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要鈔》題解

明要鈔:因明玄旨的辨析與傳承

【前言】

《明要鈔》是日本鎌倉時代著名僧人貞慶(又稱釋貞慶)所撰寫的因明學重要典籍。此書於建曆年間(約1212年)完成,是貞慶對其師所傳的因明義理進行詳盡整理和深入辨析的成果。

本書的核心目的在於剖析玄奘譯《因明入正理論疏》中關於相違因矯立比量以及宗體宗依等極其精微的難點。貞慶透過羅列和比較古代諸師(如子島、道詮、纂要、算公、明燈抄等)的異說和推案,試圖裁定其中何者為因明學的正軌,何者為旁支。因此,《明要鈔》不僅是因明學的論著,更是探究東亞因明學說複雜傳承與發展脈絡的珍貴史料。


1. 文本作者與內容法義分析

1.1. 文本與作者概況

  • 文本名稱: 《明要鈔》(共五卷)。

  • 作者: 貞慶。

  • 時代: 撰寫於建曆壬申歲(約1212年)。

  • 內容核心: 集中分析因明中四相違因(相違因、法自相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法差別相違、有法差別相違)的作法、定名與勘過。

1.2. 核心法義爭議點

法義要點爭議焦點貞慶或其引用的定論
相違因定名是應取「宗」被違害之義(依主釋),還是兼取「因」自體相違之義(持業釋)?傾向依主釋:偏取宗違,因相違因的過失甚重。
宗體定性局通對(自性差別)是宗依(能立之具),還是所諍之義(宗體)?傾向宗體說:所諍之義不過體(自性)與義(差別)二者。
意許所在矯立比量中隱藏的「意許宗」 應偏在有法,還是偏在能別?隨量不定:意許的所在隨量而異,但必須透過能別之曲來探得有法之意許。

2. 各家法義差別、相同與評論

2.1. 法義差別與分歧

各學派的分歧點主要集中在對矯立比量的微細結構分析:

爭議範疇子島傳承 (師說)貞慶後期推案其他學派異說與立場
有法自相相違 (所立法)勘過主要針對能別所顯的「離實有體義」一分。認為所立法必須兼及「有性體」,才能圓滿立者欲成有法體的本意。算公曾集錄關於此量所立法的「三十個異說」,顯示極度分歧。
相違因作法法差別相違中,不樂為宗是有法外之物(如臥具上義)。認為「不樂為」片差別應是有法上義,方是真軌轍。善殊御意等曾質疑「與能別同體之物」不應作不定過。
意許處所雖承認能別有表裏,但主要依有法下勘得意許。意許通在有法與能別兩處(如體在有法,義在能別),以通路令遊行。斷導傳主張論主用「本作法」,疏主用「別作法」。
違三量不樂為不樂為片差別的體性為同異和合二句認為此體性應是有法上義觀理明詮等認為應是即實有性

2.2. 法義相同與共識

各家學說在因明學的原則與難點認知上保持了一致:

  • 矯立比量的存在: 各家皆承認在特定的比量中,立者會採用「矯立」(言陳有表裏、有法有意許)的方式來隱藏真正的樂為宗。

  • 因相違的極重性: 共同認定相違因是因明十四過中最重大的過失,因其能「剩能立他宗」。

  • 宗體與能立: 共同認定因與喻是能立,宗是所立。

  • 傳承的權威性: 共同尊崇陳那因明具有精微的層次,必須通過「言陳」、「意許」、「宗依」、「宗體」等多重對待,才能窮盡玄旨。

2.3. 總體評論

《明要鈔》所呈現的法義辨析極為細緻,體現了因明學在義理推敲上的極致。

  1. 邏輯的層次性: 對宗的分析超越了簡單的言詞表面,區分了言陳宗意許宗。對於矯立量的分析,更是深入到能別言詞的「表裏」和意許的「體義」,以確保最終的所立符合立者的本意。

  2. 貞慶的貢獻: 貞慶在繼承子島傳承的基礎上,試圖以邏輯極致化來窮盡矯立量的玄旨,如強調所立法必須兼及有法體,以求「義盡理,究竟顯了」。

  3. 傳承的複雜性: 書中收錄的三十個異說和對「子島傳」與「斷導傳」的會通,凸顯了因明傳承的複雜性多途性,證明在核心難題上,學術界存在高度的分歧,而《明要鈔》的作用即是為後學指出一條會通各說的正路。


《明要鈔》中關於「三十個異說」的內容,並結合前述的各家法義差別與相同點,進行整理和解釋。


📘 明要鈔:因明玄旨的辨析與傳承

1. 關於「三十個異說」的解析與評論

「三十個異說」的討論集中在《明要鈔》的第三卷,是圍繞有法自相相違這一核心難題展開:

  • 爭議核心: 有性非實量(勝論宗所立,旨在成立離實大有性體)的所立法究竟是什麼?是僅指能別所成的「離實有體義」,還是兼及有法所攝的「大有性體」?

  • 「三十個異說」的由來: 文本記錄了古來學者對此問題的三十種不同見解。這些異說主要圍繞以下幾個層次進行推案:

    1. 所立法重數: 所立法是一重(僅有體義)還是二重(體義兼具)。

    2. 意許所在: 意許宗是在有法(所別)處,還是在能別(非實言之裏)處。

    3. 體義分屬: 意許宗的「體」在有法處,「義」在能別處,或二者皆通。

    4. 最終裁定: 文本認為此三十說雖「微妙」,但多數意見認為非先賢所傳之祕決,可能多為末學的推案。

  • 法義意涵: 這些異說反映了因明學在處理矯立比量時,對「所立」(宗體)的定義必須極度精確。因為若所立法範圍不定,則無法正確判斷同異品,導致勘過失敗。若矯立量無法成立有法體,則不符合立者(仙人)的本意。


2. 各家法義差別與相同點總覽

《明要鈔》的核心價值在於整理並裁定各家學說在因明學核心難題上的立場。

2.1. 法義差別與分歧

爭議範疇子島傳承 (師說)貞慶後期推案其他學派異說與立場
相違因定名傾向依主釋(宗體相違),不兼持業釋。傾向依主釋。批評者指出「立義極廣失」(不知因得果名)。
有法自相相違 (所立法)勘過主要針對能別所顯的「離實有體義」一分。認為所立法必須兼及「有性體」(有法),才能圓滿立者的本意。算公曾集錄「三十個異說」探討此範圍。
法差別相違 (不樂為體性)不樂為宗(片差別)是有法外之物(如臥具上義、同異和合二句)。認為不樂為片差別應是有法上義,方是真軌轍。觀理明詮等認為應是即實有性
意許處所雖承認能別有表裏,但主要依有法下勘得意許。意許通在有法與能別兩處(如體在有法,義在能別)。斷導傳主張論主用「本作法」,疏主用「別作法」。
宗體定性局通對之「自性差別」是所成立之義(宗體)。傾向宗體說。舊古解曾認為自性差別是宗依(能立之具)。
 

 

好的,關於《明要鈔》中提及的「三十個異說」,文本雖然指出其存在且涉及有法自相相違的所立法,但並未逐一詳細解釋這三十種說法的具體內容 1

這些異說是在因明學界中,針對勝論宗「有性非實」量所成立的宗體(所立法)究竟是什麼,所產生的極端複雜和微細的分析 2

根據《明要鈔》可以將這三十個異說的推案方向和層次進行歸納:


「三十個異說」的推案層次與核心爭議

這三十個異說雖然未被詳述,但它們的分歧點集中於如何定義矯立比量中「意許宗」的體、義、處所的關係 3

1. 所立法重數與名義的爭議

部分異說著重在所立法的層次數量上:

  • 單一重所立法: 主張所立法只有一重,如僅是「離實有體義」 4

  • 二重所立法: 主張所立法有兩重,如第一重是「有性與非實互相差別」,第二重是「有性之離實有體」 5

  • 三重所立法: 有異說提到「離實有體有性」是三重 6

2. 意許宗的處所爭議

這是異說中最核心的分歧點,關係到宗依(有法/能別)上何者帶有隱藏的宗義(意許):

異說類別核心觀點(根據文本中的推案)
有法意許傳(前十三說)

意許宗主要在有法「有性」之下 7。能別「非實」是方便矯立,助成有法意許 8

能別意許傳(後十說)

意許宗主要在能別「非實」言的「裏」面,如裏有「離實有體」義 9。此意許再銜接、歸屬於有法 10

兩處通攝傳

意許宗通在兩處,體在有法處,義在能別處,或體義相隨,隨應在二處 11

總宗攝義傳

意許宗不決定在有法或能別,而是屬於不相離性總宗之下 12

3. 體與義的分屬爭議

部分異說嘗試精確劃分體與義:

  • 體義分立: 離實有體中,「有性」在有法處為體,「離實有體」在能別處為義 13

  • 體義合一: 離實大有性是一個意許,「有性」的體邊在有法處,「離實有體」的義邊在能別處 14


對「三十個異說」的評論

文本作者(貞慶)或其引用的批註者,對「三十個異說」持有複雜的立場:

  • 學術價值: 這些推案在法義上體現了「微妙!微妙!」的極致分析 15

  • 存疑態度: 批註者認為,這三十個異說雖然精妙,但多為「末學之今案」,未聞先賢之所傳,故對其權威性持保留意見 16

  • 最終選擇: 雖然有眾多異說,但文本最終傾向於將「有性非實量」的所立法定性為:矯立量爭有法,以意許(離實大有性)為所立,並透過能別的方便,使有法體蒙受因喻之力 17

這三十個異說的存在,是因明學在處理「矯立」(隱藏樂為宗)這一難題時,學者們試圖以窮盡所有邏輯可能性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