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有二釋: 一云:由六七識,是能遍緣,諸識相見二分執為我法,熏成種故;六、七生時,緣彼諸識相見二分,變似我法,非謂五八自執我法,彼無慧故。 二云、且依大乘解有漏義,與漏俱故,名為有漏。由彼五八與執俱故,名為有執,非謂五八自體有執心。雖有二解,後釋為正。或言二識非一名,諸識是假境,所依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