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作作者品第八 與 觀本住品第九
科判總序:
甲二、 正釋論義(續)
乙二、 別破諸法實有
丙一、 破法執(續)
丁八、 觀作作者品(破造作主體)
戊一、 破決定有之作與作者
戊二、 破決定無及亦有亦無
戊三、 顯緣起假名
丁九、 觀本住品(破受用主體)
戊一、 破離根塵之本住
戊二、 破即根塵之本住
戊三、 破知者與見者
丁八、 觀作作者品第八(破造作主體)
【總釋】
世間凡夫與外道常執:若無實有之「作者」(Agent)與「作業」(Action),則無罪福報應。譬如陶師(作者)作瓶(業),必先有陶師,後有作瓶之事。
本品旨在破除對於「實有」作者與作業的執著,顯示「作者因業有,業因作者有」的相待緣起義。若執實有自性,則墮無因或無窮之過。
【根本偈】
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
決定無作者,不作無定業。
戊一、 破決定有之作與作者(Refuting Determinate Agent and Action)
【敵者主張】
作者與作業必須是「決定有」(Real/Determinate/Fixed)的實法,方能建立因果。
【正理破斥】
依《中論》青目釋及《般若燈論釋》,若作者與作業是決定實有的,則有如下過失:
1. 決定則無作(If determinate, then no action):
作者不用作: 若「作者」是決定實有的(本來就是作者),則他不需要透過「作」業來成為作者。如已成之佛,不須更修道。
業不用作: 若「業」是決定實有的(本來就存在),則不須被作。如已成之瓶,陶師無用。
青目釋云:「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若先決定有作者,不應更有作業。」
2. 墮於無因(Falling into Causelessness):
根本偈: 「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業,作者及作業,即墮於無因。」
若作者與業各有自體,不相觀待,則作者非因業而名作者,業非因作者而名業。此即無因無果。
《般若燈論釋》云:「作者及作業,二俱墮無因……謂業離作者故,作者離業故,互不相待故。」
若墮無因,則無作、無所用作法,亦無罪福果報,破壞世俗一切法。
戊二、 破決定無及亦有亦無(Refuting Non-existent and Both)
【敵者主張】
若實有不成,或者是「無作者」作「無業」,或者是「有作者」作「無業」等。
【正理破斥】
破決定無(Refuting Determinate Non-existence):
根本偈: 「決定無作者,不作無定業。」
若根本沒有作者(如石女兒),如何能生起作業?無此理故。
2. 破亦有亦無(Refuting Both Existence and Non-existence):
有無相違: 若謂作者「亦有亦無」,這是相違的。一法不能同時具備「有」與「無」兩種自性,如明闇不俱。
《大乘中觀釋論》云:「有無互相違,一處即無二。」
有不能作無,無不能作有: 實有的作者不能作虛無的業,虛無的作者不能作實有的業,因果屬性應隨順故。
戊三、 顯緣起假名(Demonstrating Dependent Designation)
【結論】
【根本偈】
因業有作者,因作者有業,
成業義如是,更無有餘事。
【釋義】
相待而立: 作者與作業,皆無自性。離作者無業,離業無作者。唯有在互相觀待的關係中,假名施設為「作者」與「業」。
青目釋云:「業先無決定,因人起業,因業有作者……若從和合生,則無自性。」
安慧釋云:「若勝義諦中,有作者作業,彼能取所取,此亦應遮遣。」 意即在勝義諦中,能取(作者)與所取(業)俱空;但在世俗諦中,依緣起假名而立。
例破餘法: 如作者與業,受(五蘊)與受者(人)亦復如是,皆是相待假立,無有實體。
丁九、 觀本住品第九(破受用主體)
【總釋】
外道(如數論派)執言:眼耳等根能生識、受苦樂,必有一個「本住」(Purva Abhyasa,即神我、靈魂)存在於這些機能之前,作為主宰者與受用者。若無本住,誰有眼耳?誰受苦樂?
本品專破此「先於五蘊而有」的實我。
【根本偈】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誰有如是事?是則名本住。
戊一、 破離根塵之本住 (Refuting Prior Entity Separate from Faculties)
【敵者主張】
在眼耳等根尚未生起之前,必須先有一個「本住」(神我)存在。由此本住,方能運用眼耳,領受苦樂。
【正理破斥】
離用無體(No entity without function):
根本偈: 「若離眼等根,及苦樂等法,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任何事物的存在,必須透過其「相」(特徵/作用)而被認知。眼耳、苦樂即是神我的「相」。若離開了眼耳見聞、苦樂覺受,此「本住」以何為相?若無相,即無法被認知(如石女兒),云何言有?
青目釋云:「若離色因有色,是色則無因……無因而有法,世間所無有。」(此理同破本住)
《般若燈論釋》云:「若離眼等根,有法先住者……應離眼耳根,有見等無疑。」若神我離眼能見,則盲人亦應能見。
2. 互為因果(Mutually Dependent):
根本偈: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
「法」(眼耳等)與「人」(本住)是互相依存的。離法無人,離人無法。若本住先於法而有,則成了「無相之人」,此則不立。
戊二、 破即根塵之本住 (Refuting Prior Entity Identical to Faculties)
【敵者主張】
若本住不離眼耳,那麼眼耳等根即是本住(神我)。
【正理破斥】
根本偈: 「一切眼等根,實無有本住,眼耳等諸根,異相而分別。」
無常過: 眼耳等根是生滅無常的。若本住即是眼耳,則本住應隨眼耳生滅。然外道執神我為常,此則相違。
多我過: 眼、耳、鼻、舌等根各異。若即是根,則一人應有多神我。
《順中論》中無著菩薩釋云:若見者即是聞者,則是一神。若見聞各異,則神多。若神一,應以眼聞聲(因見聞一體故);若神多,則一身有多主。二俱不然。
戊三、 破知者與見者 (Refuting the Knower and Seer)
【敵者主張】
雖眼耳非我,但眼耳中有「知者」(Knower),能知色聲。如人居室中,透過窗戶見物。眼如窗,我如人。
【正理破斥】
根塵中無我(No Self in Faculties and Objects):
根本偈: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所從生諸大,彼大亦無神。」
分析構成眼耳的四大種(地水火風),其中無有「神」(本住)。既然能造的四大無神,所造的眼耳豈會有神?
2. 決定無本住(No Prior Entity Determined):
根本偈: 「眼等無本住,今後亦復無。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別。」
先無: 眼等未生前,無本住(如前破)。
後無: 眼等滅後,亦無本住(無依故)。
今無: 現在眼等正轉時,離眼等亦無本住。
青目釋云:「思惟推求本住於眼等,先無,今後亦無。若三世無,即是無生寂滅。」
【卷五總結】
本卷依據《中論》及諸大疏釋,以此慧燈,照破了對「作者」與「受者」的實執。
觀作作者品: 破除「造作主體」。證知作者與作業,皆是相待假立,無有決定實性。
觀本住品: 破除「受用主體」。證知在眼耳身心活動的背後,並無一個先存的、常住的「神我」或「靈魂」。
由此,外破萬法實有(法無我),內破神我實有(人無我)。行者至此,應知一切造作與受用,皆是緣起如幻,無有實我主宰。
(卷五 竟)
下一卷將進入「觀燃可燃品第十」及「觀本際品第十一」。將利用「火」與「薪」的譬喻,深入剖析受者與受(五蘊)的關係,並探討生死輪迴是否有「本際」(始終),直指輪迴如環無端的空性義。
【附錄:本卷參考疏釋對照】
無因過失: 參照《般若燈論釋》(清辨)之歸謬論證。
本住破斥: 融合《中論》(青目)之譬喻與《順中論》(無著)關於多神我之辯證。
相待緣起: 參照《大乘中觀釋論》(安慧)關於能取所取之勝義空與世俗有。
神我與根: 參照《廣百論釋論》對數論派神我觀的詳細破斥(雖本卷未直接引用廣百論偈,但義理相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