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因明四種相違私記》 1,收錄於《大正藏》第69卷 2,是一部專門探討佛教邏輯學(因明)中「四種相違因」的精要註疏 3。
全書採用問答體裁 4,透過細緻的設問與解答,層層剖析「法自相相違」、「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及「有法差別相違」這四種幽微且複雜的邏輯謬誤 5。
本書的記錄者署名為「東南權大僧都」 6。這並非法名,而是日本佛教的僧官職位,顯示作者是一位具有崇高地位的學問僧。「權」指代理職務,「大僧都」為高階僧官。
根據卷末的抄寫題記,本書最晚在「仁平元年」(即西元1151年)便已有抄本流傳 7。這使其成為日本平安時代後期因明學研究的珍貴文獻。書中內容深受窺基《因明大疏》(文中簡稱「疏」)等漢傳因明註疏的影響 8,其論證嚴謹、思辨入微,旨在為後世學人(如題記所言的「竪義稽古」)提供辨析「相違因」的標準與軌範 9。
一、 文本分析
1. 題名與體裁:
本文題為《因明四種相違私記》,收錄於《大正藏》第69卷。標題中的「私記」表明這是一部個人筆記、講義記錄或私家註疏,而非公開發行的正式論典。文本採用「問答體」撰寫,由一位提問者(問)和一位解答者(答)圍繞教義展開,這種形式在佛教的註疏傳統中非常普遍,便於釐清精微的義理。
2. 核心內容:
本文的核心內容是深入辨析佛教邏輯學(因明)中一個極為複雜的課題——「四種相違因」。這四種相違因是:
法自相相違因
法差別相違因
有法自相相違因
有法差別相違因
這四者屬於因明「三十三過」(三十三種邏輯謬誤)中「因過」(理由的謬誤)的一部分。
3. 思想淵源:
本文的論述嚴格遵循玄奘所傳、窺基(慈恩大師)所闡發的「新因明」體系。文中頻繁引用或辯證的根本典據包括《因明入正理論》(論)與《因明正理門論》(理門論),而其主要的註疏參照則是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疏,即《大疏》)以及文軌的《莊嚴疏》。
二、 作者分析
1. 作者身份:
文本開篇署名為「東南權大僧都記」。這並非一個法名或俗名,而是日本佛教僧侶的官階職位。
「大僧都」是日本僧官體系中的高級職位。
「權」意味著「代理」或「次級」(Acting)。
「東南」可能指涉其所在的寺院(如奈良興福寺的東南院)或地區。
2. 時代與背景:
卷末的抄寫題記提供了關鍵線索。題記中提到「仁平元年」(1151年)和「永正十年」(1513年)的抄寫活動,並提及抄寫者「三論兼因明沙門英訓」。這表明:
作者:「東南權大僧都」必定早於1151年,是日本平安時代中後期的因明學大師。
流傳:本文稿在日本的因明學圈(特別是三論宗和法相宗)中流傳,並被後世學僧(如平榮、英訓)作為學習和「竪義稽古」(立論辯論的練習)的重要教材。
三、 前文 (學術背景)
本文是東亞佛教高度精緻化的「因明學」 scholasticism(經院哲學)的產物。
因明學自玄奘法師從印度帶回並與窺基大師加以系統化後,成為漢傳佛教法相宗(唯識宗)的核心學科之一。這套邏輯體系隨後傳入日本(奈良時代),成為南都六宗(特別是法相宗和三論宗)僧侶的必修科目。
「四種相違因」是因明學中公認最難理解的部分。它要求學僧不僅能辨識論敵論證(比量)中「言陳」(語言表述)的謬誤,更能勘破其「意許」(內心隱含意圖)的謬誤。
《因明四種相違私記》這樣的文本,其出現情境並非向大眾說法,而是作為高級經院中的「大師班」講義。其目的是訓練精英學僧,使其能夠在正式的「竪義」(宗義辯論大會)中,精確地使用窺基一系的邏Gas明定義,來分析和駁斥(破)對手的論證(立)。
四、 法義差別 (文本中討論的異說)
本文的問答體裁,使其系統性地梳理了關於「四種相違因」的各種潛在歧見和微細差別:
1. 「相違因」的名義之爭:
主流觀點 (慈恩,本文採納): 「相違」是「宗」(結論)的名稱,是「果名」。但「因」(理由)導致了這個相違的結論,故「因得果名」,稱為「相違因」。此即「與相違法而為因故,名相違因」。
異說 (《莊嚴疏》初釋): 「以因違宗,名相違因」。即理由本身就是相違的。
辨析: 本文作者追隨窺基,拒絕了後者。因為如果「因違宗」,就會產生「宗亦違因」的「例難」(平行謬誤),邏輯上無法自洽。
2. 唐興雋法師的「二難」:
本文引用了唐代因明大家興雋法師提出的兩個尖銳難題,顯示了學術上的高度自覺:
文勢不同難: 《理門論》說相違因是「同無異有」(闕後二相),這與「法自相相違」一致。但後三種相違(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乍看之下,其「因」在對方的論證中反而是「同有異無」的正因樣貌,為何也算相違?
理勢不同難: 「法自相」的破法是「改喻」(使用對方的異喻作為我方的同喻);後三種的破法是「不改喻」(直接使用對方的同喻)。這兩種邏KING的「行相」(邏輯形式)完全不同,為何可以被歸納在一起(如「十五類相違」中的合違)?
3. 「差別」的界定:
本文釐清了「法差別」和「有法差別」中的「差別」(Viśeṣa)一詞,並非指涉該事物的所有屬性。
錯誤理解: 認為「差別」指「除言所陳餘一切別義」(除了說出來的,其他所有屬性)。
正確界定: 必須是「立、敵兩宗相對,因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如果任意屬性都算,如「聲」之上的「可聞、不可聞」義,那任何論證都會有無窮的相違過,「便無相違因義」。
五、 相同法義 (文本的共同基礎)
儘管辯證精微,但本文的論述完全建立在慈恩(窺基)一系的共同教義基礎之上:
1. 窺基《大疏》的絕對權威:
本文所有問答的最終依歸都是《大疏》(疏)的定論。作者的任務是解釋和捍衛《大疏》的觀點,使其免於矛盾。
2. 四違皆「闕後二相」:
這是核心的共同法義。針對雋法師的「文勢不同難」,本文給出的標準答案是:後三種相違雖然「乍觀」是正因,但經「窮究」後,會發現立論者(如數論、勝論)是「矯立,以異為同」(狡辯地把異品當作同品)。因此,其「因」實質上仍然是「同無異有」,缺乏「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這後兩相。
3. 「言許對」的分析工具:
分析「法差別」與「有法差別」,必須使用「言陳」(語言陳述)和「意許」(內心意圖)這對工具。這是窺基一系分析論敵(特別是外道)論證的關鍵方法。後三種相違,正是因為立論者的「因」雖然能成立其「言陳」之宗,卻反而違背了其「意許」之宗。
4. 十五類相違的分類:
本文接受了「能乖反因有十五類」的分類法(違一有四、違二有六、違三有四、違四有一),將其作為一個精確的邏輯分類體系。
六、 評論
《因明四種相違私記》是一部高度技術性、高階的因明學註疏。它展現了東亞(特別是日本)佛教經院哲學的成熟與精密度。
學術價值: 它完整保存了漢傳因明學對「四相違因」這一最難課題的分析範式。對於研究窺基《大疏》的學者而言,這份「私記」提供了極其詳盡的義理疏導和難點解析,是理解《大疏》的重要輔助文獻。
辯論手冊的性質: 本文的實用目的遠大於理論創新。其問答形式和對「例難」的預先防範,使其成為一本為「竪義」(辯論大會)而生的實戰手冊。卷末題記中「為第二夜竪義稽古」的記載,也證實了這一點。
邏輯的精緻化: 文本所展現的分析,如區分「言陳」與「意許」、「別體喻」與「一體喻」、「全分」與「一分」,顯示了因明學在傳承過程中,已經發展到一種近乎繁瑣但極度嚴謹的邏輯辨析階段。
傳承的忠實: 作者「東南權大僧都」並非試圖開創己說,而是作為一個忠實的傳承者和精湛的教師,將窺基的微言大義,以最清晰、最不易產生歧義的方式(問答體)傳授給後學。
總而言之,這部「私記」是漢傳因明學在日本開花結果的珍貴見證,它反映了因明學從印度邏輯學,轉化為東亞佛教經院辯論核心技術的歷史過程。
📜 《因明四種相違私記》分析與評論
《因明四種相違私記》,記載了關於佛教邏輯學(因明學)中「四種相違因」的詳細問答與解釋。
1. 📝 文本基本信息
題名: 《因明四種相違私記》
出處: 大正藏第69卷 no. 2275
作者(記): 東南權大僧都(此為記者的稱謂)
體裁: 問答體(記錄因明學義理的私家筆記或註釋)。
成書年代: 卷末題記中提到「仁平元年後四月八日午刻,書寫之功畢。同五月六日移點畢,沙門平榮。」和「于時永正十年(癸酉)來四月之比...」等,這些是抄寫和校合的時間(仁平元年是1151年,永正十年是1513年),而非原著成書時間。然而,根據文獻記載,類似題名的著作《因明四種相違略私記》是日本真興(934-1004)所集,因此推測此「東南權大僧都」應為日本因明學僧,且此文可能屬於日本因明學註疏傳統。
2. 🧠 核心法義分析(因明「四種相違因」)
文本圍繞**《因明入正理論》**中所述的「四種相違因」展開,是佛教因明學中最難理解的部分之一。
A. 四種相違因的名稱
法自相相違因 (Contradictory Reason of the Mark-nature of the Property)
法差別相違因 (Contradictory Reason of the Distinction of the Property)
有法自相相違因 (Contradictory Reason of the Mark-nature of the Subject)
有法差別相違因 (Contradictory Reason of the Distinction of the Subject)
B. 「相違因」的定義與名義之爭
是果名非因名: 文本指出「相違」是**宗果(結論)的名字,而非因(理由)**的名字。
相違之因 vs. 相違即因: 文本引述《莊嚴疏》有兩種解釋:
初釋(相違即因): 「以因違宗,名相違因」。此釋有「宗亦違因,可名相違宗」的「例難」之失,故慈恩不取。
後釋(相違之因): 「與相違法而為因,故名相違因」。此定義是慈恩所取,避免了例難。此即「因得果名,名相違也」(因循著與結論相違的法而成立,因此以相違的果名來稱呼因)。
宗因相違的體現: 「因者具三相,成立者所立宗,能順因義。今所作性因,闕後二相,不成前常宗,成後無常宗。令違前常宗,既不順因義,所以以因違宗,名相違因言也。」(相違因往往違背了「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兩相)。
C. 四相違因與三相
本質缺陷: 四種相違因本質上都是**「因過」(非「喻過」)。它們都闕失「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這後兩相**。
同無異有: 文本論證,雖然乍看後三相違因似乎是「同有異無」的正因樣貌,但經過「理窮」(詳盡審究)後,實質上都是**「同無異有」**(於同品上遍無,於異品上有),亦即闕後二相,故能相違成立對立的宗(結論)。
因舊喻改/任改: 在作能違量時,因必須沿用舊的(所違量的因),喻則可以更改或不改(初一改喻,後三依舊)。
D. 法/有法自性與差別的區分
文本詳細解釋了因明中**「宗」(論題)所成立的法(能別)與有法(所別)的自性與差別**,分為三重對:
| 對照 | 自性(Mark-nature) | 差別(Distinction) | 備註 |
| 1. 局通對 | 局限體(實我、法自性) | 通貫義(遍、常、有色等) | 此是《對法論》所說,得名是決定的。 |
| 2. 先後對 | 先陳者(如「聲」) | 後陳者(如「無常」) | 此是《佛地論》所說,得名是不決定的,如「聲無常」與「無常聲」。 |
| 3. 言許對 | 言陳(語言所說) | 意許(內心所許別義) | 言陳者名自性;意許者名差別。 |
E. 十五類相違因(能乖反因)
文本引用《大疏》記載,能乖反宗(結論)的因有 十五類:
違一有四類: 各別違四種宗中的一種(如「所作性因」只違法自相宗)。
違二有六類: 兼違四種宗中的兩種(如「有一實因」違有法自相、有法差別)。
違三有四類: 兼違四種宗中的三種(如「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因」)。
違四有一類: 兼違四種宗中的四種(如「許非無故因」)。
3. 💬 法義評論(與漢傳因明的關係)
《因明四種相違私記》的內容與玄奘所譯、窺基所著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大疏》)的義理高度一致,特別是在「相違因」的定義、「宗自性差別」的三重對以及「十五類相違因」的闡述上。
承襲慈恩: 文本中對「相違即因」的否定與對「與相違法而為因故,名相違因」的肯定,直接採納了窺基《大疏》的見解。文本對「法自相」、「有法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的區分(局通對、先後對、言許對),也是慈恩宗因明學的重要特色。
辯難精微: 文本通過問答形式,詳細討論了許多精微難解的因明學議題,例如:
相違因與不定因的區別: 決定宗義(相違因)與令宗不定(不定因)。
自比量、他比量、共比量: 討論了四相違因在不同比量(論證)場景下的運用(儘管自、他比量的作法無文可考,需準他例作法)。
儁法師二難: 引用唐代興雋法師(興善法師,因明大家)的「文勢不同」難和「理勢不同」難,並加以解釋,體現了對因明學理的深入探究和古今異說的會通。
總之,此《私記》是東亞(特別是日本)漢傳因明學領域中,一部承繼並詳細闡發玄奘、窺基法脈因明義理的珍貴註疏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