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燈明記》「沙門安集本師義」可能指一位名為「安集」的出家僧人,彙集、整理其師(本師)的法義觀點。位於日本奈良時代末期至平安時代初期。此時正是舊佛教(奈良六宗)面臨新佛教(最澄、空海開創的天台、真言宗)挑戰的時期。旨在為後學澄清法相宗的爭議,記錄**「餘寺義」與「階寺義」**兩種不同傳承,以期停止長期未息的爭論。
📄 文本、作者與內容法義評論
1. 文本與作者分析
| 項目 | 分析內容 | 評論與價值 |
| 文本名稱 | 《法相燈明記》(大正藏第71卷 no. 2310) | 地位重要: 屬於大正藏,是研究日本佛教史特別是法相宗學術史的第一手文獻。 |
| 作者 | 沙門 安集 本師義 | 身份推測: 「沙門安集本師義」可能指一位名為「安集」的出家僧人,彙集、整理其師(本師)的法義觀點。他扮演的角色是傳承和記錄者。 |
| 撰寫時間 | 弘仁六年(公元 815 年)十月,維摩會時記。 | 時代背景: 位於日本奈良時代末期至平安時代初期。此時正是舊佛教(奈良六宗)面臨新佛教(最澄、空海開創的天台、真言宗)挑戰的時期。這份文獻證明舊宗派仍有旺盛的學術生命力,致力於鞏固內部教義。 |
| 核心目的 | 記錄元興、興福二寺先德的法相義諍,「勒二八條,流行於後生,示其兩途。」 | 目的明確: 旨在為後學澄清法相宗的爭議,記錄**「餘寺義」與「階寺義」**兩種不同傳承,以期停止長期未息的爭論。 |
2. 內容法義分析:內明(唯識學)
內明十義是圍繞唯識宗的**「境、行、果」**核心概念展開:
| 爭議條目 | 法義爭議焦點 | 階寺義(主流)的傾向 | 評論(學術深度) |
| 1. 眞俗二諦四重 | 真諦中「二空門、廢詮門」是否通達一切法,還是僅限圓成實性。 | 通一切法: 強調一切法皆有四重,真第四重是先三重的離言義,不局限於真如。 | 反映了對《成唯識論》中二諦義與三性關係的細緻把握。 |
| 4. 能觀唯識體性 | 觀行時,是以「慧」為主,還是「慧」與「定」兼取。 | 唯慧為主: 堅守「唯以慧為觀體,非取定等,是大乘基本義」,並指出餘義取義林章破餘師文為正義是「末葉疎見」。 | 涉及聞思修三慧的體性判斷,階義立場更嚴守**法相宗祖師(窺基)**對觀慧體性的界定。 |
| 6. 三類境範圍 | 三類境(性境、獨影境、帶質境)是否通於心識的四分。 | 通於四分: 認為三類境通於見分、相分、自證分、證自證分。 | 這是對唯識宗四分說理論的深度應用,判斷四分作為相分(所緣)或見分(能緣)時,其境界性質。 |
| 9. 人執與法執 | 第七識(末那識)的恆常人我執,如何配屬法我執。 | 不了為法執: 認為第七識的人執是因不了法執(不了杌喻法執)而起的。 | 涉及第七識煩惱的本質,階義透過引用《唯識疏》來強調人、法二執的不即不離關係,即人執必以法執為基礎。 |
| 7 & 8. 識的本質與種子 | 爭論第六識緣過未法時,獨影、帶質的判斷依據;以及因位二智所緣如何熏成種子。 | 強調熏成種子: 階義將「熏成種子,成本質」作為判斷帶質境的關鍵,並將因位二智所緣圓鏡成事作為熏成當來本質的依據。 | 體現了對唯識宗種子、本質、相分三者間複雜生成關係的嚴格界定。 |
3. 內容法義評論:因明(邏輯學)
因明六義是圍繞**「唯識比量」**的論證結構和判斷標準展開:
| 爭議條目 | 法義爭議焦點 | 階寺義(主流)的傾向 | 評論(學術深度) |
| 11. 掌珍論之過 | 判斷《掌珍論》中「有法一分不成過」的具體適用範圍(真性、有為、無為)。 | 眞性有為四字: 認為過失是對「眞性有為」這組詞彙所產生的,是針對護法宗和清辨宗在勝義諦上的不同主張所做的判斷。 | 這是因明學中最艱澀的部分之一,體現了對因明比量邏輯的極致運用,用以保衛唯識宗的宗義不被他宗破斥。 |
| 12. 唯識比量自許言 | 比量中的論因(理由)是否必須是立論者(立者)單方承認(自許),還是敵論者(敵者)也承認(共許)。 | 獨屬立者: 認為「自許言」獨屬於立者,目的是確立自己的義理,避免因敵者不承認而導致過失。 | 涉及因明學的**宗(宗依)、因(因依)、喻(喻依)**三支作法,強調立論者在辯論中的邏輯定位。 |
| 14. 比量簡別眞故 | 唯識比量中用來區別真妄的「真」,指四重真諦中的哪一重。 | 眞第二重: 認為特指真諦的第二重。 | 雖是細節,但反映了法相學僧對唯識比量(如「眼等識所緣,實非餘境等,是從自種生,故非餘所變」)中每一詞彙的準確解釋。 |
總結評論
《法相燈明記》價值極高,它不僅是一份歷史文獻,更是中古時期東亞佛教思辨史的縮影。階寺義與餘寺義之間的爭論,並非根本教義之爭,而是對中土祖師註釋(尤其是窺基一系)的解釋權之爭。階義多引據《義林章》、《測師疏》等,顯示其繼承了更為主流、嚴謹的法相宗學統。這份文獻證明了日本僧人在引進唐代學問後,能進行如此精微、細緻、邏輯嚴密的學術交鋒,是日本佛教史上的一次思想高峰。
以下是對其內容的分析與評論:
📄 內容分析:法相燈明記
🔍 文件基本信息
- 名稱:法相燈明記 2
- 出處: 大正藏第71卷 no.2310 3
- 作者:沙門 安集 本師義(註:“沙門安集本師義” 可能是作者/編者的名字或描述,表示安集了本師的義理) 4
- 時間背景:弘仁六年(公元 815 年)維摩會時記 5。文中提到:
- 自佛入滅壬申年至弘仁六年,約 1430 歲(或 1767 歲) 6。
- 日本朝佛像流行,從廣庭天皇十三年壬申至弘仁六年乙未歲,合 268 歲 7。
- 主要內容:記錄了當時元興寺和興福寺兩寺先德之間,針對法相宗義理的爭論,並將其歸納為「餘寺義」(簡稱「餘義」)和「階寺義」(簡稱「階義」)兩種觀點 8。爭論的核心圍繞「內明十義」和「因明六義」共十六條義理 9。
💡 核心爭議點:內明十義
條目 | 爭議主題 | 餘義(其他寺院的觀點) | 階義(階寺的觀點) |
一 | 真俗二諦四重 | 二空門及廢詮門,只在圓成門,不通餘門 10 。 | 一切法皆有四重,真第四重是先三重的離言義, 非局真如 11 。 |
二 | 佛果位四分相緣義 | 各皆不作影 12 。 | 從因位為所緣者,近緣不作影得,不緣者作 影像緣 13 。 |
三 | 遍計所執名為虛妄唯識 | 隨能執妄情的虛妄取,隨能執心,名為虛妄唯識 14 。 | 虛妄執心,妄執有實能取心及實所取之境,此 實能取所取心境相對 ,名虛妄唯識 15 。 |
四 | 能觀唯識體性 | 正取慧為觀體, 兼取定 為能觀體 16 。 | 唯以慧為觀體 ,非取定等,為大乘基本義 17 。 |
五 | 所緣/緣者的解釋 | 所緣是心中現的相分,緣者是有體能生心 18 。 | 「重云緣者」是 四緣之一的境界緣 ,不配屬前述二義 19 。 |
六 | 三類境的範圍 | 唯於 見分境 立三類境,非自證分境 20 。 | 通於四分 ,立三類境 21 。 |
七 | 第六識緣過未五蘊 | 無本質故名獨影,從質種生,開質故名帶質 22 。 | 能緣 同種 ,故名獨影;熏成種子成本質,故名帶質 23 。 |
八 | 因位二智所緣 | 因位妙觀平等,二智不緣未來,圓鏡成事,熏成種子 24 。 | 因無漏二智, 緣圓鏡成事,熏成種子 ,成當本質 25 。 |
九 | 人執與法執的關係 | 人執必帶法執(常徒義) 26 。 | 第七識恒相續的人執,是因 不了杌喻法執 故 27 。 |
十 | 第七識緣第八見分 | 緣第八見分於心中相分;或云 見質同種 28 。 | 緣第八見分是 別種生 29 。 |
⚖️ 核心爭議點:因明六義
條目 | 爭議主題 | 餘義(其他寺院的觀點) | 階義(階寺的觀點) |
一 | 掌珍論有為空量「有有法一分,不成過」 | 唯於真性有有法,不成過;或云唯於有為之有空義,有此過 30 。 | 於 真性有為四字 ,有有法一分不成故 31 。 |
二 | 唯識比量因自許言 | 共許 、 自許 32 。 | 自許言獨屬立者 ,立自義故 33 。 |
三 | 唯識比量不定過(有法差別相違) | 自他共中,各異說 34 。 | 因置自許言時, 不作有法差別相違 ,故亦無不定 35 。 |
四 | 唯識比量簡別真故(四重真諦) | 通四重真 36 。 | 真第二重 37 。 |
五 | 唯識比量眼根取譬喻 | 異喻取 38 。 | 同喻取 39 。 |
六 | 智了因的體性 | 取 了因智 為智了,不取了宗智 40 。 | 取 了宗智 ,正為智了 41 。 |
💬 評論與價值評估
《法相燈明記》是研究
日本奈良時代末期至平安時代初期
法相宗學術史極為重要的文獻 42
。
- 歷史價值:
- 它明確記錄了當時日本法相宗兩大重要寺院(元興寺、興福寺)對義理的根本分歧,即所謂的「二寺諍法相義」 43。
- 文件撰寫於弘仁六年(815年),此時空海、最澄等新宗派(真言宗、天台宗)正在興起,這份文獻展現了舊有學派在時代變革前夕,對自身教義的精微探討與堅守44。
- 學術價值:
- 詳盡列舉了十六條關於唯識學(內明十義)和因明學(因明六義)的具體爭論 45。這些爭論極為細緻,如四分說、二諦四重、遍計所執的體性、能觀慧定之爭等,反映出唐傳法相學問在日本的高度消化與本土發展46。
- 引用廣泛:文中不僅有本土的「餘寺義」和「階寺義」,還引用了《成唯識論》、《唯識疏》、《義林章》、《觀所緣論》、《樞要》、《義燈》、《演祕》、《新羅賓記》以及唐朝理和尚的說法等,顯示了當時學僧對中土論疏的熟稔與精研47。
- 階義的立場:階義的觀點似乎更傾向於引述和捍衛窺基大師(法相宗創始人之一,又稱慈恩大師)一系的解釋,並指出餘義有「末葉疎見」或「疑宗誤流」 48,展現了嚴格依循祖師義理的學術態度 49。
- 文本特點:
- 行文直接記錄了問答和判斷,格式清晰,利於後人考察當時的學術環境 50。
- 最後作者的感嘆:「唯所恐心不賢良,解不寫瓶,所聞缺漏乎?然不無受承,下和之傷,誠在斯乎?」51,流露出對法相精義傳承不易、擔心弟子領會不足的憂慮,體現了沙門安集記錄的謹慎與真誠52。
好的,我將使用繁體中文,針對《法相燈明記》中記載的十六條重要內容進行更詳細的解析。
這十六條爭議集中體現了當時日本法相宗在面對唯識學(內明)與因明學(論理)兩個核心領域時的細緻分歧,主要分為「餘寺義」(簡稱餘義)和「階寺義」(簡稱階義)兩大觀點 1
。
✨ 重要內容解析:內明十義(唯識學)
內明即對佛教教理的精深闡述,主要圍繞唯識宗的核心教義展開。
1. 眞俗二諦各有四重 2
- 餘義:認為四重真諦中的「二空門」和「廢詮門」,只適用於圓成實性(即圓成門),不通達其他門 3。
- 階義:強調一切法皆有四重 4。真諦的第四重(離言義),是先三重的離言表達,不局限於真如(眞如) 5。此義引《成唯識論》第七卷為證,強調了心、心所、識差別相在勝義(真)與世俗(俗)中的非即非離、心言絕等關係 6。
2. 佛果位四分相綠義 7
- 餘義:認為佛果位所證得的四分(見分、相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相互緣取時,各皆不作影像(影) 8。
- 階義:區分親得與影得 9。從因位修習,作為佛果位所緣取的對象時,親近所緣的(近緣)不作影像(親得),非親近所緣的(不緣者)則作影像緣取(影得) 10。
3. 遍計所執名為虛妄唯識 11
- 餘義:認為「虛妄唯識」是隨能執取的妄情之虛妄取,隨能執心而立名 12。
- 階義:認為「虛妄唯識」是虛妄執心,妄執有實體的能取心和實體的所取境13。是這對「實能取所取心境相對」,才稱之為虛妄唯識 14。
4. 能觀唯識以別境慧為體 15
- 餘義:認為觀行之體,正取智慧(慧),但兼取禪定(定)為能觀之體 16。
- 階義:堅定主張唯以慧為觀體,不取定等,認為這是大乘佛法的根本義理 17。
5. 三類境通於四分 18
- 餘義:認為三類境(性境、獨影境、帶質境)唯獨在見分境上成立,不通於自證分境 19。
- 階義:認為三類境通於四分(見分、相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皆可成立 20。
⚖️ 重要內容解析:因明六義(論理學)
因明學即佛教的邏輯學,用來確立和辯護宗派的義理。
1. 掌珍論有為空量之過 21
此爭論針對《掌珍論》中,用「有為空」來破斥外道、小乘時所提出的「有有法一分不成過」(宗法不極成過之一) 22
。
- 餘義:認為此過失唯在「真性」(眞性)上有「有法一分不成過」 23。
- 階義:認為此過失是對於**「眞性有為」四字而言,存在有法一分不極成過 24。亦即,在護法宗(法相宗所依)看來,真性非空非不空,但清辨(敵宗)不許護法的勝義非空**,故稱「一分不極成」 25。
2. 唯識比量因自許言 26
這是討論唯識宗在論述「一切法唯識」的比量時,其論因(理由)應如何確立 27
。
- 餘義:認為論因的確立是共許與自許皆可 28。
- 階義:認為「自許言」獨屬於立論者(立者),目的是用來建立自己的義理 29。若稱「共許」,則與「自許」矛盾 30。但亦引《義纂》證明,共量因中置自許言,亦得成因 31。
3. 唯識比量不定過 32
此處爭論唯識比量是否對小乘宗構成「有法差別相違」(一種與宗義相違的過失),並引發「不定過」 33
。
- 餘義:認為自許、他許、共許中,各有不同的說法 34。
- 階義:強調若因中設置「自許」言詞,則敵論者(小乘)就不會構成「有法差別相違」過失35。既然沒有此相違過失,也就不會產生「不定過」 36。
4. 唯識比量簡別眞故 37
唯識比量中,有時會以「簡別真故」來區分義理,爭論這「真」指四重真諦中的哪一重 38
。
- 餘義:認為是通於四重真諦39。
- 階義:認為應特指真諦的第二重40。
5. 唯識比量眼根取譬喻 41
在以眼根作為喻體進行比量時,爭論是將其作為
同喻
(正面例子)還是
異喻
(反面例子) 42
。
- 餘義:認為是異喻取43。
- 階義:認為是同喻取44。理由是「根因識果,故非定離」 45。
這份《法相燈明記》記載了元興寺與興福寺先德之間,針對法相宗義理的激烈爭論,將其歸納為「餘寺義」(其他寺院的觀點,即其中一寺)與「階寺義」(階寺的觀點,即另一寺)。
雖然文獻並未明確標明哪種觀點屬於哪座寺院,但這兩種觀點即代表了兩寺在法相學問上的主要差異與共同基礎。
法義差異:兩大爭論觀點(餘寺義 vs. 階寺義)
差異主要集中在「內明十義」(唯識學)與「因明六義」(佛教邏輯學)共十五個細節問題上,反映了兩寺在解釋祖師註釋和確立唯識教理時的精微分歧。
主題 | 餘寺義(觀點一) | 階寺義(觀點二) |
眞俗二諦四重 | 眞四重中,二空門及廢詮門只適用於圓成門,不通於餘門。 | 一切法皆有四重,眞第四重是先三重的離言義,非局限於眞如。 |
佛果位四分相緣 | 佛果位四分相互緣取時,各皆不作影像(影)。 | 從因位而來、非親近所緣者,則作影像緣取(影得)。 |
遍計所執唯識 | 虛妄唯識是隨能執妄情的虛妄取而立名。 | 虛妄唯識是虛妄執心,妄執有實能取心與實所取境相對而立名。 |
能觀唯識體性 | 能觀體性以慧為主,但兼取禪定(定)為能觀體。 | 唯以慧為觀體,非取定等,認為這是大乘基本義。 |
三類境範圍 | 唯於見分境上成立三類境,不通於自證分境。 | 三類境的成立是通於四分(見分、相分、自證分、證自證分)。 |
第七識綠第八見 | 第七識緣第八識見分時,是見質同種。 | 第七識緣第八識見分時,是別種生。 |
唯識比量自許言 | 論因的確立是共許與自許皆可。 | 自許言獨屬於立論者(立者),用來建立自宗義理。 |
比量眼根譬喻 | 以眼根作譬喻時,應是異喻取(反面例子)。 | 以眼根作譬喻時,應是同喻取(正面例子)。 |
智了因體性 | 取了因智為智了。 | 取了宗智,正為智了。 |
相同點:法相宗的共同基礎
儘管兩寺之間存在激烈的學術爭辯,但其爭論的場域和依據,顯示了雙方在法相宗的根本教義上有著共同的立場:
- 宗派信仰一致: 兩寺皆以法相宗為根本,致力於探討唯識學的義理(如四分說、三性三無性、八識等體系),這是所有爭辯的共同基礎。
- 核心典籍共通: 雙方都遵循**《成唯識論》及其重要註釋《唯識疏》、《義林章》**等作為解釋教義的依據,僅在對這些祖師文獻的具體詮釋上產生分歧。
- 因明學框架通用: 兩寺均採用因明學(佛教邏輯)的體系來進行論證與辯駁,爭論點都圍繞在因明比量中的過失判斷(如不成過、不定過)和論因確立,證明雙方共享同一套論理學標準。
- 學術態度嚴謹: 爭論點都極為精微細緻,顯示兩寺的學僧對唯識與因明皆有高水準的研究與傳承,共同維護了日本法相學的學術深度。
🏛️ 餘寺義 vs. 階寺義 是什麼?
「餘寺義」和「階寺義」是《法相燈明記》中用來區分當時日本法相宗兩大系統學說的代稱 2
。
餘寺義(餘義)
- 涵義:指**「其他寺院」**所傳持的法相宗義理 3。
- 背景:這是與「階寺」相對的學派觀點,代表了元興寺與興福寺兩大主要寺院中某一寺院或其系統的見解 4。
階寺義(階義)
- 涵義:指**「階寺」**所傳持的法相宗義理 5。
- 背景:「階寺」通常被認為是興福寺或其相關系統,特別是日本法相宗的重要傳承人玄昉(又稱「階師」)一系的學說 6。
- 特色:根據文獻記載,「階義」傾向於嚴格依循窺基大師(慈恩大師)一系的《成唯識論》註疏,並對「餘義」提出校正或批評 7。
總結:
這兩種學說代表了在奈良時代末期,日本法相宗內部關於《成唯識論》等核心經典的解釋權之爭 8
。
📜 十六條爭議內容總覽
《法相燈明記》將兩寺(元興、興福)先德對法相義理的爭論歸納為**「內明十義」
(唯識學)和
「因明六義」**(邏輯學),共十六條 9
。
一、內明十義(唯識學義理)
序號 | 爭議主題 | 餘寺義(餘義)觀點 | 階寺義(階義)觀點 |
1. | 眞俗二諦四重 | 眞四重中,二空門及廢詮門,只在 圓成門 ,不通餘門 10 。 | 一切法皆有四重,眞第四重是先三重的 離言義 , 非局眞如 11 。 |
2. | 佛果位四分相緣 | 佛果位四分相互緣取時, 各皆不作影 12 。 | 從因位而來,非親近所緣者,則 作影像綠之 13 。 |
3. | 遍計所執唯識 | 虛妄唯識是隨能執妄情的虛妄取,隨能執心,名為虛妄唯識 14 。 | 虛妄執心,妄執有 實能取所取心境相對 ,名虛妄唯識 15 。 |
4. | 能觀唯識體性 | 能觀體性以慧為主,但 兼取定 (禪定)為能觀體 16 。 | 唯以慧為觀體 ,非取定等,認為這是大乘基本義 17 。 |
5. | 所緣/緣者之釋義 | 「重云緣者」是配屬所緣(心中相分)與能生心(有體)二義 18 。 | 「重云緣者」是 四緣之一的境界緣 ,不配屬那二義 19 。 |
6. | 三類境範圍 | 唯於 見分境 立三類境,非自證分境 20 。 | 通於四分 ,立三類境 21 。 |
7. | 第六識緣過未蘊 | 無本質故名獨影,從質種生故名帶質 22 。 | 能緣 同種 故名獨影, 熏成種子成本質 故名帶質 23 。 |
8. | 因位無漏二智 | 因位二智 不綠未來 ,圓鏡成事,熏成種子 24 。 | 因無漏二智, 綠圓鏡成事 , 熏成種子 ,成當本質 25 。 |
9. | 人執與法執關係 | 人執 必帶法執 (常徒義) 26 。 | 第七識恒相續人執,是因 不了杌喻法執 故 27 。 |
10. | 第七識緣第八見 | 緣第八見分於心中相分;或云 見質同種 28 。 | 緣第八見分是 別種生 29 。 |
二、因明六義(佛教邏輯學義理)
序號 | 爭議主題 | 餘寺義(餘義)觀點 | 階寺義(階義)觀點 |
11. | 掌珍論有為空量 | 唯於 眞性 有有法,不成過;或唯於有為之有空義,有此過 30 。 | 於 眞性有為四字 ,有有法一分不成故 31 。 |
12. | 唯識比量自許言 | 論因的確立是 共許與自許 皆可 32 。 | 自許言獨屬立者 ,立自義故 33 。 |
13. | 唯識比量不定過 | 自他共中,各異說 34 。 | 因置自許言時, 不作有法差別相違 ,故亦無不定 35 。 |
14. | 唯識比量簡別眞故 | 簡別「眞」指 通四重眞諦 36 。 | 簡別「眞」特指 眞第二重 37 。 |
15. | 比量眼根取譬喻 | 以眼根作譬喻時,應是 異喻取 38 。 | 以眼根作譬喻時,應是 同喻取 39 。 |
16. | 智了因體性 | 取 了因智 為智了,不取了宗智 40 。 | 取 了宗智 ,正為智了 41 。 |
唯識學中,將心識(八識)所認識的境界(即心識所變現的相分,認識對象)依據其性質,分為三類境:性境、獨影境和帶質境。
獨影境與帶質境,以及另一個重要的性境,是唯識學解析眾生認識世界的關鍵概念。
唯識三境之重要法義解析
1. 性境(Nature Object)
- 性質: 「性」即是真實體性、實法、現前的實境之意。
- 產生方式: 由實際的實體種子(實種)所生,透過「因緣變」變現而有。
- 特點:
- 它維持其實性,不隨第六意識的分別心而改變。
- 玄奘大師《八識規矩頌》云:「性境不隨心」。
- 涉及心識: 主要是前五識(眼、耳、鼻、舌、身識)和第八識(阿賴耶識)所緣的對象。
2. 獨影境(Independent-Image Object)
- 性質: 「獨」指單獨由心識生起,不依靠本質;「影」指影像,非實體。
- 產生方式:
- 它不依賴任何本質實體(不仗本質)。
- 是能緣的心識見分(尤其是第六識,又稱獨頭意識)因虛妄分別、想像、推測、顛倒計度而單獨變現出來的虛假相分。
- 特點:
- 獨影境是純粹的影像,唯獨由心識生起,所以「獨影唯隨見(心)」(隨能緣之見分)。
- 涉及心識: 主要指第六意識緣過去、未來不現前的境界,或幻想出無體之法(如龜毛、兔角、空花)。
3. 帶質境(Object with Substance)
- 性質: 介於性境與獨影境之間。它兼帶本質(依賴本質),但影像上卻帶有能緣心識的錯認與分別(妄情)。
- 產生方式: 能緣之心緣所緣之境時,在本質境上生起一種別異的、似是而非的相分,作為心識的親所緣境。
- 特點: 玄奘大師云:「帶質通情本」(通於妄情與本質)。
- 細分類型:
- 眞帶質(心緣心): 能緣與所緣皆是心法。例如,第七識之見分緣第八識之見分時,誤將第八識見分執為常、一、主宰的自我(我)。
- 似帶質(心緣色): 能緣是心法,所緣是色法。例如,第六識緣一條繩子(本質)卻錯認為蛇(妄情)。
💡 《法相燈明記》中關於三類境的爭議
《法相燈明記》記載了「餘寺義」與「階寺義」針對三類境的兩大爭議點:
爭議一:三類境的適用範圍(內明第6條)
爭議點 | 餘寺義(餘義)的觀點 | 階寺義(階義)的觀點 |
三類境範圍 | 唯獨在心識的見分境上成立三類境,不通於自證分境。 | 認為三類境通於心識的四分(見分、相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皆可成立。 |
爭議二:第六識緣過未五蘊的性質判定(內明第7條)
此爭議討論當第六識緣取過去或未來的五蘊(色、受、想、行、識)時,應判斷為獨影境還是帶質境:
爭議點 | 餘寺義(餘義)的觀點 | 階寺義(階義)的觀點 |
第六識緣過未蘊 | 因為緣取的過未法沒有本質在現前,故名為獨影;但因為是從質種子所生,故名為帶質。 | 認為能緣與所緣(相分)同種所生,故名為獨影;但因為能熏成種子成本質(將來本質),故名為帶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