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纂要略記:文本、作者與法義探析
📝 前言
《因明纂要略記》是日本僧人真興所集錄或註解的因明學著作,其最終的私記撰於天祿二年(西元 971 年)。此書是真興個人的學術筆記,主要目的是對當時流行的因明學註疏(如文軌師、疏主等的學說)進行摘要、解釋、辯論和修正。它不僅整理了印度陳那、法稱以來的因明體系,更反映了唐代慈恩宗(窺基)一系學說在日本的傳承與深化。文本以問答形式展開,環繞因明比量中的過失判斷與相違因的判定,體現了嚴謹的邏輯思辨和對法義精確性的追求。真興在結尾謙稱此書「只為樂事,非敢盡理,後人異解期而已」,展現了其開放與謹慎的學術態度。
👤 作者與文本分析
作者(集者):真興(興福寺釋真興)。
年代:約為日本平安時代中期,其私記完成於天祿二年(西元 971 年)。
著作性質:對因明學理進行的綱要性筆記或註解,專注於相違因及比量過失的深入辨析。
此文本大量採用**「問答」與「牒破轉救」(引述、破斥、再引述轉圜、再破斥)的辯論形式,內容圍繞《因明入正理論》的學說展開,特別針對四種相違因**(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中的判斷難題進行討論。
🧐 文本各家法義差別
文本中主要存在**纂主(真興)與古師(如文軌師)之間的論辯,以及對疏主(如慈恩窺基)和宗派(如勝論師、佛弟子)**觀點的詮釋差異。
1. 法差別相違的判定
| 論點 | 古師(文軌師)義 | 纂主(真興)義 | 差別焦點 |
| 聲無常的比量 | 雖違背意許的「識變無常」,但言顯的「無常」義仍在(因第八、第六識變仍在),故成法差別相違。 | 認為立者(大乘)不許「非識變無常」,若違意許,則缺乏立敵共許的「假他替處」。無替處則言顯(無常)亦失,不應判為差別相違。 | 「言顯」義是否得存:古師認為得存;纂主認為若無共許替處,則失。 |
2. 有法自相相違中「有」的定義
| 論點 | 勝論本計(被引述) | 纂主(真興)義(對比量判斷的影響) | 差別焦點 |
| 「有」的定義 | 實、德、業等五句,體雖不無,然不名為「有」,唯「大有性」名「有」。 | 認為若不嚴格區分「不無」與「有」,則同異性(亦不無)將與宗義不違,導致有法自相相違不成。故必須堅持勝論「不無」不等於「有」的本計,以成立相違。 | 「不無」與「有」的等同性:纂主強調兩者在因明判斷上的區別,必須嚴守勝論的本計。 |
3. 「有一實因」是否犯隨一不成
| 論點 | 文軌師(古師)義 | 纂主(真興)義 | 差別焦點 |
| 隨一不成的有無 | 因是依「一實自體不無之義」,此義為立敵俱許,故無隨一不成。 | 認為既然無常因會因釋義不同而犯隨一,則「有一實因」亦不離「即實、離實」等釋義,故應有隨一不成。 | 因的釋義是否導致過失:古師認為此因有共許基礎故無過;纂主認為若有異解可能,則過失仍在。 |
| 纂主正解 | N/A | 實等上取的是**「不無之義」,此義能有一實,因遍轉於立敵共許的同異性上,故不須分別即實、離實**,因此無隨一不成。 | 因的所取法:強調「不無之義」的所取,以此排除隨一不成。 |
4. 破他量過失的判定
| 論點 | 傳統判例(自共量) | 纂主(真興)義(破他量) | 差別焦點 |
| 過失的成立 | 比量有所別不成、所依不成等,即成真過。 | 破他量只為「破他」,「就他宗立」,是唯遮非表。雖有上述過失,但不成真過。 | 比量目的:自共量為「立義」故過失成立;破他量為「破他」故過失可免。 |
| 因宗配合 | 有義因(具遮表)依無義宗(唯遮非表),即成過失。 | 在破他量中,有義因依無義宗(例如薩婆多破他我),因目的在破他,故不成過失。 | 遮表義的適用性:破他量中,遮表義不足的因宗配合,因目的在「遮」,故仍可接受。 |
🤝 相同內容法義
文本中各家(包括纂主、疏主、古師)共同接受或引用的法義:
因明的基本比量架構:宗(有法、所別)、因(所依)、喻(同喻、異喻) 的基本結構。
九句因的概念:雖然對某些因屬於第幾句有分歧,但九句因作為判斷不定、相違的基本工具是共許的。
四種相違因的名稱: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四種相違因的分類是共通的。
遮表義的區分:宗或因有**「遮」(否定)與「表」**(肯定)兩種功能。有義因宗具遮表,無義因宗唯遮非表。
💡 評論
《因明纂要略記》的價值在於它揭示了因明學在傳承中對邏輯極致的追求。
邏輯精確性:真興的論辯極力糾正古師「因中有分不成」或「過失不全」的觀點。他堅持**「共許」**是比量成立的根本,缺乏共許的替處,則比量必然崩潰。這強化了因明作為嚴格邏輯體系的本質。
體用之辨:在討論勝論的「不無」與「有」時,文本強調了宗派義理對因明判斷的決定性影響。因明學家必須先精確理解他宗的「體」與「用」,才能依其邏輯弱點設計比量或判斷過失。
靈活性與目的性:文本區分了自共量(重在立義,須嚴格無過)與破他量(重在破他,過失可免)。這說明因明雖是形式邏輯,但在實際運用中,其過失判斷標準是依據比量的目的而調整的,體現了佛教邏輯的實用性。
總之,此《略記》不僅是因明學史上的重要文獻,更是展現中日學人對佛學邏輯進行細密化、系統化與批判性繼承的典範。
《因明纂要略記》各家學說的法義差別主要體現在對相違因(尤其是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的判定,以及比量中過失的判定上。以下將依據文本內容,列出主要的學說差異。
🏛️ 各家法義差別總覽
文本中的主要學派角色包括:
纂主(真興):文本的編纂或註解者,主要承擔破斥古義、提出正解的角色。
古師(文軌師):纂主的主要批判對象,多是先前因明學的解釋者。
疏主/法師:指《因明入正理論疏》等著作的作者,其觀點被引述來證明或辯駁。
數論師、佛弟子(小乘、大乘):在舉例比量時作為立敵雙方出現,代表不同的宗義立場。
1. 法差別相違的判定差別
| 論點 | 古師(文軌師)義 | 纂主(真興)義 |
| 比量 | 大乘對小乘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 | 同上。 |
| 判斷依據 | 意許(聲是識變無常)雖違背(瓶非耳識變),但「言顯」(聲無常)沒有失,因為第八、第六識變無常仍在,故成「差別」相違。 | 破斥古師。認為立者(大乘師)不許「非識變無常」,若違意許,則無「共許非識變無常」的替處。因此,一違意許「識變無常」,「言顯」(無常)也隨即失去,不應判為差別相違。 |
2. 有法自相相違中「有」的定義差別
| 論點 | 勝論本計(被引述) | 纂主(真興)義(對勝論的詮釋) |
| 「有」的義理 | **唯「大有性」才名為「有」。 | 認同勝論本計。雖然實等五句「體不無」,但不名為「有」**,故「不無」與「有」的定義必須區分。這是判斷有法自相相違的關鍵。 |
| 同異性判斷 | 同異和合,大有不被有,故只名「不無」,不名「有」。 | 認同勝論本計。如果同異性被稱為「不無之有」,則因同異性亦有不無之義,與宗不違,不成相違。故必須堅持同異性「不無而不名有」,才能成立有法自相相違。 |
3. 「有一實因」是否犯隨一不成
| 論點 | 文軌師(古師)義 | 纂主(真興)義 |
| 無過理由 | 「無常因」(如覺慧非思)是因其不離隱顯(釋義不同)而有隨一過。但「有一實因」是依**「一實自體不無之義」**,此義自他(立敵)俱許,故無隨一過。 | 破斥古師。認為既然無常不離隱顯等有過,則「有一實因」不離即實、離實(釋義不同)亦應有隨一不成。 |
| 正解 | 針對此因,應取**「實等之上不無之義,能有一實為因」**,非以「大有」為因,且因能轉於立敵共許的「同異性」上。因此無須分別「即實、離實」等,故無隨一不成。 |
4. 破他量的過失判斷差別
| 論點 | 傳統判例(自共量) | 纂主(真興)義(破他量) |
| 過失性質 | 若比量(自比量或共比量)有所別不成、所依不成等過失,即成真過。 | 破他量只為「破他」,「就他宗立」,是唯遮非表。此類比量雖有所別、所依不成等過,但不成真過,因為目的不在「自立」。 |
| 因宗配合 | 自共量中有義因依無義宗,或無義因依有義宗,皆成過失。 | 在破他量中,有義因依無義宗(如薩婆多破我應不作業受果)等情況,不成過失。 |
5. 師主(立者)與弟子(敵者)的立量差別
| 論點 | 文軌師義 | 纂主(真興)義 |
| 相違因的指向 | 相違因是以立者之因,違背立者之義。故弟子可難師主(立者),但師主不得將立者因違背敵者(弟子)之義。 | 破斥古師。認為立量本意必是「違他順己」,且立敵雙方可共許因,故立者因理應可違敵者之義。 |
| 師主不破弟子的原因 | N/A | 師主不返破弟子之義,是因為: 1. 弟子(敵者)不對師主成立「即實有」的比量。 2. 若師主強行破斥「即實有」,說「實等非有」,則會破壞師主自宗(六句義),令弟子對師主言教無所信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