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律藏與宗喀巴大師的注疏
這份文獻是宗喀巴大師(Je Tsongkhapa, 1357–1419)針對《律經根本》(Vinaya Sutra Root Text)所作注釋的筆記或大綱(藏文:zkb0202_律經根本註疏.g2.0f.txt,標題為「འདུལ་བ་མདོ་རྩ་བའི་ཟིན་བྲིས།」,即《律經根本註釋筆記》),體現了其對佛教戒律學的精深理解與細緻考辨。
律藏(Vinaya)作為佛教三藏之一,是規範僧團生活、保障修持清淨的基石。宗喀巴大師的這份筆記,以其一貫的嚴謹學風,對比丘、比丘尼的各種別解脫戒(Pratimoksha)的條文進行了詳盡的分科與辨析,特別著重於墮罪的構成要件、輕重程度的界定,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的開遮(允許或禁止)。
這份文獻不僅是對戒律條文的解釋,更是一部融合了經部、唯識宗、分別說部等各家學說,並進行深入比較和判斷的學術著作,對於理解藏傳佛教格魯派的戒律思想具有重要的價值。
✍️ 作者與內容評論
👤 作者:全知宗喀巴大師 (Je Tsongkhapa)
宗喀巴大師是藏傳佛教格魯派(黃教)的創始人,被譽為「第二佛陀」。他在世時以博學多聞、嚴謹持戒而著稱。此份文獻雖為「筆記」,但其內容的廣博和深入程度,顯示出大師對**《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的精研與傳承。
此份筆記的書寫者(速記員)是瑪吉的侄子南喀巴(Namkha Pal),這進一步證實了它是大師在傳授或著述過程中的原始記錄。
📜 內容評論與核心思想
宗喀巴大師的這份《律經根本註疏》筆記主要圍繞比丘的四根本墮罪(Pārājika,他勝罪)和三十捨墮罪(Nissaggiya Pacittiya,捨墮),進行了詳細的判斷與界定。
1. 戒律的根本與捨戒之因
戒律的基石: 認為要犯下最重的「五種墮罪」(其中首要即為淫行),必須先具備受過比丘戒且受戒後未捨戒的兩個條件。
捨戒的理由: 提到了共同與不共同的捨戒理由,共同的有五種,如「受戒已捨」、「已死」、「二形生」等。其中還引述了《俱舍論》的觀點。
捨戒的自性之爭: 辨析了分別說部(Vaibhāṣika)和唯識宗(Yogācāra)關於捨戒本性的不同觀點。唯識宗認為捨戒是失去了戒律的「能力自性」(སྡོམ་པ་དབང་གི་ཚུལ་དུ་ལྡན་པ་བཏང་བ།),而不是失去其「現行」或「種子」。
2. 根本墮罪(Pārājika)的詳盡分析
文獻對前兩條根本戒律——不淨行(淫戒)和不予取(盜戒)——的構成要件進行了極為細緻的剖析:
不淨行:
明確了「應依靠」(行為對象)是三個瘡口之門,而「依靠者」(行為者)是男性權勢。
詳述了**「共同」與「不共同」的支分,例如:必須具有可恢復的比丘戒**、同一戒體、同一傳承等共同條件。
深入探討了**「癡迷」、「錯亂」、「受苦」**等三種情況下不犯戒的原因,在於沒有產生穩固的意樂或認知。
不予取(盜戒):
規定了構成盜戒的五個條件:「不予之物」、「價值五摩沙迦以上」、「偷盜之心」、「為人所佔有」和「清楚認識到人所佔有」。
詳細討論了所有權的判定:例如,對於死者的遺物,佛陀所說的規則是主要的;對於在家人的財物,地方習俗是主要的。
探究了在「不確定所有者」或「認知錯誤」下的犯戒輕重,例如,將無主之物誤認為有主之物而盜取,僅構成「下罪」(輕罪)。
3. 捨墮罪(Nissaggiya Pācittiya)的劃分
文獻對涉及**「捨棄財物」**才能懺悔的三十條戒律(此處主要討論相關部分)也進行了精密的區分:
時限規定: 圍繞**「十日衣」**等戒律,嚴謹地探討了日期的計算方式,如獲得法衣當天的早晨或傍晚並不計入時限。
房屋的建造: 區分了**「房屋」與「大房屋」的差別。大房屋是為三寶**(佛、法、僧)而建造,而房屋是為單一目的或個人建造。並列出了建造過程中的多種違犯情況。
藥物與坐具: 對七日藥(如酥油、蜂蜜)和坐具(如絲毛坐墊)的允許規格、時限、材料等進行了細緻入微的規定,說明了何種情況下應當捨棄或可以加持。
這份《律經根本註疏》筆記的精華之一,就在於宗喀巴大師對各家法義的比較、權衡與最終判斷。大師並非簡單地解釋戒律條文,而是將之置於整個佛教哲學體系中進行嚴謹的分析。
以下是文獻中體現的幾種核心法義差別及其評論:
📜 各家法義差別與評論
一、 關於「捨戒」之本性(戒體自性)的爭論
在比丘或比丘尼放棄戒體(捨戒)這一行為上,不同宗派對「戒體」失去了什麼有根本性的分歧。
| 宗派 | 法義觀點 | 核心思想 | 宗喀巴大師的評論(格魯派立場) |
| 分別說部(Vaibhāṣika) | 「色法」戒體 | 認為戒體是具備實體或自性的無表色(Avijñapti Rūpa),即一種物質性的心不相應行法。捨戒即是此無表色實體斷滅。 | 大師雖引述此說,但在格魯派(承繼唯識與中觀)的脈絡下,更傾向於唯識宗的解釋,因為將戒體視為實體色法難以自洽,且與大乘義理不符。 |
| 唯識宗(Yogācāra) | 「能力自性」或「種子」 | 認為戒體是心相應行法,是能力(dBaṅ)或習氣種子(Bīja)在阿賴耶識(Ālaya-vijñāna)中的展現。捨戒是失去了這種**「能夠持守清淨」的能力**或勢力,而非實體斷滅。 | 大師支持此觀點(或類似於此的經部/中觀解釋)。他引用「失去了戒律的能力自性」的說法,強調捨戒是能力的喪失,而非物質的滅失,這更符合心法流轉與不相應行法的定義。 |
| 經部(Sautrāntika) | 「種子」 | 認為戒體是善法種子,或是一種不間斷的心識相續。捨戒即是此善法種子失去效用或相續中斷。 | 經部的「種子說」與唯識宗的「能力說」相近,都避免了將戒律實體化的缺陷。宗喀巴大師的注疏傾向於採用這類心識流轉的觀點來解釋戒律的存續與喪失。 |
二、 關於「不予取」(盜戒)中所有權的判斷
盜戒的成立與否,關鍵在於所取的對象是否為「人所佔有」(有主物),而不同傳承對誰是權威依據有不同看法。
| 討論焦點 | 傳統觀點(《律經》或《俱舍論》) | 宗喀巴大師的細緻區分與判斷 | 評論 |
| 亡者遺物 | 依據佛陀所說的規則為主要依據。在特定的「有部」系統中,死者的財物會被視為僧團共同所有或無主物,依律藏規定處理。 | 大師指出,對於亡者遺物,應當以佛陀所說的規則(如遺物歸僧團或特定比丘)來界定所有權,不可僅憑地方習俗判定。 | 強調依經依律的原則。雖然盜戒與世俗法相關,但在僧團內部的所有權問題上,佛陀的規定擁有最高權威。 |
| 在家人的財物 | 依據世俗的法律或地方習俗。這涉及國家法律對「盜竊」的界定。 | 大師認為,對於在家人的財物,主要以**地方習俗(Saṅketa)**為依據,亦即「世間共許」的界限。只有當地方習俗判定為「盜竊」時,比丘的行為才構成墮罪。 | 體現了**「隨順世間」**的精神,在涉及僧團外部的行為時,必須尊重世間的共識與法律,這也是律藏判罪的準則。 |
三、 關於「七日藥」的持物時限與犯戒輕重
在關於持「七日藥」(如酥油、蜂蜜、藥草等)的規定上,主要探討的是犯戒的構成要件和程度。
| 討論焦點 | 傳統觀點(經論) | 宗喀巴大師的細緻區分與判斷 | 評論 |
| 未加持持藥 | 如果比丘未經儀軌加持,持有超過七日,會犯捨墮罪。 | 大師辨析了持有不適合的藥物(非七日藥)或雖是七日藥但未經儀軌加持的情況。他質疑:僅僅持有超過七日,是否必須是以「吃的目的」持有才犯戒? | 這種疑問式的討論顯示出大師對**意圖(Cetanā)**在犯戒中的重要性。如果持有的目的不是為了食用或非法用途,而是因為「粗心大意」(Loss of Mindfulness)或「未完全決定」,其罪責可能會被降格。 |
| 無主物與犯戒 | 盜取無主物一般不構成根本的盜戒。 | 大師指出,將無主物誤認為有主物而盜取,僅構成**「下罪」(Minor Offense)**。 | 這體現了**認知錯誤(Mistaken Perception)對戒律判斷的影響。在根本墮罪的判定中,行為者的「正確認知」**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 |
總結評論:宗喀巴大師的判教風格
宗喀巴大師的注疏體現了其嚴謹的考據學風:
綜合考量: 他不將律藏獨立於整個佛學體系之外,而是將律文與《俱舍論》等論典,以及唯識、中觀的哲學觀點相結合,對戒律的本質(如戒體)進行判斷。
細緻入微: 他極度重視構成要件(支分,Aṅga),明確區分「共同」與「不共同」的條件,確保對墮罪的判定不會失之毫釐,謬以千里。
遵循根本: 在各家學說中,大師最終的落腳點是**「根本說一切有部」**的傳承,並依據此部律典來確定最終的規範和判斷。他的判斷兼具哲學深度與實踐指導性。
根據宗喀巴大師《律經根本註疏》的筆記內容,其中涉及了許多關於比丘和比丘尼應當如何持戒、修持和避免墮罪的具體方法和行為準則。
雖然這份文本是學術性的法義辨析,但其核心就是指導實踐(修持)。以下是從文本中提取的全部實修(行為規範)和相應的具體方法:
🧘 實修方法與行為規範總結
I. 關於受戒與持戒的基礎修持
| 實修項目 | 目的與方法 | 具體行為準則 |
| 受戒的發心與準備 | 確保持戒的基礎穩固,避免無效受戒。 | * 準備受戒者須具備已受比丘戒且受戒後未捨戒的條件,方會產生五種墮罪的基礎(從反面強調持戒不失)。 |
| 認識與守護戒體 | 通過認識戒律的對立法(相違品)來守護戒律。 | * 必須認識到所有墮罪都需要淨行(梵行)的反面才能成立(以不淨行戒為例)。 |
| 出家前的審查 | 確保發心清淨、根基具足,避免未來退失。 | * 欲出家者必須仔細審查(如審查女性出家者是否似年輕男子)。 |
II. 關於戒律的開遮與淨化修持
| 實修項目 | 目的與方法 | 具體行為準則 |
| 戒律的淨化與恢復(還淨) | 確保戒體清淨,將已犯之罪降格或消除。 | * 犯輕微過失(罪):必須以認識相違品的意樂來消除(如以慈悲心消除盜心)。 * 對治清淨:對於醉酒、精神錯亂、受苦者,不成立墮罪,因為他們缺乏穩定的意樂。 |
| 避免生命、修行與戒律的障礙 | 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暫時違犯輕微的遮止戒。 | * 為保護生命或戒體:除飲酒外,所有制定的輕微戒律(遮止戒)在面臨生命危險時允許開許。 * 為維護修行:為避免五道次第生起的障礙,允許開遮(如允許病人躺臥)。 |
| 維護僧團的共同利益 | 避免因私人行為而損害僧團的功德和清淨。 | * 應將僧團財物(如死者遺物)分配給所有出家眾,而非個人獨佔。 * 在涉及僧團利益時,需遵循佛陀對所有權的規定。 |
III. 四根本墮罪的防護與實踐細節
| 實修項目 | 目的與方法 | 具體行為準則 |
| 不淨行(淫戒)的防護 | 避免與異性發生非法接觸或產生淫慾。 | * 行為與部位:避免與異性的「三個瘡口之門」(私處、口、肛門)接觸。 * 意樂與作意:當觸碰異性身體時,必須避免生起貪戀之心;若基於慈悲心(如救人)則無罪。 * 言語防護:避免使用性暗示或淫穢的語言進行交談、讚美或承諾。 |
| 不予取(盜戒)的實踐 | 避免盜心與盜行,確保財物歸屬清淨。 | * 所有權認知:在取用財物時,必須清楚認知該物是否屬於「人所佔有」(有主物),若產生疑慮或錯誤認知,行為程度會降格。 * 持物與界限:在移動或隱藏財物時,應當遵循世俗認可的「界限」(如房屋、圍牆、邊界)。 * 對待無主物:若對無主物(如藏寶)生起盜心並取走,仍構成粗罪(Sthulatyaya),應當避免。 |
| 妄語戒(第三根本)的修持 | 避免對自己或他人宣稱未獲得的超凡功德。 | * 發心與動機:說妄語必須具備清楚的認知和意樂(想要欺騙的念頭)。 * 避免宣說:不應宣稱自己獲得了禪定(Samadhi)、阿羅漢果等人類的超凡品質。 * 特殊情況:若因**「思考錯誤」**而錯認,則罪責減輕(如只構成粗罪)。 |
IV. 關於捨墮罪(與財物相關)的修持
| 實修項目 | 目的與方法 | 具體行為準則 |
| 持法衣的時限修持 | 嚴格遵守法衣(僧裙)的持有時限與加持儀軌。 | * 持衣時限:未經加持的法衣,不得持有超過十日。 * 加持與分離:在時限內,可通過加持儀軌或供養給他人(如僧團)來消除持有時限的限制。 * 攜帶規範:在沒有比丘同伴或門閂守護時,不允許不帶**僧伽胝(Sammhāti,大塊僧裙)**獨自出行。 |
| 財物和藥物的持有 | 嚴格遵守藥物(七日藥)的持有限制和坐具的製造規範。 | * 七日藥:藥物必須在七日內加持;若超過期限,必須放棄其所有權,否則會犯戒。 * 坐具製作:在製作坐具(如絲毛坐墊)時,必須使用被允許的材料和正確的比例(如不與劣質毛髮混用),且尺寸需符合律制上限。 |
| 避免不當建築 | 遵守僧團建築的規範,避免貪著與不當建造。 | * 房屋用途:為僧團或三寶建造的「大房屋」與為個人建造的「房屋」有嚴格區分。 * 建造程序:在建造前,必須獲得僧團的允許,並確認地基和材料的清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