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九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安惠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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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安惠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
 
答: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餘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不說。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五、八既無計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
 
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
 
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
 
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為正解。
 
前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麤高,五、八即無,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爽?
 
雖《攝論》約麤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
 
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
 
後難之云︰
 
執我、法者,必是慧故,
 
非五、八識恒與惠俱,寧容有執?
 
前師云︰若計度惠麤,五、八無,細者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