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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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
 
答: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
 
一、種子依,乃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內處為所依,餘但是依?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此解相違。
 
如次前引「所依為依」,皆是隨宜假說:
 
一、隨情宜;
 
二、隨文宜。
 
假說所依為依,依為所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可說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義局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