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種生芽等,非勝義故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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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種生芽等,非勝義故否?
 
答:自下第二。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
 
此說有四:
 
一、破前;
 
二、立理;
 
三、會違;
 
四、結正。
 
此即初也。
 
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說故。謂此時緣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為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種生芽等,非勝義故。
 
此下比量,對前師說,義准應知。
 
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俗因果雖復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義種現為例。或彼非因緣,此是因緣,我不說彼,故非勝義。
 
又汝所言種滅芽生,
 
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又種與芽,初時俱有,後漸增長,相生展轉,可為異時,初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
 
又汝所說種滅芽生是因緣者,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焰炷同時,互為因故。
 
如燈炷生焰,既許同時,為彼不定,其義可知。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二、立理。
 
有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種自類相生,不俱;若生現行,決定俱有。
 
所以得知。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
 
三、引證也。
 
彼論第五說種子七義。現行望種,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緣,或礙不礙等,名為異類;種子自望,名為同類。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他性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釋《瑜伽》文,義如上說。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
 
又《攝論》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非異時故。即第二卷。
 
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
 
《攝論》第二「六義」中說,種子與果必俱時故,定非前後。應生分別,至下斷惑轉依中敘。然異念生,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說,同時無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