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春秋》(十三) - 從吾人信仰官觀刑法精神與死刑存否

《唯識春秋》(十三)
《唯識春秋》(十三)

從吾人信仰官觀刑法精神與死刑存否     文學博士 忽滑谷快天

 文殊菩薩命令善財童子去採藥。善財童子一看,世界上的草木沒有一樣不能做為藥。就向文殊說:「大地上長的,沒有一種不是藥。」文殊說:「只要採這種藥回來就好了。」善財就採了一枝草回來交給文殊。文殊捻著那枝草說:「這一枝草能殺人,也能救人。」這是在禪家諸錄裡的公案之一。不過可能是從四分律所記載的,印度的名醫耆婆有關醫術修行的故事蛻變而來。耆婆為了醫術的修行,費了七年之後說,看看得叉尸羅國內的草木,沒有一樣不能做為藥用。

 從名醫的眼光看起來,天下的草木沒有一樣不能做為藥用。同樣地,打開信眼看起來,宇宙間沒有一樣是無用的東西。這就是禪家一流的悟道,就是信仰。生物學家從原始生物開始漸漸進步發展到高等動物,逐一追蹤其歷程;從祖先追溯到其祖先,從同胞尋找其同胞,作出全生物的系譜的結果,認為會形成恰如一棵大樹一樣。這棵大樹裡有相當於根的部分,也有相當於樹幹的部分,又有相當於樹枝、樹葉的部分。可是沒有一個部分是不需要的部分。人類的社會也和這個相類似。每個人有機性地交往,分業組成這個社會,所以應該沒有無用的人。不過植物也好、動物也好,有時會產生有病的組織。如果把它放置不管,就有可能損傷到全體的生命。這種時候,只好把有病的組織加以治療、恢復其功能,或把它去除,以免病害擴及到其他部分。除此之外,沒有他法。

 依據我們相信的,所謂的犯罪者是社會上有病的細胞。為要保持社會健全,我們有法律。而犯罪者,是適應這法律的力量變小了的人。犯罪心理學發現了犯人的身心異常的事實,也顯示了有先天性犯罪者的情形。刑法應該當做是為了矯正犯人、使他能夠適應社會生活,或為了把犯人從社會予以隔離、謀求其安全、而設的法律。正如有了雙親之後才有子女,也要先有社會才有個人。出現不孝子女的時候,子女當然有責任,但是雙親也有責任。犯罪者是對社會不孝的子女,所以社會有矯正他、或隔離他的責任。刑法不外乎是上述的社會性制裁。古時候社會性制裁不充分的時代,是由個人的被害者對加害者施以制裁。這就是復仇。復仇是以刑法不能執行時的制裁方式而存在。既有了刑法、且能確實執行的時代,以復仇為刑法的精神,是錯的。今日的刑法也摻入了一點以前的復仇主義,有些「打者被打,殺人者被殺」的味道。凶暴的殺人犯被處以死刑,是否就是這精神的表徵?

 以為殺人者被殺、以此就能夠滿足社會正義、的想法,是固執於認可復仇時代的思想?亦或是拘束於死的方式的誤謬?殺了加害者,也不可能償還被殺者的損害,因為一但失去了的生命是沒辦法恢復。認為死需要以死償還,只是拘束於死的方式而已。事實上,其他方法也可以償還死。例如殺人犯後悔,為了償還其罪行,終身替被害者的家屬做事。這種方式比起讓加害者以死謝罪,還勝過好幾倍呢。這時就算把加害者處以火刑、釘在十字架上,被害者家屬所受的損害還是不能得償。 所以用補償的想法執刑,是完全想錯了。

 懲罰,大家都知道是預防犯罪最有效。可是做為預防犯罪手段的刑罰,其效果是不是太薄弱了一點? 對能夠適應社會制度的常態的人,刑罰可以成為一種警告,可以做為防範犯罪的力量。又對那些被生活所逼迫、臨時起意犯罪,或被激情所驅使、思考力降低而犯罪的人,預防他們犯罪可能有效果。可是對一個犯罪十多起,一生中大半的時間都在牢裡過的人,根本就起不了任何作用。尤其對一個有先天性身心的缺陷、不能順應社會制度的犯人,懲罰根本就是毫無意義。有人認為讓刑罰更形苛刻,就可以減少犯人的數量。但這也不是事實。因為就算是殘酷的處刑,當時間久了之後就會逐漸習慣,不再認為是慘酷。這是古今不變的心理。像死刑這種極刑,看慣了就不再會有任何感覺。這是歷史上可以見到的事實。

 犯罪者是社會的有病組織,所以就要放進稱為監牢的醫院治療。這治療場所和精神醫院同樣地,需要對患者施以嚴格的監視,強制性地要求守規律,在衣食和起居進退都有必要加以限制。但這都因為是愛護患者才需要如此,一方面以治療為目的,另一方面則是以隔離為目的,防範病毒的感染。 犯人的矯正需要是教育性的。因此沒受過教育者需要給予學校教育,無職業者需要施以職業教育,使了解社會道德,涵養宗教性情操會是最重要的。犯人有先天就具有變態身心者,和具有常態身心者的兩種。所以在對待上自然也要有不同的做法。常態的犯人中,有的是因為生活上的理由陷入侵占、詐欺等,也有的是犯了竊盜、傷害、姦淫等。把這樣的犯人和先天性犯人做相同的對待,是非常地不適當。對這些犯人應該訓育性地執行其刑才是。

 關於死刑的存廢,我們主張應該保留死刑。仁愛常常會以「不殺生」的型態出現,但同時也會以「殺生」的型態出現。疾病會引起劇烈痛苦時,病人會陷入不省人事,最後終於死亡。不省人事會讓人不感覺巨痛,死亡則會永久地治癒痛苦。這是大自然的慈愛,是免除病人長時間痛苦的方法。所以不是只有讓你活才算是仁愛,讓你死也是仁愛的辦法。父母不忍心看到子女長期的苦患,希望委託醫師縮短子女的壽命,在慈愛的角度來說,一點都不算是缺少慈愛。另外,殺一人以救百人是仁,或救一人而殺百人是仁?當然是殺一人以救百人才是仁。這是愛以「殺生」的方式出現而已,所以不應該拘泥於形式。犯罪者也是社會養出來的子女,所以如果在生活上不能獨立,就需要有能夠養活自己的準備。常常有些犯人因為無法自己維持生活,就喜歡進入監牢。這種犯人一定曾經犯過十多次前科,是個終究無法矯正的人。

 有先天性身心缺陷的人,連續做凶暴的行為、總沒有改善可能的人,應該把他處以死刑,才是對他本人、對社會都是適當的處置。對他本人是早些讓他脫離痛苦的牢獄生活,對社會則是免除許多的損害。犯人常常會對社會給予兩重、三重的損害。第一是他的行為會直接給社會損害,第二是捕捉他、懲罰他需要費用,第三則是會把犯罪的疾病傳染給社會。

 死刑對他本人是讓他早日脫離無意義的生活、進入寂滅,對社會是免除二重、三重的損害。應該處以死刑程度的犯人,為了在他死亡後不使留下子孫,還需要採取相當的處置。因為他的子孫一定有遺傳犯罪性疾患的顧慮的緣故。

 死刑應該適用在重大犯人身上,這是當然的事,但最好是限制在有先天性身心缺陷、終究沒有矯正希望的人上面。反過來,縱使犯人的行為很凶暴,但如果是常態的人就有改正的可能性,因此死刑是不適當。強於惡的人在善方面也會很強,所以有人在改過之後還成為足以彌補過去罪孽的大善人。如果把這種人處以死刑,誠然就像是捨棄毒藥一樣,會永遠失去日後把他利用做良藥的機會。像把政治犯處以死刑,是很不妥當的。他們不是變態人物,有改善的可能性。在德川幕府的統治下有過許多勤王派的政治犯被殺,實在是非常可惜。假使讓他們存活下來,一定會為國家做了很多事情的。不要忘了明治維新的元勳,他們都是當時的政治犯呢。像元祿的47義士也是該時代的犯人,最後被命令切腹自盡了。但假使讓他們活下來,必定都會是有用的人才,對幕府也很有幫助的。

 明治維新以後也出現了很多重大犯人,也有對皇室叛變的人,更有殺害總理大臣的人。而對這些人採取與先天性變態者同樣的處置,是不適當的。也就是希望能夠根據犯人的本質如何,再來左右刑的適用。法官既然也是人,總也免不了有錯誤的時候。在執行了死刑之後才發現是錯誤的判決,也來不及了。因此在執行死刑之前,希望先由專家審查是否為先天性變態者,參考一下其結果。對515事件的軍人求刑死刑時,我們都很震驚、慨嘆。幸好最後的判決不是死刑,才讓我們放下了心。這些軍人由於一時思想的偏移才犯下了大罪,但在悔悟之後都有可以成為了不起的軍人、替國家效勞的素質。殺總理大臣、或企圖殺戮財界人士的人們,在從一時的理想興奮甦醒之後,也會自己覺察其不是之處。不論是軍人與否,要執行死刑一定要深切調查犯人的情形再做決定。否則就會留下玉石俱焚的悔恨。

 如果是共產黨員,以革命為目的,並有危及國體的行動時,就需要處以嚴罰。不過倒是不贊成取其性命。理由是,如果他們有朝一日翻然悔改時,也有可能成為有用之材。也可能有人會說,關於對皇室叛變或暗殺總理大臣的人,如果不把這些重大犯人處以死刑的話,以後這類犯人會一直增加,難於處置吧。可是這種犯人大部分都是盲從囂囂不停的政論、或被激烈的思潮衝昏了頭、或被某個黑幕唆使才犯罪,本來就打算會死,所以死刑也嚇不了他們。要減少這種犯人的方法,只有讓輿論直接指責那些行動,用穩健的思想引導社會,豎立沉厚沖和的風氣才有可能。

 有人也許會認為,信仰佛教的我們主張死刑的存在,是很矛盾。古時候的仁君有廢止死刑的例子,今天也有許多國家廢掉了死刑。但是古時候人口很少、社會組織也很簡單的時代,和今天這種人口過多、非常複雜的時代是不能同日而論。又說是廢止了死刑、文化才進步,還有死刑是野蠻、的說法,也不很恰當。說起死刑,就會聯想到野蠻時代的釘十字架、火刑、斬頭等殘酷的做法,但我們所謂的死刑並不用那種野蠻的方法。科學的進步會教人如何不呈現流血的慘狀,像睡覺一樣靜靜地奪取人的性命。要過那種既痛苦又無意義,而又絕望的長期生活,不如在一瞬間就墜入深沉的睡眠、進入寂滅,對犯人來說也是比較幸福。說到死就只會想到可怕、可憐、可悲,那是絕頂的愚笨。人生除不去死亡,人都會經由某種形式死,就此進行人生的新陳代謝。世間有人會自殺,其大部分都會把慘澹的屍體橫陳在那裡。科學化的執行死刑比起這些自殺,還更安靜得多呢。世間還有人們因為嚴重的疾病而悶死。被處以死刑的犯人可以比這些病人更輕鬆地睡過去。那麼,留存死刑是野蠻、的批評,一點都不是事實。執行死刑,是期待對犯人、對社會都會帶來幸福的做法,是以佛的慈悲心為本。

 我們反對,不管犯人的先天性要素如何,只要是重罪的犯人都可以適用死刑、的想法。並且,想藉著死刑來改善世道人心的做法,我們認為也會歸於徒勞。我好像記得大涅盤經的第三十一卷寫著,殺害一隻螞蟻也算是犯了殺生之罪,而殺死一闡堤就不算是殺生罪。殺死螞蟻那麼小的虫,如果是無益的殺生就算是罪過,必須要避免。可是一闡堤,也就是沒有信根、過著無意義又有害生活的人,把他殺了也不算是罪過。這說法也許太過極端了一些,但也有這樣的議論。

 我們不認為有廢止死刑的必要。死刑應該存留下來,只是改善其適用方法就是。向來對重大犯人是不問其先天性要素如何,就無差別地適用了死刑。但是我們希望改變一下適用方法,只限定在有先天性身心上的缺陷,累犯十多起,把一生中的大部分時間都在監牢裡生活,終究沒有改善希望的犯罪者,才去適用死刑。而對具有常態身心的人,縱使他是重大犯罪者,只要其心境有可能轉化的,就不要適用死刑。我們希望有關方面以此方針,來改正刑法。

 

忽滑谷快天

◇文學博士,駒澤大學長 ◇東京市駒澤大學內 ◇慶應三年生於東京府 ◇ 明治二十六年慶應大學文學科畢業,曹洞宗、慶應、同志社各大學講師,因其他宗令漫遊歐美。通英文,英譯的佛教書極多。有:「和讚類數種」、「佛遺教經」、「曹洞教會修證義」、「怪傑穆罕默德」、「禪學批判論」、「宇宙美觀」、「禪學新論」、「禪學講話」、「曹洞宗宗意私見」、「禪之妙味」、「達摩與陽明」、「禪之四大信條」、「禪學思想史(上下二卷)」、「朝鮮禪教史」等的著書。─(編者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