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明本抄》是日本因明學界的一部重要著作,由鎌倉時代的華嚴宗高僧貞慶法師(1155–1213)所著。此書撰寫於建曆年間,主要以筆記或講義的形式,對因明學的艱深議題進行了詳盡的解讀、比較和推論。貞慶法師將其視為「二明之法燈」,並以極為嚴謹的態度傳承此書。書中涵蓋了因明學的核心難題,特別是圍繞《因明入正理論》的相違因(Viruddhavyabhicārin)、四對(四重對法),以及因明論中的諸過失的體性與判攝。全書不僅展現了貞慶法師個人的深厚學養,也反映了當時日本因明學界百家爭鳴的學術盛況。
👤 作者與文本分析
作者身份: 貞慶(覺遍)法師(1155–1213)是日本華嚴宗的高僧,在平安末期至鎌倉時代初期,被公認為因明學的權威。
著作性質: 文本性質為學術筆記或講義,其中夾雜大量「今案」、「私見」、「愚推」、「師說」等詞彙,充滿個人的推論與學術研討的色彩。
核心宗旨: 旨在闡明因明論的法義,並強調須將此書傳授給具有「法器」心性的弟子,體現作者弘揚正理的極高使命感。
📜 文本各家法義差別與相同內容法義及評論
《明本抄》通過比較、辯難、和抉擇,詳細展示了因明學諸家在核心議題上的異同。
1. 相違因命名與釋義
| 觀點 | 釋義立場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古師 (部分) | 持業釋 | 主張「相違」是就因自身而言,因自身即是相違。 | 貞慶傾向依主釋。但他融會了持業釋的觀點,承認「因得果名」的理路,即「能成之力,太在因處」。 |
| 貞慶、泗洲、義燈、智周、善殊等師 | 依主釋 | 認為「相違」之名是依宗(所立,主)而得,主張「與相違法而為因故,名相違因」。 | 貞慶與多數師承的觀點相同,認為宗是「主」,因是「末」。 |
2. 因明論「四對」的體義判攝
| 對法 | 觀點 | 體義判攝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局通對 (自性/差別) | 多師 | 自性唯體,差別唯義,且此體義判攝是決定不變的。 | 貞慶堅守此說,並以此作為判斷宗體結構的通途軌則。 |
| 先陳後說對 | 貞慶(抉擇) | 雖先陳後說得名不定,但其背後的體義(局通對)是恆定不亂的。 | 肯定宗體(先陳)是現量境,宗義(後說)是比量境的觀點,但亦承認二者同比量境的理路。 |
| 言陳意許對 | 貞慶 | 用於解析矯立比量中的過失。言陳為宗的總法,意許為樂為之別義,二者有密切關聯。 | 強調這是對立量者實質意圖的探求,是判斷差別相違因的關鍵。 |
3. 法自相相違因的敵者與過相
| 議題 | 觀點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敵者身份 | 勝論傳 | 以勝論師(聲無常)為敵者,作法源於劫初,為陳那所順。 | 貞慶存許此說。評論:此雖有犯相違決定(疑因)的可能,但其能違(聲無常)符合佛法正理。 |
| 過相辨定 | 古師 | 應名相違決定(疑因),因能違所違互為正因,相互違害。 | 貞慶認為其相貌是初相違的軌轍,雖有疑因之實,仍用作法自相相違因的作法。 |
4. 法差別相違因的意許差別
此處涉及矯立比量中,對「樂為宗」和「不樂為宗」體性的判定。
| 觀點 | 意許差別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勝劣傳 (貞慶、善殊等) | 真我用勝 / 假我用劣 | 神我用勝為樂為宗,假我用劣為不樂為宗。敵者利用同喻,將樂為宗破成不樂為宗。 | 貞慶與多數師說相同。評論:符合立量本意和差別相違的道理。 |
| 勝勝傳 (註釋、源信等) | 真我用勝 / 假我用勝 | 假我用勝亦屬立者所樂為。 | 貞慶認為此說違背立量本意。 |
| 樂為宗體 | 貞慶(斷道說) | 作大有有緣性(樂為宗)之體性,是大有(緣大有心之境性)。 | 採納此說,強調大有是真實的有緣性。 |
5. 諸過失的關係與判攝
| 議題 | 觀點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相違因與相違決定 | 貞慶與多師 | 兩過不並。前者是不改本因的邪因過失,後者是改本因後的疑因過失。 | 嚴格區分了因邪正與過失類別的關係。 |
| 闕減過性 | 自餘諸師 | 應有三相俱闕的第七句(七句說)。 | 貞慶採許此說。評論:有體俱闕的邪量應被攝受,以利破邪。 |
| 因喻應否分別 | 古師 | 因喻名言不應分別,應依總法建立。 | 貞慶採信此說。評論:這是因明論的通途軌則,以避免無窮的爭論。 |
6. 闕減過性(第七句)的體性認定
| 議題 | 觀點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第七句有無 | 陳那、賢愛 | 僅依無體闕(不陳言)為過,故無第七句。 | 貞慶認為這是陳那的正意。 |
| 自餘諸師 | 應有三相俱闕的第七句(七句說)。 | 貞慶採許此說。評論:應涵蓋有體俱闕的邪量。 | |
| 闕減與過失 | 貞慶(推論) | 無體闕(不陳言)直接名為「闕減過性」,不攝於三十三過。有體闕(陳言但相義不具)則兼攝自餘三十三過。 | 區分了闕減過性在不同情況下的過失純粹性。 |
💡 總結與評論
貞慶法師的《明本抄》體現了在因明學領域,特別是鎌倉時期,對於法義的極度精細化和邏輯系統化的追求。他不僅繼承了智周、善殊等大師的學說,更致力於將四相違因等過失在邏輯上建立起嚴密的分類和從屬關係。其對矯立比量中意許差別的細緻分析,體現了對立量者實質意圖的探求,這比單純的詞句分析更為深入。全書是研究東亞佛教邏輯學發展不可或缺的文獻。
好的,我將根據《明本抄》文本,重新分析並總結各家法義的差別與相同,從第 1 點到第 12 點重新梳理。
📜 《明本抄》各家法義的差別與相同內容法義及評論
1. 相違因命名與釋義
| 觀點 | 釋義立場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古師 (部分) | 持業釋 | 主張「相違」是就因自身而言,因自身即是相違。 | 貞慶傾向依主釋。他評論道:雖然採用依主釋,但承認「因得果名」的理路,即「能成之力,太在因處,故推功歸本,因得果名」。 |
| 貞慶、泗洲、義燈、智周、善殊等師 | 依主釋 | 認為「相違」之名是依宗(所立,主)而得,主張「與相違法而為因故,名相違因」。 | 貞慶與多數師承的觀點相同。 |
2. 因明論「四對」(三重對法)的體義判攝
| 對法 | 觀點 | 體義判攝 | 評論與區別 |
| 局通對 (自性/差別) | 貞慶(抉擇) | 自性唯體,差別唯義,此體義判攝是決定不變的。 | 貞慶堅守此說,認為自性限法體,差別限義理。 |
| 先陳後說對 | 貞慶(推論) | 宗體(先陳)是現量境,宗義(後說)是比量境,雖然先後對得名不定,但其背後的體義是恆定不亂的。 | 評論:貞慶採許先陳後說對相配現比二量的觀點。 |
| 言陳意許對 | 貞慶 | 言陳為宗的自相,意許為差別。此對法與四相違因的過失勘破密切相關。 | 評論:用來解析矯立比量中的過失,是判斷差別相違因的關鍵。 |
3. 法自相相違因的作法與敵者
| 相違因 | 觀點 | 核心爭議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敵者身份 | 勝論傳 | 應以勝論師(聲無常)為敵者,此作法源於古來範式。 | 貞慶存許勝論傳。評論:雖然勝論量可能犯相違決定(疑因),但其能違(聲無常宗)符合佛法正理。 |
| 過相辨定 | 古師 | 應名相違決定(疑因),因能違所違互為正因,相互違害。 | 貞慶認為其相貌是初相違的軌轍,雖有疑因之實,仍用作法自相相違因的作法。 |
4. 法差別相違因的意許差別
| 觀點 | 意許差別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勝劣傳 vs 勝勝傳 | 意許差別是真我用勝 / 假我用劣(勝劣傳),還是真我用勝 / 假我用勝(勝勝傳)。 | 貞慶採許****勝劣傳。評論:認為假我用劣才屬不樂為,符合差別相違的道理。 | |
| 樂為宗體 | 貞慶(斷道說) | 作大有有緣性(樂為宗)之體性,是大有,即緣大有心之境性。 | 評論:強調大有是真實的有緣性,與不樂為的實德業為體相區別。 |
5. 有法自相相違因的過相判定
| 議題 | 觀點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推論與評論 |
| 有法自相過相 | 貞慶(推論) | 有法自相相違在不加言陳時,其所諍在有法,但成立之功仍歸於能別(法)。 | 這是貞慶會通因明論中「但由法故成其法」與四相違因的獨特推論。 |
| 無實因的寬狹 | 古師(有師) | 認為「有無實故」因(無實因)可以攝受「和合句」,因此犯寬因狹宗或宗寬因狹的兩俱不成過失。 | 貞慶對此類觀點進行細緻分析,用以顯示因在不同宗計下的過失類型。 |
6. 諸過失的關係與判攝
| 議題 | 觀點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相違因與相違決定 | 貞慶與多師 | 兩過不並。相違因是不改本因的邪因過失;相違決定是改本因後的疑因過失。 | 評論:以因的「改不改」來區分兩過。 |
| 比量相違與相違因的關係 | 貞慶(內在邏輯) | 比量相違(宗違因)不待因喻而顯,相違因(因違宗)必待因喻而顯。 | 評論:區分了兩過失在「顯發速度」上的差異。 |
7. 闕減過性(第七句)的體性認定
| 議題 | 觀點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陳那六句說 | 陳那、賢愛 | 僅依無體闕(不陳言)為過,故無三相俱闕(第七句)。 | 貞慶認為這是陳那的正意。 |
| 第七句有無 | 自餘諸師 | 應有三相俱闕的第七句(七句說)。 | 貞慶採許七句說。評論:認為應涵蓋有體俱闕的邪量,以利破邪。 |
8. 比量法體與名言的關係
| 議題 | 觀點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因喻應否分別 | 古師 | 因喻名言不應分別,應依總法建立。 | 貞慶採信此說。評論:這是因明論的通途軌則,用以會釋假說分別的難題。 |
| 宗法性 (初相) 的體性 | 纂要(所引) | 遍是宗法性應依有體法(實有)說,不依無體(如兔角等)說。 | 評論:這是對九句因判攝的原則。 |
9. 過相細節與判攝依據
| 議題 | 觀點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推論與評論 |
| 同品定有性 | 纂要(所引) | 宗同品處,因義定有,名為同品定有性(第二相)。 | 評論:闡明瞭第二相的核心在於宗因相隨逐。 |
| 相違決定之許否 | 唯識燈、纂要 | 相違決定(疑因)唯限共比量,因須立敵共許。 | 遵循此限。評論:因自比量或他比量無「各自決定」之義。 |
10. 有法差別相違因的體義(續)
| 議題 | 觀點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推論與評論 |
| 不樂為宗體 | 貞慶(斷道說) | 作非大有有緣性(不樂為宗)之體性,是實、德、業三句。 | 評論:此不樂為宗體與樂為宗體(大有)相區別,實現了二等差別。 |
| 三因成宗原則 | 多師 (如義斷、先德) | 「有一實故」等三因應各自成立「非實宗」「非德宗」「非業宗」三宗,而非一因通成三宗。 | 評論:這是對因明論中單因成單宗原則的維護。 |
11. 自他共比量的過失法則
| 議題 | 觀點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違害法則 | 多師 | 諸自共比量,違害自、共者為過失;違害他者非過。諸他比量,違害他、共者為過失;違害自者非過。 | 遵循此「九例」法則,這是判斷比量過失是否成立的基礎。 |
| 他比量自不定 | 疏(貞慶依) | 他比量中,因喻若犯自不定,非過。因立量本意在「違害他」。 | 貞慶以《疏》說為本。評論:這是判斷他比量過失是否成立的關鍵。 |
12. 法差別中的「神我」與「假我」
| 議題 | 觀點 | 核心論點 | 貞慶的抉擇與評論 |
| 我言所目 | 長有(所引) | 「我」言實目神我(實我),假我(積聚我)僅是假名,非實體。佛法忌我,故「我」言不極成。 | 貞慶傾向於此。評論:「我」言是輪迴之源,佛法必破,故其名不共許,導致能別不成。 |
| 闕無同喻 | 多師 | 由於能別不共許(能別不成),導致宗法性不立,進而闕無同喻。 | 評論:此過失的根源在宗體(能別不成),但效果顯在喻支,為宗過之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