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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論議》
《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八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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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藏佛教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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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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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索引
《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八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處立?
問:語依處?
問:對何為因?
問︰何所以二論相違?
問:領受依處?
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說觀待因是觀待,復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
問︰若爾,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
問:習氣依處?
問:有潤種子依處?
問:無間滅依處?
問:境界依處?
問:根依處?
問:作用依處?
問:士用依處?
問:真實見依處?
問:隨順依處?
問:差別功能依處?
問:和合依處?
問:障礙依處?
問:不障礙依處?
問:十因,二因所攝?
問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業種也?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說有增上緣故。
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緣收,何故此中不攝?亦非盡理故。
問:何以現行亦名種者?
問:所餘因方便因攝?
問:生起因為能生因?
問︰何以〈菩薩地〉因緣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種,雖有二名,猶攝現行因緣不盡,〈尋伺地〉一生起因即攝現、種俱盡?
問:二因中因緣種子?
問:何以爾者?
問: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問:能生因是因緣者?
問:辨依處等得果?
問:習氣處言者何?
問:隨順處言者何?
問:真見處言者何?
問: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繫果?
問:士用處言者何?
問:所餘處言者何?
問:或習氣者,唯屬第三?
問:隨順唯屬第十一處?
問:真見處言,唯詮第十?
問:士用處言,唯詮第九?
問:十因、四緣多少得果?
問:若等流果者何?
問:若士用果者何?
問:然不相違中攝無為,如何得增上?
問: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問:若不辨體,何以解用也?
問:以現相望為緣生分別?
問:自他身相望?
問:自身八識相望?
問:自身八識自類相望,能為幾緣?
問:同聚異體,展轉相望?
問:若爾,如何名同一所緣?
問:若爾,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緣心所之相,即無本質,如何名為同一所緣?
問:或依見分,說不相緣;依相分,說有相緣義?
問: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
問:相分與見分同體相望為緣者?
問:見分與自證分相望義?
問: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定必同緣,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緣?識之見分不自緣也。若自緣者,與自證分何別?若不緣者,便違上文。
問:既現分別緣種現生,種亦理應緣現種起,現種於種,能作幾緣?
問:依斯內識互為緣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所執外緣,設有無用,況違理教,何固執為?
外人問曰: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問曰︰何故爾也?定所攝故,非同散業。
問:此中,為唯以思為業,為復有餘?
問:何意眷屬亦說名業?
問:何以名習氣?
問:二取者何?
問:二取何以名習氣?
問: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問:頌言「俱」者義?
問︰於生果位,親者因緣,若論感果力能勝者,唯是業種,或二種既俱,何故頌中先說業種,後說因緣?
問:前異熟者義?
問:二取種子受果無窮義?
問: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
問:此身臨終之位義?
問:諸習氣總有三種?
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何不別說因義熏習?
問:別解三習氣義?
問:有支、我執、名言習氣者義?
問:生死相續義?
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業不名取?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耶?
問:無明支者?
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云,無明與行得為因緣?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
問:此無明支別有實性。何以知者?
問:行支者?
問:識支者?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為識支廣解已,云「此於欲界具足六種,色界唯四,無色唯一」?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云,三行所熏發種子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為識支?處處又說,行熏於識,識與名色得互為緣,識入母胎,非種子時有是義故。《十地論》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乃至於生、老死亦爾。」
問:名色支者?
問:六處支?
問:觸支者?
問:受支者?
問:愛支者?
問:取支者?
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云愛增名取?
問:有支者?
問:生支者?
問:老死支者?
問:緣起,亦名緣生義?
問:名義得名者?
問:次第所由者?
問︰若爾,何故淨緣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緣起?
問:總別業用者?
問︰且如行中福、不動,以正簡擇力而起,何故仍說以無明為緣也?
問: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也?
問︰如經說諸業以貪、瞋、癡為緣,何故唯說癡?
問︰身語二業,思所發起,而行亦緣行,何故唯說無明為緣?
問:五種因果差別者?
問︰支互為緣者,若法無明緣,彼是行耶?設是行,無明為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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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頁,共 114 頁
問: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答:第三、以四緣依十五處及攝十因、二因。
卷初標云︰「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上來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攝,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二因相攝,故有此問。
於中,初問次答。
答中,先答緣依處,後辨與因相攝。
論說:「因緣依種子立,依無間滅立等無間,依境界立所緣,依所餘立增上。」
初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
此引《瑜伽》第五、《顯揚》十八皆同。
此中,種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處中,因緣種攝。
下解有二︰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
於中各有二師釋之。
所言種子是因緣者,即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緣種攝。
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
雖現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此略不說。
上解本文。
下釋不盡。
但言種子,不說現故。
雖除第三、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是因緣攝,但言種子是因緣故。
或彼亦能親辦自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又解︰除牽引、生起,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亦是此中種子言攝。親辨自果故,喻如前解。
此釋彼文,將為盡理。
或種子言,唯屬第四。親疏隱顯,取捨如前。
第二師解。
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子依處,以有種子言故。
此有潤中,不簡去業,不攝習氣依中因緣種,及四依處中因緣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
此師意解︰約生起親近,故不說餘;因緣種顯,不說業等。以牽引等,遠疏等別故,略而不說。
即以此文為不盡理。
言無間滅、境界處者,應知總顯二緣依處,非唯五、六,餘依處中,亦有中間二緣義故。
上解因緣。下解中二。
此即是前第一師義。
彼二處言,意顯但是此二緣者,非唯第五無間滅處、第六境界依處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處三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緣義故。
觀待待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為體故。即以此文而為盡理。
或唯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此即是前第二師說。
二緣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餘三依處。
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以相隱而復少,故不說之。
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但說二,隱餘少者,略不說也。
即以此文為不盡理。
依所餘立增上易故,略不說之。隨前所應,盡理不盡,除三之餘皆增上故。
論說:「因緣,能生因攝;增上緣性,即方便因;中間二緣,攝受因攝。」
此下即答四緣、十因、二因相攝。
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攝也。
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
三十八說:「因緣,即是能生因攝;增上緣者,即方便因;中間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之二緣,攝受因攝。」此中別疏攝受因攝上二緣,自餘九因,二緣所攝,理准可成,故論不說。
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所以偏說,非方便內不攝二緣,觀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
又已辨二因與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緣,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緣,能生攝因緣。
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緣攝,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觀待、同事、不相違,亦有二緣,論唯說攝受以顯故。餘是增上緣,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雖方便內具後三緣,而增上多,故此偏說。
今釋彼文為不盡理。
若准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增上者,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以增上緣攝因多故。
謂除觀待、同事、不相違少分,餘皆增上,偏說方便是增上緣。
此約不相亂增上緣體解。
若相亂體,以餘二緣亦增上故,皆方便攝。
若不爾者,不說能生是增上故,顯方便中具三緣也。
餘因亦有中間二緣,然攝受中,顯故偏說。
十因之中,則六因內是因緣者,皆能生因,四緣之中因緣所攝。
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無間緣,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中所緣緣,皆方便中所緣緣攝。
雖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無間緣及所緣緣,此於四緣位居中故,然攝受中以有二依處名體全顯,故偏說之。
餘無名體依處全二緣者,故略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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