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論疏明燈抄》(收錄於《大正藏》第68卷,No. 2270),由日本法相宗僧人釋善珠(Shaku Zenshu, 723-797)所著。這是一部「抄」(sub-commentary),旨在詳細解讀其師祖窺基(Kuiji, 632-682)所著的《因明入正理論疏》。
以下是《因明論疏明燈抄》的分析與評論:
文本分析 (Analysis)
文本性質與定位:
主題: 這是關於「因明」(Hetu-vidyā)的專著。因明是佛教的邏輯學與認識論,源於印度的陳那(Dignāga)與法稱(Dharmakīrti)。
層級: 這是「疏」的「抄」,屬於註疏中的再註疏。
論 (Śāstra): 根本經典是《因明入正理論》(Nyāyapraveśa),由商羯羅主(Śaṅkarasvāmin)造,玄奘翻譯。
疏 (Commentary): 玄奘的弟子窺基為此論作了權威註疏,即《因明入正理論疏》(簡稱《因明大疏》)。
抄 (Sub-commentary): 釋善珠的《明燈抄》則是對窺基《大疏》的精細解讀、筆記與闡釋。
作者與傳承:
作者釋善珠是日本奈良時代的法相宗高僧,被視為日本因明學的集大成者。
此文本清楚地顯示了東亞法相宗(唯識宗)的學術傳承:玄奘(翻譯者與親教師)-> 窺基(《大疏》作者)-> 善珠(《明燈抄》作者)。
結構與方法:
結構: 文本採用標準的東亞經疏體例。善珠首先引用窺基《大疏》的原文(標記為【文】),然後逐字逐句地進行詳細的「抄」解。
方法: 其解釋方法展現了高度的經院哲學(Scholasticism)特徵:
科判 (Kepan): 將窺基的序文和正文劃分為嚴謹的段落(如「序中分為五段」),以揭示其內在邏輯。
訓詁與考據: 詳細解釋詞彙來源和典故,如解釋「空桑啟聖」(孔子出身)、「苦賴與仙」(老子著書),以闡明窺基引用這些典故的用意。
義理辨析: 深入辨析核心概念,如使用「六合釋」(梵文文法中的六種複合詞構成法)來分析「因明」、「正理」、「入」等術語的精確含義(如「依主釋」、「持業釋」)。
問答(Q&A): 設立假想的問難(如「問:何故不名宗明、喻明,但稱因答?」),然後自作解答,以澄清潛在的疑義。
核心內容:
序論(卷一): 大量篇幅用於解釋窺基《大疏》的序言。這部分確立了因明在佛教「五明」(內明、因明、聲明、醫方明、工巧明)中的地位,並追溯了從佛陀、世親、陳那到玄奘的傳承,確立了玄奘譯本及窺基註疏的正統性。
總論(卷二起): 進入《因明入正理論》的正文。核心圍繞該論的開篇頌:「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
八義(八個核心類別): 文本的核心是系統性地闡釋這八個邏輯範疇:
能立 (Sādhana): 有效的論證(真能立)。
能破 (Dūṣaṇa): 有效的辯駁(真能破)。
似能立 (Sādhana-ābhāsa): 似是而非的論證(似能立)。
似能破 (Dūṣaṇa-ābhāsa): 似是而非的辯駁(似能破)。
現量 (Pratyakṣa): 正確的直接感知。
比量 (Anumāna): 正確的推理論證。
似現量 (Pratyakṣa-ābhāsa): 似是而非的直接感知(如錯覺)。
似比量 (Anumāna-ābhāsa): 似是而非的推理論證(如錯誤的推理)。
三支作法: 文本深入探討了構成一個有效論證(能立)的三個部分:
宗 (Pratijñā): 論題、命題。
因 (Hetu): 理由。
喻 (Udāharaṇa): 範例(包括同法喻和異法喻)。
過失(Fallacies): 這是因明學的重點。文本詳細分析了各種邏輯謬誤,如「宗九過」(論題的九種過失,如「現量相違」、「自語相違」)、「因十四過」(理由的十四種過失,分不成、不定、相違三大類)以及「喻十過」(範例的十種過失)。
內容評論 (Commentary)
學術價值極高: 《明燈抄》是東亞因明學的巔峰之作。窺基的《大疏》本身已極為精深,而善珠的《明燈抄》則如其書名,是一盞「明燈」,對《大疏》中的微言大義進行了最精密、最詳盡的梳理。對於研究漢傳、日傳佛教邏輯史和法相宗思想,此文獻是不可或缺的。
展現了高度的邏輯思維: 此文本展示了佛教哲學家如何處理認識論(我們如何知道?)和邏輯學(我們如何正確推理和辯論?)。它不僅是宗教文獻,更是一部嚴謹的邏輯學教科書,其對論證有效性、謬誤分類的分析,在當時達到了極高的水平。
閱讀難度極大: 這不是一本入門讀物。它假設讀者已經對《因明入正理論》和窺基的《大疏》有相當的了解。文本中充斥著高度技術性的術語(如「所別不極成」、「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以及複雜的辯證推演。
法相宗的鮮明立場: 善珠作為法相宗的僧人,其解釋完全依循唯識宗(Yogācāra)的哲學框架。例如,在討論「現量」和「比量」時,其背後的認識論基礎是唯識宗的「萬法唯識」、「三性」(遍計所執、依他起、圓成實)以及「四分」(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理論。
總結:
您提供的這份文本是一部專業性極強、學術價值極高的佛教邏輯學(因明)註疏。它由日本法相宗大師善珠撰寫,旨在闡明其宗派祖師窺基對《因明入正理論》的權威解釋。其內容細緻、思辨嚴謹,是研究東亞佛教經院哲學和邏輯學的珍貴資料。
卷數 | 法義概要 |
卷第一 | 序論與總綱 此卷主要處理全書的緒論部分,分為「四門分別」中的前三門: 1. 敘所因 (第一門): 詳述造論及翻譯的緣起,分為「五所因」: * 佛說、世親、陳那(域龍)、商羯羅主(天主)、玄奘翻譯的所因。 2. 釋題目 (第二門): 解釋《因明正理入論》的梵文(Hetuvidyā-nyāya-praveśa-śāstra)與漢譯,並提出「五釋」來分析題目的深層涵義。 3. 彰妨難 (第三門): 以問答形式,提出並解答關於因明理論的七個核心詰難(七妨難),如: * 為何稱「因明」而非「宗明」、「喻明」? * 「真」與「似」(真實與謬誤)的關係。 * 「自悟」與「悟他」的區別等。 |
卷第二 | 釋本 (一):能立、宗、因 此卷開始進入「四門分別」中的第四門:釋本,即逐文解釋《因明論》正文。核心是圍繞「八義」(能立、似能立、能破、似能破、現量、似現量、比量、似比量)展開。 1. 八義總說: 將八義分為「悟他」(能立、似能立、能破、似能破)與「自悟」(現量、似現量、比量、似比量)兩大類。 2. 能立 (Valid Proof): 開始詳細解說「能立」的三支(宗、因、喻)。 3. 宗 (Thesis): 深入探討「宗」的定義,辨析古今(如陳那與古師)對「能立」與「所立」的劃分。核心觀點是: * 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成立一個有效命題(宗)的主詞(有法)和謂詞(能別)必須是立論者和對論者雙方都承認的(極成)。 4. 因 (Reason / Hetu): 開始分析「因」的定義及其 「因三相」 (The Thre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ason)。 * 遍是宗法性 (第一相):因必須遍在於宗的有法之上。 |
卷第三 | 釋本 (二):因三相、喻、似能立 (宗九過) 此卷繼續「釋本」門,深入探討因明邏輯的核心規則。 1. 因三相 (續): 詳細解說「因」的後二相: * 同品定有性 (第二相):因必須存在於所有「同品」(sapakṣa,與宗有相同法性的事物)中。 * 異品遍無性 (第三相):因必須完全不存在於所有「異品」(vipakṣa,與宗相異法性的事物)中。 2. 喻 (Example / dṛṣṭānta): 分析「喻」的兩種體性: * 同法喻 (Sādharmya / 順合的例子):顯示「說因宗所隨」。 * 異法喻 (Vaidharmya / 逆離的例子):顯示「宗無因不有」。 3. 似能立 (Fallacious Proof): 開始分析錯誤的立論。 4. 宗九過 (Nine Fallacies of the Thesis): 開始詳細解說「似宗」的九種過失,此卷主要集中於前五種「相違過」: * 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 * 介紹後四種「不成過」: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
卷第四 | 釋本 (三):似能立 (宗九過)、似因 (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 此卷繼續「釋本」門,專注於「似能立」中的謬誤。 1. 宗九過 (續): 深入辨析「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與「相符極成」四種過失,並引用數論(Sāṃkhya)和勝論(Vaiśeṣika)的教義作為詳細範例。 2. 似因 (Fallacious Reason): 開始分析「似因」的三大類十四種過失。 3. 四不成 (Four Types of Unestablished Reason): * 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 4. 六不定 (Six Types of Uncertain Reason): * 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相違決定。 5. 四相違 (Four Types of Contradictory Reason): * 法自相相違、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 |
卷第五 | 釋本 (四):似因 (四相違)、似喻 (十過) 此卷繼續「釋本」門,完成對「似因」和「似喻」的分析。 1. 四相違 (續): 深入辨析「四種相違因」,特別是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引用鵂鶹仙故事)、有法差別相違的複雜情況。 2. 似喻 (Fallacious Example): 分析「似喻」的十種過失,分為兩類: 3. 似同法喻五過 (Five Fallacies of the Homogeneous Example): * 能立不成、所立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 4. 似異法喻五過 (Five Fallacies of the Heterogeneous Example): * 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不離、倒離。 |
卷第六 | 釋本 (五):自悟、能破、似能破、總結 此卷完成「釋本」門的全部內容,並總結全論。 1. 自悟 (Self-understanding): 分析「自悟」的四義: * 現量 (Direct Perception): 定義為 無分別(非概念化的)。 * 比量 (Inference): 定義為 藉眾相而觀於義。探討「量果」(pramāṇa-phala)與「三分」、「四分」的唯識觀點。 * 似現量 (Fallacious Direct Perception): 分析五種錯誤認知(憶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亂智)。 * 似比量 (Fallacious Inference): 由「似因」所引起的錯誤推論。 2. 能破 (Valid Refutation): 定義為 若正顯示能立過失(正確指出對方論證中的過失)。 3. 似能破 (Fallacious Refutation): 定義為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在對方論證無過時,錯誤地宣稱其有過)。 4. 總結: 解釋《因明入正理論》的結尾頌,並附上抄者釋善珠(惠沼)的後記。 |
📖 卷第一:序論與總綱 摘要
第一門:敘所因 (造論與翻譯的緣起)
- 佛說所因: 說明因明之學源自佛陀的教法。佛陀為破除邪見、安立正道,開示了包含「因明」在內的「五明」。
- 世親所因: 佛滅後,世親菩薩(Vasubandhu)為對治外道(如足目仙人)的謬論,再次陳述了因明的軌則。
- 陳那所因: 之後,陳那菩薩(Dignāga,又稱域龍)觀察到舊有的因明理論尚有不足(幽致未分),遂隱居山林,深入禪定,著作《因明正理門論》以完善教法。
- 天主所因: 商羯羅主(Śaṅkarasvāmin,天主菩薩)作為陳那的門人,認為《正理門論》雖然精妙,但「旨繁而文約」,初學者難以入門,故著作此《因明正理入論》(即《入正理論》),作為學習陳那思想的階梯。
- 翻譯所因: 說明玄奘大師(奘三藏)西行求法,親至那爛陀寺向戒賢菩薩學習,並將此論翻譯回漢地,使「道理攸暢」。
第二門:釋題目 (辨析論名)
- 梵語分析:
- Hetu (醯都):因
- Vidyā (費陀):明
- Nyāya (那耶):正理
- Praveśa (缽羅吠奢):入
- Śāstra (奢薩坦羅):論
- 五釋概要: 這五種解釋是從不同角度分析「因明」、「正理」、「入」三者之間的關係。例如,第一釋認為「明」是五明的總稱,「因」是其中一明的別稱,「入正理」是此論的獨特名稱。
第三門:彰妨難 (核心問答)
- 三支有闕妨: 為何只稱「因明」,而不稱「宗明」或「喻明」?
- 答: 因為「因」具備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涵義最為寬廣且是立論的核心。
- 真似相形妨: 為何本論既包含「真」(正確的)因明,也包含「似」(謬誤的)因明,卻總稱為「因明」?
- 答: 這是「舉真攝似」,標舉「真」的同時,也就包含了對「似」的辨析。
- 破量非量妨: 正確的「能破」可稱為因明,那些錯誤的「似破」(非量)也算因明嗎?
- 答: 兩者都是因明的類別,皆需探討。
- 兩悟違成妨: 「悟他」(能立、能破)有言說,可稱因明;「自悟」(現量、比量)純屬內心思維,為何也算因明?
- 答: 因為「自悟」是「悟他」的基礎,兩者相輔相成。
- 智非智異妨: 六因中的「智生因」、「智了因」是智慧,可稱「明」;其餘「言生」、「義生」等非智,如何稱「明」?
- 答: 餘者皆是「明之因」(產生智慧的工具或材料),故亦通稱因明。
- 能非能立妨: 「因」和「喻」是「能立」(論證過程),可稱因明;「宗」是「所立」(結論),為何也包含在能立的探討中?
- 答: 宗是所依,雖非能立,但為能立之所依,故兼說之。
- 因果相待妨: 為何只稱「因明」,不稱「果明」(例如以結論來命名)?
- 答: 因為此學的目的是「以因成果」,因是根本,故從因立名。
📖 卷第二:釋本 (一) - 能立、宗、因
1. 八義總綱 (舉類標宗)
- 悟他 (Understanding Others / Proof for Others): 用於向他人證明或破斥觀點,包含四義:
- 能立 (Valid Proof)
- 似能立 (Fallacious Proof)
- 能破 (Valid Refutation)
- 似能破 (Fallacious Refutation)
- 自悟 (Self-understanding / Inference for Oneself): 用於自我思維和證成真理,包含四義:
- 現量 (Direct Perception)
- 似現量 (Fallacious Direct Perception)
- 比量 (Inference)
- 似比量 (Fallacious Inference)
2. 詳解「悟他」之 (一):能立 (Valid Proof)
3. 詳解「宗」 (Thesis / Proposition)
- 宗的構成: 一個正確的「宗」必須由兩部分構成,且這兩部分都必須是立論者(自)和對論者(他)雙方共同承認(極成)的。
- 極成有法 (Established Subject): 命題的主詞。例如,在「聲是無常」中,「聲」就是有法。
- 極成能別 (Established Predicate / Differentiator): 命題的謂詞(屬性)。例如,「無常」就是能別。
- 宗體: 真正的「宗」(所諍之處)並非「有法」或「能別」本身,而是二者「不相離」的關係。例如,立論者試圖證明的,是「聲」與「無常」之間必然的連結關係。
- 古今之別:
- 古師:或以「有法」(如「聲」)為宗,或以「法」(如「無常」)為宗。
- 陳那:認為「有法」和「能別」必須是雙方「極成」的,它們只是「宗依」(命題所依託的基礎),而非真正的「宗」(辯論的焦點)。真正的「宗」是那種「違他順己」的「不相離性」。
4. 詳解「因」 (Reason / Hetu)
- 因的體性: 疏中辨析了「因」有生因(如種生芽)和了因(如燈照物)兩種體性。在論證中,它既是能生起他人理解的「生因」,也是能照了宗義的「了因」。
- 因三相 (The Thre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ason): 一個正確的「因」(正因),必須同時具足三個條件,稱為「因三相」。
- 遍是宗法性 (First Characteristic): 這是因的第一相。意思是「因」必須遍在於「宗」的「有法」(主詞)之上。
- 舉例: 在「聲是無常(宗),以所作性故(因)」中,「所作性」(被造作出來的屬性)必須是「聲」(有法)所具有的屬性。如果「聲」不具有「所作性」,這個因就無法成立。
- (第二相、第三相在卷三中詳述)
📖 卷第三:釋本 (二) - 因三相、喻、似能立 (宗九過)
1. 詳解「因」 (續):因三相的後二相
- 2. 同品定有性 (Certain Presence in Homogeneous Instances):
- 這是因的第二相。它要求「因」必須確定存在於所有與「宗」之「能別」(謂詞)屬性相同的範例(即「同品」,sapakṣa)之中。
- 舉例: 在「聲是無常(宗),以所作性故(因)」中,「同品」就是所有「無常」的事物(如瓶、柱等)。「所作性」(被造作)這個「因」,必須確定存在於所有這些「無常」的同品事物中(瓶、柱等確實都是被造作的)。
- 3. 異品遍無性 (Universal Absence in Heterogeneous Instances):
- 這是因的第三相。它要求「因」必須完全不存在於所有與「宗」之「能別」屬性相反的範例(即「異品」,vipakṣa)之中。
- 舉例: 在同一論證中,「異品」就是所有「常住」(非無常)的事物(如虛空等)。「所作性」這個「因」,必須完全不存在於所有「常住」的異品事物中(虛空確實不是被造作的)。
2. 詳解「喻」 (Example / dṛṣṭānta)
- 同法喻 (Homogeneous Example):
- 也稱「順合喻」。它以正面的方式展示「因」與「宗」的隨逐關係(說因宗所隨)。
- 它顯示:凡具備「因」的屬性,就必然具備「宗」的屬性。
- 舉例: 「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凡是被造作的,都是無常的,就像瓶子一樣。)
- 異法喻 (Heterogeneous Example):
- 也稱「逆離喻」。它以反面的方式展示「因」與「宗」的相離關係(宗無因不有)。
- 它顯示:凡不具備「宗」的屬性,就必然不具備「因」的屬性。
- 舉例: 「若是其常,必非所作,如虛空等。」(凡是常住的,必定不是被造作的,就像虛空一樣。)
3. 詳解「似能立」 (Fallacious Proof):宗九過
- 現量相違 (Contradiction with Direct Perception):
- 所立的命題與當下可被感官直接證實的事實相違背。
- 舉例: 「聲非所聞。」(聲音是聽不到的。)
- 比量相違 (Contradiction with Inference):
- 所立的命題與一個已被正確推論(比量)所證實的結論相違背。
- 舉例: 「瓶是常住。」(這與「凡所作皆無常」的比量相違。)
- 自教相違 (Contradiction with one's own Doctrine):
- 立論者所提出的命題,與其自己所宗奉的學派或經典的根本教義相違背。
- 舉例: 承認「聲是德句所攝」(即承認《勝論》)的勝論派學者,卻立論說「聲是常住」(《勝論》主張聲是無常的)。
- 世間相違 (Contradiction with Worldly Convention):
- 所立的命題違背了世間共許的常識或名言安立。
- 舉例: 「懷兔非月。」(世間都稱月亮為「懷兔」,你卻說它不是月亮。)
- 自語相違 (Internal Contradiction / Self-Refuting):
- 命題的「有法」(主詞)與「能別」(謂詞)在語義上自我矛盾。
- 舉例: 「我母是石女。」(既稱「我母」,必非「石女」;既稱「石女」,必非「我母」。)
📖 卷第四:釋本 (三) - 似能立 (宗九過、似因)
1. 詳解「似宗」 (續):宗九過的後四種
- 能別不極成 (Predicate Not Established):
- 命題的「能別」(謂詞)不被對方所承認。
- 舉例: 佛教弟子對「數論」(Sāṃkhya)外道立論說:「聲是滅壞。」 在此論證中,「聲」是雙方共許的(所別極成),但「滅壞」這一屬性是數論派所不承認的(他們認為聲是「轉變」而非「滅壞」),故此「能別」不極成。
- 所別不極成 (Subject Not Established):
- 命題的「所別」(有法,即主詞)不被對方所承認。
- 舉例: 數論派對佛教弟子立論說:「我是思。」 在此論證中,「思」是雙方共許的(能別極成),但「我」(神我)是佛教所不承認的,故此「所別」不極成。
- 俱不極成 (Both Not Established):
- 命題的「所別」(主詞)和「能別」(謂詞)都不被對方所承認。
- 舉例: 「勝論」(Vaiśeṣika)外道對佛教弟子立論說:「我是和合因縁。」 在此論證中,佛教既不承認「我」(神我),也不承認「和合因縁」這一法,故二者「俱不極成」。
- 相符極成 (Established by Mutual Agreement):
- 所立的命題是雙方本來就共同承認的,根本沒有辯論的必要,因此立論「無果」(沒有意義)。
- 舉例: 「聲是所聞。」(聲音是聽得到的。)
2. 詳解「似因」 (Fallacious Reason)
- (一) 四不成 (Four Types of Unestablished Reason):
- 此類過失主要違背了「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即「因」在「宗」的「有法」(主詞)上根本不成立。
- 兩俱不成: 立論者和對論者雙方都不承認「因」存在於「有法」上。
- 隨一不成: 立論者和對論者其中一方不承認「因」存在於「有法」上。
- 猶豫不成: 雙方對於「因」是否存在於「有法」上都感到懷疑不定(如遠觀霧氣,疑是煙)。
- 所依不成: 「因」所依託的「有法」(主詞)本身就不成立(如「虚空實有,德所依故」)。
- (二) 六不定 (Six Types of Uncertain Reason):
- 此類過失主要違背了「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或第三相(異品遍無),導致「因」無法必然推出「宗」。
- 共不定: 因同時遍在於「同品」和「異品」(如「聲是常住,所量性故」,「所量性」通於常與無常)。
- 不共不定: 因既不在「同品」也不在「異品」,僅存在於「宗」的「有法」上(如「聲是常住,所聞性故」)。
-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因在同品中「一分有」(部分存在)、在異品中「全有」。
-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因在異品中「一分有」、在同品中「全有」。
- 俱品一分轉: 因在同品和異品中都是「一分有」。
- 相違決定: 存在兩個同樣成立的、但結論完全相反的論證(如勝論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與聲論立「聲是常住,所聞性故」)。
- (三) 四相違 (Four Types of Contradictory Reason):
- 此類過失是「因」非但不能成立「宗」,反而成立了與「宗」完全相反的結論。
- 法自相相違: 因反而成立了與「宗」之「法」(謂詞)相反的結論。
- 法差別相違: 因反而成立了與「宗」之「法」的「意許差別」(隱含意義)相反的結論。
- 有法自相相違: 因反而成立了與「宗」之「有法」(主詞)相反的結論。
- 有法差別相違: 因反而成立了與「宗」之「有法」的「意許差別」相反的結論。
📖 卷第五:釋本 (四) - 似因 (四相違)、似喻
1. 詳解「似因」 (續):四相違的深入辨析
- 核心辨析: 論疏指出,這四種相違,雖然都是「因」反過來成立了與「宗」相反的結論,但其相違的層面不同:
- 法自相相違:直接與「宗」的「法」(謂詞)的言詮自相相違。
- 法差別相違:與「宗」之「法」的「意許差別」(隱含的特定涵義)相違。
- 有法自相相違:與「宗」之「有法」(主詞)的言詮自相相違。
- 有法差別相違:與「宗」之「有法」的「意許差別」相違。
- 重要範例: 為了說明「有法自相相違」,疏中詳細引用了外道鵂鶹仙(即勝論派創始人)的典故。他為了向弟子「五頂」證明「有性」(存在)是獨立於「實」、「德」、「業」三句之外的範疇,建立了「有性非實非德非業」的宗。陳那菩薩則指出此論證中存在「有法自相相違」的過失。
2. 詳解「似喻」 (Fallacious Example)
- (一) 似同法喻五過 (Five Fallacies of the Homogeneous Example)
- 「同法喻」本應顯示「因」與「宗」的「順合」關係。若此關係不成立,即成過失。
- 能立不成 (Failure of the Reason in the Example):
- 譬喻(如瓶)本身不具備「因」(如所作性)的屬性。
- 所立不成 (Failure of the Predicate in the Example):
- 譬喻(如瓶)本身不具備「宗」之「法」(如無常)的屬性。
- 俱不成 (Failure of Both in the Example):
- 譬喻(如瓶)既不具備「因」的屬性,也不具備「宗」之「法」的屬性。
- 無合 (Lack of Connection):
- 雖然譬喻同時具備「因」和「宗」的屬性,但沒有明示兩者之間的「隨逐關係」(即沒有說「凡所作 皆無常」),只是單純陳列二者。
- 倒合 (Inverted Connection):
- 顛倒了「因」和「宗」的隨逐關係。
- 正合應為:「凡所作(因),皆是無常(宗)。」
- 倒合則說:「凡無常(宗),皆是所作(因)。」 這是錯誤的,因為有些無常(如閃電)並非人為造作。
- (二) 似異法喻五過 (Five Fallacies of the Heterogeneous Example)
- 「異法喻」本應顯示「宗」無則「因」無的「逆離」關係。若此關係不成立,即成過失。
- 所立不遣 (Predicate Not Excluded):
- 譬喻(如虛空)雖然排除了「因」(非所作),但沒有同時排除「宗」之「法」(是常住)。
- 能立不遣 (Reason Not Excluded):
- 譬喻(如極微)雖然排除了「宗」之「法」(是常住),但沒有同時排除「因」(非所作)。
- 俱不遣 (Neither Excluded):
- 譬喻(如虛空,對有部而言)既沒有排除「宗」之「法」(是常住),也沒有排除「因」(是無礙)。
- 不離 (Lack of Disconnection):
- 雖然譬喻排除了「因」和「宗」的屬性,但沒有明示兩者之間的「相離關係」(即沒有說「若是常 必非所作」)。
- 倒離 (Inverted Disconnection):
- 顛倒了「因」和「宗」的相離關係。
- 正離應為:「若是常(宗無),必非所作(因無)。」
- 倒離則說:「若非所作(因無),必是其常(宗無)。」 這是錯誤的,因為「非所作」中也有無常(如閃電)。
📖 卷第六:釋本 (五) - 自悟、能破、似能破、總結
1. 詳解「自悟」 (Self-understanding)
- 現量 (Direct Perception / pratyakṣa):
- 定義為 謂無分別。這是一種非概念化、非歧義的直接認知。
- 它主要指五識(眼、耳、鼻、舌、身)對其各自對象(色、聲、香、味、觸)的直接感知,不夾雜名稱、種類等後天分別。
- 似現量 (Fallacious Direct Perception):
- 定義為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這是一種概念化的認知,錯誤地將分別(vikalpa)當作了直接感知。
- 論疏列舉了五種似現量:
- 憶念(記憶)
- 比度(基於比量的估計)
- 悕求(對未來的期望)
- 疑智(懷疑)
- 惑亂智(錯亂的認知,如將陽炎當作水,或將旋轉的火炬看作火輪)。
- 比量 (Inference / anumāna):
- 定義為 藉衆相而觀於義。(藉由一個事物的多種標誌/特性來推察它所代表的義理)。
- 這是依賴「因三相」進行的推理過程。論疏還從唯識宗的角度探討了「量果」(推論的結果),分析了陳那菩薩的「三分說」(相分、見分、自證分)。
- 似比量 (Fallacious Inference):
- 定義為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這是一種由錯誤的「因」(似因)所引發的錯誤推論。
- 這裡的「似因」指的就是卷四中詳述的「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共十四種錯誤的理由。
2. 詳解「悟他」之 (二):能破與似能破
- 能破 (Valid Refutation):
- 定義為 若正顯示能立過失。
- 「能破」不是隨意反駁,而是必須正確並準確地指出對方「能立」(論證)中所犯的具體過失,例如對方犯了「能立缺減」(缺少三支)或「立宗過性」(宗九過之一)等。
- 似能破 (Fallacious Refutation):
- 定義為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
- 當對方的論證本來是圓滿、沒有過失的(彼無過故),而反駁者卻「妄生彈詰」(胡亂指責其有過)時,這種反駁本身就是一種謬誤,稱為「似能破」。
- 疏中提到,關於「似能破」還有更詳細的「十四過類」,但本論(《入正理論》)中略而不說。
3. 總結
- 宗九過屬於「似能立」(錯誤的論證)中,關於**結論(宗)**本身的九種過失。
- 共不定與不共不定屬於「似因」(錯誤的理由)中,關於**理由(因)**的兩種過失。
1. 宗九過 (Nine Fallacies of the Thesis)
(一) 五種相違過 (Five Contradictions)
- 現量相違 (Contradiction with Direct Perception): 命題與感官直接感知的事實相違背。
- 例如:「聲非所聞。」(聲音是聽不到的。)
- 比量相違 (Contradiction with Inference): 命題與已被正確推理所證實的結論相違背。
- 例如:「瓶是常住。」(瓶子是永恆的。)
- 自教相違 (Contradiction with one's own Doctrine): 命題與立論者自己所信奉的學派或經典教義相違背。
- 例如:一位信奉《勝論》(主張聲是無常)的學者卻立論說「聲是常住」。
- 世間相違 (Contradiction with Worldly Convention): 命題違背了世間公認的常識或語言習慣。
- 例如:「懷兔非月。」(世間都稱月亮為「懷兔」,你卻說它不是月亮。)
- 自語相違 (Internal Contradiction): 命題的主詞(有法)和謂詞(能別)在語義上自我矛盾。
- 例如:「我母是石女。」(我的母親是不能生育的女人。)
(二) 四種不成過 (Four Unestablished)
- 能別不極成 (Predicate Not Established): 命題的謂詞(能別)不被對方承認。
- 例如:佛教徒(不承認有造物主)對勝論派(承認有造物主)說:「聲是造物主所作。」
- 所別不極成 (Subject Not Established): 命題的主詞(所別/有法)不被對方承認。
- 例如:數論派對佛教徒說:「我(神我)是思。」(佛教不承認有「神我」的存在。)
- 俱不極成 (Both Not Established): 命題的主詞和謂詞都不被對方承認。
- 例如:勝論派對佛教徒說:「我(神我)是和合因縁。」(佛教既不承認「神我」,也不承認「和合因縁」。)
- 相符極成 (Established by Mutual Agreement): 命題是雙方本來就共同承認的,根本沒有辯論的必要(立論無果)。
- 例如:「聲是所聞。」(聲音是聽得到的。)
2. 共不定 vs. 不共不定 (Common vs. Uncommon Uncertain Reason)
(一) 共不定 (Common Uncertain Reason)
- 定義: 指一個「因」同時存在於「同品」(與結論屬性相同的事物)和「異品」(與結論屬性相反的事物)之中。
- 違規: 這違背了因三相中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因必須完全不存在於異品中)。
- 舉例:
- 宗: 聲是常住。
- 因: 以所量性故(因為是「可被認知」的)。
- 分析:
- 同品(常住的事物,如虛空)是「可被認知的」。
- 異品(無常的事物,如瓶子)也同樣是「可被認知的」。
- 結論: 因為「可被認知」這個理由共通於「常住」和「無常」兩邊,所以它無法必然證明「聲是常住」。
(二) 不共不定 (Uncommon Uncertain Reason)
- 定義: 指一個「因」既不存在於「同品」中,也不存在於「異品」中。它是一個「不共通」的理由,僅僅存在於「宗」的主詞(有法)自身之上。
- 違規: 這違背了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因必須存在於同品中)。
- 舉例:
- 宗: 聲是常住。
- 因: 以所聞性故(因為是「可被聽到」的)。
- 分析:
- 同品(常住的事物,如虛空)是「不可被聽到的」。
- 異品(無常的事物,如瓶子)也是「不可被聽到的」。
- 結論: 「可被聽到」這個理由,除了「聲」自己以外,與任何同品、異品都不共通。它無法連結到任何已被承認的範例上,因此無法作為有效的推論理由。
- 宗九過是結論錯了。
- 共不定是理由太寬了(同品、異品都有)。
- 不共不定是理由太窄了(同品、異品都沒有)。
- 同法相似過類 (Fallacy of similarity in homogeneous instances)
- 異法相似過類 (Fallacy of similarity in heterogeneous instances)
- 分別相似過類 (Fallacy of differentiation)
- 無異相似過類 (Fallacy of non-differentiation)
- 可得相似過類 (Fallacy of possibility)
- 猶豫相似過類 (Fallacy of doubt)
- 義准相似過類 (Fallacy of implication)
- 至不至相似過類 (Fallacy of reaching or not reaching)
- 無因相似過類 (Fallacy of no cause)
- 無說相似過類 (Fallacy of no statement)
- 無生相似過類 (Fallacy of non-production)
- 所作相似過類 (Fallacy of being a product)
- 生過相似過類 (Fallacy of producing a fault)
- 常住相似過類 (Fallacy of permanence)
十四過類 (Fallacious Refutations)
- 同法相似過類
- 異法相似過類
- 分別相似過類
- 無異相似過類
- 可得相似過類
- 猶豫相似過類
- 義准相似過類
- 至不至相似過類
- 無因相似過類
- 無說相似過類
- 無生相似過類
- 所作相似過類
- 生過相似過類
- 常住相似過類
「十四過類」(Skt. jāti)是「似能破」(Fallacious Refutation)的詳細分類。它們是十四種詭辯(Sophistry)技巧。
- 宗(結論): 聲是無常。
- 因(理由): 所作性故(因為是「被造作」出來的)。
- 喻(範例): 譬如瓶等(同法喻);若是其常,必非所作,如虛空等(異法喻)。
十四過類 (Fallacious Refutations) 詳解
1. 同法相似過類 (Fallacy of Homogeneous Similarity)
- 詭辯方式: 故意無視對方提出的正確理由(所作性),另行建立一個基於「同法」(相似事物)的錯誤類比,來導出相反的結論。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亦可空(虛空)有無礙故是常,顯聲無礙亦是常。」
- 白話分析:
- (立論者說:聲音是所作的,所以是無常的,像瓶子一樣。)
- (詭辯者反駁:你的類比(同法)有問題。我看,虛空是無質礙的,所以是常住的;而聲音也同樣是無質礙的,所以聲音也應該是常住的。)
- 破綻: 這是偷換概念。詭辯者完全迴避了「所作性」這個核心理由,而是另找了一個不相干的相似點(無質礙),並建立了一個「共不定」的錯誤論證來混淆視聽。
2. 異法相似過類 (Fallacy of Heterogeneous Similarity)
- 詭辯方式: 故意無視對方「異法喻」中真正的對立點(如「非所作」),而是從「同法喻」(如瓶子)中抓取一個屬性(如有質礙),然後宣稱「異法喻」與之相反,從而導出相反結論。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亦可瓶是無常有質礙,聲既無礙應是常。」
- 白話分析:
- (立論者說:聲音是無常的,因為是所作的。如果是常住的,就一定非所作,像虛空一樣。)
- (詭辯者反駁:你的對比(異法)有問題。瓶子(你的同法喻)是無常的,同時它是有質礙的;而聲音是無質礙的(這點與瓶子相反),所以聲音就應該是常住的(結論也與瓶子相反)。)
- 破綻: 同樣是偷換概念。立論者用「虛空」是為了說明「常住」與「非所作」的關係,詭辯者卻強行拿「瓶子」的「質礙」屬性來做對比。
3. 分別相似過類 (Fallacy of Differentiation)
- 詭辯方式: 專門攻擊「同法喻」與「宗」之間的不相關差異點(分別),以此主張既然二者不完全相同,那麼結論(無常)也不應相同。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聲若燒等同於瓶,可使無常亦同瓶,瓶之燒等不同聲,云何無常以例聲?」
- 白話分析:
- (立論者說:聲音是無常的,因為是所作的,像瓶子一樣。)
- (詭辯者反駁:你拿瓶子當例子?如果聲音能像瓶子一樣被火燒、被眼見,那它像瓶子一樣無常還說得過去。但瓶子能被燒,聲音不能被燒,它們根本不同!你憑什麼用瓶子的無常來類比聲音的無常?)
- 破綻: 這是一種「稻草人攻擊」。立論者只取「所作性」這一共通點來類比「無常」,詭辯者卻故意引入「是否可燒」這種不相干的差異(分別)來否定整個類比的有效性。
4. 無異相似過類 (Fallacy of Non-differentiation)
- 詭辯方式: 宣稱「因」(理由)和「宗」(結論)既然總是同時存在,那麼它們就是「無異」(沒有差別)的同一件事。因此,這是在用結論證明結論(循環論證)。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所作與無常,一種非畢竟,兩法齊生滅,宗因應不殊。」
- 白話分析:
- (詭辯者反駁:你說「因為是所作(因),所以是無常(宗)」。但「所作」和「無常」根本是同一回事(兩法齊生滅)。你等於在說「聲音是無常的,因為它是無常的」,這是廢話。)
- 破綻: 「所作性」(作為原因)和「無常性」(作為結果或屬性)在概念上是清晰有別的,詭辯者故意將其混為一談。
5. 可得相似過類 (Fallacy of Possibility)
- 詭辯方式: 攻擊「因」的非必要性。指出「宗」(無常)可以由其他「因」產生,因此你現在提出的「因」(所作性/勤勇)並非決定性的。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電等非勤發,餘因可得證,其滅聲雖是勤發,何得用此顯無常?」 (此處攻擊的是另一個論證:「聲是無常,以勤勇(努力)發故」)
- 白話分析:
- (立論者說:聲音是無常的,因為是努力(勤發)產生的。)
- (詭辯者反駁:閃電(電)也是無常的,但它並非由努力產生。這證明了「無常」也可以由其他原因(餘因可得)產生。既然你的理由(努力)不是無常的唯一原因,你怎麼能用它來必然地證明聲音是無常的?)
- 破綻: 這是一種邏輯謬誤。立論者的論證是「若有P(努力),則有Q(無常)」,詭辯者卻強行要求「唯有P,才有Q」,這是錯誤的。
6. 猶豫相似過類 (Fallacy of Doubt/Ambiguity)
- 詭辯方式: 指出對方「因」的詞語有歧義(猶豫),使其論證變得不確定。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勤發含生顯,或顯或是生,其因既猶豫,何能證宗義?」 (同樣攻擊「勤發」)
- 白話分析:
- (詭辯者反駁:你說「勤發」(努力)。這個詞太模糊了(猶豫)。你指的是「努力去產生(生)一個新東西」,還是「努力去彰顯(顯)一個已存在的東西」?你的理由(因)定義不清,所以什麼也證明不了。)
- 破綻: 這是利用詞語的多義性進行的詭辯。
7. 義准相似過類 (Fallacy of Implication)
- 詭辯方式: 使用「否定前件」的邏輯謬誤。即利用對方「若P則Q」的論證,錯誤地推導出「若非P則非Q」。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聲是勤勇發,聲即是無常,電既非勤發,應當體是常。」
- 白話分析:
- (詭辯者反駁:你的邏輯是「因為是努力產生的(P),所以是無常的(Q)」。那麼依照這個道理推論(義准),閃電既然不是努力產生的(非P),就應當是常住的(非Q)了。但閃電顯然是無常的!可見你的邏輯是錯的。)
- 破綻: 「若P則Q」並不蘊含「若非P則非Q」。《明燈抄》的「正解」很簡潔:「非勤(非P)不通常處轉,云何不許定無常?」——「非努力」的範圍(如閃電)本來就不一定是「常住」,所以這個反駁不成立。
8. 至不至相似過類 (Fallacy of Reaching or Not Reaching)
- 詭辯方式: 提出關於「因」和「宗」在空間(或邏輯上)是否「接觸」(至)的悖論。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能立之因...為至所立名能立...為不至耶?...若至所立...所立若極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極成,因應無所至。若不至名能立...既不至所成,應非是能立。」
- 白話分析:
- (詭辯者反駁:你的「因」(理由)是否「觸及」到你的「宗」(結論)?
- 如果觸及了:那說明「宗」已經成立了(所立若極成),既然已經成立了,還要「因」做什麼?如果未觸及:那說明「宗」還未成立(所立不極成),你的「因」根本沒有目標可以觸及(因應無所至)。
- 如果你的「因」根本不觸及「宗」,那它又如何能證明「宗」呢?
- 總之,你的論證不可能成立。)
- 破綻: 這是典型的詭辯悖論。《明燈抄》引用了「如磁石不至鐵,而能吸於鐵」的例子來破解,說明「證明」不等於物理上的「觸及」。
9. 無因相似過類 (Fallacy of No Cause)
- 詭辯方式: 提出關於「因」和「宗」在時間上先後關係的悖論。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能立之因...為在無常前...為在無常後...為與無常俱?」
- 白話分析:
- (詭辯者反駁:你的「因」(所作性)和「宗」(無常),哪個在先?
- 如果「因」在前,「宗」在後:那麼在「宗」還未出現時,「因」就失去了證明的對象。如果「宗」在前,「因」在後:那麼「宗」已經成立了,不再需要「因」來證明。
- 如果二者同時存在:就像牛的左右角,「誰也不是誰的因」。
- 所以你的「因」根本不是原因(無因)。)
- 破綻: 這是對因果關係的曲解。《明燈抄》指出,詭辯者自己的反駁(能破)同樣會陷入這個悖論(你的反駁是在我的論證之前、之後、還是同時?),因此這是一種「自害過」(自我毀滅的論證)。
10. 無說相似過類 (Fallacy of No Statement)
- 詭辯方式: 利用對方說話的先後順序來製造悖論。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立因言所作,聲即是無常;立宗未說因,聲應是常住。」
- 白話分析:
- (詭辯者反駁:當你剛說完「聲是無常」(宗)但還沒來得及說「所作性故」(因)的那一剎那,你的論證是不完整的。既然論證不完整,我就有理由相信相反的結論,即「聲應是常住」。)
- 破綻: 這是將論證的邏輯結構(義因)與口頭陳述的順序(言因)混為一談。
11. 無生相似過類 (Fallacy of Non-production)
- 詭辯方式: 故意將論證的範圍擴大到其不適用的領域(如「未生」的狀態),並宣稱其不成立。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已生之聲有勤發,可使是無常;未生之聲非勤發,應當是常住。」 (攻擊「勤發」因)
- 白話分析:
- (詭辯者反駁:好吧,已生的聲音是「努力」(勤發)所致,所以是無常的。但未生的聲音,還沒有「努力」作用於它,所以它應當是常住的。你的理論導致了「聲音是常住」的結論。)
- 破綻: 這是「偷換概念」,立論者討論的「聲」顯然是指「已生的聲」,詭辯者卻將「未生的聲」(一個不存在的概念)也納入討論範圍。
12. 所作相似過類 (Fallacy of Product Similarity)
- 詭辯方式: 這是「分別相似」(第3類)的變體,專門針對「因」(所作性)的具體內涵進行分別。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瓶之所作異於聲,瓶可是無常。聲之所作不同瓶,何得是無常?」
- 白話分析:
- (詭辯者反駁:瓶子的「所作」是指陶匠製造,聲音的「所作」是指喉嚨振動。這兩種「所作」完全不同。你怎能用一種「所作」的結果(瓶無常)去證明另一種「所作」的結果(聲無常)?)
- 破綻: 論證取的是「所作性」的總法(普遍概念),而非其別義(具體方式)。
13. 生過相似過類 (Fallacy of Producing Fault)
- 詭辯方式: 質疑「同法喻」(範例)本身的成立性,宣稱範例也需要被證明,從而導致「無窮後退」。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聲上(ニ)有(ル)無常(ハ),得因方乃顯。亦應瓶上(ニ)有(ル)滅壞(ハ)無(キヲ以),因義不成。」
- 白話分析:
- (詭辯者反駁:你用「因」(所作性)來證明「宗」(聲無常)。但是,你怎麼知道你的「喻」(瓶子)是無常的?你還沒證明「瓶是無常」!如果你的範例本身都沒被證明,你的理由(因義)也就不成立了。)
- 破綻: 因明規則要求「喻」必須是「極成」的,即雙方公認的事實,不需要在當下的辯論中被重新證明。
14. 常住相似過類 (Fallacy of Permanence)
- 詭辯方式: 一種形而上學的詭辯。宣稱如果一個屬性(無常)永遠依附於一個主體(聲),那麼這個屬性本身就是「常住」的。
- 原文舉例(詭辯者說): 「生滅遷於聲,即立聲無常。恒與無常合,應當是常。」
- 白話分析:
- (詭辯者反駁:你說聲音是「無常」的。這意味著「無常」這個屬性恆常地(恒)與聲音結合在一起。既然是「恆常」結合,那「無常」這個屬性本身就必定是「常住」的。這豈不自相矛盾?)
- 破綻: 「無常」不是一個靜態的「東西」,而是描述事物「生滅遷流」的狀態。詭辯者將「狀態」偷換成了「永恆的屬性」。
1. 現量 (Direct Perception / pratyakṣa)
- 定義:謂無分別(即非概念化的、非歧義的直接認知)。
- 解釋:
- 這是一種最直接、最原始的感知。當我們的感官(如眼、耳、鼻、舌、身)接觸到外境時,在那一剎那所產生的、尚未經過大腦思考、命名或分類的純粹認知,就是現量。
- 《明燈抄》強調,現量必須「離名種等所有分別」,即遠離「這是什麼名字」(名)、「這屬於哪一類」(種)、「這是瓶子還是柱子」(等)這樣的分別心。
- 它只是「現現別轉」,即當下清楚、獨立地呈現事物本身的「自相」(如一塊藍色、一個聲音),而非其「共相」(如「藍色」這個概念)。
- 例如: 眼睛看到一塊藍色時,那個純粹的「藍色影像」的感知,就是現量。
2. 似現量 (Fallacious Direct Perception)
- 定義: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帶有分別心的認知,錯誤地以為自己是直接感知)。
- 解釋:
- 這是將概念化思考(分別智)誤認為直接感知(現量)的一種錯誤認知。
- 《明燈抄》列舉了五種似現量,它們都屬於「有分別」的範疇,因此不是真正的現量:
- 憶念(回憶過去的事)
- 比度(在心中估計、推測現在的事)
- 悕求(對未來的事產生期望)
- 疑智(對事物感到懷疑,如「那是人還是樹樁?」)
- 惑亂智(感官錯亂或被迷惑的認知)
- 原文舉例:
- 旋火為輪: 將快速旋轉的火炬看成一個完整的火輪。
- 陽炎(鹿愛): 在沙漠中將海市蜃樓(陽炎)誤認為水。
- 見杭為人: 在昏暗中將樹樁錯認為人。
- 緣瓶衣等智: 認為自己「親眼看見」一個「瓶子」。在因明學中,「瓶子」是一個由色、香、味、觸等元素和合而成的概念(共相),並非眼識能一次性直接感知的「自相」(眼識只見色、形),因此這種認知也被歸為「似現量」。
3. 比量 (Inference / anumāna)
- 定義:藉衆相而觀於義(藉由一個事物的多種標誌或特性來推察它所代表的義理)。
- 解釋:
- 這就是邏輯推理。它不是直接感知,而是通過一個已知的「因」(如看見煙),來推導出一個未知的「宗」(如山後有火)。
- 一個正確的比量,必須依賴「因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才能成立。
- 比量所認識的是事物的「共相」(普遍規律或概念),而不是「自相」(獨特個體)。
- 例如:
- (現量:看到遠處有煙。)
- (比量:內心推理:凡有煙處必有火,如廚房;無火處必無煙,如湖面。現在遠處有煙,所以遠處必定有火。)
- 這個推理過程就是「比量」。
4. 似比量 (Fallacious Inference)
- 定義:若似因智為先所起(由錯誤的理由所引發的推理)。
- 解釋:
- 這是一種錯誤的推理,其結論看似是推演出來的,但實際上源於一個不正確的「因」(理由)。
- 這個「似因」指的就是我們在卷四中詳細討論過的十四種過失(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
- 原文舉例:
- 例如(使用「共不定」似因): 「聲是常住(宗),以所量性故(似因)。」(聲音是永恆的,因為它是可以被認知的。)
- 分析: 這個推理(似比量)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的理由(似因)是「共不定」的(參見卷四),無法必然導出結論。
- 又例如(使用「猶豫不成」似因): 「彼處有火(宗),以現『似煙非煙』之物故(似因)。」
- 分析: 因為理由(因)本身是猶豫不決的(到底是煙還是霧?),所以產生的推理(比量)也是錯誤的(似比量)。
- 現量 是直接感知(無分別)。
- 似現量 是錯把分別當感知(如幻覺、錯覺)。
- 比量 是正確的邏輯推理(依賴「正因」)。
- 似比量 是錯誤的邏輯推理(依賴「似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