智觀故,餘前十支亦然,故成七十七。
十五、四十四智文有二:初明智;後因釋識緣境,別顯第六意識能作智觀,隨在何界皆能觀察,行相通故。謂老死苦、老死集、老死滅、老死趣滅行,後十一支皆作此觀,成四十四。異生在齊識退還前觀。
「若生色、無色界,除其下地,一切現前,如在欲界」者,此隨順理門,在上二界不起下地一切諸識,如在欲界相似起上意識,一切無遮。長讀文勢,義道亦遠。真實理門,上二界中,除在下地獨有之識,餘三界意識皆得現前,潤生起故。既許二定以上起初禪三識身,亦應許菩薩在色界中起欲界鼻舌識。
三雜染中,第二大段明能對除。「修六現觀」者,如〈決擇分〉、《唯識》第九、《對法》十三、《顯揚》十六、《攝論》及《唯識疏》解體性增減諸門等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