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受有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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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受有二種?
 
答:有作是說,受有二種:
 
一、境界受,謂領所緣;
 
二、自性受,謂領俱觸。
 
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云︰
 
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唯自性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初敘計訖。
 
二、論主破云︰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
 
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
 
四、論主難。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此牒彼計。
 
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正難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
 
彼返質云︰受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
 
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
 
故次第六、論主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