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八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領受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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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領受依處?
 
答: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能所受性,
 
「觀」者,對也;「待」者,藉也。
 
即是此因通能所受。
 
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
 
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不然。
 
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以受為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能所受,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
 
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
 
三十八等云︰「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為因,所待非受故。
 
又此論云通所受故。
 
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
 
有以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如待苦為樂;有以能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
 
今於能受唯取受數:
 
一、常遍諸心;
 
二、五分位別。
 
別境等法不常遍諸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
 
觸雖有爾,然於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緣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望現,皆非此因。
 
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發、牽引等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