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卷三十二(卷外特輯)

《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的第三十二卷,即卷外特輯:觀正理以此為燈——中觀邏輯辯證總集

雖然全書義理已圓滿,然中觀之特色在於其 「摧邪顯正」的強大邏輯力量。為了讓學人能更精準地掌握這些「思維利器」,本卷特將散見於前三十一卷中的「關鍵量式」(Syllogisms)與「歸謬論證」(Reductio ad absurdum)彙整一處,依據清辨論師的《般若燈論釋》與護法菩薩的《廣百論釋論》,編寫成這本「中觀邏輯手冊」

 

總攝無上大乘中觀正理 以此為燈 照破二邊

附錄十三:觀正理以此為燈——中觀邏輯辯證總集

科判總序:

甲十九、 觀正理(中觀邏輯手冊)

 乙一、 破生門(關於「存在」的邏輯)

  丙一、 破自生量式(清辨式)

  丙二、 破他生量式(互絕過)

  丙三、 破無因生量式(違世過)

 乙二、 破實門(關於「物質」的邏輯)

  丙一、 破極微量式(護法式)

  丙二、 破根境量式(離合過)

 乙三、 破動門(關於「變化」的邏輯)

  丙一、 破去來量式(二去過)

  丙二、 破轉變量式(體用過)

 乙四、 結勸:邏輯為階梯


甲十九、 觀正理(中觀邏輯手冊)

乙一、 破生門(關於「存在」的邏輯)

【論曰】

此門匯集破除「萬法實有生起」的核心論式。主要依據清辨論師(Bhavaviveka)主張的「自立量」,凡立論必加「第一義中」簡別,以避世俗相違過。

丙一、 破自生量式(清辨式)

【論式】

  • 宗(命題): 第一義中,諸內入(眼耳等法)等,無自起義(不從自生)。

  • 因(理由): 世所不行,以有故(因為它們已經存在了)。

  • 喻(譬喻): 譬如思(或作「顯了」)。

  • 釋義: 凡是「自生」,意味著自己生自己。既然是「自己」,說明已經存在(有);既然已經存在,就不需要再「生」。若已生復生,則犯「無窮過」或「無用過」。

  • 《般若燈論釋》證: 「此方便語,第一義中諸內入等,無自起義,世所不行,以有故。」

丙二、 破他生量式(互絕過)

【論式】

  • 宗: 第一義中,諸法亦不從他生。

  • 因: 以他故(因為是「他」的緣故)。

  • 喻: 譬如瓶等(瓶不能生衣)。

  • 歸謬推演: 若「他」能生,則一切能生一切。火焰是黑暗之「他」,火焰應生黑暗。

  • 《般若燈論釋》證: 「第一義中他緣不能起眼等入。何以故?以他故。」

丙三、 破無因生量式(違世過)

【論式】

  • 宗: 第一義中,諸法不從無因生。

  • 因: 有時有處隨一物起故(因為事物是在特定的時間、地點發生的)。

  • 喻: 如世間所見(陶師作瓶)。

  • 釋義: 若無因生,應一切時、一切處頓生一切物,或永不生。然現見萬物生起有時空限制,故知非無因。

  • 《般若燈論釋》證: 「無時亦無處,隨有一物體……無因而起者。」(此為遮止)。


乙二、 破實門(關於「物質」的邏輯)

【論曰】

此門匯集破除「物質實有」(極微/原子論)的核心論式。主要依據護法菩薩在《廣百論釋論》中的精細辯證。

丙一、 破極微量式(護法式)

【論式一:破無方分】

  • 宗: 極微不能構成粗色(宏觀物體)。

  • 因: 無方分故(沒有體積/方向面)。

  • 喻: 如虛空(或如無體之點)。

  • 釋義: 若極微沒有東南西北的面,百萬個極微堆在一起,只能重疊在同一點,體積不會增加。

  • 《廣百論釋論》證: 「於一極微處,既不許有餘,是故亦不應,許因果等量。」

【論式二:破有方分】

  • 宗: 極微非「極」微(非不可分之實體)。

  • 因: 有方分故(有六面)。

  • 喻: 如瓶、如室。

  • 釋義: 若極微有東分、西分,它就是由「分」組成的聚合物,既然是聚合物,就還可以分解,故非實有極微。

  • 《廣百論釋論》證: 「微若有東方,必有東方分。極微若有分,如何是極微?」

丙二、 破根境量式(離合過)

【論式】

  • 宗: 第一義中,眼不能見色。

  • 因: 離合俱不成故。

  • 論證:

    1. 若眼行至色處而見:則見遠色(如月)與近色(如手)應有時間差。然現見無差,故非至。

    2. 若眼不至色處而見:則應見一切遠處(無礙故),或全不見(無關聯故)。如磁石吸鐵喻不成立(磁石有力用範圍,非無限)。

  • 《廣百論釋論》證: 「眼若行至境,色遠見應遲……若不往而觀,應見一切色。」


乙三、 破動門(關於「變化」的邏輯)

【論曰】

此門匯集破除「運動」與「轉變」實有的論式。

丙一、 破去來量式(二去過)

【論式】

  • 宗: 去時(正在走的當下)無有去法(運動)。

  • 因: 若有去,則犯「二去」過故。

  • 釋義: 「去時」這個概念本身已經包含了一個「去」;如果說「去時」裡面還有一個「去」在動作,那就是兩個「去」。有兩個動作用,就必須有兩個作者。這與事實相違。

  • 《般若燈論釋》證: 「若去時有去,則有二種去……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

丙二、 破轉變量式(體用過)

【論式】

  • 宗: 第一義中,諸法無轉變(變異)。

  • 因: 若轉變,則失自性;若不失自性,則無轉變。

  • 譬喻: 如乳變酪。

    • 若乳體變為酪,乳體滅,誰在變?

    • 若乳體不滅而有酪,則乳即酪,一法二體。

    • 若乳體常住,則不應變;若無常,則已滅,已滅者不能變。

  • 《廣百論釋論》證: 「若法即有異,乳應即成酪……諸法有轉變,慧者未曾知。」


乙四、 結勸:邏輯為階梯

【論曰】

以上量式,皆是 「破邪」 之利器。

行者當知:

邏輯(比量)如階梯,能登空性之樓閣。

登樓須梯,入樓須捨。

若執著邏輯本身為實法,則又成戲論。

以此慧燈,照破有無,

不住中間,是名中道。

以此法供養 十方三世一切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