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比丘、舉罪比丘
爾時,舍利弗告諸比丘:「若諸比丘諍起相言,有犯罪比丘、舉罪比丘。彼若不依正思惟自省察者,當知彼比丘長夜強梁,諍訟轉增,共相違反,結恨彌深,於所起之罪,不能以正法、律止令休息。若比丘有此已起諍訟,若犯罪比丘、若舉罪比丘!俱依正思惟自省察尅責,當知彼比丘不長夜強梁,共相違反,結恨轉增,於所起之罪,能以法、律止令休息。
「云何比丘正思惟自省察?比丘應如是思惟:『我不是、不類、不應作罪,令彼見我;若我不為此罪,彼則不見,以彼見我罪,不喜嫌責,故舉之耳。餘比丘聞者,亦當嫌責,是故長夜諍訟,強梁轉增,諍訟相言,於所起之罪,不能以正法、律止令休息,我今自知,如己輸稅。』是名比丘於所起罪能自觀察。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七:「覆者,於所作罪,他正舉時,癡之一分,隱藏為體,悔不安住所依為業。
此覆行相,恆覆諸罪,故《唯識》言:「於所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今言他舉方行隱藏,以行增時顯自性故,於作罪者顯所覆境。他發舉罪,名他舉時,此顯時位。隱藏者,是行相。
法爾覆藏所作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此釋前業。覆藏罪者,或近或遠,法爾憂悔,故不安穩。有義:此覆唯是癡分,此論說故,又不懼當苦方覆自罪故。有義:貪、癡一分為性,恐失名利,覆自罪故;論據麤顯,唯為癡分,如說掉舉,貪分亦爾。」
《瑜伽師地論》卷第二十:「又善說法毗柰耶中,諸出家者所受尸羅,略捨二事之所顯現:一者、棄捨父母妻子、奴婢僕使、朋友眷屬、財穀珍寶等所顯;二者、棄捨歌舞倡伎、笑戲歡娛、遊從掉逸、親愛聚會種種世事之所顯現。又彼安住尸羅律儀,不由犯戒私自懇責,亦不為彼同梵行者以法呵擯,有犯尸羅,而不輕舉。若於尸羅有所缺犯,由此因緣,便自懇責;若同梵行以法呵擯,即便如法,而自悔除。於能舉罪同梵行者,心無恚恨,無損無惱,而自修治。由此五相,是名於第二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