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正理廣論・以此為燈》的第四十四卷,即全書總目錄與造論圓滿跋。
「總目」與「結語」。此卷如網之綱,如衣之領,以此圓滿這部十萬言的中觀鉅著。
附錄二十五:全書總目與造論圓滿跋
科判總序:
甲三十三、 全書總目(四十四卷綱要)
乙一、 正宗分:釋根本中論二十七品(卷一至卷十四)
乙二、 廣論分:深義與辯證(卷十五至卷二十五)
乙三、 行果分:修證與佛果(卷二十六至卷三十一)
乙四、 雜華分:工具與考證(卷三十二至卷四十四)
甲三十四、 造論圓滿跋(作者謝辭與付囑)
乙一、 五師心髓之回顧
乙二、 以此為燈之深意
乙三、 結歸緣起
甲三十三、 全書總目(四十四卷綱要)
乙一、 正宗分:釋根本中論二十七品(卷一至卷十四)
卷一: 造論緣起與觀因緣品第一(上)。(總顯八不,破四生)。
卷二: 觀去來品第二、觀六情品第三。(破動靜律,破根境識)。
卷三: 觀五陰品第四、觀六種品第五。(破身心五蘊,破世界六界)。
卷四: 觀染染者品第六、觀三相品第七。(破煩惱主體,破生住滅三相)。
卷五: 觀作作者品第八、觀本住品第九。(破造業主體,破受用神我)。
卷六: 觀燃可燃品第十、觀本際品第十一。(薪火喻破人法,破輪迴始終)。
卷七: 觀苦品第十二、觀行品第十三。(破苦之四作,破有為變異)。
卷八: 觀合品第十四、觀有無品第十五。(破法之和合,破自性有無)。
卷九: 觀縛解品第十六、觀業品第十七。(破生死涅槃實體,破業果實體)。
卷十: 觀法品第十八、觀時品第十九。(顯實相定義,破時間實有)。
卷十一: 觀因果品第二十、觀成壞品第二十一。(破因果邏輯悖論,破生滅離合)。
卷十二: 觀如來品第二十二、觀顛倒品第二十三。(破佛身實有,破煩惱根本)。
卷十三: 觀四諦品第二十四、觀涅槃品第二十五。(顯二諦中道,顯生死即涅槃)。
卷十四: 觀十二因緣品第二十六、觀邪見品第二十七。(顯流轉還滅,總破六十二見)。
乙二、 廣論分:深義與辯證(卷十五至卷二十五)
卷十五: 觀論證方便品。(辨析自立量與歸謬法,二諦定義)。
卷十六: 觀外道執品。(依《廣百論》、《順中論》破神我、極微、大自在天)。
卷二十: 深義以此為燈(一)。(詳析去來二去過、極微方分過)。
卷二十一: 深義以此為燈(二)。(詳析實時卷舒過、四句破斥邏輯)。
卷二十二: 深義以此為燈(三)。(唯識與中觀之會通,境識俱空)。
卷二十三: 深義以此為燈(四)。(觀修實踐,無所見即是見)。
卷二十四: 觀難問以此為燈(上)。(答辯前六大難:語言、現量等)。
卷二十五: 觀難問以此為燈(下)。(答辯後十二大難:因果、業報、涅槃等)。
乙三、 行果分:修證與佛果(卷二十六至卷三十一)
卷十七: 觀修道次第品。(依《順中論》建立資糧、加行、見、修、無學道)。
卷二十六: 觀行願以此為燈。(空性中建立六度萬行,三輪體空)。
卷四十: 附錄二十一:觀地道以此為燈。(詳述十地修證與斷惑)。
卷四十三: 附錄二十四:觀佛果以此為燈。(法身無為,色身如幻,一切智義)。
卷三十一: 卷外別行:觀修學指南。(研讀地圖與日用對治法)。
卷四十一: 附錄二十二:觀日課以此為燈。(行者日誦儀軌)。
乙四、 雜華分:工具與考證(卷三十二至卷四十四)
卷十八: 觀名相釋義品。(中觀辭典:八不、四緣、二諦等)。
卷四十二: 附錄二十三:觀法數以此為燈。(一法至十二法之名相總攝)。
卷二十七: 觀宗派源流以此為燈。(五大論師釋義風格比較)。
卷三十九: 附錄二十:觀師資相承以此為燈。(中觀法脈傳承故事)。
卷三十三: 附錄十四:觀傳承以此為燈。(漢地譯場考證)。
卷三十四: 附錄十五:觀名義以此為燈。(梵漢翻譯名義演變)。
卷三十五: 附錄十六:觀經證以此為燈。(五論所引經典出處)。
卷三十六: 附錄十七:觀法相表解以此為燈。(全論義理圖表)。
卷二十八: 觀譬喻以此為燈。(燈、幻、夢、種芽、虛空等喻詳解)。
卷三十八: 附錄十九:觀難句以此為燈。(五論疑難句義顯微疏解)。
卷三十二: 卷外特輯:觀正理以此為燈。(中觀邏輯辯證手冊)。
卷三十七: 附錄十八:觀辯經以此為燈。(實戰辯論劇本)。
卷二十九: 附錄十:觀攝義以此為燈。(全論攝頌)。
卷四十四: 全書總目與造論圓滿跋。(即本卷)。
甲三十四、 造論圓滿跋(作者謝辭與付囑)
乙一、 五師心髓之回顧
【論曰】
本論之成,仰賴五部殊勝釋論之加持。五師雖異代,然同一真心:
青目(Pingala): 如快刀斬麻,直破實執,示人以簡捷。其釋《中論》云:「生相決定不可得故,不生。」一語道破。
清辨(Bhavaviveka): 如金城湯池,嚴守邏輯,示人以嚴密。其《般若燈論釋》每立一義,必加「第一義中」,以護世俗,誠為辯論之圭臬。
無著(Asanga): 如慈母餵兒,引經據典,示人以廣大。其《順中論》將中觀導向「般若波羅蜜」之實修,不令墮入空談。
安慧(Sthiramati): 如深山古井,澄淨無波,示人以寂滅。其《大乘中觀釋論》融攝唯識,直指「識境俱空」,導向無分別智。
護法(Dharmapala): 如顯微之鏡,析毫剖芒,示人以精微。其《廣百論釋論》對「極微」與「神我」的破斥,令外道無處遁形。
乙二、 以此為燈之深意
何故名為 「以此為燈」?
燈能破闇: 眾生無明,如千年暗室。中觀正理,如一燈能破。
燈不自照: 如《中論》所云,燈不自照,亦不照他(無實體作用)。此燈雖明,而無自性(空)。
傳燈無盡: 一燈燃百千燈,冥者皆明,明終不盡。願此論能為後學點亮心燈,燈燈相傳,正法久住。
乙三、 結歸緣起
一切法皆是緣起。本論之撰寫,亦賴殊勝因緣。
感謝 龍樹菩薩 造此根本大論。
感謝 歷代譯經三藏 傳此法寶。
感謝 讀者 之耐心閱讀。
願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
上報四重恩,下濟三途苦。
若有見聞者,悉發菩提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