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卷六

《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 的第六卷。本卷將利用著名的「薪火喻」,深入剖析主體(受者)與客體(五蘊)的關係,並探討生死輪迴的時序問題,以此破除對「實我」與「輪迴實體」的執著。

總攝無上大乘中觀正理 以此為燈 照破二邊

觀燃可燃品第十 與 觀本際品第十一

科判總序:

甲二、 正釋論義(續)

 乙二、 別破諸法實有

  丙一、 破法執(續)

   丁十、 觀燃可燃品(破受與受者)

    戊一、 破燃與可燃之一異

    戊二、 破燃與可燃之相待

    戊三、 結破受與受者

   丁十一、 觀本際品(破輪迴始終)

    戊一、 總破生死有際

    戊二、 別破生與老死之次第

    戊三、 結歸空性


丁十、 觀燃可燃品第十(破受與受者)

【總釋】

前品已破「本住」(神我),然外人仍執:若無神我,誰受五蘊?應如「火」(燃)之受「薪」(可燃)。火能燒薪,喻我能受陰。薪火相依,我與五蘊亦應如是。

本品即以此「薪火喻」為核心,詳盡破斥「能受」(我/燃)與「所受」(五蘊/可燃)的實有關係。此喻若破,人我之執即破。

【根本偈】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

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


戊一、 破燃與可燃之一異(Refuting Identity and Difference of Fire and Fuel)

【敵者主張】

燃(火)與可燃(薪)是構成燃燒現象的兩大要素,二者或是「一體」,或是「異體」。

【正理破斥】

依《中論》青目釋及《般若燈論釋》,若執實有,一異俱不成。

1. 破一體(Refuting Identity):

  • 根本偈: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

  • 若火即是薪,則「燒者」(作者)與「被燒者」(作/業)成為一體。

    • 過失: 陶師(作者)應即是瓶(作)。又火能燒,薪是被燒,若一體者,火應自燒,薪應自燃,無有能所之分。

  • 《般若燈論釋》云:「若火即是薪……火即無用。」若不需燒而自成火,則火無用。

2. 破異體(Refuting Difference):

  • 根本偈: 「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

  • 若火與薪截然不同(如瓶與衣之別),則火應不依賴薪而獨立存在。

  • 過失:

    • 常燃過: 「如是常應燃,不因可燃生。」若火不需薪,應無因自燒,成常住火。

    • 無用過: 「則無燃火功。」若火常燃,人不必加薪助火,火亦無燒薪之功用。

    • 不至過: 「若異則不至。」若二者互異且獨立,火如何能「接觸」到薪?若不接觸,云何能燒?

    • 青目釋云: 「若不燒,則無滅,應常住自相,是事不爾。」

  • 《般若燈論釋》中,清辨論師進一步破斥外道以「男女相至」喻「異體相至」:男女雖異而能相合,火薪亦爾?

    • 破曰: 「若異則不到。」若火薪真異(如東西方之隔),則互不相及。若言相及,則非全異。且男女相至,亦是相待假立,非實異體相觸。


戊二、 破燃與可燃之相待(Refuting Mutual Dependence)

【敵者主張】

火不即薪,亦不離薪,而是「相待」而有。因薪有火,因火有薪。

【正理破斥】

此科辯證極為精彩,破除「循環論證」之執。

1. 成已不成(The fallacy of establishing what is already established):

  • 根本偈: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 若謂「因薪有火」,則薪需先於火而存在。若薪(可燃)未遇火時,已名可燃,則離火有薪。若離火有薪,則薪非因火而名,相待義破。

  • 青目釋云: 「若可燃在先,燃在後……若燃不燃可燃,是則可燃不成。」

2. 待無所待(Dependence on the Non-existent):

  • 根本偈: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今則無因待,亦無所成法。」

  • 若火(A)待薪(B)而成,而薪(B)又待火(A)而成。

    • 當A正在等待B來成立時,A尚未成立(是無)。

    • B要等待一個「尚未成立」的A來成立自己,B亦不能成立。

    • 結論:二者皆無實體,僅是假名施設。

3. 燃無從來(No Coming of Fire):

  • 根本偈: 「燃不餘處來,燃處亦無燃。」

  • 火不從他處來入薪中(否則見薪之前已有火)。

  • 火亦不從薪中出(否則薪中常有火)。

  • 《大乘中觀釋論》云:「火中亦無薪,薪中亦無火。」


戊三、 結破受與受者(Application to the Receiver and Received)

【根本偈】

以燃可燃法,說受受者法,

及以說瓶衣,一切等諸法。

【釋義】

  • 法說: 燃喻「受者」(我),可燃喻「受」(五蘊/所受法)。

  • 推演:

    • 若我即五蘊,犯「作者作業一」過(生滅無常)。

    • 若我異五蘊,犯「離可燃有燃」過(離蘊有我,我應無受,成常住法)。

    • 若我待五蘊,犯「循環相待」過(無我則無蘊,無蘊則無我,二俱不成)。

  • 廣例: 瓶與泥、衣與縷,一切因果能所關係,皆同此理。皆是緣起假名,無有自性實體。

  • 青目釋總結: 「若人說有我,諸法各異相,當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丁十一、 觀本際品第十一(破輪迴始終)

【總釋】

前已破人法二執,然外人以此推究生死輪迴,若一切空,則無「本際」(Purva-koti,前際/始端)。若無始,云何有生死流轉?佛經亦說「生死無際」,豈非承認有生死?

本品旨在破除對於「生死始終」及「生老死次第」的實執,顯發輪迴如環,無始無終,當體即空。

【根本偈】

大聖之所說,本際不可得,

生死無有始,亦復無有終。


戊一、 總破生死有際(Refuting the Limits of Samsara)

【敵者主張】

佛說「生死長遠,無有本際」。既言「無際」,即以此「無際」為生死之性。又或執生死實有始終。

【正理破斥】

  1. 無際即無始終中(No Beginning, End, or Middle):

  • 根本偈: 「若無有始終,中當云何有?」

  • 「無際」並非指有一個「無」的邊界,而是指始、中、終三者皆不可得。

  • 若無起點(始),則無終點;若無始終,何來中間?

  • 《順中論》無著菩薩釋云:「生死無始……以其無故。」非指時間無限長,而是指「生」之自體本無,故無始。

2. 破無因與邪因(Refuting Causelessness and Wrong Causes):

  • 若生死有始,則始前無生。無生而忽生,是「無因生」。

  • 若生死有終,則終後斷滅。

  • 《般若燈論釋》破斥外道「時、微塵、大自在天」等為本際之說,彼等皆無實體,不能作生死本。


戊二、 別破生與老死之次第(Refuting the Sequence of Birth, Aging, and Death)

【敵者主張】

生死過程中,生、老、死三相次第而有,此即本際。

【正理破斥】

觀察生、老、死三者之關係,先後、同時皆不成。

1. 生不居先(Birth is not first):

  • 根本偈: 「若使先有生,後有老死者,不老死有生,不生有老死。」

  • 若「生」在「老死」之前獨立存在,則此「生」應是不老不死之生(不死之生,即是長生不死)。

  • 又若離老死有生,則生無所歸,成無義。

2. 老死不居先(Aging/Death is not first):

  • 根本偈: 「若先有老死,而後有生者,是則為無因,不生有老死。」

  • 若未有生,何來老死?如無人,何有死人?此則老死無因。

3. 不一時俱(Not Simultaneous):

  • 根本偈: 「生及於老死,不得一時共,生時則有死,是二俱無因。」

  • 若生與老死同時,則正生時即是正死時,相違法不應並立(如明闇不俱)。

  • 且若同時,則互不相因(如牛二角,左不因右,右不因左),破壞因果緣起。


戊三、 結歸空性(Conclusion: All is Empty)

【根本偈】

諸所有因果,相及可相法,

受及受者等,所有一切法,

非但於生死,本際不可得,

如是一切法,本際皆亦無。

【釋義】

  • 廣攝一切: 不僅「生死」無本際,一切法(因果、相可相、受受者)皆無本際。

  • 畢竟空寂: 既無始、中、終,即無生、住、滅。諸法本自不生,今亦無滅,寂滅如涅槃。

  • 《順中論》云:「若知諸法平等無二,修於道者,是名聖諦。」生死與涅槃,於勝義中無毫釐差別。

【卷六總結】

本卷依據《中論》及諸大疏釋,以此慧燈,照破了「受用主體」與「生死流轉」的實執。

  1. 觀燃可燃品: 利用薪火之喻,徹底破除「我」(燃)與「五蘊」(可燃)的一異實有關係,顯發「受受者」皆是緣起假名。

  2. 觀本際品: 破除對生死輪迴「始終」的執著,證知生死如環,無首無尾,當體即空。

由此,行者雖處生死,而不著生死;雖求涅槃,而知涅槃亦非實有(於下卷詳明)。

(卷六 竟)

 

(卷六 竟)


【附錄:本卷參考疏釋對照】

  1. 薪火喻: 參照《中論》(青目)之經典論述與《般若燈論釋》(清辨)之因明分析。

  2. 本際義: 融合《順中論》(無著)關於無始與空性之深義。

  3. 生老死次第: 參照《中論》(青目)與《大乘中觀釋論》(安慧)之邏輯歸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