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對讀(08)》 是一個高度學術性與專業性的佛教唯識宗文獻。它並非一篇獨立的論文,而是由台灣學者王穆提彙編整理的一部「對讀」文本,其核心是將三部重要的唯識典籍——《成唯識論》(論)、《成唯識論述記》(述記)、與《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集成編)——進行逐句的對照閱讀。
以下是對此文本的法義分析與評論:
文本結構與彙編體例
此文本的結構與目的清晰明確,如其〈編輯說明〉與〈前文〉所述:
- 三大文本對讀:
- 《成唯識論》: 根本論典,由玄奘三藏糅譯印度十大論師的釋論而成。
- 《成唯識論述記》: 唐朝窺基大師(慈恩大師)所著,是《成唯識論》最權威的註解,為法相唯識宗的根本所依。
-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日本湛慧法師所著,此書又是對《述記》的再註解,廣泛引用了《了義燈》、《演祕》等唐代唯識宗大師的疏解。
- 彙編者(王穆提)的工作: 彙編者的主要貢獻在於「疏文斷句」與「對讀補全」。他將古籍原文施以現代標點,並將《大正藏》本《集成編》所缺的《成唯識論》與《述記》原文補入,以「●」符號標示,使得三者能夠並列閱讀。這是一種嚴謹的文獻學(Philology)工作,極大地降低了現代學者的閱讀門檻。
- 學術價值: 這種體例使得讀者能一目了然地看到:(1) 根本論典的原文;(2) 窺基的官方註解;(3) 後世(如湛慧)如何整合各家學說來理解窺基的註解。
核心法義分析 (卷第十九、二十)
此份文件(第八冊)的內容橫跨了《述記》的第四卷末,並包含了第十九卷與第二十卷(此處的卷十九、二十是《集成編》的卷數,對應《述記》的第四卷末)。其核心法義主要圍繞著證明阿賴耶識(第八識)的存在,並開始進入**第七識(末那識)**的分析。
(一) 成立第八識的後三項證明
文本內容接續《成唯識論》中證明阿賴耶識存在的「十證」,此處重點闡述了最後三項證明,並詳盡駁斥了薩婆多部(有部)、經部(經量部)等不承認阿賴耶識的學派。
1. 第八證:依「四食」中的「識食」 (識食之證)
- 論點: 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食物有四種:段食、觸食、意思食、識食。
- 法義:
- 《述記》與《集成編》指出,「識食」的體性是「執持」(執持為相)。
- 在無色界或無心位(如睡眠、悶絕)中,前六識(眼、耳、鼻、舌、身、意)皆已斷絕,此時必須有一種「識」能持續執持壽命(壽)與體溫(煖),使有情不致敗壞。
- 此「識」必定是第八阿賴耶識,因為它「一類相續」(恆常不斷)且「執持勝故」(執持功能最殊勝)。
- 文本接著詳盡地反駁:若無第八識,僅依前六識,則入「無心定」時,有情便無「識食」,即會死亡,違背聖教。
2. 第九證:依「滅盡定」 (滅定之證)
- 論點: 聖教說,入滅盡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但「壽不滅」、「煖不離」、「識不離身」。
- 法義:
- 這是證明阿賴耶識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心行」(受、想)已滅,意味著前六識及其心所法皆已停止活動。
- 但經文明言「識不離身」,這個「識」顯然不是指前六識。
- 文本花了極大篇幅(橫跨卷十九至二十),駁斥經部師的「細意識」說(認為仍有微細的第六識在活動),論證其「違理」、「違教」。
- 結論是,此「不離身」之識,必是作為根本的第八阿賴耶識。
3. 第十證:依「染淨心」 (染淨之證)
- 論點: 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 法義:
- 此「心」是染淨諸法的「根本」(以心為本)。
- 法相宗認為,此心必須能「持種」(持有染淨的種子)。
- 前六識有間斷,無法持種;第七識恆染污(在凡夫位),無法持淨種。
- 唯有第八識,其體性為「無覆無記」(非染污亦非善,但能被熏習),才能同時執持「有漏」(雜染)與「無漏」(清淨)的種子。若無此識,眾生修行斷惑、轉凡成聖的依據便無法成立。
(二) 第二能變——末那識 (第七識)
在完成了對第一能變(第八識)的證明後,文本進入了對**第二能變(末那識)**的分析。
- 頌曰: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依彼轉緣彼,思量為性相。」
- 法義分析:
- 命名(末那 vs 意識): 文本辨析了第七識(末那)與第六識(意識)的名稱差異。第七識名「末那」(Manas),是「意」;第六識名「意識」(Mano-vijnana),是「依意之識」。第七識是「持業釋」(意即是識),第六識是「依主釋」(依託於意的識)。
- 所依(依彼轉): 「彼」指第八識。文本在此展開了極為精細的學術辯論,探討「所依」的涵義,這也是唯識學內部(如難陀、安慧、護法等論師)的辯論焦點。
- 三種所依(因緣依、增上緣依、等無間緣依): 文本引入了護法(Dharmapala)論師的觀點,定義了「依」(仗因託緣而生住)與「所依」(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的區別。
- 護法四義: 護法論師認為,一個法要成為「所依」(特指「俱有依」),必須具備四義:(1) 決定(無時不依此生)、(2) 有境(本身有認識功能,簡別色根等)、(3) 為主(有自在力)、(4) 令心心所取自所緣。
- 八識所依判定: 基於此標準,文本(依護法義)判定:
- 前五識有「四」種所依:五色根、第六識、第七識、第八識。
- 第六識有「二」種所依:第七識、第八識。
- 第七識有「一」種所依:第八識。
- 第八識有「一」種所依:第七識。
總體評論
- 學術的精嚴性: 此文本展現了法相唯識宗高度發達的經院哲學(Scholasticism)特質。它不滿足於簡單的教義陳述,而是通過嚴密的邏輯推演(理證)和聖教量(教證)來「成立」其觀點,並系統性地「破斥」其他學派的理論。
- 法義的深度: 文本所探討的「識食」、「滅定」、「染淨依」、「三種所依」等問題,均是唯識學乃至整個佛教教義中的核心與高難度議題。尤其是對「所依」的辯論,顯示了唯識學內部對「識」如何運作的機制有著極其微細的分析。
- 閱讀的挑戰性: 此文本極為艱深晦澀。它預設讀者對唯識「五位百法」、阿毗達摩(俱舍)以及因明(邏輯)術語有著紮實的掌握。若無深厚佛學功底,幾乎無法理解其論證的細節。
- 彙編的貢獻: 王穆提居士的「對讀」與「斷句」工作,對於有志於深入唯識堂奧的專業研究者而言,功不可沒。它將最核心的三層註疏(論、述記、集成編)整合於一處,使得對法相宗根本教義的溯源和比較研究成為可能。
總而言之,這份文本是法相唯識宗「根本論、根本疏、集成疏」三位一體的學術結晶,其法義內容集中在論證阿賴耶識的必然性與辨析諸識的所依關係這兩大唯識學基石上,是研究漢傳唯識思想不可或缺的珍貴資料。
這份文獻的法義極為精微,除了前次所提的「阿賴耶識十證」與「末那識(第七識)」的總論外,其中還包含了唯識學乃至整個佛教教義中,最為關鍵與高難度的幾場辯論。
以下將針對文本中另外三個核心法義,進行更深度的分析與評論:
1. 法義分析:四食的唯識詮釋 (卷十九)
在證明第八識的「識食證」中,文本對「四食」(catvāra āhārāḥ)的體性進行了精確的法相學定義,這本身就是一套完整的唯識心理學分析。
- 段食 (Morsel Food):
- 法義: 其體性是欲界的香、味、觸三塵。文本特別指出,它之所以被稱為「段」食(分段),是因為它是被「分分受之」(一部分一部分地領受)。
- 評論: 這裡有兩個重點:
- 斥「團」顯「段」: 《述記》反駁了「團食」(kabalīkārāhāra)的舊譯,認為「團」(團塊)無法涵蓋飲水等流體,而「段」(分段、部分)則可以。
- 簡別「色」塵: 它明確地將「色」(視覺形態)排除在段食之外,理由是「變壞時,色無用故」。食物的營養(食相)是在它被消化、變壞時才產生的,而顏色在這個過程中並無資益身體的作用。
- 觸食 (Contact Food):
- 法義: 其體性是「有漏觸」(sparśa,一種心所法)。其作用是「攝受喜等」,即透過感官與外境接觸時,能引生喜悅、快樂等感受,從而資養生命。
- 評論: 這是將「食」從物理層面提升到心理層面的關鍵一步。此處的「觸」並非指物理對象,而是心法(心所)。文本更進一步指出,此食主要歸屬於前六識(眼識到意識),因為它們接觸的境界「麤顯」(粗糙、顯著)。
- 意思食 (Mental Volition Food):
- 法義: 其體性是「有漏思」(cetanā,即思之心所,等同於意志、意業)。其特徵是「希望為相」(以希望為其相貌),必須與「欲」(chanda,欲求的心所)共同作用,去希求可愛的境界。
- 評論: 這進一步深化了「食」的心理屬性。它指出了「希望」和「意志」本身就是一種生命的「食物」。例如,一個人在困境中,僅僅依靠「我希望能得救」的意志力(思),就能暫時維持生命。文本將此食主要歸於第六意識,因為第六識的「希望勝故」。
- 識食 (Consciousness Food):
- 法義: 其體性是「有漏識」(vijñāna)。其特徵是「執持為相」(執持身命)。它依靠前三種食的資養而增長,反過來再執持諸根(身體)與壽命。
- 評論: 這是四食的核心。文本明確指出,雖然八識皆是識食,但第八阿賴耶識「食義偏勝」。為何?因為它「一類相續執持勝故」(它永不間斷地、穩定地執持著身命)。這就完美地解釋了為何在無心定、睡眠、悶絕中,前六識都斷了,而有情依然能「依食而住」——因為他們依靠的是第八識這個最根本的「識食」。
2. 法義辯論:五根的體性之諍 (卷二十)
在討論第七識的「俱有依」(sahabhū-āśraya)時,文本插入了一場關於「五根」(眼、耳、鼻、舌、身)體性的激烈辯論。這場辯論是唯識學內部(難陀/安慧 vs. 護法)的關鍵分歧。
- 難陀論師 (Nanda) 的觀點:五根即種子 (五根即五識種)
- 論點: 難陀等人認為,並沒有獨立於識之外的、由四大所造的「淨色根」(清淨的物質性器官)。所謂的「五根」,其體性就是第八識中所含藏的「五識種子」。
- 引證: 他們引用世親《二十唯識論》的頌文:「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又引用陳那《觀所緣緣論》:「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
- 分析: 這是一種更為徹底的唯識「還元論」。它試圖將「根」(物質)也直接還原為「識」的種子(功能),從而使「內六處」中的五根變成了種子依。
- 護法論師 (Dharmapāla) 的破斥:五根是識所變現行
- 論點: 護法認為難陀的觀點「理教相違」(既違背邏輯也違背聖教)。
- 破斥 (十難摘要):
- 界種雜亂: 《瑜伽師地論》說十八界種子各別,若五根即五識種,則十八界會混淆不清。
- 蘊攝相違: 五根是「色蘊」(物質),五識種子是「行蘊」(或識蘊),體性不同,如何相即?
- 緣體相違: 五根是五識的「增上緣」(俱有依),而種子是「因緣依」。若五根即種子,則二緣相濫。
- 界繫相違: 鼻、舌二根通色界,但鼻、舌二識(及其種子)唯屬欲界。若根即種子,則產生矛盾。
- 體性相違: 五根是「無記」性,但五識種子通善、惡、無記三性。
- 執受相違: 五根是「有執受」(被第八識所執持),而種子是「無執受」。
- 護法的結論 (正義): 世親、陳那之所以說「功能名五根」,並非說根就是種子,而是**「假名」(prajñapti)。其目的是為了破斥小乘或外道所執著的「離識實有」的色根。五根的真實體性是第八識所變現的「似色根」**(看起來像物質的根),它本身是「現行」法,而非「種子」法。
- 評論: 這場辯論意義重大。護法的勝利,確立了法相唯識宗的「唯識中道」:
- 它既不像小乘那樣認為「根」是離識實有的外在物質。
- 也避免了像難陀那樣過度「還元」,導致「根」(現行)與「種」(種子)不分,從而使整個緣起系統(如增上緣、因緣依)崩潰。
- 護法確立了:種子是因緣依,阿賴耶所變的現行色根是增上緣依。二者體性不同,功能各異,唯識的精妙架構因此得以保全。
3. 法義辯論:種子與現行的因果關係 (卷二十)
在討論「因緣依」(hetu-pratyaya-āśraya)時,文本揭示了關於因果(種子與現行)是「同時」還是「前後」(異時)的根本辯論。
- 第一說 (經部、難陀等):因果異時 (種果前後)
- 論點: 因(種子)必須先滅(滅已),果(現行)才能生(現果方生)。
- 引證: 1. 《集論》說「無種已生」,指阿羅漢的最後一念,種子已入過去(無),而現行尚在(生)。 2. 外在世界的「種與芽」就是不同時的(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 第二說 (護法等):因果俱時 (種現俱有)
- 論點: 種子生現行,二者是同時俱有的(決定俱有)。
- 破斥 (對前一說):
- 斥「無種已生」: 護法解釋,這句話的意思是阿羅漢最後一念的種子,不能再生起下一念的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並非指「當下的現行沒有種子與之俱時」。
- 斥「種芽喻」: 種子和麥芽的比喻是「非勝義故」(是世俗諦的觀察,非究竟的勝義諦)。
- 引證 (正義):
- 焰炷同時: 燈焰與燈炷(燈芯)是同時存在、互為因果的。
- 束蘆互依: 《攝大乘論》說,藏識與染法(如第七識)的關係,「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兩捆蘆葦必須同時互相倚靠,才能站立。
- 種子六義: 《攝大乘論》明言種子的六義之一就是「與果必俱」(與它的果(現行)必定是同時的)。
- 評論: 這是唯識學(乃至大乘佛教)因果理論的核心基石。
- 如果採用「因果異時」,那麼當「因」(種子)存在時,「果」(現行)就不在;當「果」(現行)存在時,「因」(種子)已經滅了。
- 這將導致一個致命問題:熏習 (vāsanā) 不可能成立。熏習是「現行熏種子」,即「果」反過來熏習「因」。如果因果不同時,當現行(果)在時,種子(因)早已滅了,現行要去熏一個「已滅」的法,這是荒謬的。
- 因此,護法等論師必須建立**「種現俱時」的理論:在剎那間,種子(因)生起現行(果),而這個現行(果)又在同一剎那**熏成一個新的種子在阿賴耶識中。唯有如此,「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的緣起之輪才能剎那剎那無間斷地運轉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