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卷九

《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 的第九卷。承接上卷對於自性、有無的深細破斥,本卷將探討兩個極為實際且深刻的議題:「束縛與解脫」(Samsara and Nirvana)的本質,以及 「業力與果報」 (Karma and Phala)在空性中的安立。這兩個議題直接關係到修行的終極目標與倫理實踐。

總攝無上大乘中觀正理 以此為燈 照破二邊

觀縛解品第十六 與 觀業品第十七

科判總序:

甲二、 正釋論義(續)

 乙二、 別破諸法實有

  丙一、 破法執(續)

   丁十六、 觀縛解品(破生死涅槃實有)

    戊一、 破諸行與眾生之縛解

    戊二、 破縛解之時

    戊三、 顯生死涅槃不二

   丁十七、 觀業品(破業果實有)

    戊一、 破業果之相續實有

    戊二、 破業果之不失法

    戊三、 顯業如幻化


丁十六、 觀縛解品第十六(破生死涅槃實有)

【總釋】

外人(如部派佛教、數論等)執:生死流轉是實,涅槃解脫亦是實。若無實有的束縛(Bandhana)與解脫(Moksa),則修行無義。

本品旨在破除對於「縛」與「解」的實體執著,顯發生死即涅槃的深義。若法實有自性,則不應有縛(本無縛故),亦不應有解(本不縛故,或性不可變故)。

【根本偈】

諸行往來者,常不應往來,

無常亦不應,眾生亦復然。


戊一、 破諸行與眾生之縛解(Refuting Bondage/Liberation of Aggregates and Sentient Beings)

【敵者主張】

生死流轉的主體,或者是「諸行」(五蘊),或者是「眾生」(我/補特伽羅)。

【正理破斥】

  1. 破諸行流轉(Refuting the Transmigration of Aggregates):

  • 常者不往來: 若五蘊是常,則無生滅變異,如虛空,豈有往來生死?

  • 無常者不往來: 若五蘊無常,則剎那生滅,前蘊已滅,後蘊未生。已滅者不往,未生者不來。

  • 《般若燈論釋》云:「無常無流轉……以無常者,滅不復起。」

2. 破眾生流轉(Refuting the Transmigration of Sentient Beings):

  • 根本偈: 「若眾生往來,陰界諸入中,五種求盡無,誰有往來者?」

  • 離五蘊外,尋求「眾生」(受者)不可得。若無眾生,誰在往來?

  • 《順中論》 無著菩薩釋云:「若從此取向後取者,取體則空。無取復無有,其誰當往來?」

3. 破縛解實體(Refuting Real Bondage and Liberation):

  • 根本偈: 「諸行生滅相,不縛亦不解。眾生如先說,不縛亦不解。」

  • 諸行不縛解: 五蘊剎那生滅,生時即滅,何時被縛?何時得解?

  • 眾生不縛解: 眾生(人我)本無自體(如前品破),無體者云何有縛解?

  • 青目釋云:「若無身,則無五陰,無五陰則空,云何可縛?」


戊二、 破縛解之時(Refuting the Time of Bondage and Liberation)

【敵者主張】

現見眾生被煩惱縛,修道後得解。必有縛解之時。

【正理破斥】

  1. 縛無時(No time for Bondage):

  • 根本偈: 「若可縛先縛,則應縛可縛。而先實無縛……已縛即不縛,未縛亦不縛。」

  • 若眾生(可縛)在受縛之前已經存在,那他應該去受縛。但若離縛已有眾生,則他是無縛的。

  • 已縛不縛: 已經被縛的,不須更縛。

  • 未縛不縛: 未被縛的,即無有縛相。

  • 縛時不縛: 離已未,無有縛之時。

2. 解無時(No time for Liberation):

  • 根本偈: 「縛者無有解,無縛亦無解。縛時有解者,縛解則一時。」

  • 縛者不解: 正在被縛的人,若說他解脫,則同時具足縛與解,相違故。

  • 無縛不解: 本來沒被縛的人(如佛),不須解脫。

  • 縛時不解: 若謂正在束縛的當下解脫,則縛與解同時存在,如明闇不俱,此理不成。

  • 《大乘中觀釋論》 安慧釋云:「若縛法無體,云何有解?若有縛可說,即說有解。今縛解俱無,二相違故。」


戊三、 顯生死涅槃不二(Samsara is Nirvana)

【根本偈】

涅槃與世間,無有少分別;

世間與涅槃,亦無少分別。

【釋義】

  • 體性一如: 生死(世間)的實相是空性(緣起無自性),涅槃的實相也是空性。兩者在「性空」這一點上,無毫釐差別。

  • 假名安立: 迷此空性,執有實我實法,名為生死;悟此空性,息滅戲論分別,名為涅槃。

  • 《般若燈論釋》 云:「生死及涅槃,無二無分別。」

  • 青目釋云:「不離於生死,而別有涅槃。實相義如是,云何有分別?」


丁十七、 觀業品第十七(破業果實有)

【總釋】

前品破縛解,外人恐墮斷見,詰難曰:若一切空,則無業果報。經說「善惡之報,如影隨形」。若無業果,何須修行?

本品旨在破除對「業果實有」的執著,建立「性空故有業果」的正理。

【根本偈】

人能降伏心,利益於眾生,

是名為慈善,二世果報種。


戊一、 破業果之相續實有(Refuting the Continuity of Real Karma)

【敵者主張】

業(Karma)造作後,必須有一種「相續」(Continuity)存在,直到感果。如種子生芽,芽生莖,相續至果。

【正理破斥】

  1. 住滅皆有過(Faults in Abiding and Ceasing):

  • 根本偈: 「業住至受報,是業即為常。若滅即無業,云何生果報?」

  • 若業常住: 則業不生不滅,常住之法不能感果(無變化故),且一作已,應永受報。

  • 若業滅失: 業做完就滅了,滅就是無。無如何能生未來的果?

  • 《般若燈論釋》 中,清辨論師破斥阿毗曇人的「種子相續喻」:種子有形色可見,可言相續;心業無形,生滅不住,云何相續?


戊二、 破業果之不失法(Refuting the "Indestructible Entity")

【敵者主張:犢子部等】

為解決業滅亦能感果的難題,建立「不失法」(Avipranasa,無失/券)。

  • 業雖滅,但生起一種「不失法」(如借據/券)。此法常存(或隨身流轉),直到感果方滅。

【正理破斥】

  1. 藥病不分:

  • 根本偈: 「若見諦所斷,而業至相似,則得破業等,如是之過咎。」

  • 若「不失法」是實有常住的,那麼聖人見道斷惑時,此「不失法」若不斷,則聖人仍應受業報(如凡夫);若斷,則與其常住性相違。

2. 違背空義:

  • 根本偈: 「諸業本不生,以無定性故。諸業亦不滅,以其不生故。」

  • 真正的「不失」,是因為業「無自性」(本不生)。

  • 若業有性: 則決定是常或斷。常則不可作(作已常在),斷則失果。

  • 因業性空: 故無生滅定相。雖造業已滅,而緣起力用不失,能感後果。猶如幻師作化人,化人復作化人。


戊三、 顯業如幻化(Karma is like an Illusion)

【根本偈】

諸煩惱及業,作者及果報,

皆如幻與夢,如炎亦如嚮。

【釋義】

  • 如幻非真: 業力與果報,並非實有不變的實體,而是如幻化一般,因緣和合而現。

  • 性空故成: 正因為業無自性,所以才能造作(從無到有),才能感果(從緣轉變)。若業有實性,則凍結不變,絕無感果之理。

  • 青目釋云:「如佛神通力,所作化人……如是生死身、作者及業亦應如是知。」

  • 《大乘中觀釋論》 總結:「諸業本不生,非伺察可得。業力心相續,業果二俱壞(於勝義中)。」

【卷九總結】

本卷依據《中論》及諸大疏釋,以此慧燈,照破了修行者最難突破的兩個關卡——「生死輪迴」與「業果報應」的實執。

  1. 觀縛解品: 證知生死與涅槃,於勝義中無二無別。解脫非「斷滅」,亦非「實得」,而是戲論的寂滅。

  2. 觀業品: 證知業果如幻。破除對「不失法」等實體機制的依賴,確立「以無自性故,業果不失」的中道正見。

至此,法執(法我)與人執(人我)之粗細相已大體破除。下一卷將進入全論的核心高潮——「觀法品第十八」,直接開顯諸法實相與成佛之道。

(卷九 竟)


下一卷將解析 「觀法品第十八」「觀時品第十九」 。其中「觀法品」是《中論》的心臟,闡述「我法俱空」及「實相涅槃」的深義,並揭示著名的「真俗二諦」與「實相」的定義。


【附錄:本卷參考疏釋對照】

  1. 縛解無時: 參照《中論》(青目)與《般若燈論釋》(清辨)之詳細論證。

  2. 生死涅槃不二: 融合《中論》與《大乘中觀釋論》(安慧)之勝義空觀。

  3. 不失法破斥: 參照《中論》(青目)對犢子部觀點的破斥。

  4. 業如幻化: 依據《大乘中觀釋論》(安慧)與《中論》之譬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