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何故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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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故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
 
答: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其「真如」等,與色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
 
下第三段、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說。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畢竟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惠地》有五種無,此即彼一。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為。今言實有為宗法,故舉無為也,簡不定失。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盆等。
 
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
 
文外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等所不攝故,如瓶、盆等。《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