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染染者品第六 與 觀三相品第七
科判總序:
甲二、 正釋論義(續)
乙二、 別破諸法實有
丙一、 破法執(續)
丁六、 觀染染者品(破煩惱與有情)
戊一、 破染染者前後次第
戊二、 破染染者同時俱起
戊三、 總例餘法
丁七、 觀三相品(破生住滅實有)
戊一、 總破三相之體性
戊二、 別破生相(無窮過與燈喻)
戊三、 別破住滅與結論
丁六、 觀染染者品第六(破煩惱與有情)
【總釋】
前已破五蘊、六界,然外人(如犢子部等)或許轉救:雖無實我,然經說「貪瞋癡」三毒能染污心,必有受染之主體(染者)。若無染者,誰受貪愛?若無貪愛,云何輪迴?
本品以「染」(Raga,貪愛/染法)與「染者」(Rakta,受染者/貪愛者)為例,破除能依(煩惱)與所依(有情)的實有自性。此破若成,瞋、癡亦然。
【根本偈】
若離於染法,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應生於染法。
若無有染者,云何當有染?
戊一、 破染染者前後次第(Refuting Sequential Existence)
【敵者主張】
染法(貪愛)與染者(起貪之人)必定實有,二者或前後生,或同時生。若無此二,則無世間雜染。
【正理破斥】
依《中論》青目釋及《般若燈論釋》,若執實有,則先後皆不成。
1. 破染者在先(Refuting the Desirous existing before Desire):
若先有染者: 謂在貪愛未生起之前,已有「染者」存在。
過失: 若離染法,已有染者,則此人應名「不染之染者」,此則相違。猶如無火之薪,不成可燃。且若先有染者,後起染法,則染法成無用(彼既已名染者,何須更起染?)。
《般若燈論釋》云:「若染者先有,離染者染成……如熟無果,云何名熟?」
《大乘中觀釋論》云:「若先有染者,後有其染法,云何離染法,而有染者生?」
2. 破染法在先(Refuting Desire existing before the Desirous):
若先有染法: 謂離於染者,先有貪愛之法獨立存在。
過失: 若無受染之人,此貪愛依誰而起?無所依故,染法不生。
《中論》偈云:「若有若無染,染者亦如是。」
《般若燈論釋》云:「若有若無染,染者亦同過……染者先有染,離染者染成。」
戊二、 破染染者同時俱起(Refuting Simultaneous Existence)
【敵者主張】
若先後不成,應是「同時」生起。如因與果,相待而有;染與染者,一時俱有,互相觀待。
【正理破斥】
同時則無因待(Simultaneity implies Independence):
根本偈: 「染者染法俱,則無有相待。」
若二者同時出生,則此不因彼,彼不因此,各各獨立。若獨立自成,何須談「合」?
《順中論》破斥:若一時生,則無有相因。如牛二角一時出,則不相因。
2. 一異俱不成(Neither Identity nor Difference works):
若是一: 染與染者若是一體,則無「合」義(自體不與自體合)。
《中論》云:「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
若是異: 若染與染者體性各異,且能同時存在,則雖無染者,染法應在;雖無染法,染者應在(以其各別成就故)。
《般若燈論釋》云:「若染染者二,各各自體成,何義強分別,此二同時起?」
若已各成異相,何須再合?若未成異相,云何言合?
戊三、 總例餘法(Application to Other Defilements)
【根本偈】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釋義】
例破三毒: 貪(染)既不成,瞋(恚)、癡(愚)亦然。瞋者與瞋法,癡者與癡法,皆無先後、同時、一異之實體。
結歸空性: 煩惱既無自性,則無能縛與所縛。眾生流轉生死,皆由虛妄分別,實無少法可得。
丁七、 觀三相品第七(破生住滅實有)
【總釋】
外道及小乘(如說一切有部)執「有為法」實有,以具足「生、住、滅」三種有為相(Samskrta-laksanas)故。若無此三相,則同無為(如虛空)或無法(如兔角)。
本品極為深細,龍樹菩薩運用「無窮過」(Ad infinitum)與「自證」(Self-referential)的邏輯,破除三相之實有性。
【根本偈】
若生是有為,則應有三相。
若生是無為,何名有為相?
戊一、 總破三相之體性(The Dilemma of the Three Characteristics)
【敵者主張】
生、住、滅三法,能標示有為法,故是有為相。
【正理破斥】
有為無為二俱不成:
若「生」是有為法: 則「生」本身也應具備生、住、滅三相(因為它是有為法)。如是「生」復有「生」,犯無窮過。
若「生」是無為法: 無為法無生滅變異,云何能令他法生滅?如虛空不能令物生。
青目釋云:「若生是有為,應有三相……若生是無為,何名有為相?」
2. 聚散皆無能(Neither collection nor dispersion works):
根本偈: 「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
聚(Simultaneous): 若生、住、滅一時俱起,則相違背。一法云何即生即死?
散(Sequential): 若生在前,住滅在後。生時無滅,則法應常;滅時無生,則法應斷。
戊二、 別破生相(無窮過與燈喻)
此科為本品最精彩之辯證,專破部派佛教「生生」(Jati-jati,小生)之說。
【敵者主張:犢子部等】
為避無窮過,建立「本生」(Root Birth)與「生生」(Minor Birth)。
本生: 能生「法體」與「生生」。
生生: 唯生「本生」。
如此互生,便無無窮之過。如父生子,子亦扶父。
【正理破斥】
破生生互生(Refuting Mutual Generation):
根本偈: 「若謂是生生,能生於本生。生生從本生,何能生本生?」
若「生生」是由「本生」所生,那麼在「本生」生起它之前,「生生」尚未存在(本無自體)。一個尚未存在的東西,如何能去生「本生」?
《般若燈論釋》詳析:汝言根本起(本生)能起起起(生生),此起起從本起生,何能起本起?未起無生,如前都未起時。
破燈喻(Refuting the Lamp Analogy):
敵者救云:如燈能自照(照亮自己),亦能照他(照亮暗室)。「生」亦如是,自生亦生他。
闇喻不成:
根本偈: 「燈中自無闇,住處亦無闇。破闇乃名照,無闇則無照。」
燈發光時,燈體無闇,之處亦無闇。既無闇,何須「照」?
不到暗云何破:
根本偈: 「云何燈生時,而能破於闇?此燈初生時,不能及於闇。」
若燈未及闇而能破闇,則此燈應破一切處(包括極遠處)之闇。
《大乘中觀釋論》云:若燈能自見,則亦應見自體。然眼不自見,燈亦應爾。
3. 三時無生(No Birth in Three Times):
根本偈: 「生已不應生,未生亦不生,生時亦不生。」
已生: 若法已生,何須更生?(犯重復過)
未生: 未有體故,如兔角,云何生?
生時: 離已生未生,無別生時。若有生時,則有二生(生時之生 + 正在生之生)。
戊三、 別破住滅與結論(Refuting Abiding, Ceasing and Conclusion)
【正理破斥】
破住(Refuting Abiding):
根本偈: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住時亦不住,無生云何住?」
若法無生(如前破),則無體;無體則無住。
又「住」與「無常」(老死)相違。一切有為法念念遷流,何處有住?
《般若燈論釋》云: 「無常所遷,不能暫停,如何有住?」
2. 破滅(Refuting Ceasing):
根本偈: 「法若有住者,是則不應滅。法若不住者,是亦不應滅。」
若法住(常),則不滅;若法不住(離住相),則無物可滅。
法不自滅,亦不他滅: 如生不自生,滅亦不自滅(如火不自燒)。亦非他滅(無他體故)。
【卷四結論】
「生住滅不成,故無有有為。有為法無故,何得有無為?」
三相既破,有為法空。有為空故,相對之無為(涅槃)亦是假名。
然佛說生住滅,如幻如夢,如乾闥婆城,為度眾生,假名施設。
《廣百論釋論》總結:若執果先有,生則無用;若執先無,生無所依。故知諸法,不生不滅,畢竟空寂。
(卷四 竟)
下一卷將進入「觀作作者品第八」及「觀本住品第九」。將深入剖析「造作」與「受者」的關係,破除對實有「業力主體」及「輪迴主體」(神我/本住)的執著,進一步顯發緣起性空、無我無造作的深義。
【附錄:本卷參考疏釋對照】
染染者次第: 參照《般若燈論釋》(清辨)與《中論》(青目)之先後互違論證。
生生無窮過: 參照《般若燈論釋》破斥犢子部之本生、生生論。
燈喻辯證: 融合《中論》之自照破斥與《大乘中觀釋論》(安慧)之唯識觀點。
三相皆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