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卷二

總攝無上大乘中觀正理 以此為燈 照破二邊

觀去來品第二 與 觀六情品第三

科判總序:

甲二、 正釋論義(續)

 乙二、 別破諸法實有

  丙一、 破法執(續)

   丁二、 觀去來品(破動靜律)

    戊一、 總破三時去法

    戊二、 別破去者與去法

    戊三、 破發起與止息

   丁三、 觀六情品(破根境識)

    戊一、 破眼根能見之自性

    戊二、 破見者與所見之實有

    戊三、 總破六根六塵


丁二、 觀去來品第二(破動靜律)

【總釋】

世間凡夫與外道(如勝論師等),見諸法生滅不住,便執有「動作」與「運行」。彼謂:若無去來,則無造作;若無造作,則無業果;若無業果,世間一切皆成斷滅。故執「去」(Motion/Going)為實有。

然依中觀正理,若「生」已破(如卷一所明),則「去」亦不可得。何以故?生是法之起,去是法之轉。若法無自性,誰能從此至彼?本品以此三時觀察,顯發「去來」如幻。

【根本偈】

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

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


戊一、 總破三時去法(Refuting Motion in the Three Times)

【敵者主張】

世間現見有人從此處行至彼處,足之舉下,名為去時。既有「去時」,當知有去。 且若無去,云何有從此到彼?

【正理破斥】

依《般若燈論釋》與《中論》青目釋,當於三時(Past, Future, Present)中求「去法」,畢竟不可得。

  1. 已去無去(No going in the past):

「已去」者,謂去之作用已謝滅。既已滅,即無動作。若言已去中有去,則是再作已竟之事,犯「無窮」過。故《般若燈論釋》云:「已去不應受……謂去法已謝故。」

  1. 未去無去(No going in the future):

「未去」者,謂去之作用尚未生起。未生起故,即無動相。若未去中有去,則未動應名動,相違故。

  1. 去時無去(No going in the present):

此為辯證核心。世人以為「正去之時」有去,然理不成立。

  • 離已未無去時: 除卻「已去」之軌跡與「未去」之途程,無別有「去時」可得。若離已去未去,別有去時,應有方分可指,然實不可得。

  • 犯「二去」過失:

    若謂「去時」中有「去」,則包含兩個「去法」:一者、因「去」而名為「去時」之去;二者、於「去時」中正在動作之「去」。

    • 《中論》云:「若去時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為去時,二謂去時去。」

    • 若有二去法,則應有二個「去者」(Agents of going)。何以故?有行動必有作者故。然一人不可有二去,故去時亦無去。

  • 清辨論師之量式(Syllogism):

    「去時去空故,去時去不然。」猶如問:「馬櫪是誰馬櫪?」若答:「彼有馬者。」此則同義反覆,未顯實義。去時亦爾,離去法外無去時,離去時外無去法,二者相待假立,自性本空。


戊二、 別破去者與去法(Refuting the Goer and the Going)

【敵者主張】

縱然三時中求去法不成,但現見有「去者」(行者,Goer)在。若有去者,必有去法。如世間說「提婆達多去」。

【正理破斥】

若執有實體之「去者」,則去者與去法之關係,為一?為異?

  1. 破去者與去法是一(Identity):

若去者即是去法,則「作者」與「作業」成為一體。

  • 過失:如刀能自割,指能自觸。又若人是去,則人應隨去法之生滅而生滅,去法滅時,人亦應滅。

  1. 破去者與去法是異(Difference):

若去者異於去法,則應離「去法」別有「去者」。

  • 過失:若離去法有去者,則雖無動作,亦應名去者(如靜止之人亦名去者),此違世間理。

  • 《般若燈論釋》云:「若謂彼去法,定異於去者……離去有去者,離去者有去。」此皆不成。

3. 總破去者:

  • 去者不去: 若已名為「去者」,則已含有去法,不須更去。若復去者去,則犯「二去」過(自身成去者之去+現在動作之去)。

  • 不去者不去: 若非去者,無去法故,云何言去?

  • 離去不去無第三者: 除此二種,更無第三種人能去。

【安慧論師釋義】

《大乘中觀釋論》進一步指出,若執「去者」實有,則應有「所去處」。然「去者、去法、所去處」三者互相觀待,無一實有。若去者不決定,去法亦不決定。


戊三、 破發起與止息(Refuting Starting and Stopping)

【敵者主張】

若無去,應有「住」(Stopping/Resting)。現見人行已而止。

【正理破斥】

「住」與「去」相待而立,若「去」不成,則「住」亦不成。

  • 去者不住: 去者正去,與住相違,故不住。

  • 不去者不住: 不去者(如靜物)本無去法,無去則無「止息」,故不名住。

  • 離去不去無第三住: 道理同前。

【結論】

  • 根本偈:「是故去去者,所去處皆無。」

  • 《順中論》云:「若法不生,則無去來。」一切法無自性故,如幻化人,無所從來,亦無所去。


丁三、 觀六情品第三(破根境識)

【總釋】

前品破斥外在之動作(去來),此品轉而破斥內在之認知主體。眾生執著有「我」,必依「六情」(六根:眼耳鼻舌身意)而立。謂眼能見色,耳能聞聲,以此證明有能知之主體。

今當觀察:此六根是否真能取境?

【根本偈】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塵。


戊一、 破眼根能見之自性(Refuting the Eye's Ability to See Itself)

【敵者主張】

眼根能見色,如燈能照物。眼根為能見,色為可見。

【正理破斥】

  1. 眼不自見(The eye cannot see itself):

  • 根本偈: 「是眼則不能,自見其己體。若不能自見,云何見餘物?」

  • 若眼有「見」之自性,應先見自己。如刀若能割,應能自割;指若能觸,應能自觸。然現見眼不能見眼(如人不见己目),故知眼無自性之見。

  • 《般若燈論釋》云:「如是彼眼根,不能見自體,自體既不見,云何得見他?」

  1. 破燈喻(Refuting the Lamp Analogy):

敵者救云:如燈能自照,亦能照他。眼亦如是。

  • 青目釋破: 燈喻不成。燈體自無闇,住處亦無闇,明闇相違故。若無闇,何有「照」(破闇)?

  • 清辨釋破: 「火喻則不能,成彼眼見義。」火燃燒木,名為燒,非火自燒。若火自體無燒力,云何燒他?

  • 安慧釋破: 「火喻即不能,成於眼見法。」熱性不能自燒,若無薪則火不有。眼亦如是,離色無見。

3. 見未見俱無見(Neither the seeing nor the non-seeing sees):

  • 根本偈: 「見若未見時,則不名為見。」

  • 眼未對色時,無「見」之作用;正對色時,若「見」已成,何須更見?

  • 《般若燈論釋》云:「眼若未見時,不得說為見……見則無彼見,非見亦無見。」


戊二、 破見者與所見之實有(Refuting the Seer and the Seen)

【敵者主張】

雖眼不自見,但有「見者」(我/神我/識)利用眼根而見色。眼為工具,我有見性。

【正理破斥】

此為破除「人我執」之關鍵。

1. 離見無見者(No Seer apart from Seeing):

  • 根本偈: 「離見不離見,見者不可得。」

  • 若離於「見」之作用,別無「見者」之實體。若謂離見有見者,則盲人亦應名見者。

  • 若不離見有見者,則見者即是見,無有能所之別。

2. 破見者先有(Refuting the Pre-existence of the Seer):

  • 《廣百論釋論》中,護法菩薩詳細破斥數論派「神我」之說。若謂「我」體常住,能造諸業,則「我」應隨身變易,即非常住。若我無觸對(無形),則不能推動身造作(無動搖)。故知常住之「見者」不可得。

  • 安慧釋云: 「若無見者故,云何有所見?」 能見、所見互為因緣,無有自性實體。

3. 破識等四法(Refuting Consciousness and Mental Factors):

  • 根本偈: 「見可見無故,識等四法無。」

  • 若能見(根)與可見(塵)皆空,則依此而生之識、觸、受、愛(四法)亦無所依,皆不可得。此破十二因緣之「觸受愛」支實有性。


戊三、 總破六根六塵(Refuting All Six Faculties and Objects)

【總結】

  • 根本偈: 「耳鼻舌身意,聲及聞者等,當知如是義,皆同於上說。」

  • 眼根如是,耳聞聲、鼻嗅香、舌嘗味、身覺觸、意知法,亦復如是。

    • 耳不自聞,離聲無聽者。

    • 意不自知,離法無知者。

  • 護法菩薩於《廣百論釋論》中破斥極微與方分: 若執色等五塵實有,應由極微成。然極微若有方分(東南西北),則非極微(可分故);若無方分,則不可和合成粗物(如光影無積)。故外境色塵皆非實有,唯是識變,而識亦如幻。

【卷二總結】

本卷依據龍樹《中論》及諸大論師疏釋,以此慧燈,照破「動靜」與「根塵」之迷執。

  1. 觀去來品: 破除時間與動作之實執。以此證知一切法「無來無去」,如幻如化。

  2. 觀六情品: 破除認知主體(根)與客體(境)之實執。證知「根境識」三者緣起性空,無有實我(見者)潛藏其中。

由此進一步顯發「人無我」與「法無我」之深義,為下卷破除「五陰」與「六種」(六界)奠定基礎。

(卷二 竟)


下一卷將繼續深入,解析「觀五陰品第四」「觀六種品第五」。將依據安慧、清辨等論師之精闢論證,詳細剖析色、受、想、行、識五蘊之空性,以及地、水、火、風、空、識六界之無自性,直指「人我」與「法我」之空寂本源。


【附錄:本卷參考疏釋對照】

  1. 三時破去: 主要參照《中論》(青目)之經典論式。

  2. 去時無去: 參照《般若燈論釋》(清辨)之因明量式分析。

  3. 眼不自見: 融合《中論》之燈喻破斥與《廣百論釋論》(護法)之唯識觀點。

  4. 破見者: 參照《大乘中觀釋論》(安慧)關於能所互依之論述。


《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的第三卷。在前兩卷破除「生滅」與「去來」、「根境」的實執後,本卷將進一步深入破斥構成有情身心的核心——「五蘊」與構成世界的「六界」(六種),直指人法二無我的究竟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