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
《有宗七十五法記》是一部精要且結構嚴謹的佛教哲學入門指南,由十八世紀日本江戶時期的僧人宗禎所撰。本分析旨在深入探討此文本的結構、作者的治學背景,以及其所闡述的「說一切有部」(有宗)核心法義。此文本不僅是理解阿毘達摩(毘曇)繁複體系的關鍵階梯,也清晰展現了東亞佛教的經院哲學與教學傳統。
文本分析
標題與結構:
題為《有宗七十五法記》。「有宗」即指「說一切有部」,「七十五法」是該部派的核心教義,「記」則表明其作為筆記或綱要的性質。全書結構分明,包含作者宗禎的〈序〉、〈卷上〉、〈卷中〉、〈卷下〉,以及其弟子們所寫的〈跋〉。
寫作年代:
根據序言,作者宗禎於「享保戊申」(1728年)完成序文。根據跋文,其弟子們於「享保庚戌」(1730年)將此書付梓刊刻。這表明本書是日本江戶時代中期的作品。
核心內容:
文本是對「說一切有部」的「五位七十五法」教義體系的系統性整理。其編排邏輯清晰:
序:說明寫作動機與目的。
卷上:總列「五位七十五法」名目,並開始詳細解釋第一位「色法」、第二位「心法」、第三位「心所有法」、第四位「心不相應行法」及第五位「無為法」。
卷中:運用佛教傳統的「三科」(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來重新歸納七十五法,並進一步以「九門分別」(如三性、界繫、有漏無漏等)來分析諸法的屬性。
卷下:闡述修行次第,即「賢聖階位」,詳細說明了從凡夫(七加行)到聖者(四向四果)的完整修行路徑。
寫作目的:
作者在序中明言,撰寫此書是為了解決當時初學者(初習)面對浩瀚論典(如《六足》、《廣說》)時的困難。他批評當時流傳的《七十五法名目》或其註解過於粗疏、詳略不當,是「未讀論疏本文」之作。因此,他在講授《俱舍論》時,親自編次講義,作為弟子們入門的「階梯」。
作者分析
作者:
宗禎(亦號禎山),為「尾野山僧」。
背景:
從文中可知,宗禎是一位專門講授《俱舍論》的講師(時時鈔出編次,遂成一册)。他精通阿毘達摩(毘曇)教義,對相關論典及疏記有深入研究。
治學態度:
宗禎治學嚴謹,強調必須閱讀「論疏本文」。他對當時流行的粗疏註解感到不滿,認為這些摘要「義或不免麁矣」,且「紛雜易惑」。因此,他親自動手編撰這部準確、精要且次第分明的教材。
動機:
其動機純粹是為了教學,為「小子等」(弟子們)提供可靠的入門指引。他在序言中亦表現出傳統學者的謙遜,稱此書「非敢告諸大方也」(不敢拿去昭告諸位專家)。
內容法義評論
法義核心:五位七十五法
這是「說一切有部」的根本世界觀(法相)。此部派是阿毘達摩哲學的代表,主張「三世實有,法體恆存」,認為構成世界萬象的基本元素(法,Dharma)有 75 種。本書的價值在於將這 75 種法清晰地歸納為五大類:
色法(11種):物質性存在。
心法(1種):心王,即認識的主體。
心所有法(46種):附屬於心王的各種心理活動,如感受(受)、思考(想)、貪、瞋、信等。
心不相應行法(14種):非物質亦非心理,但真實存在的抽象力量或規律,如「得」(擁有的力量)、「命根」(生命力)、「生住異滅」(變化的規律)。
無為法(3種):超越生滅的永恆實體,如「虛空」、「擇滅」(涅槃)。
卓越的教學結構
宗禎的編排展現了阿毘達摩教學的經典模式,其邏輯層層遞進:
第一步:總列與詳解(卷上)
首先讓學生掌握所有基本概念(75法)。這是「法相學」的基礎,如同學習化學需先背誦元素週期表。
第二步:三科會通(卷中)
接著,文本展示了如何將這 75 法歸入佛教的另外三種分類系統——「五蘊」、「十二處」、「十八界」。這是一種「法義會通」,用於破除眾生對「我」的執著,並展現了不同分析模型如何指向同一套實相。
第三步:九門辨析(卷中)
在掌握了名相與分類後,進一步運用九種哲學屬性(如善惡、染淨、因果等)來剖析 75 法。這是阿毘達摩特有的精密、繁瑣、但邏輯嚴謹的「法義辨析」(Vibhaṅga),旨在訓練學生的分析能力。
第四步:道次第(卷下)
在窮盡「法相」(世界是如何構成的)後,文本轉向「修行」(應如何解脫)。〈卷下〉詳細闡述了從凡夫到聖者的完整路徑,包括「七加行」(賢位)與「四向四果」(聖位)。
評論總結
本書的價值不在於哲學創新,而在於其卓越的教學法。它是一部高度濃縮的《俱舍論》學習手冊,完美實現了作者「為之階梯」的初衷。
作者宗禎在序言中引用「得兔忘蹄」的譬喻,巧妙地指出:在佛教修行中,雖然最終要「得意忘言」,但在「得意」之前,必須先牢牢掌握「蹄」(即法數名相)。他所做的,正是為初學者打造一副最堅實、最準確的「蹄」。此書作為一部綱要性的「記」,其條理之清晰、結構之完整,使其成為一部極佳的阿毘達摩入門教科書。
《有宗七十五法記》
七十五法記序
《有宗七十五法記》卷上
- 色法:此中,首先「色法」有十一種。即五根、五境,以及無表色 16。
- 五根(五種感官)是: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 17。
- 五境(五種感官對象)是:一、色境(視覺),二、聲境(聽覺),三、香境(嗅覺),四、味境(味覺),五、觸境(觸覺)18。
- (以及無表色)19。
- 心法:第二「心法」只有一種,稱為「心王」20。
- 心所有法(心所,附屬於心王的心理活動):總共四十六種,歸納為五個類別(五地),再加上「不定地法」21。
- 大地法(遍於一切心)有十種:一、受,二、想,三、思,四、觸,五、欲,六、慧,七、念,八、作意,九、勝解,十、三摩地 22。
- 大善地法(遍於一切善心)也有十種:一、信,二、不放逸,三、輕安,四、捨,五、慚,六、愧,七、無貪,八、無瞋,九、不害,十、勤 23。
- 大煩惱地法(遍於一切染污心)有六種:一、癡(無明),二、放逸,三、懈怠,四、不信,五、惛沈,六、掉舉 24。
- 大不善地法(遍於一切不善心)有二種:一、無慚,二、無愧 25。
- 小煩惱地法(隨煩惱)有十種:一、忿,二、覆,三、慳,四、嫉,五、惱,六、害,七、恨,八、諂,九、誑,十、憍 26。
- 不定地法(不歸入以上五類)有八種:一、尋,二、伺,三、睡眠,四、惡作(悔),五、貪,六、瞋,七、慢,八、疑 27。
- 心不相應行法(不與心王相應,亦非物質的法)有十四種: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無想果,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異,十一、滅(以上四種為有為法的四相),十二、名身,十三、句身,十四、文身 28。
- 無為法(非因緣造作的法)有三種: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 29。
第一、色法
- 體性:五根的體性,是由四大種(地水火風)所造作的「淨色」(清淨物質)34。
- 特性:它們「有色、無見、有對」35。
- 「有色」:因為有變礙(變化與障礙)的意義,故名有色 36。
- 「無見」:不是肉眼所能看見的 37。
- 「有對」:有障礙性與對待性,因為是「極微」(原子)所構成的 38。
- 形狀與位置:
- 眼根的極微,在眼球(眼星)上,如香菱花一般旁邊布列而住 39。或說:如圓球般重疊累積,其體清澈,如頗胝迦(水晶),光明無隔 40。
- 耳根的極微,旋環在耳穴內,如同捲曲的樺樹皮 41。
- 鼻根的極微,位居鼻梁內,面向下方而住,如同兩片爪甲 42。
- (以上眼、耳、鼻三根的極微,是橫向排列的,沒有高下之分;但它們所依附的器官(依處)則有高下。)
- 舌根的極微,分布在舌頭上,形狀如半月 43。
- 身根的極微,遍布於全身,如同身形的大小 44。
- 為何眼耳鼻有二處:眼、耳、鼻的依處(器官)雖有兩個,但根的體性是單一的 45。有三個理由:一、種類相同(同是眼根自性);二、境界相同(同以色境為對象);三、識相同(同為眼識的依止)46。
- 取境距離:
- 眼根、耳根:取「不至境」(取有距離的對象)47。眼能見遠處的色,但看不見眼中的藥等 48。耳能聞遠處的聲,太貼近耳根的聲音則聽不清楚 49。
- 鼻根、舌根、身根:同取「至境」(接觸才能感知)50。
- 取境大小:
- 鼻、舌、身:只能取與根等量的境 51。
- 眼、耳:不一定。眼有時取小(如見毛端),有時取大(如見大山),有時取等量(如見葡萄)52。耳根也是如此(小如蚊聲,大如雷聲,等如琴聲)53。
- 色境:有二種,一、顯色(顏色),二、形色(形狀)55。
- 顯色(12種):青、黃、赤、白(四種為本)56,以及雲、煙、塵、霧、影、光、明、暗 57。
- 形色(8種):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 58。
- 聲境:有八種(依「有執受」/「無執受」大種為因,以及「有情名」/「非有情名」來區分)59。
- (「有執受」指有情識的心所執持的身體;「有情名」指能詮表意義的語言。)
- 1. 有執受因,有情名,可意聲(如人歌詠讚歎)60。
- 2. 有執受因, 有情名, 不可意聲(如人辱罵)61。
- 3. 有執受因, 非有情名, 可意聲(如拍手發出好聲)62。
- 4. 有執受因, 非有情名, 不可意聲(如拍手發出惡聲)63。
- 5. 無執受因, 有情名, 可意聲(如化人(神通變化的假人)說善語)64。
- 6. 無執受因, 有情名, 不可意聲(如化人說惡語)65。
- 7. 無執受因, 非有情名, 可意聲(如風吹竹林發出好聲)66。
- 8. 無執受因, 非有情名, 不可意聲(如風吹林木發出惡聲)67。
- 香境:有四種。一、好香(如沉檀),二、惡香(如蔥薤),三、等香(增益身體的好香或惡香),四、不等香(損減身體的好香或惡香)68。
- 味境:有六種。一、苦,二、酢(酸),三、鹹,四、辛(辣),五、甘(甜),六、淡 69。
- 觸境:有十一種。即四大種(地、水、火、風),以及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飢、渴 70。
- 四大種:地(堅性)、水(濕性)、火(煖性)、風(動性)71。
- (滑、澀、重、輕為四大種所造的觸。)
- 冷、飢、渴:此三者是「於因立果名」(從結果來命名原因)72。文中解釋:飢、渴本身是「欲」心所(想吃、想喝的慾望),但引起此慾望的,是身體內部的某種「觸」73。因此,把這個能引發「欲食」、「欲飲」的「觸」,命名為飢、渴 74。
- 體性:由四大種造作,故名為「色」76。但非極微構成,故「無見」(不可見)、「無對」(無障礙)77。
- 種類:有三種:一、律儀(善),二、不律儀(惡),三、非律儀非不律儀(處中,即非前二者的善或惡)78。
- 律儀(善):
- 別解脫律儀:指在欲界中,藉由受戒(如五戒、八戒、具足戒)所得的善性無表色,能防護身、語七支(殺、盜、淫、妄語、兩舌、惡口、綺語)79。
- 靜慮律儀:即「定共戒」。指在色界禪定中,自然獲得的防非止惡功能 80。入定則有,出定則無 81。
- 無漏律儀:即「道共戒」。聖者在證入無漏聖道時,同時發起的防惡功能 82。
- 不律儀(惡):即「惡戒」。指發誓終身行惡業(如屠夫、獵戶等)所獲得的惡性無表色 83。
- 非律儀非不律儀:指一般人所作的善業或惡業,但不屬於上述兩種(例如不是終身受戒,也不是終身行惡)84。
第二、心法
- 梵語質多 (Citta),此譯為「心」,是「集起」的意思 87。
- 梵語末那 (Manas),此譯為「意」,是「思量」的意思 88。
- 梵語毘若南 (Vijñāna),此譯為「識」,是「了別」(認識、分別)的意思 89。
第三、心所有法
- 大地法(十種):
- 「大」指受、想等十種心所,因它們遍通於一切心(善、惡、無記)91。
- 「地」指心王,是心所活動的地方(所行處)92。
- 此十種為:
- 受:領納(感受苦、樂、捨)93。
- 想:取像(抓取事物的相貌,如男、女、怨、親)94。
- 思:造作(驅使心去造作善、惡、無記的行為)95。
- 觸:觸對(根、境、識三者和合而生起)96。
- 欲:希求(希望去作某件事)97。
- 慧:簡別(簡擇、分別是非邪正)98。
- 念:明記不忘 99。
- 作意:警覺(令心警醒,抓取境界)100。
- 勝解:印可(對境界確認「此事如此,非不如此」)101。
- 三摩地:心一境性(即「定」,令心專注一境不散亂)102。
- 大善地法(十種):
- (遍於一切善心)
- 信:令心澄淨 103。
- 不放逸:專注修習善法 104。
- 輕安:身心輕利安適 105。
- 捨:心平等性(與掉舉相反)106。
- 慚:自觀己罪而感羞恥 107。
- 愧:觀他人(的評論)而感羞恥。(原文為「觀他有恥名愧」108,應理解為「因他人目光或評論而感羞恥」。)
- 無貪:與貪愛相反 109。
- 無瞋:無損害意,具哀愍心 110。
- 不害:與樂拔苦,與損惱相反 111。
- 勤:令心勇悍(精進)112。
- 大煩惱地法(六種):
- (遍於一切染污心)
- 癡:愚癡,即「無明」113。
- 放逸:不修善法 114。
- 懈怠:心不勇悍(與「勤」相反)115。
- 不信:心不澄淨(與「信」相反)116。
- 惛沈:身心沉重,於善法無堪任性 117。
- 掉舉:令心不靜(與「捨」相反)118。
- 大不善地法(二種):
- (遍於一切不善心)
- 無慚:自觀己罪而不覺羞恥 119。
- 無愧:觀他人(的評論)亦不覺羞恥 120。
- 小煩惱地法(十種):
- (非遍行,各自生起)
- 忿:令心忿發(猛烈短暫的憤怒)121。
- 覆:隱藏自己的罪過 122。
- 慳:吝惜財物與佛法 123。
- 嫉:於他人興盛之事,心生不喜 124。
- 惱:堅執己見,不聽勸諫 125。
- 害:逼迫他人(如打罵)126。
- 恨:結怨不捨(微弱而持久的憤怒)127。
- 諂:心術彎曲,不如實顯露自己 128。
- 誑:設方便欺惑他人 129。
- 憍:染著自身優點,令心高傲 130。
- 不定地法(八種):
- (不歸入前五地)
- 尋:心的粗略尋求 131。
- 伺:心的細微伺察 132。
- 睡眠:令心昧略(昏昧而簡略)133。
- 惡作:追悔已作或未作之事 134。
- 貪:貪愛 135。
- 瞋:瞋恚 136。
- 慢:恃己凌他,心自高舉 137。
- 疑:於諦理猶豫不決 138。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
- 得/非得:「得」指「獲」與「成就」140。「非得」指「捨」與「不成就」141。此為有部特殊的實有法,用來連結「有情」與「法」(如功德、煩惱、色身等)。
- 同分(或 眾同分):令諸有情展轉相似的法(如同為「人」,或同為「凡夫」,或同為「聖者」)142。
- 無想果:生於無想天時,有一種法能使心與心所暫時滅除,名為「無想」143。
- 無想定:外道為求生無想天(誤以為是真解脫)所修的禪定,能令心與心所滅除 144。
- 滅盡定:聖者為了「靜住」(安住於寂靜)而修的禪定,亦能令心與心所滅除 145。
- 命根:體性即是「壽」,能執持「煖」(溫度)與「識」(心識)146。
- 生、住、異、滅(有為四相):
- 生:能令法「起」用(未來至現在)147。
- 住:能令法「安」住(暫時停留於現在)148。
- 異:能令法「衰」變(現在中變化)149。
- 滅:能令法「壞」(現在至過去)150。
- 名身、句身、文身:
- 名身:「名」(Nāma)的聚集(如「色」、「聲」二名)151。
- 句身:「句」(Pada)的聚集(如「諸行無常」一句)152。
- 文身:「文」(Vyañjana,即字根、音節)的聚集(如 'a', 'i', 'u' 等)153。
第五、無為法
- 虛空無為:以「無礙」為體性,色法(物質)得以在其中運行 155。
- 擇滅無為:「擇」是簡擇(智慧),由智慧簡擇四聖諦之力,所得到的「滅」(煩惱不生,即涅槃)156。
- 非擇滅無為:指未來的法,因「緣闕」(條件不具足)而畢竟不生 157。此「不生」的狀態,非由智慧簡擇而得,故名「非擇滅」158。
《有宗七十五法記》卷上(終)
《有宗七十五法記》卷中
一、 五蘊 (Skandha)
- 色蘊:含攝「色法」十一種 161。
- 受蘊:含攝心所「大地法」中的「受」162。
- 想蘊:含攝心所「大地法」中的「想」163。
- 行蘊:含攝五十八法(心所中除去受、想二法,餘四十四法;以及十四種不相應行法)164。
- 識蘊:含攝「心法」(心王)165。
- 問:為何其餘心所都總括在「行蘊」,唯獨「受」與「想」要另外安立為蘊?167
- 答: 有三個原因:
- 諍根因(鬥爭的根源):眾生鬥爭的根源有二:貪著「諸欲」(五欲)及貪著「諸見」(錯誤見解)168。此二者,分別以「受」和「想」為最主要的起因 169。因為「味受」(樂受)之力,故貪著諸欲;因為「倒想」(顛倒的想像)之力,故貪著諸見 170。
- 生死因:由於耽著「受」,生起「倒想」,導致在生死中輪迴 171。
- 次第因:此二法在五蘊的排列次第中有其意義 172。
二、 十二處 (Āyatana)
- 六根(内六處):眼處、耳處、鼻處、舌處、身處、意處(心王)174。
- 六境(外六處):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觸處 175、法處 176。(「法處」含攝六十四法: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應行、三無為,以及無表色 177。)
三、 十八界 (Dhātu)
- 六根(界):眼界、耳界、鼻界、舌界、身界、意界(即六識身剛滅去的狀態,作為後識的依止)179。
- 六境(界):色界、聲界、香界、味界、觸界、法界(同法處,攝六十四法)180。
- 六識(界):眼識界、耳識界、鼻識界、舌識界、身識界、意識界 181。
- 為何建立三科(蘊、處、界):
- 對治三種愚癡:
- 為「愚心所」(誤認心所總合為「我」)者,說五蘊(將心所分散為受、想、行)182。
- 為「唯愚色」(誤認色身為「我」)者,說十二處(其中十處半是色法)183。
- 為「愚色心」(誤認色與心皆為「我」)者,說十八界(廣說色與心)184。
- 隨應三種根器:
- 上根(利)說五蘊(略)185。
- 中根說十二處(中)186。
- 下根(鈍)說十八界(廣)187。
- 隨應三種樂欲:樂略、樂中、樂廣者,依次說之 188。
第三、義門分別(九門)
- 色法:色境、聲境通三性 189。無表色唯善、惡 190。其餘八種色(五根、香、味、觸)唯無覆無記 191。
- 心法:通三性 192。
- 心所:
- 大地法十、尋、伺、睡眠:通三性 193。
- 大善地法十:唯善 194。
- 大煩惱地法六:通不善、有覆無記 195。
- 大不善地法二、小惑中七種、瞋:唯不善 196。
- 諂、誑、憍、貪、慢、疑:通不善、有覆無記 197。
- 惡作:唯善、不善 198。
- 不相應行:得、四相:通三性 199。二無心定(無想定、滅盡定):唯善 200。餘七種:唯無覆無記 201。
- 無為法:擇滅:是勝義善 202。虛空、非擇滅:是勝義無記 203。
- 色法:香、味二境唯在欲界 204。五根、色、聲、觸通欲界、色界 205。無表色通欲界、色界及不繋(無漏)206。
- 心法:意界、意識界通三界及不繋 207。眼、耳、身三識通欲界、初禪 208。鼻、舌二識唯在欲界(色界無香、味故)209。
- 心所:
- 大地十、大善十:通三界及不繋 210。
- 大煩惱六、憍、貪、慢、疑:通三界(有漏)211。
- 諂、誑、尋、伺:唯在欲界、初禪 212。
- 大不善二、瞋、餘七小惑:唯在欲界(不善故)213。
- 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命根、四相:通三界(得、四相亦通不繋)214。滅盡定唯在有頂(無色界)215。無想果、無想定唯在第四禪(色界)216。
- 無為法:不繋(非三界繫屬)217。
- 色法:無表色通二(道共戒是無漏)218。餘十色唯有漏 219。
- 心法:通二 220。
- 心所:大地十、大善十、尋、伺:通二 221。餘三十二心所唯有漏 222。
- 不相應行:得、四相:通二 223。餘十種唯有漏 224。
- 無為法:唯無漏 225。
- 七十五法中,前七十二法(色、心、心所、不相應行)是「有為」(有因緣造作)226。
- 後三種是「無為」227。
- 色法:五根、色、香、味、觸:通二(業所招是異熟,飲食長養則非異熟)228。聲、無表:非異熟 229。
- 心法:通二 230。
- 心所:大地十、尋、伺、睡眠:通二 231。餘三十三:非異熟 232。
- 不相應行:得、同分、四相:通二 233。無想果、命根:唯異熟 234。餘七種:非異熟 235。
- (唯有漏的善、不善法,能招異熟果 236)
- 色法:色、聲、無表:通二(善惡的表業、無表業,有異熟)237。餘八唯無異熟 238。
- 心法:通二 239。
- 心所:大不善二、小惑(忿等七)、惡作、瞋:唯有異熟 240。餘三十五:通二 241。
- 不相應行:二定(無想定、滅盡定):唯有異熟 242。得、四相:通二 243。餘七無異熟 244。
- 色、聲、香、味、觸(五境):是眼等五識所識,亦是意識所識 245。
- 餘(五根、無表色、心法、心所、不相應行、無為法):唯是意識所識 246。
- (「根」有最勝、自在、增上之義 247。)
- 二十二根:眼、耳、鼻、舌、身、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五受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五善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三無漏根)248。
- 七十五法對應:
- 是根:色法中五根 249。心法(意根)250。心所中(受、念、定、慧、信、勤)251。不相應行中(命根)252。
- (註:女根、男根不離身根 253。五受根不離受心所 254。三無漏根不離信等五根 255。)
- 非根:餘法皆非根 256。
- (「見所斷」:見道時斷的惑。「修所斷」:修道時斷的惑。「非所斷」:無漏法,非所斷。)
- 色法:無表色通修斷(定共戒)、非斷(道共戒)257。餘十色唯修斷 258。
- 心法:通三斷 259。
- 心所:
- 大地十、尋、伺:通三斷 260。
- 大善十:通修斷(有漏善)、非斷(無漏善)261。
- 大煩惱六、大不善二、睡眠、貪、瞋、慢:通見斷、修斷 262。
- 疑:唯見斷 263。
- 小惑十、惡作:唯修斷 264。
- 不相應行:得、四相:通三斷 265。餘十種:唯修斷 266。
- 無為法:唯非所斷 267。
《有宗七十五法記》卷中(終)
《有宗七十五法記》卷下
第三、闡明賢聖(的階位)
壹、 七加行位(賢位)
- 五停心:
- 多貪眾生:不淨觀 273
- 多瞋眾生:慈悲觀 274
- 多癡眾生:緣起觀 275
- 著我眾生:六界觀 276
- 尋伺(散亂)眾生:持息念(數息觀)277
- 別相念住: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 278。此階段是「別相」觀,即一一分別觀察 279。
- 總相念住:將身、受、心、法四者,總合起來觀察(例如同觀無常、苦、空、非我)280。
- (此四善根皆以「慧」為體性 289。前三(煖、頂、忍)為「順解脫分」,後四為「順決擇分」290。)
貳、 聖位三道
- 從「世第一法」之後剎那,緣「欲界苦諦」生起無漏慧,名苦法智忍291。
- 苦法智忍之後剎那,緣「欲界苦諦」生起無漏智,名苦法智292。
- 此智之後剎那,緣「上二界(色界、無色界)苦諦」生起無漏慧,名苦類智忍293。
- 此忍之後剎那,緣「上二界苦諦」生起無漏智,名苦類智294。
- (以上為觀「苦諦」的四心。)
- 接著觀「集諦」、「滅諦」、「道諦」,也各有法忍、法智、類忍、類智四心 295。
- 四諦各有四心,總成十六心296。
- 此十六心中,前十五心,名為「見道」(初見真諦故)297。此十五心位,名為「預流向」(趣向預流果)298。
- 第十六心(道類智),因已見過所有諦理(「如修曾見」),故歸入「修道」位 299。
- 從第十六「道類智」開始,乃至「金剛喻定」之前,總名「修道」300。
- 此階段的任務是斷除「修惑」(三界九地,每地九品,共八十一品煩惱)301。
- 此階段建立三向三果:
- 預流果(須陀洹):
- 「預流」意為「初預聖流」302。
- 於第十六心(道類智)時證得 303。
- 此果位聖者,最多「七返」生死(天上七生,人間七生),必定證得涅槃 304。
- 一來向 / 一來果(斯陀含):
- 一來向:預流果聖者,進斷欲界修惑一品至五品時 305。
- 一來果:斷欲界修惑第六品時證得 306。「一來」指最多再來欲界一次(天上一次,人間一次)即般涅槃 307。
- (於一來向中,若斷三、四品,受三、二生者,轉名家家308。)
- 不還向 / 不還果(阿那含):
- 不還向:一來果聖者,進斷欲界修惑七、八品時 309。
- (於不還向中,斷七、八品,餘一生者,轉名一間310。)
- 不還果:斷欲界修惑第九品(全斷)時證得 311。「不還」指不必再還來欲界受生 312。
- 不還果的種類:
- 中般:在欲界死後,於色界「中有」(死後生前)的狀態中,證入涅槃 313。
- 生般:生到色界天後,立即(或經短時)證入涅槃 314。
- 有行般:生到色界天,經長時間精進修行,才證入涅槃 315。
- 無行般:生到色界天,經長時間懈怠修行,無功用行,才證入涅槃 316。
- 上流:生到色界天,須輾轉往更上的天界(乃至色究竟天或有頂天),才證入涅槃 317。
- 行無色:從欲界死,直生無色界,於彼處證涅槃 318。
- 現般:在欲界身中,不生上界,即證涅槃 319。
- 阿羅漢向:
- 不還果聖者,從斷初禪一品修惑,乃至斷有頂(非想非非想處)第八品修惑,皆名「阿羅漢向」320。
- 斷有頂地第九品(最後一品)惑的「無間道」(正斷煩惱的剎那),稱為金剛喻定(能破一切煩惱故)321。
- 金剛喻定之後剎那,「解脫道」生起,名為盡智(「我已知苦,我已斷集,我已證滅,我已修道」)322。
- 此時成就阿羅漢果323。
- 「阿羅漢」義譯為「應」(應受人天供養)324。
- 「無學」指更無可學(已達究竟)325。
- 阿羅漢的種類(依根性利鈍):
- 退法:遇少許退緣(如疾病)便退失果位 326。
- 思法:常憂懼退失,恒思自害(求入涅槃)327。
- 護法:能自防護,令不退失 328。
- 安住法:不遇強緣則不退,不加行亦不進 329。
- 堪達法:堪能修練根,速達「不動」330。
- 不動法:決不退動 331。
- (前五種,總名「時解脫」(待時節因緣才能入定解脫)332。第六種「不動法」,名「不時解脫」(不需待時)333。)
參、 聖者總結
- 見道中(二種):
- 隨信行(鈍根):隨信他人教法而行 334。
- 隨法行(利根):隨自披閱經典思惟而行 335。
- 修道中(三種):3. 信解(鈍根):由「隨信行」轉成,信增上 336。4. 見至(利根):由「隨法行」轉成,慧(見)增上 337。5. 身證:信解或見至中,修得「滅盡定」者 338。
- 無學道中(二種):6. 慧解脫:僅由慧力斷煩惱障(未得滅盡定)339。7. 倶解脫:兼得滅盡定,斷煩惱障與解脫障 340。
- 十八有學(尚在學習階段的聖者):
- 七向果(預流向、預流果、一來向、一來果、不還向、不還果、阿羅漢向)。
- 見道二行(隨信行、隨法行)341。
- 修道二行(信解、見至)342。
- 不還果差別(家家、一間、中般、生般、有行般、無行般、上流)343。
- 九無學(已達究竟的聖者):
- 阿羅漢六種性(退法、思法、護法、安住法、堪達法、不動法)344。
- 第七「不退法」(即不動中的利根者)345。
- 二解脫(慧解脫、倶解脫)346。
《有宗七十五法記》卷下(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