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卷二十

《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的第二十卷,即附錄五:深義以此為燈(一)——辨析疑難

雖全論架構已成,然《中論》與諸釋論中,尚有諸多極微細之邏輯辯證(如去來時之精算、極微方分之幾何破斥),非泛論所能盡。本卷特選錄 「動靜悖論」與「物質極微」 二大難點,依據《般若燈論釋》與《廣百論釋論》進行深度疏解,以為進修之資。

總攝無上大乘中觀正理 以此為燈 照破二邊

附錄五:深義以此為燈(一)——辨析疑難

科判總序:

甲十、 深義辨析(針對微細執著之廣破)

 乙一、 詳析「去來」之邏輯困境(依般若燈論釋)

  丙一、 破「去時有去」之二重去法

  丙二、 破「發起」與「已作」之時序矛盾

 乙二、 詳析「極微」之空間悖論(依廣百論釋論)

  丙一、 極微有方分與無方分之雙重過失

  丙二、 破「和合」與「影障」之救義


甲十、 深義辨析(針對微細執著之廣破)

乙一、 詳析「去來」之邏輯困境(依般若燈論釋)

【論曰】

世間凡夫與外道(如勝論師),皆執「運動」為實有。彼謂:若無運動,則無造作;若無造作,世間成死寂。然龍樹菩薩於《觀去來品》中,以「三時無去」總破之。其中「去時無去」最為難解。今依清辨論師《般若燈論釋》,細剖其理。

丙一、 破「去時有去」之二重去法

【敵者難曰】

已去(過去)不可去,未去(未來)不可去,此我承認。但「正去之時」(現在動作中),足在舉下,現見移動,云何言無?

【正理廣破】

清辨論師於《般若燈論釋》中指出,若主張「去時有去」,必然會導致「二去」的邏輯謬誤。

  1. 何謂「二去」?

若汝說「去時去」,此語句中其實隱含了兩個「去法」(Motion):

  • 第一去法(能標示者): 使得這段時間或這個行動者被稱為「去時」或「去者」的那個去法。因為若沒有去法,就不會有「去時」這個概念。

  • 第二去法(所作者): 在「去時」這個狀態下,正在進行的那個去法(動作)。

  • 《般若燈論釋》云:「若去時中去……則墮二去過……一去了去者(標示身份),二謂去者去(實際動作)。」

  1. 二去引生二者過:

若承認有兩個去法,邏輯上必須承認有兩個「去者」(Agent)。

  • 量式(Syllogism):

    • 宗: 去時中無去。

    • 因: 若有去,則犯「二去者」之過故。

    • 喻: 一人不可同時作二人行。

  • 釋論詳析: 離了去法,去者不可得。若第一個去法是用來標示「這是去者」,那麼剩下第二個去法是誰在做?必須有第二個去者。然事實上只有一個人,故「去時有去」不能成立。

3. 瞖目見毛輪喻:

  • 清辨論師譬喻:如瞖目人(眼病者)於虛空中妄見毛髮、蚊蚋。其實空中本無物。

  • 「去時」亦爾。世人見有物移動,實則只是剎那生滅的法體連續,中間無有實體的「動作」貫穿。妄執有「動作」在「時間」中流動,即是妄見。


丙二、 破「發起」與「已作」之時序矛盾

【敵者難曰】

縱無去來,應有「發起」(初發,Starting)這個動作。若無初發,何有後來的行?

【正理廣破】

依《般若燈論釋》,「初發」在三時中皆不可得。

1. 已去中無發:

  • 動作已經完成了,就是「已去」。已完成的東西不能再「開始」。

2. 未去中無發:

  • 「未去」意味著動作還沒發生。既然沒發生,何來「初發」?

  • 《般若燈論釋》云:「未去亦無發……以未去故,譬如欲去者。」(想要去,但還沒動,這時沒有「發」的動作)。

3. 去時中無發:

  • 「去時」意味著動作已經在進行中。既然在進行中,就不是「剛開始」。

  • 若謂「去時」中有「初發」,則犯重疊過。

4. 結論:

  • 《般若燈論釋》云:「如是一切時,未曾見初發,而言有去等,過失則甚多。」

  • 就像「那羅延䂎」(一種武器)追逐阿修羅王一樣,這些邏輯過失會緊追著執著「實有動作」的人不放。


乙二、 詳析「極微」之空間悖論(依廣百論釋論)

【論曰】

外道勝論師與小乘有部,雖見解不同,然皆執物質分析至最後,必有不可分割之實體,名曰「極微」(Paramanu)。以此極微積集,而成山河大地。

護法菩薩於《廣百論釋論》中,運用極為精密的「方分」(Spatial Division)邏輯,徹底擊碎了極微實有論。


丙一、 極微有方分與無方分之雙重過失

【敵者主張】

極微是圓滿的、常住的(或雖無常但有實體)、不可再分的。

【正理廣破】

  1. 觀方分(Observation of Directional Parts):

  • 量式一(破無方分):

    • 敵者: 極微無方分(沒有東南西北的面)。

    • 破斥: 若極微無方分,當多個極微聚集時,它們將無法「接觸」或「排列」。因為沒有「東面」去接觸別人的「西面」。若無接觸面,則百千萬億個極微將重疊在同一點上,體積永遠不會增加。

    • 《廣百論釋論》云:「於一極微處,既不許有餘,是故亦不應,許因果等量。」(如果不許有空間容納其他極微,那麼因(極微)和果(粗物)的大小應該一樣,都是不可見的一點)。

  • 量式二(破有方分):

    • 敵者: 為了構成粗物,極微必須有方分(有六面)。

    • 破斥:

    • 《廣百論釋論》云:「微若有東方,必有東方分。極微若有分,如何是極微?」

    • 若極微有東分、西分、上分、下分,那麼它就是由這些「分」組成的「聚合物」。既然是聚合物,就還可以分解,那就不是「極」微了。

2. 觀日影(Observation of Sunlight and Shadow):

  • 《廣百論釋論》 舉喻:當太陽照在物體上時,物體一邊是光,一邊是影。

  • 若極微無方分,那麼當陽光照在極微上時,它應該「全體是光」且「全體是影」。這在邏輯上是矛盾的。

  • 若它有受光面和背光面,那就是有方分,即可分析,非實有。


丙二、 破「和合」與「影障」之救義

【敵者救義】

勝論師言:極微雖小,但它們和合時,會產生一種粗大的「合德」(或者是量德的積集),所以能互相障礙,能產生影子,能被看見。

【正理廣破】

  1. 和合不離極微(Union is not separate from Atoms):

  • 若謂粗大的果(合德)與因(極微)是同處的,那麼既然極微無方分(不可見),粗果也應該不可見。

  • 《廣百論釋論》云:「在因微圓相,於果則非有……是故諸極微,非遍體和合。」

  • 若謂粗果離開極微別有實體,那這粗物是從哪裡來的?無因生故。

2. 破障礙義(Refuting Obstruction):

  • 如果極微沒有體積(無對),它就不能障礙其他物體(如虛空不礙物)。

  • 《廣百論釋論》云:「不見有諸法,常而是有對。」若極微是常住的,就不應該有障礙(變礙是無常相)。若極微有障礙,它就是無常的。

  • 結論:既然極微既不是常,又有方分(可分析),那麼它就只是一個「假名」的概念,其本質是空。

【卷二十總結】

本卷針對《中論》中最具邏輯挑戰性的兩個議題——「運動」與「物質基本粒子」,依據清辨與護法兩大論師的釋論進行了深度的解析。

  • 關於去來: 透過「二去法」與「二去者」的歸謬,證明「動作」在時間軸上是無法成立實有自性的。

  • 關於極微: 透過「方分」的幾何邏輯,證明「不可分割的實體」是自相矛盾的概念。

由此二義,行者當知:

外在的山河大地(物質),內在的行住坐臥(動作),皆是 「唯假施設,自性本空」

此即「以此為燈」,照破微細法執之深義。

(卷二十 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