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裏書》題解

《因明大疏裏書》是一份極為珍貴的日本古代因明學(佛教邏輯)文獻。以下是對此文本、作者、法義異同的分析與評論。


一、前文 (文本與作者分析)

文本名稱: 《因明大疏裏書》(T69n2274)

作者: 元興寺沙門 明詮僧都

校訂者: 真宗嗣講師 細川千嚴

本文是一部「裏書」。「裏書」是一種東亞佛教特有的註疏形式,通常指在原典或主要註疏的「背面」(或行間、空白處)寫下的補充、筆記、或更深入的闡釋。

此《裏書》所依據的「本疏」,即是唐代慈恩宗窺基大師所著的《因明入正理論疏》(通稱《因明大疏》)。窺基的《大疏》是漢傳佛教因明學的最高成就,而明詮僧都的這部《裏書》,則是日本奈良至平安時代的因明學者(特別是元興寺系統的法相宗學者)對《大疏》進行再研究、再辯證的集大成之作。

作者明詮僧都是日本平安時代的法相宗高僧,元興寺的學問僧。元興寺在當時是日本法相宗(以及三論宗)的研究重鎮。明詮的著作,體現了他不僅精通窺基的疏解,更廣泛吸收了當時(如「邑云」、「周云」、「備云」等)諸位學者的不同見解。

此文本的風格並非基礎教程,而是一部高度專業化、精細化的學術研討錄。它預設讀者已熟知《因明大疏》的內容,其目的在於釐清《大疏》中的微言大義、解決潛在的邏輯矛盾,並對各種可能的「過失」(邏輯謬誤)進行窮盡式的分類。


二、文本各家法義之相同內容

明詮僧都所引用的諸家(邑云、周云、備云、仁云等),儘管在細節上有所爭議,但他們都共享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即陳那(Dignāga)所確立、窺基所闡發的「新因明」框架。

  1. 共許的二量:

    諸家皆同意陳那菩薩的觀點,廢除古因明的多量(如聖教量、譬喻量等),將一切有效的認識(量)歸納為「現量」(Pratyakṣa,直接感知)與「比量」(Anumāna,邏輯推理)二種。

  2. 共許的三支作法:

    所有討論都圍繞著一個有效的比量(論證)必須具備「宗」(Pratijñā,命題)、「因」(Hetu,理由)、「喻」(Dṛṣṭānta,例證)三支。

  3. 共許的因三相:

    判斷「因」是否成立的標準,即「因三相」,是諸家論述的共同基石:

    • 遍是宗法性(理由必須普遍存在於命題的主體上)

    • 同品定有性(理由必須存在於所有相似的案例中)

    • 異品遍無性(理由必須不存在於所有不相似的案例中)

  4. 共許的辯論對象:

    諸家在舉例時,共同以印度外道,特別是「數論師」(Sāṃkhya)和「勝論師」(Vaiśeṣika)為主要的邏輯辯論對手。例如,他們經常使用「聲常無常」、「我是思」、「極微」等經典命題來測試邏輯的有效性。

  5. 共許的目標(真似之別):

    所有學者的共同目標都是為了「創標真似」,即嚴格區分「真能立」(正確的論證)與「似能立」(看似正確的謬誤論證),以及「真能破」與「似能破」。


三、文本各家法義之差別內容

《裏書》的真正價值在於其記錄的「法義差別」。明詮透過引用「邑云」、「周云」、「備云」、「仁云」等不同觀點,展現了因明學在細節詮釋上的分歧:

1. 邑云(武邑尚邦?):偏重邏輯推演與多角度釋義

「邑云」的註釋風格,傾向於對一個概念提出多種可能的解釋,並進行嚴謹的邏輯推演和考據。

  • 對「悟他」的解釋: 邑云認為,「似能立」和「似能破」雖然也可能讓對方(他)開悟,但因為它們本身有過失,所以是「少分自悟」;然而,為了與「真能立」(全悟他)相對,所以「從真名唯」稱其為「唯悟他」。

  • 對「相符過」的解釋: 在討論「相符極成」(即命題是雙方都已承認的,不需再立論)時,邑云會深入分析「若善外宗樂之便立」,探討利用對方宗義進行論證的複雜情況。

  • 對「過失」的細分:G 邑云常對過失進行細緻的辨析。例如,在討論「兩俱不成」與「不定」的關係時,他會釐清「據實理,得有兩俱不成,兼餘過也」,但疏主(窺基)的本意是為了分類清晰,才將「闕初相」定為「不成」,「闕後二相」定為「不定」。

2. 周云(周法師?):偏重結構分析與框架定義

「周云」的註釋風格,擅長從整體框架和結構上把握概念,釐清不同分類標準之間的關係。

  • 對「自性」與「差別」的定義: 周云將「自性」(體)與「差別」(義)的關係總結為「先陳但為自體狹,後陳無常,可是一切無常皆對,故言義對衆多」,明確了「有法」(主體)與「法」(賓詞)的範圍關係。

  • 對「八義」的分類: 周云解釋《入正理論》開篇頌的八義(能立、能破、似立、似破、現量、比量、似現、似比)時,強調其分類標準是「悟他」與「自悟」的對立。

  • 對「所依不成」的舉例: 他常用「山處有火,以現烟故」這個例子,來辨析「有法成有法」與「有法成法」的區別,釐清「所依」(如山)與「能依」(如火、煙)的關係。

3. 備云(備法師?):偏重多說並陳與過失窮舉

「備云」的註釋,常作為一個資料的彙集者,詳細羅列各種可能性,並對過失的組合進行數學般的窮舉。

  • 對「六因」的分類: 備云將「生因」與「了因」各自再細分為「智、言、義」三種,構成了「六因」的完整體系。

  • 對「過失」的窮舉: 備云是計算過失數量的主要引用來源。他推算出,如果將「不定因」的54種變化與「不成過」的27種變化相乘,將產生「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不定過」。這種對邏輯謬誤的極致推演,是本書的一大特色。

  • 對「自性差別」的通攝: 備云指出,「局體名自性,通他名差別」這一定義,是「通瑜伽、對法、佛地、因明四論也」,展現了其會通諸論的視野。

4. 仁云(孝仁大德?):偏重聲明學(語言學)分析

「仁云」的註釋最為獨特,他經常從「聲明」(梵文文法)的角度來解讀因明術語的邏輯功能。

  • 以「轉聲」釋邏輯: 仁云對比量中的關鍵連詞「故」與「由」的解釋最為經典。他指出:

    • 故者,所以第五轉聲:「故」(因此)相當於梵語文法中的第五轉聲(格),表示「從格」(ablatīvaḥ),即「從...而來」的因由義。

    • 由者,因由第三轉攝:「由」(藉由)相當於第三轉聲(格),表示「具格」(karaṇa),即「以...為工具」的作具義。

      這種分析,將邏輯推理的因果關係,落實到了語言結構的精確功能上。

  • 對「量」的體性定義: 仁云明確主張「現量等三量皆是智也」,強調「量」的本質是有效的「認識能力」(智),而非僅指對象或語言。


四、評論

明詮僧都的《因明大疏裏書》是一部令人驚嘆的學術著作。它展現了日本奈良至平安時代的佛教學者,在邏輯思辨上達到的高度、深度與精細度。

1. 思想的「炫技」:

閱讀此書,最直觀的感受是其高度的「技術性」。這不是一部尋求安慰或解答人生困惑的宗教著作,而是一部冰冷、堅硬、高度形式化的邏輯手冊。學者們(如備云)對邏輯謬誤進行「千四百五十八種」的推演,近乎一種智力上的「炫技」,標誌著因明學在此時已發展到極度成熟(甚至可能過度繁瑣)的階段。

2. 辯證的活力:

「邑云」、「周云」、「備云」、「仁云」等不同聲音的存在,證明了當時的學術環境並非鐵板一塊、盲目遵從。學者們敢於對窺基《大疏》中的細微之處提出質疑、進行辯護、或補充多種解釋。例如,對於「不共不定」為何仍算「不定」,對於「現量」的體性究竟為何,諸師的爭鳴保留了思想的活力。

3. 「聲明」與「因明」的結合:

「仁云」從梵語「轉聲」(格)來解構邏輯連詞,是本書的一大亮點。這表明當時的頂尖學者,是同時精通「因明」(邏輯)與「聲明」(文法)的,他們意識到嚴謹的邏B邏輯必須依賴嚴謹的語言表達。

4. 總結:

《因明大疏裏書》展現的不是信仰的溫度,而是思想的銳度。它是一群邏輯學家在「元興寺」這個學術殿堂中,圍繞著如何精確思考、如何無誤論證所進行的最高級別的研討。它不僅是窺基《大疏》的珍貴註腳,更是日本中古時代理性主義精神的結晶。


 

我們繼續深入《因明大疏裏書》的核心,聚焦於其最精細、也最能體現各家辯證之處——**「因十四過」(理由的十四種謬誤)**的判準。

諸位學者(邑云、備云等)皆同意窺基《大疏》的框架,即「因」必須具足「三相」,若有缺損,即成過失。這十四種過失被分為三大類:

  1. 四不成 (Shifujō): 理由(因)與命題主體(有法)的關係不成立。

  2. 六不定 (Rokufujō): 理由(因)與同品、異品的關係不確定。

  3. 四相違 (Shisōi): 理由(因)與命題本身(宗)相矛盾。

《裏書》中諸家法義的精妙之處,在於他們對「為何如此分類」的解釋。


1. 四不成 (Incomplete Fallacies)

「不成」的本質,是「闕初相」(缺乏因三相中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理由必須普遍存在於命題的主體上,若不存在,論證即從根本上「不成」。

  • 根本判準: 諸家皆認同,此過失是「因於宗無」(理由不存在於命題主體上)。

  • 邑云的見解: 邑云強調,在所有過失中,「唯闕初相,名爲不成」。這是因為初相是「正親成宗」的根本,一旦缺失,整個論證都無法建立,故獨得「不成」之名。

  • 細分類:

    • 兩俱不成: 立敵雙方都不承認理由存在於主體上。例如,立「聲無常,眼所見故」,因為「眼所見性」這個理由,在「聲」這個主體上,立敵雙方都承認其不存在。

    • 隨一不成: 立敵之中,有一方不承認。

    • 猶預不成: 對理由是否存在於主體上,心存猶疑。

    • 所依不成: 命題的主體(所依)本身就不成立。例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神我)常住」,佛弟子不承認「我」的存在,導致「所別不成」(即所依不成)。

2. 六不定 (Uncertain Fallacies)

「不定」的本質,是「闕後二相之一」(缺乏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其一)。這使得論證無法得出唯一的、確定的結論。

  • 根本判準: 邑云指出,此過失使敵證者「智不決定」,或如疏主所言「不能定因一法」。

  • 不共不定 (The Uncommon):

    • 作法: 立「聲常,所聞性故」。

    • 法義: 「所聞性」這個理由,只存在於「聲」上,在同品(如虛空,是常)和異品(如瓶,非A常)中「二品俱無」。

    • 爭議 (邑云引): 古師質疑,既然二品俱無,應是「決定」,為何反稱「不定」? 論主(陳那)回答:正因為它「無定所屬」(不必然屬於常或無常),故名不定。

  • 共不定 (The Common):

    • 作法: 立「聲常,所量性故」。

    • 法義: 「所量性」(可被認識的性質)這個理由,在同品(如虛空,是常)和異品(如瓶,非A常)中「同異品俱有」。

    • 細分類 (備云引): 備云指出,此過失可細分為「他共、自共、共共」三種,並進一步推演出龐大的過失體系。

  • 其餘四種: 皆是同品、異品中「一分轉」(僅部分存在)或「遍轉」(普遍存在)的組合,如「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等。

3. 四相違 (Contradictory Fallacies)

「相違」的本質,是「後二相俱闕」,即理由(因)同時違背了第二相和第三相。這使得理由不但不能證成命題,反而證成了與命題相反的結論,導致「智成顛倒」。

  • 根本判準: 理由(因)的屬性(同有異無)與其本應證成的命題(宗)完全相反。

  • 法自相相違 (Contradiction of the Predicate's Self-nature):

    • 作法: 立「聲常,所作性故」。

    • 法義: 「所作性」這個理由,在同品(常法,如虛空)中「遍無」(違第二相),在異品(無常法,如瓶)中「遍有」(違第三相)。它非但不能證成「常」,反而必然證成「無常」,故與命題(宗)的「法」(常)自相相違。

  • 法差別相違 (Contradiction of the Predicate's Difference):

    • 作法: 數論師立「眼等必為他(神我)用,積聚性故」。

    • 法義: 此過失較為隱晦。佛弟子承認「積聚性」(如臥具)是為「他」用,但此「他」是「假我」(五蘊和合之我),而非數論師「意許」的「真我」(神我)。因此,「積聚性」這個因,違背了數論師命題中「意許」的「差別」(即神我之「他」)。

  • 有法自相相違 (Contradiction of the Subject's Self-nature):

    • 作法: 勝論師立「(大有)體非實,有一實故」。

    • 法義: 「有一實故」這個因,與命題主體(有法)「體非實」的言陳自相相違。

  • 有法差別相違 (Contradiction of the Subject's Difference):

    • 作法: 同上。

    • 法義: 理由(因)與命題主體(有法)的「意許」差別相違。


評論:

《裏書》所展現的,是因明學從一種辯論術向一種高度形式化、符號化的邏輯體系的演進。諸位學者對「十四過」的判準,其精確度堪比現代邏輯對「謂詞」和「量詞」的分析。

他們(特別是備云)熱衷於將「有體/無體」、「全分/一分」、「兩俱/隨一」等範疇進行組合,推演出「一千四百五十八種」不定過,這固然有過度繁瑣之嫌,但也標誌著他們試圖建立一個窮盡一切謬誤可能性的、完備的邏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