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五陰品第四 與 觀六種品第五
科判總序:
甲二、 正釋論義(續)
乙二、 別破諸法實有
丙一、 破法執(續)
丁四、 觀五陰品(破色心實有)
戊一、 破色蘊(觀色與色因)
戊二、 例破餘四蘊
戊三、 破空見(顯空亦復空)
丁五、 觀六種品(破六界實有)
戊一、 破虛空界(觀相與可相)
戊二、 破有無二見
戊三、 例破餘五界
丁四、 觀五陰品第四(破色心實有)
【總釋】
前品已破根、境、識三事和合之實有性,然凡夫猶執:雖無實我,豈無五陰(五蘊)?色、受、想、行、識,乃世尊親說,且世間現見,云何為空?
本品正為破除對於「五蘊」實有的執著。五蘊中,「色蘊」有對有礙,最為粗顯,故首當其衝。若色蘊破,餘四蘊(心法)亦隨之而破。
【根本偈】
若離於色因,色則不可得;
若當離於色,色因不可得。
戊一、 破色蘊(觀色與色因)
【敵者主張】
世間現見有色法(Rupa),如地水火風(四大)為因,造作青黃長短等色(所造色)。因果歷然,云何言空?
《般若燈論釋》云:「若離於色因,色則不可得。」外道或小乘論師以此為據,認為「色因」(四大種)若無,則無「色」(所造色);反之,既有「色」,當知必有「色因」。
【正理破斥】
龍樹菩薩以「相待」之理,破除色與色因的實有自性。
1. 離因無果,離果無因(Mutually Dependent, Hence Empty):
離因無色: 若離「色因」(四大),「色」(所造色)不可得。猶如離縷無布。
青目釋云:「若離色因有色,是色則無因。無因而有法,是事則不然。」
離色無因: 若離「色」(所造色),「色因」亦不可得。
青目釋云:「若離色有因,則是無果因。若言無果因,則無有是處。」
因之所以為因,以能生果故;若無果,誰名為因?
2. 因果不二,亦不異(Neither One nor Different):
《般若燈論釋》中,清辨論師以因明量式破斥:
若謂「色因」(地等)是實有,此不應理。何以故?「色因」不可見故(眼所見唯顯色形色,非四大種)。
若謂「色」是實有,亦不應理。何以故?「色」無自性故(必待因緣故)。
護法菩薩於《廣百論釋論》中進一步破斥「極微」(Atoms):
若執色法由極微積集而成,然極微若有方分(spatial parts),則可分析,非實極微;若無方分,則雖集多微,亦不應成粗色(無體積故)。故知「色」唯是識變,如幻如化,非心外實有。
3. 似因與不似因俱不成(Resemblance or Non-resemblance):
根本偈: 「若果似於因,是事則不然;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
若果似因: 則因果應由同一種性質構成(如皆是極微)。然現見因(如黑炭)與果(如白灰)色相不同。且若似因,則因果無別,犯「自生」過。
若果不似因: 則因果全異,如鐵應生木。若不似亦能生,則一切應生一切。
青目釋云:「若果與因相似,是事不然。因細果麤故……若因果不相似,是亦不然。如麻縷不成絹。」
戊二、 例破餘四蘊(Refuting the Other Four Aggregates)
【根本偈】
受陰及想陰,行陰識陰等,
其餘一切法,皆同於色陰。
【釋義】
色蘊既破,受、想、行、識四蘊亦然。
受(Feeling): 依觸而生。若離觸(因),受(果)不可得;離受,觸亦無名。受無自性,如水上泡。
想(Perception): 依境取相。若離境,想不生;若離想,境無分齊。想無自性,如熱時焰。
行(Dispositions): 依思而起。行無自性,如芭蕉幹(中無實心)。
識(Consciousness): 依根塵生。若離根塵,識無自體。識無自性,如幻化事。
《大乘中觀釋論》云:「若見一物性,一切法亦然。若解一法空,一切皆空故。」一法(色蘊)若通達無生,餘法(四蘊)亦同理可證。
戊三、 破空見(Refuting the Attachment to Emptiness)
【總釋】
破有之後,恐人執「空」為實有,故龍樹特立此科。中觀之「空」,非實體,亦非虛無,乃是「破執」之藥。病癒藥除,空亦應捨。
【根本偈】
若有不空法,則應有空法。
實無不空法,何得有空法?
【正理破斥】
空待不空(Emptiness depends on Non-emptiness):
「空」是相待於「不空」(有)而立的名言。若世間「不空」之法(實有自性法)本來就不存在,那麼對治它的「空」也就無從建立。
青目釋云:「若有不空法,相因故,應有空法。而不空法無故,則無相待;無相待故,何有空法?」
空亦復空(Emptiness of Emptiness):
若執著有一個實體的「空」存在,這又成了另一種「有」見(執空為有)。
根本偈: 「大聖說空法,為離諸見故。若復見有空,諸佛所不化。」
譬如服藥治病,藥若成病(執藥不捨),則不可治。
安慧釋云:「若欲有其空者,此乃於法自性有所取著……若或見有空,諸佛所不化。」
丁五、 觀六種品第五(破六界實有)
【總釋】
前破五蘊,今破「六種」(六界:地、水、火、風、空、識)。六界為構成器世間與有情世間之要素。外道及小乘多執虛空(Akasha)為常住實有。本品特重破「虛空」,以虛空若破,餘五界(地水火風識)同理可破。
【根本偈】
空相未有時,則無虛空法。
若先有虛空,即為是無相。
戊一、 破虛空界(觀相與可相)
【敵者主張】
虛空有「無障礙」之相(Characteristic/Mark)。有相故,當知有虛空實體(Characterized/Laksya)。
【正理破斥】
龍樹以「相」(Laksana)與「可相」(Laksya,即所相、法體)之關係進行嚴密遮破。
1. 相與可相之先後不成(Temporal paradox of Mark and Entity):
先有體後有相? 若謂在「無障礙相」出現之前,先有「虛空」實體,則此實體應是「無相」的。
青目釋云:「若未有虛空相,先有虛空法者,虛空則無相。」
世間無有「無相」之法可得。
先有相後有體? 若謂先有「無障礙相」,後有「虛空」,則相無所依(無體可寄)。
2. 無相體即無(No Entity without Mark):
根本偈: 「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有。於無相法中,相則無所相。」
若虛空無相,則無體;無體,則「無障礙」之相無處依附。故「相」與「可相」二者俱空。
3. 相不存於有相與無相中(Mark resides nowhere):
根本偈: 「有相無相中,相則無所住。離有相無相,餘處亦不住。」
有相中無相: 若法已有相,不須更安相(重疊故)。
無相中無相: 若法無相,相無所依。
離此二無相: 除有相無相外,更無第三處可住。
清辨釋云:「無相體既無,相於何處轉?……所相既無體,能相亦不立。」
戊二、 破有無二見(Refuting Existence and Non-existence)
【敵者主張】
若虛空非有(Positive Entity),則應是「無」(Negative Entity, Non-existence)。無即是虛空之體。
【正理破斥】
無依有立(Non-existence depends on Existence):
根本偈: 「若使無有有,云何當有無?有無既已無,知有無者誰?」
「無」是對待「有」而立的(如瓶壞名無瓶)。若「有」本身已破(如前證虛空非實有),則「無」亦無從建立。
青目釋云:「凡物若自壞,若為他壞,名為無。無不自有,從有而有。」
破知者(Refuting the Knower):
若謂有「知有無者」(Cognizer),故知有無。然有無既破,知者亦同破。知者必依所知(有無)而立故。
戊三、 例破餘五界(Refuting the Other Five Elements)
【根本偈】
是故知虛空,非有亦非無,
非相非可相,餘五同虛空。
【釋義】
虛空界既破,餘五界(地、水、火、風、識)亦同理可破。
地界(Earth): 堅相。若離堅相,無地體;若離地體,無堅相。
識界(Consciousness): 覺相。若離覺相,無識體;若離識體,無覺相。
安慧釋云:「如虛空等觀察六界時……一切諸體悉皆無故。」
順中論亦云:「若虛空無體,地等亦無體。」
【卷三總結】
本卷依據《中論》及諸大疏釋,以此慧燈,照破了構成有情與世界的基本要素——五蘊與六界。
觀五陰品: 破除「色」與「色因」之實有,證知五蘊皆空,如幻如化。並進一步破除對「空」的執著,顯發「空亦復空」的中道了義。
觀六種品: 破除「虛空」之實有,顯明「相」與「可相」互相觀待、無自性之理。以此例破地水火風識,令知六界非實。
由此,外而器世間,內而身心,皆無自性可得。行者至此,當知一切法「唯假施設」,雖無自性,而緣起宛然。
(卷三 竟)
下一卷將繼續深入,解析「觀染染者品第六」及「觀三相品第七」。將依據清辨、護法等論師之精闢辯證,詳細剖析煩惱(染)與眾生(染者)之關係,以及生、住、滅三有為相的虛妄性,直指流轉與還滅皆無自性的深義。
【附錄:本卷參考疏釋對照】
色因破斥: 主要參照《中論》(青目)與《般若燈論釋》(清辨)之論證。
極微破斥: 參照《大乘廣百論釋論》(護法)對極微實有的詳細破斥。
空亦復空: 融合《大乘中觀釋論》(安慧)與《中論》(青目)之觀點。
相與可相: 參照《般若燈論釋》(清辨)與《中論》(青目)關於能相所相之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