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卷十六

《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的第十六卷,即附錄別論卷二

本卷將深入探討中觀學派對於當時印度各大外道哲學核心概念的破斥,特別是針對 「神我」(造物主/大自在天)、「實我」(靈魂/神我)以及「極微」(物質基本粒子)的詳細辯證。這部分內容在《中論》本頌中雖有涉及但較簡略,而在無著菩薩的《順中論》與護法菩薩的《廣百論釋論》中則有極為精彩且詳盡的論述。本卷將以此二論為依據,補足中觀破邪顯正的廣大莊嚴。

總攝無上大乘中觀正理 以此為燈 照破二邊

附錄二:觀外道執品(破神我、實我、極微)

科判總序:

甲四、 別論宗派見解與論證方法(續)

 乙三、 辯破外道根本執(依順中論與廣百論)

  丙一、 破造物主(摩醯首羅等因)

   丁一、 破常與無常之造作

   丁二、 破無因與自然

  丙二、 破神我實有(數論與勝論)

   丁一、 破思即是我(數論)

   丁二、 破德依於我(勝論)

   丁三、 破常我受苦樂

  丙三、 破極微實有(勝論與順世)

   丁一、 破極微之方分

   丁二、 破極微之和合


甲四、 別論宗派見解與論證方法(續)

乙三、 辯破外道根本執(依順中論與廣百論)

【論曰】

諸外道等,雖復見解萬端,然歸納其根本執著,不外乎三類:

一者、執世界有創造主(如大自在天)。

二者、執生命有實體主宰(如神我)。

三者、執物質有實體本源(如極微)。

若破此三,則一切邪網自然冰消。今依無著、護法二大論師之釋,以此慧燈,照破幽闇。


丙一、 破造物主(摩醯首羅等因)

【敵者主張】

外道執言:世界萬物必有造作者,此造作者即是「摩醯首羅」(Mahesvara,大自在天)或「時」(Kala,時間)、「方」(Dik,空間)等。彼是常住,能生萬物。

【正理破斥】

《順中論》,若執摩醯首羅為世界因,必墮二邊過失。

1. 破常與無常之造作(Refuting Creation by Permanent or Impermanent Agent):

  • 若神是常:

    • 《順中論》云:「若是常法,云何而得造作世界?」

    • 造作意味著變化(從未作到作),若神是常住不變的,如何能進行「造作」這個動作?若有造作,即非常住。

    • 又若常法能生,應如虛空(常)也能生萬物,然虛空不生。

  • 若神是無常:

    • 若神是無常,則神亦是受造之物,如瓶等。若神如瓶,則非能生世界之主。

  • 若神亦常亦無常:

    • 相違故。如虛空與瓶不可同體。

  • 結論:

    • 《順中論》云:「若作世界,為常而作,無常而作?……如是一切,皆不相應,無道理故。」

2. 破無因與自然(Refuting Causelessness and Nature):

  • 若謂世界非神作,而是「無因」或「自然」(Svabhava)生。

  • 《順中論》 破曰:「若無因能生,則石女兒亦應生。若自然有,不應待緣。」

  • 《廣百論釋論》 護法菩薩云:「若本無今有,自然常為因,既許有自然,因則為妄立。」 若法自然而有,何須要因?若須要因,即非自然。


丙二、 破神我實有(數論與勝論)

【總釋】

外道雖多,計「我」之宗,主要有二:

  1. 數論派(Samkhya): 執「我」(Purusha,神我)以「思」(Cetana)為體,受用「自性」(Prakrti)所變之境。

  2. 勝論派(Vaisheshika): 執「我」(Atman)為實句義,能有覺、樂、苦、欲、瞋、勤勇等德。

【正理破斥】

此科主要依據 《廣百論釋論》 護法菩薩之精闢辯證。

1. 破思即是我(Refuting Self as Consciousness/Thought - Samkhya):

  • 敵者: 我以「思」為自性,常住不變。

  • 破斥:

    • 思必待緣: 《廣百論釋論》云:「若謂我思常,緣助成邪執,如言火常住,則不緣薪等。」 火若常住,不應依賴薪;我若常思,不應依賴根塵。若依賴根塵方生思,則思是無常(緣生故)。

    • 思用不常: 若「思」是我的體,則我在熟睡、悶絕時無思,我體應滅。若我體不滅,則思非我體。

    • 轉變過: 《廣百論釋論》云:「若我與思合,轉成思念者,思亦應非思,故我非常住。」 若我與思結合而變,則我非常住。

2. 破德依於我(Refuting Self as Substratum of Qualities - Vaisheshika):

  • 敵者: 我體是實,雖無知覺,但能與覺、樂、苦等「德」和合,故名知者、受者。我周遍常住。

  • 破斥:

    • 受苦樂過: 《廣百論釋論》云:「我德若周遍,何為他不受?」 若我的體是周遍的,我的苦樂德也應周遍。為何張三受苦時,李四(其我亦遍至張三處)不受?

    • 動搖過: 《廣百論釋論》云:「若法無觸對,則無有動搖,是故身作業,非命者能造。」 外道執我無形(無觸對),既無形,如何推動身體造業?如虛空不能推動樹木。

    • 無用過: 若我無動作,則如無性。

3. 破常我受苦樂(Refuting Permanent Self Experiencing Suffering):

  • 敵者: 我是常住,但受生死苦樂,求解脫。

  • 破斥:

    • 《廣百論釋論》云:「我常非所害,豈煩修護因?誰恐食金剛,執仗防眾蠹?」

    • 如果「我」是常住的,那就像金剛石一樣不可破壞,苦惱如何能傷害它?既不能被傷害,何須修行求解脫?

    • 反之,若我有苦惱,則我由苦變樂,即是非常住。

    • 結論: 「若離苦有我,則定無涅槃。」 若我實有,則我與煩惱亦不相離,永遠不能涅槃。


丙三、 破極微實有(勝論與順世)

【總釋】

外道執物質世界由「極微」(Paramanu,原子)積集而成。極微是常、圓、無方分(不可再分)。

【正理破斥】

  1. 破極微之方分(Refuting the Partless Atom):

  • 《廣百論釋論》云:「微若有東方,必有東方分。極微若有分,如何是極微?」

  • 論證:

    • 若極微有「東面」可以與東邊的極微接觸,有「西面」與西邊的接觸,則此極微即有東分、西分。既有分,即非「極」微(可再分故)。

    • 若極微無方分(只是一個點,無體積),則千萬個極微合在一起,仍然只是一個點(無體積),不能構成粗大的物質(如瓶、山)。

    • 《順中論》 亦云:「字微塵成,因微塵有,然彼微塵無分可得;以無分故,微塵自無。」

2. 破極微之和合(Refuting Combination of Atoms):

  • 《廣百論釋論》云:「於一極微處,既不許有餘,是故亦不應,許因果等量。」

  • 若極微無方分,則兩個極微相合時,必須「全體重合」(因為沒有部分可以接觸)。若全體重合,則百千萬億極微合在一起,體積不增,亦不可見。

  • 結論: 「極微無初分,中後分亦無,是則一切眼,皆所不能見。」 物質世界唯是虛妄分別所見,無實極微。

【卷十六總結】

本卷作為附錄別論,依據無著、護法菩薩的深細論證,徹底摧破了外道的兩大堡壘:

  1. 破神我: 證明了常住、周遍、能作受的「我」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

  2. 破極微: 證明了不可分割的「物質實體」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

由此顯明,無論是精神主體(我)還是物質基礎(法),在勝義諦中皆無自性,唯是世俗假立。此為《中論》破法執提供了堅實的邏輯支持。

(卷十六 竟)


【總結】

從緣起性空之總綱,到破除生滅、去來、人法、時空、因果、生死涅槃之別破,乃至對於論證方法與外道根本執的深細辨析,本論以此慧燈,遍照中觀深義。

願見聞者,悉證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