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論疏四相違略註釋》是平安時代日本天台宗僧人源信所撰寫的因明學專著 。內容包括題解、作者背景、文本中各家法義的異同辨析,以及綜合評論。
題解
《因明論疏四相違略註釋》
因明 (Hetuvidyā):
題解: 佛法中的「五明」(內明、因明、聲明、醫方明、工巧明)之一 1,專指古印度的邏輯學、論辯術與認識論。
語譯: 探究立論(宗)、理由(因)、譬喻(喻)三者之間邏輯關係的學問,用以「能立」(建立自宗)與「能破」(破斥他宗)。
論疏 (Upadeśa / Śāstra-vyākhyā):
題解: 「論」指陳那菩薩的《因明正理門論》或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疏」指對「論」的註解,在此特指唐代窺基大師(慈恩大師)所著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又稱《大疏》) 2。
語譯: 本文是針對窺基大師的《因明疏》所作的進一步闡釋。
四相違 (Catvāri Viruddha-hetvābhāsa):
題解: 因明學中「似因」(錯誤的理由)的一大類,指理由(因)本身與其所要證明的命題(宗)在義理上根本對立,反而證成了相反的結論 3。
語譯: 四種根本性的「理由與結論相矛盾」的邏輯錯誤。
略註釋:
題解: 簡要的、重點式的註解與闡釋。
語譯: 簡明扼要的筆記與解說。
前文——文本、作者與撰述背景
文本分析
本文獻(T69n2276)是平安時代日本天台宗僧人源信所撰寫的因明學專著 4。全書分為上、中、下三卷 5。
卷上: 總論相違因的定義,並詳解第一種「法自相相違因」與第二種「法差別相違因」 6。
卷中: 詳解第三種「有法自相相違因」與第四種「有法差別相違因」(前半) 7。
卷下: 續解第四種「有法差別相違因」(後半),並探討一因違三、一因違四的複雜情況,最後總結唐興雋法師的提問、九句因的攝屬,以及相違因的總數與真似過等問題 8。
作者與背景
作者: 天台首楞嚴院沙門源信(942-1017)9。日本平安時代天台宗高僧,也是日本淨土宗的先驅之一(以《往生要集》聞名)。
撰述動機: 源信在序言中提到,貞元三年(按日本年號應為990年代,序中「貞元三年」10應指事件緣起或為傳抄之誤,卷末的「正曆三年」992年、「長德三年」997年 11較符合其生平),其同門嚴公在主持「法花會」的廣學立義(佛學辯論)時,遇到了因明學中「四種相違」的難題 12。嚴公懇請源信,希望他能依據**慈恩(窺基)**的《大疏》,「略示其大概」 13。源信謙稱自己「謬當其撰」,「粗拾數家之説」,撰成三卷註釋 14。
學術交流: 從卷末的跋文可知,源信對自己的註釋仍存有疑問,他特地將此書稿託付給大宋國的商客,希望能轉交給**「慈恩寺弘道大師(窺基)門人高德」**,期望中日兩國的法相宗(唯識宗)學者能共同「決擇是非,開予愚蒙」 15。這顯示了當時中日佛教界在高度複雜的因明邏輯學上仍保持著積極的學術交流。
文本各家法義差別與相同
源信此疏並非單純的筆記,而是彙整了窺基《大疏》以來,圍繞「四相違」產生的諸多爭議,並試圖釐清慈恩(窺基)的「正義」。
相同內容法義(共同基礎)
文中所有被討論的「諸師」——無論是源信所宗的慈恩疏主(窺基)、被引述的文軌師、邑法師、玄應師、略纂(指智周的《因明入正理論疏纂要》)或「西域不善者」 16——皆共享以下共同的因明學基礎:
依據《入正理論》: 辯論的基礎皆是陳那、商羯羅主所確立的「新因明」,以「宗、因、喻」三支作法為標準。
承認因三相: 皆承認「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為正因的標準。
承認十四過: 皆承認「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為「似因」(錯誤理由)的總分類 17。
他們爭論的焦點,在於如何精確定義這「四相違」的邏輯結構,以及如何處理案例中的細微差別。
法義差別辨析(核心爭議)
源信在註釋中,圍繞以下幾個核心問題,詳細對比了各家之說:
辯題一:「相違因」的根本定義(持業釋 vs. 依主釋)
古師 / 文軌師之說(持業釋): 認為相違因是「因違宗故,名相違因」 18。意思是「理由(因)違背了命題(宗)」,所以是「相違的因」(持業釋,即形容詞+名詞)。
源信所宗(慈恩 / 依主釋): 認為此解不精確。源信採用窺基的「依主釋」(名詞所有格),定義為「相違之因」 19。
義理: 理由(因)本身並非「違背」宗,而是它(因)反過來成立了「相違宗」的果 20。立者本欲證成A,所用之因卻證成了非A。
評論: 源信認為古師之說有「三難」,尤其是「不共不定相例難」 21——如果「違宗」就叫相違,那「不共不定因」(同品異品俱無)也違宗,豈不也成了相違因?因此,慈恩的「依主釋」定義更為嚴謹,能精確區分不定與相違。
辯題二:「法自相相違」中,喻(譬喻)是否仍舊?
源信所宗(慈恩): 強調相違的過失在於「因」,而非「喻」。因此「因仍舊定,喩可改依」 22。
義理: 在破斥「聲常,所作性故」時,破斥方(敵者)必須使用立者原來的「因」(所作性故) 23,但必須更換其「喻」(同喻)。立者用「虛空」(常)為同喻;破者則改用「瓶」(無常)為同喻 24。
註釋: 源信指出,《理門論》雖然只說了相違,但《大疏》(慈恩)明確指出,四相違中「初一改喩,後三依舊」 25。
辯題三:「法差別相違」(眼等他用)的爭議點
案例: 數論師立「眼等必為他用(宗),積聚性故(因),如臥具等(喻)」 26。
西域不善者(Skill-less Masters in the West)之說: 這些學者認為,破斥方應立「眼等應為積聚他用」(反宗)。但數論師反駁:我本來就承認眼等是「積聚他用」(為假我所用),你這叫「相符極成」(證明了我已經承認的事),根本不是矛盾 27。
源信所宗(慈恩): 批評「西域不善者」沒有抓到重點。
義理: 數論師的真正意圖(意許),是想證明眼等為「不積聚他」(即「實我」)所用,且是「用勝」(殊勝的作用)28。
相違點: 而「積聚性故」(因)恰恰只能證明「臥具等」是為「積聚他」(假我)所用,且是「用勝」 29。因此,此因反而證成了「積聚他用勝」,與立者意許的「不積聚他用勝」的「法差別」(指「勝」這個差別義)相違 30。
辯題四:「有法自相相違」(有性非實)的爭議點
案例: 勝論師(鵂鶹仙人)立「有性(宗依/有法),非實非德非業(宗法),有一實故(因),如同異性(喻)」 31。
背景: 勝論師(仙人)想證明「有性」(大有,即「存在」)是獨立於「實、德、業」的第四個範疇 32。其弟子(五頂)反對,認為「有性」只是「實、德、業」自身「不無」的屬性,並非獨立實體 33。
源信所宗(慈恩)的分析: 這是最複雜的相違。
立者的兩難:
如果立者一開始就把宗依(有法)說成「大有」(他獨創的範疇),則犯了「所別不成」(辯論的對象未被雙方承認)的過失 34。
因此,立者(仙人)只能含糊地說「有性」(能非無性),假裝這是雙方「兩所共許」的 35。
相違點: 破斥方(五頂)就利用這個「共許」的有法,以及立者的「因」(有一實故)和「喻」(如同異性),反過來證明:「所言有性,應非有性」 36。
義理: 意思是:你所說的這個(共許的)「有性」,恰恰不是你(仙人)意圖證明的那個(離實的)「大有性」。因為你的「喻」(同異性)雖然也「有一實」,但它並非「大有性」。你的因(有一實故)反而證明了我的觀點(有性即實等,非獨立範疇)。
評論: 此處的相違,是立者的「因」無法支持他「意許」的「有法自相」(大有性),反而證成了與其意許相反的「有法自相」(非大有性)。
綜合評論
源信的《四相違略註釋》展現了平安時代日本佛教學者極高的因明學造詣。
高度的邏輯思辨性: 本書完全聚焦於因明學中最困難的「似因」辨析。源信不僅是轉述,更是積極地**「撿擇」(簡擇)、「遮難」**(破斥詰難)。他反覆使用「若不爾者...」(如果不這樣解釋,就會產生...過失)的歸謬法 37,顯示了他對邏輯一致性的嚴格要求。
忠於慈恩(窺基)的正統: 源信的立場非常明確,即「願因慈恩疏,略示其大概」 38。他所引述的「古師」、「文軌師」、「西域不善者」 39,幾乎都是作為反面教材,用以突顯窺基《大疏》的解釋(如「依主釋」、「意許差別」)是唯一能圓滿解決所有邏輯困難的方案。
釐清「言陳」與「意許」: 本疏最有價值的部分,在於反覆闡明「法差別」與「有法差別」的核心在於「意許」(Intention)而非「言陳」(Expression) 40。許多邏輯錯誤(如「相符極成」)的產生,是因為辯論者(如西域不善者)只抓住了表面的「言陳」,而錯失了立者真正想證明的「意許」核心 41。
學術的開放性與嚴謹性: 儘管源信堅守慈恩的學說,但他並非盲從。他在文末(卷下)記錄了唐興雋法師對慈恩學說的進一步詰難 42(例如,為何後三相違看似「同有異無」,卻仍屬相違?),並嘗試給出自己的解答。最後,他將此書稿送往宋代中國的慈恩寺尋求「決擇是非」 43,體現了一位頂級學者在面對高難度問題時,既嚴謹又謙遜的治學態度。
我們將依循《因明論疏四相違略註釋》的四相違因的每一種內容,逐一介紹:
總綱:四相違因的定義與分類
💡 相違因的基礎概念
相違的定義: 意指兩宗相反 1。
因過分類: 在因明學中,所討論的過失有三類:一、四不成(如兩俱不成)、二、六不定、三、四相違 2。
相違因的命名: 相違因指不改變敵宗的因(不改他因),但能使立者的宗義反成相違 3。因(比量中的中支)獲得它所成立的果(相違宗),因此得名「相違因」 4。
宗與因的區別: 雖然宗(比量中的宗支)和因會互相違背,但因(中支)具備「能成力」,故以因來命名四相違因;而宗(宗支)則被稱為比量相違 5。
🏷️ 四相違因的分類依據
四種相違是根據所違背的宗義不同而分類 6:
| 類別 | 所違背的宗義 (體/義) | 涉及的爭議點 |
| 法自相相違因 | 宗法上的自性 (體) 7 | 宗所立**法(能別)**的本體自性 8 |
| 法差別相違因 | 宗法上的差別 (義) 9 | 宗所立**法(能別)**上的特殊含義(意許差別) 10 |
| 有法自相相違因 | 宗依(有法)的自性 (體) 11 | 宗所依**有法(所別)**的本體自性 12 |
| 有法差別相違因 | 宗依(有法)的差別 (義) 13 | 宗所依**有法(所別)**上的特殊含義(意許差別) 14 |
1. 法自相相違因
📜 定義與理路
所違宗義: 立者所立的宗法(能別)的自性(自體) 15。
因相歸屬: 此類相違因是九句因中第四句(同品非有,異品有)和第六句(同品非有,異品亦有亦非有)所攝 16。
相違本質: 立者所舉之因,被證明唯獨存在於異品(與宗法相反者)之中 17。
⚖️ 經典案例(聲常比量)
以印度勝論外道立聲常為例 18:
| 立量 | 聲是常(宗) | 所作性故(因) | 譬如虛空(同喻) |
| 敵者破斥 | 聲應是無常(反宗) | 所作性故(因仍舊) | 譬如瓶等(喻改新) |
相違理路分析:
立宗: 聲(有法)具備「常」這個法自相(宗法) 19。
因過: 「所作性」此因,在立者同品(常法,如虛空)上遍非有 20。而在異品(無常法,如瓶)上卻遍有 21。
結果: 由於此因完全隨順相反的宗義(無常),故反成無常,導致法自相相違 22。
2. 法差別相違因
📜 定義與理路
所違宗義: 宗法(能別)自相上的意許差別義 23。
核心爭議: 爭議點不在於宗法(如「他用」)有無本體自性,而在於該自性(如「他用」)在勝劣上的特定涵義(意許差別) 24。
立量技巧: 立者往往需要採取方便矯立(總說宗法)的方式,以避免宗法未定、能別不成等過失,將爭議轉入意許差別 25。
⚖️ 經典案例(眼根他用)
以數論師立眼等必為他用為例 26:
| 立量 | 眼等必為他用(宗) | 積聚性故(因) | 如臥具等(同喻) |
| 立者意許 | 眼等應為不積聚他用勝 (實我用勝) 27 | 積聚性故 | 如臥具等 (數論意許床座為實我用劣) 28 |
| 敵者破斥 | 眼等應為積聚他用勝 (假我用勝) 29 | 積聚性故(因仍舊) | 如臥具等 (臥具為假我用勝) 30 |
相違理路分析:
立宗: 數論師的本意是想證明眼等為實我(不積聚他)所用的勝義(法差別) 31。
因過: 「積聚性」此因,因臥具(同喻)的事例,反而成立了假我(積聚他)所用的勝義 32。
結果: 立者之因反成敵者所樂的相違宗義,是為法差別相違 33。
3. 有法自相相違因
📜 定義與理路
所違宗義: 宗依(有法,所別)的自性(本體) 34。
核心爭議: 爭議焦點在於有法的本體自性是否成立,而非僅僅是法(能別)的義理爭議 35。
相違理路: 立者所舉之因,被證明只能成立敵者所樂的有法(所別)本體,而不能成立立者所執的本體 36。
⚖️ 經典案例(大有性非實)
以勝論師立有性非實非德非業為例 37:
| 立量 | 所說有性非實(宗) | 有一實故(因) | 如同異性(同喻) |
| 立者意許 | 該有性應是離實的大有性(有法自相) 38 | 有一實故 | 如同異性 (同異性離實有體) 39 |
| 敵者破斥 | 所說有性應非有性(非大有性) 40 | 有一實故(因仍舊) | 如同異性 (同異性非大有性) 41 |
相違理路分析:
立宗: 勝論師意許有性的有法自相是離實的大有性 42。
因過: 「有一實故」此因,因同異性(同喻)雖也有一實,但非大有性 43。
結果: 證明了立者之因無法成立其所執的「大有性」本體,反而成立了非大有性(如同異性或即實有性) 44,故有法自相相違。
4. 有法差別相違因
📜 定義與理路
所違宗義: 宗依(有法)自相上的意許差別義 45。
核心爭議: 爭議點是有法(如「有性」)雖有本體(自相),但該本體是否具備特定的作用或涵義(意許差別) 46。
相違理路: 立者之因,反成立了與其意許作用相違的涵義 47。
⚖️ 經典案例(有性作有緣性)
承前量,勝論師意許有性具備作有緣性(能緣心作境性)的作用 48:
| 立量 | 所說有性非實(宗) | 有一實故(因) | 如同異性(同喻) |
| 立者意許 | 該有性應作大有有緣性(意許差別) 49 | 許有詮智因 50 | (有性與實德業句義和合,能起詮智,故有緣性) 51 |
| 敵者破斥 | 有性應作非大有有緣性(反差別) 52 |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53 | 如色聲等 54 |
相違理路分析:
立宗: 勝論師意欲成立有性具備作大有有緣性的作用(有法差別) 55。
因過: 敵者利用原因(或其他與原立量不相違的因)證明,有性應當作非大有有緣性 56。例如,敵者立量**「有性非作有性有緣性,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 57。
結果: 證明立者之有法(大有性)不具備其所執的特定差別作用,是為有法差別相違 58。
這就是《因明論疏四相違略註釋》對四相違因的詳細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