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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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處」者?
 
答: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此義意言︰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
 
一、是共相;
 
二、不共相。
 
何者為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
 
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為水,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廣解。
 
有根身處不共相中亦有二種︰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
 
下文難言:雖亦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此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