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毘婆沙論》分析與評論
📜 作者、註釋者與翻譯者簡介背景
尊者世友 (Vasumitra) - 原《五事論》作者
簡介: 尊者世友,是印度部派佛教時期的一位重要論師。他所著的《五事論》是本論(《五事毘婆沙論》)所依據的基礎文本。
背景: 他通常被認為是說一切有部 (Sarvāstivāda) 的論師,活躍於對法(Abhidharma,毘婆沙)思想發展的關鍵時期。他撰寫此論的目的,根據法救的解釋,是為了讓那些「怖廣聞持」(害怕廣泛聽聞和受持)的弟子們,能夠依據簡略的文本(略文)來覺悟一切法的「自相」與「共相」。
尊者法救 (Dharmatrāta) - 《五事毘婆沙論》作者/註釋者
簡介: 尊者法救是《五事毘婆沙論》的實際撰寫者,他對世友的《五事論》進行了詳細的解釋(釋)。
背景: 他也是說一切有部系統的重要論師。他撰寫此論的動機是「開發深隱義」,將隱藏的教義顯揚出來,使其像被開啟的伏藏或撥開雲翳的日月,能為世間歡喜受用、光顯勝義。
三藏法師玄奘 - 詔譯者
簡介: 玄奘(602-664年),唐代高僧,中國佛教史上最偉大的翻譯家之一。
背景: 他從印度攜回大量佛經並在長安組織譯場奉詔翻譯,對法相唯識宗及整個中國佛教的發展影響巨大。此論的翻譯標誌著它被納入漢傳佛教的論典體系,並成為研究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思想的重要文獻之一。
📝 內容大綱
《五事毘婆沙論》是世友《五事論》的廣釋,主要目的是對一切法進行分類、定義和詳細解析,以達到覺悟諸法「自相」(個別特徵)與「共相」(普遍特徵,如無常、苦)的目的。
論中首先界定「五事」即「五法」,並在卷上和卷下重點闡述了前兩法:色法和心法。
卷上:分別色品第一 (部分)
開宗明義: 說明造論動機(開發深隱義、令弟子依略文起明了覺)。
五事/五法定義: 界定「事」(依處、能生事義無異)即「法」(義亦無異)。論中分別五事即:自性事、所緣事、繫縛事、所因事、攝受事,但此論中唯辯「自性事」。
法名義: 說明「法」有多種意義:教法(如宣說妙法)、功德(如正見)、無我(諸法無我)。
先辯色法的原因: 色最麁故、是一切識所緣境故、與入佛法為要門故(不淨觀、持息念)。
色的定義 (色義):
佛說:「變壞故名為色」。
有說:「變礙故名為色」(可惱壞義、可變礙義)。
總攝諸色:有見有對色、無見有對色、無見無對色。
四大種 (能造色):
定義: 「亦種亦大故名大種」;能多積集、能大障礙、能辦大事故名為種。
相與事業:
地界:相為堅性;事業為能持(令不墜落)。
水界:相為濕性;事業為能攝(令不離散)。
火界:相為暖性;事業為能熟(令不朽敗)。
風界:相為動性;事業為能長養或流引(增長)。
四大種的互不相離: 以「入胎經」為證,說明地水火風四界展轉相依,不可相離。
所造色 (根、境、無表):
五根(內所造色): 眼、耳、鼻、舌、身根。
根義: 增上、最勝等。
五根四事增上: 莊嚴身、導養身、生識等、不共事(業用)。
見色之諍: 辯論「誰能見色」(眼根、眼識、相應慧、心心所和合),最終結論是眼根能見,然與眼識合位非餘。
卷下:分別色品第一之餘 (與) 分別心品第二
所造色(非根攝者):
色處: 顯色(青黃等)、形色(長短等)。
聲處: 有執受大種因聲、無執受大種因聲。
香味觸處: 分別好惡、可意不可意、順捨處等。
觸處七種: 滑、澁、輕、重、冷、飢、渴(皆以所造色為自性)。
無表色(墮法處色):
自性: 善惡戒相續不斷。
能識: 唯意識所識。
種類: 善(律儀所攝、不律儀所不攝)、不善(不律儀所攝、不律儀所不攝)。
律儀四種: 別解脫、靜慮、無漏、斷律儀。
分別心品第二 (心法):
心、意、識的差別:
無差別說: 同依一事,名言雖殊。
有差別說: 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
三義: 採集義名心、依趣義名意、了別義名識。
六識身: 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唯六之因: 所依(根)唯有六種,所緣(境)亦爾。
識的定義: 依根緣境,有了別相,名為識。
識的種類: 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在不同界地有別)。
識的果報性: 異熟、等流、剎那(意識多三種性)。
分別心所法品第三 (部分)
心所法的定義: 受、想、思等名心所法。
心所法別有體之證: 經為量故(如眼色二緣生眼識,三和合故,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若無別體,則奢摩他、念住、諸蘊等契經應減。
相應的定義:
平等義(一心中一受一想,思等亦爾)。
等不乖違、等不離散、平等運轉。
七同義: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
受(心所法之首):
定義: 領納性、領受所緣境義。
三受: 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
與煩惱隨眠: 樂受令貪隨眠增、苦受令瞋隨眠增、不苦不樂受多與癡隨眠俱。
有實樂受之諍: 引經證(如:一切受無非是苦),質疑「實有樂受」。
法救宗的結論: 實有樂受。引佛經為證,並說明「一切受無非苦」是依三苦(苦苦、壞苦、行苦)而說。
💡 法義評論 (阿毘達磨觀點)
《五事毘婆沙論》是理解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阿毘達磨思想的極佳文本,其法義評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諸法自相與共相的確立 (勝義諦):
此論的核心目標是確立一切法的「自相」(如地的堅性)和「共相」(如一切法的無常性)。這是部派佛教進行微細法義分析的根本。通過對五事的精確定義,學人得以建立對諸法的堅固覺,不為「惡見風之所飄鼓」。
法體實有與分析模式 (三世實有,法體恆存):
作為說一切有部的論典,它體現了「法體恆存」的思想。即使是過去和未來的極微和無表色,雖然「無變礙」,但因「曾當變礙」而仍然被立為色法。這與大乘佛教中觀、唯識對法體空性的主張形成對比。
四大種與所造色的界定 (物體本質):
論中對四大種及其事業(持、攝、熟、動)的界定極為清晰,這是古印度對物質世界(色法)本質的標準分析。
特別是造作義的辯論:造作是「因義」(生、依、立、持、養五因)還是「緣義」(近增上緣),展示了有部論師對因果關係和增上緣的細緻探討。
見聞業用的歸屬 (根勝於識):
關於「誰能見色」的辯論是哲學上的重要議題。此論的結論是眼根能見,但須與眼識和合(「然與眼識合位非餘」)。這強調了色根(淨色)在感官作用中的增上地位和不共事的業用,區別於心識(了別為相)。
心所法的獨立性與相應性 (心所的建立):
論證「心所法」是別有實體,並非只是心的作用,這是阿毘達磨建立「心所有法」體系(如《發智論》的十大地法等)的基礎。
「相應」的七同義(同時間、同依、同行相、同所緣、同果、同等流、同異熟)為心與心所的關係提供了嚴謹的邏輯定義。
三受的實有性與三苦的融攝 (苦諦觀):
法救論師堅決主張實有樂受,並將佛說「一切受無非是苦」的經義,解讀為依三苦(苦苦、壞苦、行苦)而說。這是部派佛教為了邏輯自洽、同時不違背佛陀「苦諦」根本教誨所作的經典詮釋,也是其經量觀點的體現。壞苦(樂受的變壞)和行苦(不苦不樂受遷流不息)的提出,極大地豐富了佛教對「苦」的定義和實踐觀(如觀樂受為壞苦,是現觀的正確加行)。
無表色的倫理意義 (戒體的本質):
將「善惡戒相續不斷」界定為無表色(墮法處色),體現了有部對戒體(倫理規範)的物質化解釋。無表色是「無見無對色」的一種,它不是心識,而是一種「色」的相續,這為受戒和持戒的效力提供了堅實的法體基礎。
宗義辯諍與他宗觀點評破
《五事毘婆沙論》在解釋尊者世友的《五事論》時,大量採用了「問答」和「異說」(有作是說)的方式,這不僅闡述了說一切有部(法救宗)的觀點,同時也對當時或同部內的他宗觀點和異議進行了批駁或澄清。
以下是對文本中涉及的他宗觀點的評破與法義差別評論:
1. 關於「色」的定義與界限
| 法義爭點 | 他宗/異說觀點 | 法救宗(說一切有部)的評破與釐清 | 評論 |
| 變礙性 | 過去、未來、極微、無表皆無變礙,不應名色。 | 這些仍是色法,因為它們「得色相故」。過去雖無變礙而曾變礙,未來雖無變礙而當變礙。極微雖無變礙,但可積集變礙義成。無表色則隨所依(四大種)故得變礙名。 | 這是為堅持「三世實有,法體恆存」的宗義而做的辯護。即使法處所攝的無表色,也必須被納入「色」(物質)的範疇,以維持其作為戒體的實有性。 |
| 大種數量 | 外道執虛空亦是大種,故大種有五。 | 虛空非種(無造作故),亦無有情業異熟相,故非大種。四大種數量不增不減「不違法相」。 | 嚴格區分「大」(廣大)與「種」(能造作的因性)。虛空作為常住無為法,不能被視為能造作所造色的「種因」,故被排除。 |
| 地水火風的互離 | 經說「火界若發,或即令捨命」,似暗示火體不發時可無。 | 經依增盛不增盛說,不言火體身中本無。並引《入胎經》證四大種在身中定不相離(地持水、水攝地、火熟水、風動火)。 | 確立四大種在有情身中相依共存的關係,避免了對經文的字面誤解,維持了四大種是所依體性的完整性。 |
2. 關於「心」與「識」的差別
| 法義爭點 | 他宗/異說觀點 | 法救宗(說一切有部)的評破與釐清 | 評論 |
| 心意識差別 | 心意識三者無差別,如世間事「一說為多、多說為一」。 | 亦有差別: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或以採集義名心、依趣義名意、了別義名識。 | 雖承認名言上可視為一體(無差別說),但阿毘達磨為了細緻分析,最終採納了功能或時分上的差別定義,以應對不同契經的施設(界施設心、處施設意、蘊施設識)。 |
3. 關於「見」與「領受」的功用歸屬
| 法義爭點 | 他宗/異說觀點 | 法救宗(說一切有部)的評破與釐清 | 評論 |
| 誰能見色 | 1. 眼識見(識以了別為相,非見)。 2. 相應慧見(慧若見,耳識相應慧亦應聞)。 3. 心心所和合見(和合不定,且一體有二作用)。 | 唯眼根能見,然與眼識合位非餘。如果識見,則因「識無對故」應能見被障諸色,然事實不能。 | 這是著名的「根見識了」之諍。論主堅定地將業用(見、聞、嗅、嘗、觸)歸於根(增上、不共事),而將了別歸於識,避免了心識因無對性而產生「遍見一切」的過失。 |
| 實有樂受 | 經說「諸所有受無非是苦」、又說「觀樂為苦」、又說「於苦謂樂名顛倒」,故無實樂受。 | 實有樂受。若無樂受,則無輕安、無涅槃、可愛業應空無果。經說「無非是苦」是依三苦說:苦受是苦苦、樂受是壞苦、不苦不樂受是行苦。 | 此為重要的宗義辯護。若無樂受,則修道中的「離染」及「涅槃樂」便失去基礎。通過引證經文(如四聖諦現觀、輕安之因)並確立三苦的分類(這是阿毘達磨對「苦諦」的細緻化),圓滿地解決了經文與宗義的矛盾。 |
根據《五事毘婆沙論》的法義內容,雖然它本身是一部理論分析的論典,但其目的在於幫助行者建立「明了覺」和「堅固覺」,故可引導出以下幾種實修方法:
🧘♀️ 依「色法」建立的實修方法
這些方法主要依據色法(物質)的分析,以實現離貪和覺悟無常。
不淨觀(依色法入門):
對治: 貪著色身及可愛樂的物質。
方法: 觀察自身和外在物質(如所緣境)的變壞性。觀想身體的各個部分(爪髮等)和四大種(地界堅性、水界濕性)的變壞故名為色的本質。
目的: 透過觀察身體的穢惡、不淨(異熟果),破除對色相的貪愛,作為入佛法的「甘露門」之一。
持息念(依風界入門):
對治: 散亂心。
方法: 專注於呼吸,觀察能造作身體和引發增長的風界(動性)。覺知入息與出息的動搖和流引,令心意專注。
目的: 透過觀察能造風,安住心念,作為入佛法的另一「甘露門」。
觀諸法自相與共相:
對治: 愚癡和惡見。
方法: 透過理性分析,區分每一法(如地界的堅性、水的濕性)的自相,以及一切法的共相(如無常、苦)。
目的: 建立對法的堅固覺,使心慧如金剛山,不為惡見所傾動。
🧠 依「心法」與「心所法」建立的實修方法
這些方法著重於對心識活動及其伴隨作用的觀察和覺知。
專注了別與不亂作意:
對治: 心識的散亂和錯謬了別。
方法: 修習禪定(止)。清楚了知六識身(眼、耳、鼻、舌、身、意識)各自的所依(根)和所緣(境),以及其了別為相的特性。在六識生起時,清晰地覺察其採集義、依趣義、了別義,並將作意導向正確的所緣。
目的: 達到止觀雙運中的「止」的基礎。
三受隨觀與三苦的現觀:
對治: 對樂受的貪著和對苦受的排斥。
方法:
樂受: 覺知樂受生時、住時、滅時,依其壞苦的本質,體會其終將變壞的無常性。若有輕安等善樂受生起,不應貪著,因為它終將壞滅。
苦受: 覺知苦受當下即是苦苦的逼迫相。
不苦不樂受: 覺知其是中性,但依行苦的本質,觀察其遷流不息、無法安住的行相。
目的: 透過對三受的如實知見,斷除對樂受的貪隨眠,對苦受的瞋隨眠,以及對捨受的癡隨眠,最終達成「一切有漏皆苦」的現觀。
淨化無表色:
對治: 不善的無表色(不律儀)。
方法: 依止強淨心,受持並修習四種律儀:
別解脫律儀: 透過受戒(如七眾戒)來對治不律儀(屠羊等惡行)。
靜慮律儀: 透過修習色界善心,生起禪定境界中的清淨戒體。
無漏律儀: 依學(有學)無學的聖者之道,成就清淨戒體。
斷律儀: 透過離欲界染的九無間道,對治一切惡戒及煩惱,斷除惡行的相續。
目的: 透過受持清淨的戒體(無表色),維護善法相續,成就解脫道。
根據《五事毘婆沙論》的法義,我們可以將其嚴謹的理論分析轉化為以下日常實修方法,用於覺察身心、淨化行為:
1. 物質世界的覺察(色法觀)
四大種的平衡覺知:
在日常活動中,隨時覺察身體內四大種的狀態。例如:
地界 (堅性): 走路、坐臥時,覺察身體的穩定和支撐感。
水界 (濕性): 覺察口渴或流汗時的濕潤感和身體的凝聚感。
火界 (暖性): 覺察身體的溫度、飢餓時的消化熱能。
風界 (動性): 覺察呼吸(出入息)、肢體活動和血液循環。
當身體不適時,知道是四大不調(增盛不增盛)所致,而非實我受苦,從而減輕執著。
觀照可見物質的無常性:
觀看任何可愛的色相(如美景、華服、美食),提醒自己它們的本質是「變壞故名為色」。
認知這些物質(所造色)會不斷積集、散壞、增長,它們都不是恆常不變的實體,以此對治貪愛與執取。
2. 心識與情緒的覺察(心、心所法觀)
六識身的分離觀:
當六識活動時,將其拆解開來觀察,避免心識混亂。例如:
眼識生起: 清楚知道此刻是「依眼根,緣色塵,有了別相」的過程。
意識生起: 區分出意識是「緣一切法、通三世、有分別」的活動,而不是當下正在看或聽的那個識。
通過這種分析,確立心識活動的條件性,認知「見」是根的業用、「了別」是識的業用,避免將所有功能歸於一個「我」或「心」。
三受的立即辨識與轉化:
將「受」定為心所法中的首要觀察目標,因為它「行相麁故」。
樂受生起時: 立即辨識為樂受,並提醒自己它是「壞苦」所攝,會變壞、終將引發憂惱。不讓貪隨眠隨增。
苦受生起時: 立即辨識為苦受,接受其「逼迫相」是事物的本質之一,不讓瞋隨眠隨增。
不苦不樂受時: 覺知此刻是「行苦」所攝,提醒自己這是處於無常遷流中的中性狀態,不讓癡隨眠獨自或多數相應。
3. 行為與戒律的淨化(無表色觀)
依強淨心立戒體:
無表色由「強淨心」所發。在發心行善或持戒時,應專注、堅決、深信,使發戒(善無表色)的力量強大。
在日常生活中,每次做善事或守持戒律時,都要以最清淨、最強大的心念來完成,以形成堅固的善法相續。
檢視行為的善惡相續:
不律儀(惡): 檢視自己是否因過去的惡業或受惡事(如惡習)而持續產生不善的無表相續。若有,應立即尋求對治(如發起別解脫律儀或靜慮善心),以終止其相續。
律儀(善): 恆常保持別解脫戒(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規範),即使沒有外在約束,也應維持內在的道德相續,防止因「意樂息」(善心疲倦)或「捨加行」(停止努力)而捨失善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