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毘婆沙論》題解

《五事毘婆沙論》分析與評論

📜 作者、註釋者與翻譯者簡介背景

尊者世友 (Vasumitra) - 原《五事論》作者

  • 簡介: 尊者世友,是印度部派佛教時期的一位重要論師。他所著的《五事論》是本論(《五事毘婆沙論》)所依據的基礎文本。

  • 背景: 他通常被認為是說一切有部 (Sarvāstivāda) 的論師,活躍於對法(Abhidharma,毘婆沙)思想發展的關鍵時期。他撰寫此論的目的,根據法救的解釋,是為了讓那些「怖廣聞持」(害怕廣泛聽聞和受持)的弟子們,能夠依據簡略的文本(略文)來覺悟一切法的「自相」與「共相」。

尊者法救 (Dharmatrāta) - 《五事毘婆沙論》作者/註釋者

  • 簡介: 尊者法救是《五事毘婆沙論》的實際撰寫者,他對世友的《五事論》進行了詳細的解釋(釋)。

  • 背景: 他也是說一切有部系統的重要論師。他撰寫此論的動機是「開發深隱義」,將隱藏的教義顯揚出來,使其像被開啟的伏藏或撥開雲翳的日月,能為世間歡喜受用、光顯勝義。

三藏法師玄奘 - 詔譯者

  • 簡介: 玄奘(602-664年),唐代高僧,中國佛教史上最偉大的翻譯家之一。

  • 背景: 他從印度攜回大量佛經並在長安組織譯場奉詔翻譯,對法相唯識宗及整個中國佛教的發展影響巨大。此論的翻譯標誌著它被納入漢傳佛教的論典體系,並成為研究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思想的重要文獻之一。


📝 內容大綱

《五事毘婆沙論》是世友《五事論》的廣釋,主要目的是對一切法進行分類、定義和詳細解析,以達到覺悟諸法「自相」(個別特徵)與「共相」(普遍特徵,如無常、苦)的目的。

論中首先界定「五事」即「五法」,並在卷上和卷下重點闡述了前兩法:色法心法

卷上:分別色品第一 (部分)

  • 開宗明義: 說明造論動機(開發深隱義、令弟子依略文起明了覺)。

  • 五事/五法定義: 界定「事」(依處、能生事義無異)即「法」(義亦無異)。論中分別五事即:自性事、所緣事、繫縛事、所因事、攝受事,但此論中唯辯「自性事」。

  • 法名義: 說明「法」有多種意義:教法(如宣說妙法)、功德(如正見)、無我(諸法無我)。

  • 先辯色法的原因: 色最麁故、是一切識所緣境故、與入佛法為要門故(不淨觀、持息念)。

  • 色的定義 (色義):

    • 佛說:「變壞故名為色」。

    • 有說:「變礙故名為色」(可惱壞義、可變礙義)。

    • 總攝諸色:有見有對色、無見有對色、無見無對色。

  • 四大種 (能造色):

    • 定義: 「亦種亦大故名大種」;能多積集、能大障礙、能辦大事故名為種。

    • 相與事業:

      • 地界:相為堅性;事業為能持(令不墜落)。

      • 水界:相為濕性;事業為能攝(令不離散)。

      • 火界:相為暖性;事業為能熟(令不朽敗)。

      • 風界:相為動性;事業為能長養或流引(增長)。

    • 四大種的互不相離: 以「入胎經」為證,說明地水火風四界展轉相依,不可相離。

  • 所造色 (根、境、無表):

    • 五根(內所造色): 眼、耳、鼻、舌、身根。

      • 根義: 增上、最勝等。

      • 五根四事增上: 莊嚴身、導養身、生識等、不共事(業用)。

      • 見色之諍: 辯論「誰能見色」(眼根、眼識、相應慧、心心所和合),最終結論是眼根能見,然與眼識合位非餘。

卷下:分別色品第一之餘 (與) 分別心品第二

  • 所造色(非根攝者):

    • 色處: 顯色(青黃等)、形色(長短等)。

    • 聲處: 有執受大種因聲、無執受大種因聲。

    • 香味觸處: 分別好惡、可意不可意、順捨處等。

    • 觸處七種: 滑、澁、輕、重、冷、飢、渴(皆以所造色為自性)。

    • 無表色(墮法處色):

      • 自性: 善惡戒相續不斷。

      • 能識: 唯意識所識。

      • 種類: 善(律儀所攝、不律儀所不攝)、不善(不律儀所攝、不律儀所不攝)。

      • 律儀四種: 別解脫、靜慮、無漏、斷律儀。

  • 分別心品第二 (心法):

    • 心、意、識的差別:

      • 無差別說: 同依一事,名言雖殊。

      • 有差別說: 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

      • 三義: 採集義名心、依趣義名意、了別義名識。

    • 六識身: 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 唯六之因: 所依(根)唯有六種,所緣(境)亦爾。

      • 識的定義: 依根緣境,有了別相,名為識。

    • 識的種類: 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在不同界地有別)。

    • 識的果報性: 異熟、等流、剎那(意識多三種性)。

分別心所法品第三 (部分)

  • 心所法的定義: 受、想、思等名心所法。

  • 心所法別有體之證: 經為量故(如眼色二緣生眼識,三和合故,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若無別體,則奢摩他、念住、諸蘊等契經應減。

  • 相應的定義:

    • 平等義(一心中一受一想,思等亦爾)。

    • 等不乖違、等不離散、平等運轉。

    • 七同義: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

  • 受(心所法之首):

    • 定義: 領納性、領受所緣境義。

    • 三受: 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

      • 與煩惱隨眠: 樂受令貪隨眠增、苦受令瞋隨眠增、不苦不樂受多與癡隨眠俱。

    • 有實樂受之諍: 引經證(如:一切受無非是苦),質疑「實有樂受」。

    • 法救宗的結論: 實有樂受。引佛經為證,並說明「一切受無非苦」是依三苦(苦苦、壞苦、行苦)而說。


💡 法義評論 (阿毘達磨觀點)

《五事毘婆沙論》是理解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阿毘達磨思想的極佳文本,其法義評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1. 諸法自相與共相的確立 (勝義諦):

    • 此論的核心目標是確立一切法的「自相」(如地的堅性)和「共相」(如一切法的無常性)。這是部派佛教進行微細法義分析的根本。通過對五事的精確定義,學人得以建立對諸法的堅固覺,不為「惡見風之所飄鼓」。

  2. 法體實有與分析模式 (三世實有,法體恆存):

    • 作為說一切有部的論典,它體現了「法體恆存」的思想。即使是過去未來的極微和無表色,雖然「無變礙」,但因「曾當變礙」而仍然被立為色法。這與大乘佛教中觀、唯識對法體空性的主張形成對比。

  3. 四大種與所造色的界定 (物體本質):

    • 論中對四大種及其事業(持、攝、熟、動)的界定極為清晰,這是古印度對物質世界(色法)本質的標準分析。

    • 特別是造作義的辯論:造作是「因義」(生、依、立、持、養五因)還是「緣義」(近增上緣),展示了有部論師對因果關係和增上緣的細緻探討。

  4. 見聞業用的歸屬 (根勝於識):

    • 關於「誰能見色」的辯論是哲學上的重要議題。此論的結論是眼根能見,但須與眼識和合(「然與眼識合位非餘」)。這強調了色根(淨色)在感官作用中的增上地位和不共事的業用,區別於心識(了別為相)。

  5. 心所法的獨立性與相應性 (心所的建立):

    • 論證「心所法」是別有實體,並非只是心的作用,這是阿毘達磨建立「心所有法」體系(如《發智論》的十大地法等)的基礎。

    • 「相應」的七同義(同時間、同依、同行相、同所緣、同果、同等流、同異熟)為心與心所的關係提供了嚴謹的邏輯定義。

  6. 三受的實有性與三苦的融攝 (苦諦觀):

    • 法救論師堅決主張實有樂受,並將佛說「一切受無非是苦」的經義,解讀為依三苦(苦苦、壞苦、行苦)而說。這是部派佛教為了邏輯自洽、同時不違背佛陀「苦諦」根本教誨所作的經典詮釋,也是其經量觀點的體現。壞苦(樂受的變壞)和行苦(不苦不樂受遷流不息)的提出,極大地豐富了佛教對「苦」的定義和實踐觀(如觀樂受為壞苦,是現觀的正確加行)。

  7. 無表色的倫理意義 (戒體的本質):

    • 將「善惡戒相續不斷」界定為無表色(墮法處色),體現了有部對戒體(倫理規範)的物質化解釋。無表色是「無見無對色」的一種,它不是心識,而是一種「色」的相續,這為受戒和持戒的效力提供了堅實的法體基礎。

宗義辯諍與他宗觀點評破

《五事毘婆沙論》在解釋尊者世友的《五事論》時,大量採用了「問答」和「異說」(有作是說)的方式,這不僅闡述了說一切有部(法救宗)的觀點,同時也對當時或同部內的他宗觀點異議進行了批駁或澄清。

以下是對文本中涉及的他宗觀點的評破與法義差別評論:

1. 關於「色」的定義與界限

法義爭點他宗/異說觀點法救宗(說一切有部)的評破與釐清評論
變礙性過去、未來、極微、無表皆無變礙,不應名色。這些仍是色法,因為它們「得色相故」。過去雖無變礙而曾變礙,未來雖無變礙而當變礙。極微雖無變礙,但可積集變礙義成。無表色則隨所依(四大種)故得變礙名。這是為堅持「三世實有,法體恆存」的宗義而做的辯護。即使法處所攝的無表色,也必須被納入「色」(物質)的範疇,以維持其作為戒體的實有性。
大種數量外道執虛空亦是大種,故大種有五。虛空非種(無造作故),亦無有情業異熟相,故非大種。四大種數量不增不減「不違法相」。嚴格區分「大」(廣大)與「種」(能造作的因性)。虛空作為常住無為法,不能被視為能造作所造色的「種因」,故被排除。
地水火風的互離經說「火界若發,或即令捨命」,似暗示火體不發時可無。經依增盛不增盛說,不言火體身中本無。並引《入胎經》證四大種在身中定不相離(地持水、水攝地、火熟水、風動火)。確立四大種在有情身中相依共存的關係,避免了對經文的字面誤解,維持了四大種是所依體性的完整性。

2. 關於「心」與「識」的差別

法義爭點他宗/異說觀點法救宗(說一切有部)的評破與釐清評論
心意識差別心意識三者無差別,如世間事「一說為多、多說為一」。亦有差別:過去名、未來名、現在名。或以採集義名心、依趣義名意、了別義名識。雖承認名言上可視為一體(無差別說),但阿毘達磨為了細緻分析,最終採納了功能或時分上的差別定義,以應對不同契經的施設(界施設心、處施設意、蘊施設識)。

3. 關於「見」與「領受」的功用歸屬

法義爭點他宗/異說觀點法救宗(說一切有部)的評破與釐清評論
誰能見色

1. 眼識見(識以了別為相,非見)。


2. 相應慧見(慧若見,耳識相應慧亦應聞)。


3. 心心所和合見(和合不定,且一體有二作用)。

眼根能見,然與眼識合位非餘。如果識見,則因「識無對故」應能見被障諸色,然事實不能。這是著名的「根見識了」之諍。論主堅定地將業用(見、聞、嗅、嘗、觸)歸於(增上、不共事),而將了別歸於,避免了心識因無對性而產生「遍見一切」的過失。
實有樂受經說「諸所有受無非是苦」、又說「觀樂為苦」、又說「於苦謂樂名顛倒」,故無實樂受實有樂受。若無樂受,則無輕安、無涅槃、可愛業應空無果。經說「無非是苦」是依三苦說:苦受是苦苦、樂受是壞苦、不苦不樂受是行苦此為重要的宗義辯護。若無樂受,則修道中的「離染」及「涅槃樂」便失去基礎。通過引證經文(如四聖諦現觀、輕安之因)並確立三苦的分類(這是阿毘達磨對「苦諦」的細緻化),圓滿地解決了經文與宗義的矛盾。

根據《五事毘婆沙論》的法義內容,雖然它本身是一部理論分析的論典,但其目的在於幫助行者建立「明了覺」和「堅固覺」,故可引導出以下幾種實修方法:

🧘‍♀️ 依「色法」建立的實修方法

這些方法主要依據色法(物質)的分析,以實現離貪覺悟無常

  1. 不淨觀(依色法入門):

    • 對治: 貪著色身及可愛樂的物質。

    • 方法: 觀察自身和外在物質(如所緣境)的變壞性。觀想身體的各個部分(爪髮等)和四大種(地界堅性、水界濕性)的變壞故名為色的本質。

    • 目的: 透過觀察身體的穢惡、不淨(異熟果),破除對色相的貪愛,作為入佛法的「甘露門」之一。

  2. 持息念(依風界入門):

    • 對治: 散亂心。

    • 方法: 專注於呼吸,觀察能造作身體和引發增長的風界(動性)。覺知入息與出息的動搖和流引,令心意專注。

    • 目的: 透過觀察能造風,安住心念,作為入佛法的另一「甘露門」。

  3. 觀諸法自相與共相:

    • 對治: 愚癡和惡見。

    • 方法: 透過理性分析,區分每一法(如地界的堅性、水的濕性)的自相,以及一切法的共相(如無常、苦)。

    • 目的: 建立對法的堅固覺,使心慧如金剛山,不為惡見所傾動。

🧠 依「心法」與「心所法」建立的實修方法

這些方法著重於對心識活動及其伴隨作用的觀察和覺知

  1. 專注了別與不亂作意:

    • 對治: 心識的散亂和錯謬了別。

    • 方法: 修習禪定(止)。清楚了知六識身(眼、耳、鼻、舌、身、意識)各自的所依(根)和所緣(境),以及其了別為相的特性。在六識生起時,清晰地覺察其採集義依趣義了別義,並將作意導向正確的所緣。

    • 目的: 達到止觀雙運中的「止」的基礎。

  2. 三受隨觀與三苦的現觀:

    • 對治: 對樂受的貪著和對苦受的排斥。

    • 方法:

      • 樂受: 覺知樂受生時、住時、滅時,依其壞苦的本質,體會其終將變壞的無常性。若有輕安等善樂受生起,不應貪著,因為它終將壞滅。

      • 苦受: 覺知苦受當下即是苦苦的逼迫相。

      • 不苦不樂受: 覺知其是中性,但依行苦的本質,觀察其遷流不息、無法安住的行相。

    • 目的: 透過對三受的如實知見,斷除對樂受的貪隨眠,對苦受的瞋隨眠,以及對捨受的癡隨眠,最終達成「一切有漏皆苦」的現觀

  3. 淨化無表色:

    • 對治: 不善的無表色(不律儀)。

    • 方法: 依止強淨心,受持並修習四種律儀

      • 別解脫律儀: 透過受戒(如七眾戒)來對治不律儀(屠羊等惡行)。

      • 靜慮律儀: 透過修習色界善心,生起禪定境界中的清淨戒體。

      • 無漏律儀: 依學(有學)無學的聖者之道,成就清淨戒體。

      • 斷律儀: 透過離欲界染的九無間道,對治一切惡戒及煩惱,斷除惡行的相續。

    • 目的: 透過受持清淨的戒體(無表色),維護善法相續,成就解脫道。

根據《五事毘婆沙論》的法義,我們可以將其嚴謹的理論分析轉化為以下日常實修方法,用於覺察身心、淨化行為:

1. 物質世界的覺察(色法觀)

  • 四大種的平衡覺知:

    • 在日常活動中,隨時覺察身體內四大種的狀態。例如:

      • 地界 (堅性): 走路、坐臥時,覺察身體的穩定和支撐感。

      • 水界 (濕性): 覺察口渴或流汗時的濕潤感和身體的凝聚感。

      • 火界 (暖性): 覺察身體的溫度、飢餓時的消化熱能。

      • 風界 (動性): 覺察呼吸(出入息)、肢體活動和血液循環。

    • 當身體不適時,知道是四大不調(增盛不增盛)所致,而非實我受苦,從而減輕執著。

  • 觀照可見物質的無常性:

    • 觀看任何可愛的色相(如美景、華服、美食),提醒自己它們的本質是「變壞故名為色」。

    • 認知這些物質(所造色)會不斷積集、散壞、增長,它們都不是恆常不變的實體,以此對治貪愛與執取。

2. 心識與情緒的覺察(心、心所法觀)

  • 六識身的分離觀:

    • 當六識活動時,將其拆解開來觀察,避免心識混亂。例如:

      • 眼識生起: 清楚知道此刻是「依眼根,緣色塵,有了別相」的過程。

      • 意識生起: 區分出意識是「緣一切法、通三世、有分別」的活動,而不是當下正在看或聽的那個識。

    • 通過這種分析,確立心識活動的條件性,認知「見」是根的業用、「了別」是識的業用,避免將所有功能歸於一個「我」或「心」。

  • 三受的立即辨識與轉化:

    • 將「受」定為心所法中的首要觀察目標,因為它「行相麁故」。

    • 樂受生起時: 立即辨識為樂受,並提醒自己它是「壞苦」所攝,會變壞、終將引發憂惱。不讓貪隨眠隨增。

    • 苦受生起時: 立即辨識為苦受,接受其「逼迫相」是事物的本質之一,不讓瞋隨眠隨增。

    • 不苦不樂受時: 覺知此刻是「行苦」所攝,提醒自己這是處於無常遷流中的中性狀態,不讓癡隨眠獨自或多數相應。

3. 行為與戒律的淨化(無表色觀)

  • 依強淨心立戒體:

    • 無表色由「強淨心」所發。在發心行善或持戒時,應專注、堅決、深信,使發戒(善無表色)的力量強大。

    • 在日常生活中,每次做善事或守持戒律時,都要以最清淨、最強大的心念來完成,以形成堅固的善法相續。

  • 檢視行為的善惡相續:

    • 不律儀(惡): 檢視自己是否因過去的惡業或受惡事(如惡習)而持續產生不善的無表相續。若有,應立即尋求對治(如發起別解脫律儀或靜慮善心),以終止其相續。

    • 律儀(善): 恆常保持別解脫戒(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規範),即使沒有外在約束,也應維持內在的道德相續,防止因「意樂息」(善心疲倦)或「捨加行」(停止努力)而捨失善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