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有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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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有根身?
 
答: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
 
「身」者,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緣身,恐無根色。以別根為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緣彼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為稱於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為外境緣,然實亦內緣。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釋執受義。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俱舍》等,皆有執受義。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
 
總解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