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分量決》是日本法相宗秋篠先德善珠僧正所撰寫的一部極為重要的論著,被佐伯定胤讚譽為「實爲斯學祕鍵也」(是唯識學的秘密鑰匙)。這部書的兩大主旨是解釋《唯識論》中的「四分」和「比量義」,聚焦於唯識學中最深奧的兩大核心議題:心識的結構與邏輯論辯。在歷史上,此書曾一度「流布已絕」,被學者們誤認為「逸亡不傳」,因此其完整版的重現具有極高的文獻學價值。
🔎 針對《唯識分量決》的專題分析
《唯識分量決》是日本法相宗秋篠先德善珠僧正所撰寫的一部重要論著,被佐伯定胤評價為「實爲斯學祕鍵也」(是唯識學的秘密鑰匙)。
1. 著作概況與歷史價值
| 特性 | 說明 | 意義 |
| 原作者 | 秋篠先德 善珠僧正 | 奠定了其在日本法相宗學術傳承中的權威地位。 |
| 主旨內容 | 釋唯識論中四分及比量義 | 聚焦於唯識學中最深奧的兩大核心議題:心識的結構(四分)和邏輯辯證(比量)。 |
| 歷史狀態 | 流布已絕,逸亡不傳 | 在明治時期被認為已經失傳,只有松室私記中偶有引文,因此其完整版的重現(經佐伯定胤校勘)具有極高的文獻學價值。 |
| 結構 | 完整版分為兩部分:前半部決擇四分義;後半部決擇比量義。 | 完整地涵蓋了唯識學的「見」(認識論)與「行」(邏輯論辯),是系統學習的指南。 |
2. 核心法義決擇內容
根據《唯識分量決感》的節錄,該書針對唯識宗的**「四分」和「比量」**義理進行了系統性的決擇,會通諸家學說:
A. 關於「四分義」(心識結構論)
《分量決》在「釋義四分」之後的「問答分別」中,設定了十五個門來展開討論,主要內容和觀點包括:
會通諸家說: 承認從佛陀的「一分說」到無著、世親的「二分說」,再到陳那的「三分說」,直至護法的「四分說」,皆是「一味無相違」,只是隨眾生的根機不同,講述詳略有別。
確立四分說: 依護法菩薩所立的「四分義」,於前「三分」上加「證自證分」,此第四分能知彼「自證分」(第三分),成就心識自我認知的迴環證明。
行相論的權威解釋: 詳細比較了基師(窺基)、測師(慧沼)等諸師關於「行相」(心識作用)的解釋,側重於釐清「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的義理,並有三家解釋以圓滿會通。
能所量果配屬: 確定了四分與因明「三量」(能量、所量、量果)的對應關係:
相分:唯是所量。
見分:是能量。
自證分:是量果。
在相互緣取時,證自證分可作為自證分的量果,體現了心識的層層證知。
B. 關於「比量義」(邏輯論證)
《分量決》的後半部旨在以因明學來決擇唯識宗與他宗的論辯,分為「掌珍論為量顯過決」和「玄奘三藏唯識比量諍過決」:
批判空宗比量: 以「五門」決擇清辨的**《掌珍論》比量**(「眞性有爲空」)。這屬於唯識有宗對中觀空宗的邏輯反駁,指出了其存在**「有法一分不極成過」、「違宗之失」、「所能立俱不成過」**等因明過失,確立唯識宗的論辯立場。
辯護唯識比量: 以「六門」決擇玄奘三藏的唯識比量(「眞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該書詳盡解釋了玄奘在宗體中加入**「眞故」、「極成」等簡別詞**,以及在因中加入**「自許」**等語的必要性,這是為避免遭受「違世間過」、「相違過」、「不定過」等邏輯攻擊,體現了唯識宗在論辯上的嚴謹自衛。
3. 法義貢獻總結
《唯識分量決》的價值在於:
會通傳承: 它融會了日本、新羅(元曉、太賢)乃至印度(護法、陳那)和中國(窺基、慧沼)的多家唯識和因明學說,為後來的學者提供了全面的比較視角。
決疑解惑: 它特別針對「佛果緣三、緣四二說」等千歲未決的唯識學懸案提出了解釋,為宗義提供了明確的指南。
邏輯精進: 它運用了最高等級的因明比量工具,不僅用於立論(玄奘比量),更用於破他(掌珍比量),將唯識學的學術深度推向極致。
唯識分量決感(現代繁體中文版)
唯識分量決感得記
- 第一部分以**「五門」決擇《掌珍論》的比量**。
- 第二部分以**「六門」決擇《唯識論》的比量**。
唯識分量決(四分義掌珍比量□□□□)
- 首先標示論典的「三分」。
- 其次解釋義理的「四分」。
- 開頭的「歸敬頌」及「長行」,稱為**「宗前敬敘分」**。
- 從「云何世間及諸聖教」以下,稱為**「依教廣成分」**。
- 「成立唯識」以下,稱為**「釋結施願分」**。
- 佛陀的聖教多半只說**「一分」**,沒有區分「相分」和「見分」。例如契經說:「三界唯心。」
- 從此之後直到九百年,無著、世親等開分為**「二分」**,即「相分」和「見分」。
- 見分:「見照能緣」為義。心性明瞭,能照察前方的境界,故名為「見」。
- 相分:「相貌所緣」為義。相貌差別,作為心識所緣取的對象,故名為「相」。
- 然而,這「二分」的義理還不夠窮盡,因此陳那造**《集量論》等,設立「三分義」,在前面「二分」上加上「自證分」**。
- 自證分:見分(體和用)不是被其他部分所稱,故名為**「自」**。這第三分能了知彼(見分),故名為「自證」。
- 從此之後直到一百年,護法菩薩依**《厚嚴經》造《成假論》,設立「四分義」,在前面「三分」上加上「證自證分」**。
- 證自證分:第三分(體和用),名為「自證」。這第四分能了知彼(自證分),故名「證自證分」。
- 相分:總體是以「十八界」為體。
- 後三分:總體是以「八識心王」和「心所」為體。
釋名決疑門
- 基師解釋這段文說:「前面兩句,說明內心實有,外境是無。後面兩句,說明內心自己的『見分』和『相分』實有,就是類似能緣、所緣的相貌等等。」由此可知,那部經只說「二分」。
立分不同門
- 或設立**「一分」,如安惠**等。
- 或設立**「二分」,如難陀、親勝**等。
- 或設立**「三分」,如陳那**等。
- 或設立**「四分」,如護法、親光**等。
- 在這其中,護法雖然只說「三分」,但在證自證分、自證分、分別義、建立義上,「相分」仍然是隱含的,所以是顯略的說法。
- 安惠論師:偏於存持佛陀的本意,所以設立「一分」,即「自證分」。
- 難陀論師:偏於存持無著的本意,所以設立「二分」,即「相分」和「見分」。
- 他們**存持「體」和存持「用」**的本意各有不同,因此「正」和「不正」這兩種義理也有區別。
- 見不立相:如正量部師。心識等緣取青等境界時,除了青等外,沒有另外變現出相分。
- 相不立見:如清辨師。他認為,如果依**「勝義諦」,見、相兩者都沒有**;如果依**「世俗諦」,兩者都有。然而隨順於相分來說,有相分但沒有見分。例如眼識緣取青等時,青就是心,除了青等外,沒有另外的能緣,所以設立「唯境」**。
- 俱立相見:如薩婆多等,或大乘中的世親等。
- 二分俱無:如撥無外道等。
行相異說門
- 一說:識的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
- 行相,就是見分。
- 相,就是體,即是指境界相。
- 行於境界相,名為**「行相」**。
- 解釋:此說的本意是,見分就稱為**「行相」**。能緣的見分,行於境界體上,故名為行相。由此道理,也通於「正智」(無分別智),稱為「行相」。
- 二說:相指相狀。行於境界的相狀,名為**「行相」**。
- 解釋:此說的本意是,相狀是指所緣的相狀,即是相分。能緣的見分,行於境界之上,其所呈現的相狀,名為行相。由此道理,「正智」則不名「行相」,因為沒有相分的緣故。
- 三說:行於境界的行解相貌,名為**「行相」**。
- 解釋:見分的緣用,行解的相貌,名為**「行相」。此解釋也不通於「無分別智」,凡是作「行解」,必定是在相分上**。在「正智」之中,沒有相分,所以不作「行解」,故排除「正智」。
- 「行相」和「所緣」,是心識和境界相對的義理。《瑜伽師地論》卷一說:「心、心所法,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這與小乘所說「同一所緣,同一行相」不同。現在依照這段經文,有三家解釋:
- 一說:「同一所緣」是本質境,「不同行相」是影像境。為什麼呢?例如眼識、心王、心所法,共同緣取杖木等物質的青色等同一個境界,故說「同一所緣」。而心王、心所所變現的影像、相分各不相同,故說「不同一行相」。若依此解釋,「行」指見分,「相」指相分,見分所行的相貌,故名為**「行相」。這是「依主釋」(偏義複詞)。不應以此難問:「第八識沒有本質境,如何說『同一所緣』?」因為它是以其他識(前七識)所變現的諸相為本質**的緣故。
- 二說:只約影像分分為兩句,各自變現相似於一,名為**「同所緣」;而實際上並非是同一個**,所以說**「不同行相」**。解釋「行相」的義理,與前一說相同。
- 三說:「同所緣」有兩種義理:
- 一,故名「同」,如真如境。
- 似,故名「同」,如影像境。
- 然而,心王、心所的**「行相」(了別、領納等作用)各不相同:識是以了別為行相,受是以領納**為行相等等。
能所量果門
- 就如同以釋文來比喻,量度物體時:
- 物體:是**「所量」**(相分)。
- 尺:是**「能量」**(見分)。
- 計算數量的心智:名為**「量果」**(自證分)。
- 心識等量度境界,類推也是如此,故稱為**「三量」**。
- 「果」是什麼意思?是「成滿因義」(成就圓滿因的作用)。見分緣取相分,既然是**「能量」**,如果能量沒有「量果」,量度境界又有什麼益處呢?就如同人量度物體,會產生量解一樣。
- 見分(行相):是**「能量」**。
- 外境:是**「所量」**。
- 這與大乘的說法稍微不同。
- 境界:是**「所量」**。
- 心智:是**「能量」**。
- 我:是**「量果」。他們認為「我」是能知者**。
- 如果設立「二分」:
- 本質:是**「所量」**。
- 相分:是**「能量」**。
- 見分:是**「量果」**。
- 或者:
- 相分:是**「所量」**。
- 見分:是**「能量」**。
- 見分審決明白:是**「量果」**。(基師的本意也相同。)
- 如果設立「三分」:
- 相分:是**「所量」**。
- 見分:是**「能量」**。
- 自證分:是**「量果」**。
- 如果設立「四分」:
- 相分:唯是**「所量」**。
- 見分:是**「能量」**。
- 自證分:是**「量果」**。
- 又:
- 見分:是**「所量」**。
- 自證分:是**「能量」**。
- 證自證分:是**「量果」**。
- 又:
- 自證分:是**「所量」**。
- 證自證分:是**「能量」**。
- 自證分(即是):是**「量果」**。
- 又:
- 證自證分:是**「所量」**。
- 自證分:是**「能量」**。
- 證自證分(即是):是**「量果」**等等。
- 不可。「非量法」(比量、非量)不可作為**「現量果」**。
- 見分:或緣取相分,這時是**「比量」或「非量」;返緣(回頭緣取)自證分時,這時又是「現量」**。
- 「現量心」的自體,可以作為**「比量」或「非量」**的果。
- 然而**「現量」、「比量」、「非量」這「二種非證體」(比量、非量不是證體),怎能作為「現量果」**呢?
- 「現量」可以作為「比量」的果,「比量」則不能作為**「現量」**的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