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著: 台灣 王穆提
問1:《成唯識論》的論名中,「成」與「唯識」分別代表什麼意義?
答:根據《成唯識論》解釋,「成」乃能成之稱,以成立為功;「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詳細來說,安教立理名之曰「成」。「唯」謂簡別,遮無外境,簡去境、持取心;「識」謂能了,詮有內心,詮辨作用。「唯識」二字意在遮除心外實境,表顯一切皆是不離內心。
問2:佛陀的教法為何有「三時」之分?這三時的教法內容分別為何?
答:《成唯識論》指出,如來設教是「隨機所宜。機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時亦異」。
第一時(有教):大悲尊初成佛已,於仙人鹿苑轉四諦輪,說《阿笈摩》(阿含經),「除我有執,令小根等漸登聖位」,但此時眾生仍對諸法迷執實有。
第二時(空教):世尊為除彼法有執,次於鷲嶺說諸法空,所謂《摩訶般若經》等,令中根品捨小趣大。但眾生聞後,便撥無二諦,性、相皆空。
第三時(中道教):如來為除此空、有執,演了義教《解深密》等,「會說一切法唯有識等。心外法無,破初有執,非無內識,遣執皆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
問3:《唯識三十頌》的本頌作者是誰?後來為此頌作釋的「十大論師」包含哪些人?
答:《三十》本頌為天親菩薩(世親菩薩)所造。 釋此本頌的有十位論師,《成唯識論》列舉為:一、達磨波羅(唐言護法);二、寠拏末底(唐言德慧);三、悉恥羅末底(唐言安慧);四、畔徒室利(唐言親勝);五、難陀(唐言歡喜);六、戍陀戰達羅(唐言淨月);七、質呾羅婆拏(唐言火辨);八、毘世沙蜜多羅(唐言勝友);九、辰那弗多羅(唐言勝子);十、若那戰達羅(唐言智月)。(後由玄奘法師糅合十家之釋為一部《成唯識論》)。
問4:論端歸敬頌中提到「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其中的「滿清淨者」與「分清淨者」分別指誰?
答:
滿清淨者:指的是如來(佛)。《成唯識論》解釋為:「此即如來智周德圓,窮真如性,故稱為『滿』;澂鑒無垢,二障都盡,說名『清淨』」。
分清淨者:指的是諸菩薩。《成唯識論》解釋為:「『分』謂少分,『淨』者同前,即諸菩薩分證唯識真如自性,覺未圓明,名『分淨者』」。欲顯師、弟悟證不同,故於唯識說滿、分淨。
問5:世間與聖教所說的「我」與「法」是真實存在的嗎?其定義為何?
答:根據三十頌本頌「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世間與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
我的定義:「我謂主宰」,「主」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宰」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
法的定義:「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
問6:為對治二空迷謬而生正解,其目的在於斷除哪「二重障」?又能獲得哪「二勝果」?
答:生解是為斷二重障,得二勝果:
斷二重障:1. 煩惱障(由我執生,障大涅槃,流轉生死);2. 所知障(由法執生,障大菩提,不悟大覺)。
得二勝果:1. 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大涅槃);2. 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正覺)。
問7:本頌言「此能變唯三」,是哪三種能變識?
答:《成唯識論》解釋三能變識為:
異熟識(即第八識阿賴耶識):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或是異類而熟。
思量識(即第七識末那識):「思」謂思慮,「量」謂量度,因其「恒、審思量」故。
了別境識(即前六識):了別別境及麤顯境,其「了境相麤故」。
問8:大乘唯識學對於心、心所法的結構,有哪幾種「分」的說法?
答:《成唯識論》中提到了四種說法:
一分說:如安慧菩薩,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
二分說:如難陀論師,立相分、見分。
三分說:如陳那菩薩,立相分、見分、自證分(即所量、能量、量果別故)。
四分說:如護法菩薩,於三分外復有第四「證自證分」。若無第四分,則第三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緣、能緣,無無窮過。
問9:外道與小乘對於「極微」(物質的最小單位)有何錯誤認知?大乘如何破斥?
答:順世外道與勝論、經部等小乘執著有實體、常住的極微能生麤色。 大乘破斥:極微若「有方分」(有體積方位),便可分析,定非實有(如軍林等);極微若「無方分」,則如非色(如心、心所),不能共聚生麤果色,亦無和合承光發影之理。大乘正義認為,佛說極微是「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並非諸色之外實有極微體。
問10:護法等論師認為造作《成唯識論》的目的為何?是為了破除哪些迷謬的執著?
答:《成唯識論》指出,護法等論師是為破除四種迷謬而造論。原文引述:「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這四種分別是:
執著外境和內識一樣都不是「無」(如薩婆多部/說一切有部)。
執著內識和外境一樣都是「無」(如清辨等空宗)。
執著八識的作用雖然不同,但體性是同一個(如一意識師)。
執著離開心王之外,沒有獨立的心所法(如經部、覺天等)。
問11:外道所執著的「實我」略有哪三種類型?
答:根據原文記載:「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縮小)、舒(擴大)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起作用)故。」 分別為:數論與勝論計執的「常且周遍」;無慚外道(尼乾子)計執的「隨身大小卷舒」;獸主與遍出外道計執的「至細如極微」。
問12:大乘唯識學如何破斥上述三種外道所執的「實我」?
答:大乘依據邏輯比量進行破斥,原文如下:
針對「體常、周遍」破斥:「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針對「隨身卷舒」破斥:「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槖籥風,應非常住,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
針對「至細如極微」破斥:「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因為〕諸有往來,〔則〕非常、一故。」
問13:小乘(餘乘)所執的「我」有哪三種?大乘如何破斥?
答:小乘執我分為三種,原文載:「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大乘的破斥如下:
破「即蘊我」:「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破「離蘊我」:「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業〕、受〔果〕故。」
破「非即非離蘊」(犢子部等計):「〔最〕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我〕依蘊立,〔又是〕非即、離蘊,〔則〕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
問14:數論派(僧佉)所主張的「法」為何?大乘如何破斥其「大等諸法」為現量實有?
答:數論派主張有二十五諦。原文:「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大乘破斥其既是多法合成,便非實有。原文:「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薩埵等三〕,〔並〕非三合成。」
問15:勝論派(吠世史迦)主張的「實等句義」為何?大乘如何破斥?
答:勝論派主張有六句義(實、德、業、同、異、和合),且多為現量實有。原文:「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大乘將其分為常與無常來破斥,原文:「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問16:對於小乘主張的「身表業」與「語表業」,大乘唯識學如何破斥其為心外的實有實法?
答:大乘認為表業並非心外的真實色法或聲音,而是內識的變現:
破身表業:薩婆多部主張身表是「形色」,正量部主張是「動」。原文破斥:「若言〔身表業〕是形〔色〕,便非實有,可分析故...若言〔身表業〕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大乘正義為:「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破語表業:原文破斥:「語表〔業〕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故」。大乘正義為:「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問17:大乘對於小乘主張的「無表色」(無作戒等)的看法為何?它是實有的色法嗎?
答:大乘認為無表色亦非實有,而是依「思心所」假立的。原文:「表〔色〕既實無,無表〔色〕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色〕,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之〕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問18:小乘所執的「不相應行法」(如得、非得、眾同分、命根、四相等)為何大乘認為非實有?以「命根」為例說明。
答:大乘總破不相應行法原文:「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有〕體相可得;〔也〕非異〔離〕色、心及諸心所〔有〕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以「命根」為例,大乘認為並沒有一個離開識體而獨立存在的實體命根。原文破斥:「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大乘正義認為,命根只是第八識種子的功能假立:「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問19:對於「無為法」,外道小乘與大乘的見解有何不同?大乘所說的「真如」又是什麼?
答:外道與小乘執著無為法是離開色、心等決定實有的。大乘破斥原文:「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有〕無為性。」 大乘認為無為法略有二種:
依識變假施設有:原文:「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依法性假施設有:原文:「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大乘強調,「真如」這個詞本身也是假施設的名字,原文:「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虛、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問20:本頌如何標示第八識(阿賴耶識)的「三相」?這三相分別代表什麼意義?
答:本頌以「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三句來標示第八識的三相。《成唯識論》解釋如下:
自相(阿賴耶識):「阿賴耶」梵語意為「藏」,具備「能藏、所藏、執藏」三義。它是諸法的根本,此識自相最為周悉。
果相(異熟):此識是過去善、惡業所引生的「真異熟果」。《成唯識論》言:「謂有漏善及不善業,異熟果故。」此相彰顯了第八識作為酬答過去業力的總報體。
因相(一切種):此識能執持一切法的「種子」令不失壞。《成唯識論》言:「謂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此相彰顯了第八識作為引生未來萬法之因的功能。
問21:唯識學中的「種子」究竟是什麼?《成唯識論》中給出的定義為何?
答:種子並非實體的顆粒,而是一種潛在的功能。 原文定義:「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疏文解釋:種子就是潛藏在第八本識(阿賴耶識)之中,具備能夠「親自引生自身現行果法」的特殊功能(勢力),這種潛在的功能差別,就假名為「種子」。
問22:一個法若要成為「種子」,必須具備哪「六義」?
答:依據《成唯識論》,成其為種子必須具備六個條件,缺一不可:
剎那滅:原文「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種子必須是有為生滅法,不能是常住不變的無為法,有生滅變化方能生果。)
果俱有:原文「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州同處,不相違背,方成種子。」(種子生起現行果法時,因與果是同時同處存在的。)
恒隨轉:原文「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種子在第八識中必須穩定地相續不斷,直到成佛對治位才斷盡,像前七識會間斷就不能持種。)
性決定:原文「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善種生善果,惡種生惡果,因果的體性決定,絕對不會雜亂。)
待眾緣:原文「謂此要待自眾緣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種子雖有生果功能,但不能單獨生果,必須等待其他增上緣、所緣緣等眾緣和合才能引發。)
引自果:原文「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色法種子只能生色法,心法種子只能生心法,各別引生自類之果。)
問23:關於種子的來源,《成唯識論》中記載了哪三種不同學派的觀點?護法菩薩的「正義」為何?
答:《成唯識論》中列舉了三大觀點:
護月論師等(本有說):主張「諸法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可增長」。認為一切種子都是無始以來法爾本具的。
難陀論師等(新熏說):主張「種子皆熏故生」。認為種子全都是後天經由現行法熏習第八識而新產生的。
護法論師等(合生說/唯識正義):護法折衷並圓融兩者,主張「諸法種子各有二類:一者本有...二者始起(新熏)」。也就是說,種子既有先天本具的(本有),也有後天經驗熏習而成的(新熏),這兩類種子共同作用,才完全符合聖教與正理。
問24:何謂「熏習」?第八識要成為「所熏」(被熏習的對象),必須具備哪四個條件(所熏四義)?
答:「熏」是擊發義,「習」是數數義,猶如香氣熏染衣物。作為能接受熏染的「所熏」載體(即第八識),須具備四義:
堅住性:原文「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必須如第八識般長時不間斷,才能保任種子。前七識有間斷,故非所熏。)
無記性:原文「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詰習,乃是所熏。」(必須是極度中庸的「無覆無記性」,不偏善也不偏惡,才能毫無排斥地容納善惡一切法的熏習。)
可熏性:原文「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自體必須虛疏、有造作的空間。若是像真如無為法那樣堅密常住,便無法受熏。)
與能熏共和合性:原文「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所熏與能熏必須在同一個有情身中,同時同處發生作用。)
問25:前七識等要成為「能熏」(去熏染第八識的能動者),必須具備哪四個條件(能熏四義)?
答:作為主動熏習的「能熏」法(主要指前七識及其相應心所),須具備四義:
有生滅:原文「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必須是有為生滅法,才有造作的勢用。無為法無生滅,故不能熏。)
有勝用:原文「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氣,乃是能熏。」(必須具備強盛的作用,包含「能緣勢用」與「善惡勢用」。第八識本身作用微弱,故非能熏。)
有增減:原文「若有勝用,可增可減,攝植習氣,乃是能熏。」(其勢用必須有高低強弱的變化,如佛果位的法已圓滿無增減,就不再是能熏。)
與所熏和合而轉:原文「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能熏與所熏必須和合俱轉,他人的前七識不能熏習自己的第八識。)
問26:唯識學中將「能變」分為「因能變」與「果能變」,其意義有何不同?
答:
因能變:指第八識中的「等流習氣」與「異熟習氣」兩種種子。等流習氣是由七識中善、惡、無記三性熏習而生長;異熟習氣是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習而生長。這側重於「種子轉變生果」的因緣作用。
果能變:指由前述等流、異熟二種習氣(種子)之力,引生出八識現行的種種相狀(見分、相分等)。簡言之,因能變是種子層面的潛在勢力,果能變是種子起現行後的變現作用。
問27:第八識(阿賴耶識)的體相,在有情的不同修證階段,有哪「三位」與不同的名稱?
答:根據《成唯識論》,此識體總有三位:
我愛執藏現行位(名阿賴耶識):從無始以來,至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及一切異生,此識被第七識執為自內我,故名「阿賴耶」(執藏)。
善惡業果位(名毘播迦 / 異熟識):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及二乘無餘依涅槃位,作為過去善惡業所招感的總報體,名「異熟識」。
相續執持位(名阿陀那識):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情位,能執持諸法種子及有根身令不失壞,名「阿陀那」(執持)。
問28:第八識的「行相」與「所緣」分別是什麼?
答:頌文言「不可知執受、處、了」。
行相(了):「了謂了別,即是行相」。指第八識的見分對於自所緣境,具有微細的了別作用(其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
所緣(執受、處):第八識的相分境分為兩類:
處: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住的物理環境(外境)。
執受:包含「諸種子」與「有根身」(五色根及根依處)。這兩者被第八識攝為自體,同安危共存,故名執受(內境)。
問29:第八識是如何變現出外在的「器世間」(處)的?眾生各自變現的世界會互相衝突嗎?
答:外在的器世間,是由第八異熟識中「共相種子」成熟之力,變現出似色等的大種及所造色。《成唯識論》解釋,雖然每個有情各自變現出自己的器世間,但因為眾生共業的相貌相似,所以處所沒有差異。論中妙喻為「如眾燈明各遍似一」——如同多盞燈在同一室內發光,光光相涉,遍滿虛空而互不障礙。
問30:唯識學極成正義的「四分」是哪四分?它們如何互相證知以避免無窮推演的過失?
答:護法菩薩等依《厚嚴經》等確立心、心所法有四分:
相分(外):似所緣相,即被認識的客觀對象。
見分(外):似能緣相,能緣慮相分,或成量、或非量。
自證分(內):能緣(證知)第二見分。
證自證分(內):能緣(證知)第三自證分。
互證關係:第三「自證分」與第四「證自證分」能互相緣慮證知(皆是現量攝)。因為四分合成具備了所緣與能緣,且能互相證知,因此不需要再建立第五分,沒有「無窮」的過失,成就了「唯識無境」的道理。
問31:與第八識恒常相應的「觸」心所,其體性與作用為何?
答:
體性:「觸謂三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即根、境、識三者和合時產生的變異,能令心與心所接觸、對應境界。
作用:「受、想、思等所依為業」。觸心所能作為後續的受(領納)、想(取像)、思(造作)等心所生起的依止基礎。
問32:大乘唯識學對於「所緣緣」(Object Condition)的嚴格定義為何?必須具備哪兩個條件?
答:大乘唯識共許的「所緣緣」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要有「實體」能引生識,第二必須在識上變現出「似境之相」。
原文與疏文解釋:「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疏文進一步說明:「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也就是說,單單能生識(如眼根)不能稱為所緣;必須是心識託之而變現出影像(帶彼相),方成所緣緣。
問33:小乘正量部與經部對於五識的「所緣」有何錯誤觀點?大乘如何破斥?
答:
破正量部:正量部認為只要「能生識」即是所緣緣,不須在識上有似境之相。大乘破斥原文:「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若只要能生識就是所緣緣,那麼因緣、等無間緣、增上緣等(如種子、眼根)也應該成為眼識的所緣了,這顯然荒謬。
破經部(經量部):經部主張極微是實有,但五識不能緣極微,而是緣極微「和合」的麤相(如瓶等),而和合相是假有。大乘破斥原文:「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大乘指出,和合相既是假法、無實自體,就不能發生五識,猶如虛妄的「第二月」不能成為生識的所緣緣。
問34:新、舊薩婆多部(一切有部)對「極微如何成為五識所緣」的觀點有何不同?大乘如何破斥新薩婆多部的「和集相資」說?
答:
舊薩婆多(毘婆沙師):主張極微「和合」位能為五識所緣。大乘破斥其和合時與不合時極微體相無異,不合時既非五識境,和合時亦應非五識境。
新薩婆多(眾賢論師等):主張極微「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認為極微相近聚在一起(和集)時,會互相資助產生麤相,以此麤相為五識所緣。
大乘破斥新說:大乘提出多種比量破斥,如「二位無差難」、「微相失本難」、「量等相齊難」等。原文:「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意即若憑極微相資,則相同極微數量組成的瓶與甌,緣它們的心識應該沒有分別;且極微相資若變成麤相,就會失去極微原本「圓細」的本相,故其理不成。最終大乘結論:「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問35:為何唯識學主張心、心所法必須具備「相分」與「見分」(二分)?若無此二分有何過失?
答:大乘主張心王與心所生起時,必定變現出「似所緣相(相分)」與「似能緣相(見分)」。
若無二分,則無法解釋認識的作用。原文破斥無所緣相(如正量部等):「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若無相分,心識將無法確認自所緣的境界,會導致緣此境時也能緣一切境的雜亂過失。
原文破斥無能緣相(如清辨等空宗):「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若無見分,心便如虛空般沒有能緣慮的作用。故經言:「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問36:關於心、心所法的「四分」,為何必須在見、相二分之外,建立第三「自證分」與第四「證自證分」?
答:大乘護法菩薩依理推徵,建立四分:
須建立第三自證分的理由:必須有量果與能作證者。原文:「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疏文解釋,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便無所依事。且見分是能量(如尺),必須有第三自證分作為「量果」(如知道量測結果的智),否則「能量無果,量境何益?」
須建立第四證自證分的理由:第三自證分也需要被證知。原文:「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見分向外緣境,有時會產生錯誤(非量),而證知內在自體必須是絕對正確的「現量」。因此,見分不能作為第三自證分的果,必須別立皆是現量攝的第四「證自證分」來緣第三分。第三與第四分能互緣,故不須立第五分,無無窮之過。
問37:外道與小乘認為「名、句、文身」是離開音聲而有實體的,大乘如何破斥?其真實的依止為何?
答:聲論師等執著有離開語聲的實體能詮「名句文身」。
大乘破斥:原文:「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又言:「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若名句文異於聲音,就如同色法一樣不能詮表意義;既然語聲本身有音韻屈曲就能詮表,何必在聲音之外別執實有的名等?
大乘正義:名句文是依音聲的分位假立的(不相應行法)。原文:「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名句文與聲音「非即非離」,如《疏》言:「假實異故,非即是聲...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
問38:「身語表業」與「無表色」在唯識學中究竟是如何建立的?它們是實有的色法嗎?
答:大乘認為表業與無表色皆非實有色法,而是依「思心所」假立。
身語表業:外道小乘執著身表是「形」或「動」,語表是實有聲性。大乘破斥後申明正義:「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語表亦是識變似聲,生滅相續假名。兩者真實業體皆是「動發勝思」。
無表色:大乘認為無表色更非實有。原文:「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散無表(別解脫戒)是依發動身語的「善惡思種子」防非止惡的功能增長位而假立;定道無表則是依定中「現行思」假立。
問39:關於外在的「器世間」究竟是「誰的異熟識所變現」,論中記載了哪三種不同觀點(三師說)?
答:《成唯識論》中針對誰變現器世間,記載了三種觀點:
第一師(月藏等):主張「一切有情」共變。依《立世經》所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第二師(難陀等):主張唯有「現居及當生者」變現此界。認為若一切有情共變,諸佛菩薩應實變此雜穢土(不合常理),且聖者已生無色界必不下生,預變此土毫無用處。
第三師(護法等大乘正義):主張「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認為若僅現居及當生者變,當器世界將壞、初成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是誰的識在變現此界?因此正義認為,所變的外土本是為了色身的依持與受用,只要對此身有依持受用的可能性,異熟識便會變現。
問40:第八異熟識的內境「執受」包含哪兩種?為何稱之為執受?
答:第八識的內境「執受」包含兩種:
諸種子: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漏法種)。
有根身:謂諸色根及根依處。 這兩者皆是識所「執受」的,因為第八識將它們「攝為自體,同安危故」。識將其攝持為自身的體分,與它們同安危共存,並能生起覺受,因此名為執受。
問41:唯識學中對「心、心所法」的結構有「一分」到「四分」的不同主張,這些分別是哪些論師的觀點?其立論的核心理由為何?
答:根據《成唯識論》對四分的廣泛解析:
一分說(安慧菩薩等):主張唯有「自證分」(識自體)。認為見、相二分皆是遍計所執的虛妄法,若約勝義,心體唯有一分。
二分說(難陀等師):主張有「相分、見分」。若無所緣相,則不能緣自所緣境(如虛空無相則不能成境);若無能緣相,則心如虛空不能緣慮。
三分說(陳那菩薩等):主張有「相分、見分、自證分」。認為相、見二分必有「所依體」(即自證分),且所量(相分)、能量(見分)必須有「量果」(即自證分)。
四分說(護法菩薩正義):主張有「四分」(於前三分加第四『證自證分』)。若無第四分,則第三自證分(作為能量時)便無「量果」來證知它;且見分有時是非量,不能作為證知自證分的果,故必須有絕對是現量的「證自證分」。四分互相證知,不須立第五分,故無無窮之過。
問42:本頌文「不可知執受、處、了」中的「了」代表什麼意義?
答:頌文中的「了」謂了別,即是第八識的「行相」(見分)。因為識的自體分,是以「了別」為其行相的。識以能了別境界的見分行相,來顯現並完成自體的功能。
問43:與第八識恒常相應的「觸」心所,其體性與作用為何?
答:在《成唯識論》的最後部分(解第六義心所相應門)解釋了「觸」心所:
體性:「觸謂三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即根、境、識三者和合時,產生能令心與心所接觸境界的變異作用。
作用:「受、想、思等所依為業」。觸心所能作為後續的受(領納)、想(取像)、思(造作)等心所生起的依止基礎。
問44:在唯識「三能變」中,什麼是「第二能變」?它的名稱與核心特徵是什麼?
答:第二能變即是第七識(末那識)。
頌文言:「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依彼轉緣彼,思量為性相」。
「末那」(Manas)是梵語,譯為「意」,其核心特徵在於「恒審思量」。前六識雖然也有思量(審而不恒),第八識有相續(恒而不審),但唯獨第七識既「恒」(無始以來相續不斷)又「審」(深細計度),故特別突出「思量」作為它的體性與行相。
問45:第七末那識的「所依」與「所緣」分別是什麼?它到底在執著什麼?
答:
所依(依彼轉):第七識必須依止第八識(阿賴耶識)才能生起與轉動。第八識是它的根本依(俱有依)。
所緣(緣彼):第七識同樣以第八識為所緣境。具體而言,第七識的見分,恒常緣取第八識的見分,並且將其虛妄地「計度執著為實我、實法」。這就是眾生無始以來「俱生我執」的根本來源。
問46:與第七末那識恒常相應的「四煩惱」是哪四個?它們是如何產生作用的?
答:頌文言:「四煩惱常俱,謂我痴、我見,并我慢、我愛,及餘觸等俱。」第七識恒與四種根本煩惱相應:
我痴(無明):愚昧於無我之理,迷闇了諸法的真實相狀。
我見(妄執):在非我(第八識)的法上,虛妄地妄計、執著有一個真實的「我」。
我慢(倨傲):因為執著有「我」,便產生恃己凌他、高舉內心的傲慢。
我愛(貪著):對於所執著的這個「我」產生深深的耽著與愛戀。 這四者互為因果,無明(痴)為先,產生我見,進而引發我慢與我愛,令眾生深陷生死輪迴。
問47:為什麼第七末那識的道德屬性被判定為「有覆無記」?
答:頌文言:「有覆無記攝」。
有覆:這四種煩惱及第七識的染污心所,能夠「隱蔽、覆蓋」真如實相的清淨本性,並且能障礙聖道的生起。
無記:它的性質雖然是染污的,但行相極為微細,且是任運生起(不是刻意造作的強烈善惡),因此其勢力不足以招感未來明顯的苦樂異熟果報(不能記別為絕對的善或惡),故稱「無記」。
問48:第七末那識既然是「恒審思量」,那它在什麼情況下才會中斷(伏斷)?
答:頌文言:「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第七識的染污部分(執我)在以下三種情況會暫時伏起或永斷:
阿羅漢位:二乘無學果(阿羅漢、辟支佛)以及八地以上的菩薩,已經永遠斷除了煩惱障,此時第七識的「我執」永遠不再生起。
滅盡定位:聖者進入滅盡定(滅受想定)時,前六識及第七識的染污心所皆被抑制而不起現行。
出世道位:指菩薩在「見道」與「修道」中,當「無漏的根本智與後得智」現前,正觀二空真如(我空、法空)時,與真如相違的第七識我執便被暫伏而無法現起。
問49:除了四煩惱,還有哪些心所法會與第七末那識相應(餘觸等俱)?
答:除了前述的四根本煩惱,第七識還與其他幾類心所相應:
五遍行:觸、作意、受、想、思(這五個是任何心識生起都必備的)。
八大隨煩惱: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這些是隨逐根本煩惱而起的微細染污)。
在「受」心所中,第七識唯獨與「捨受」相應,因為第七識的行相極為平靜、微細且恒常一類,沒有強烈的苦樂波動。
問50:唯識學中提到「此三皆名能變識」,其中「能變」分為哪兩種?它們的定義為何?
答:根據《成唯識論》,能變分為「因能變」與「果能變」兩種。
引文:「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無始時來〕由七識中善、惡、無記〔三性〕熏〔習〕令〔等流習氣〕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異熟習氣〕生長。」(疏文解釋: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果故。)
引文:「二、果能變,謂前〔等流、異熟〕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疏文解釋: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