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八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何不別說因義熏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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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何不別說因義熏習?
 
答︰境非勝緣,因境而心熏,但是顯境所攝。
 
有能詮之法,令因起執,流轉生死,帶此勝用為緣而熏,故立表義名言熏習。又一切法,名為先故想,名在於內發,詮召法勝,但說依名,不說依境。若依無漏名熏種,此唯無漏善。內名為緣,熏五蘊種,心變似故。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總說為名。詮召諸法,名最勝故;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名言進退,攝句、字故。
 
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
 
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顯境故。
 
此見分等,實非名言,如言說名,顯所詮法,此心、心所能顯所了境如彼故,名之為名,體非名也,名體是彼不相應行故。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能顯義故。
 
《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順趣種種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四蘊名名,是通三性見、相分種,境從見說,亦名名也。
 
「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無漏,即攝一切有為法盡。
 
《攝論》唯據言說名,唯有漏也。
 
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隨二為緣,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二、我執習氣,謂虛妄執我、我所種。
 
此令自他成其差別,通六、七識,非如《攝論》唯說第七。
 
我執有二:
 
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
 
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
 
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因我執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即名言熏習。由熏我執種,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
 
初通六、七,後唯第六。其文易解,無勞更釋。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
 
有支有二:
 
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
 
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
 
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有」,謂三有;「支」者,因義,分義。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別因也,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
 
然不善中所言「諸」者,顯惡多於善,令生厭故。
 
令五趣別,由業力也。
 
應知我執、有支習氣於差別果是增上緣。
 
此後二種望異熟果是增上緣,以異性故。我執相分所熏成種,雖作因緣,親生本識,見分種子令彼自他差別,故成增上。
 
此中名言種與異熟果為因緣,親生故;有支為增上緣,異性故;我執種子為增上緣,令自他別故。
 
此是見分執種,若相分種,亦得親生,文意如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