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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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
 
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此立宗也。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自下三因,此即初也。
 
《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
 
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
 
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是食攝故,
 
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能為緣故。
 
此第三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無異因故。
 
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三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