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上座部、經部所執諸識為識食,何不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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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上座部、經部所執諸識為識食,何不許之?
 
答: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至下當知。
 
此世親有,經部師計,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諸識不並生,上二界起無漏心時,以何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無漏是食。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此但破經部。
 
汝又若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以無漏為彼食體。
 
此亦不然。
 
無漏識等,不能為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
 
若言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種故,應立宗言: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是無漏故,如涅槃等。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
 
上本宗。下設義雙破二部。
 
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漏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為食。
 
此亦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設許身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無身,汝之命根無能持故。若言眾同分能持命根等,皆無實體故,亦非是食。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