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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般若燈論釋》:「鞞婆沙人言:彼先言若一切非空,則無有起滅,此謂無自體義。無自體者,如石女兒,則無起滅。煩惱無自體故,非是起滅。而煩惱及名色因亦非起滅者,如上偈說:「無斷苦證滅,復誰得涅槃?」彼先已作此說者,我今欲得有所斷故,證於涅槃。
如經所說:「染與染者共起煩惱,此盡滅故,名為涅槃。」如是涅槃,心得解脫,譬如燈滅。得涅槃者,由煩惱有自體故。如彼上說無自體者,若無煩惱體,亦無涅槃,譬如石女兒。
復次,若以無自體為驗,無得涅槃者,亦破得涅槃義,即是破於差別法體,是彼立義、出因之過。
論者言:汝說不善。諸法無自體者,如幻燈滅,是亦不違世諦智境界故。
無自體者,從無始因緣展轉而起,如幻如焰,諸行無起,即是涅槃。證得涅槃亦復如是,無有自體。 我亦不立無體體故,非立義過。
上引石女為喻者,於第一義中得成。
汝執有自體義者,不可壞故,有所斷者不然。
以是故,若不見真實理而說有自體者,得涅槃義不成,法自體壞故。
是事云何?汝向出因、立義、譬喻三法皆不成故,有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