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護法菩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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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護法菩薩解?
 
答: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
 
於中有三:
 
一、總斥前師;
 
二、申義指;
 
三、總結正。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此總非前。
 
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徵,解亦應爾。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
 
下申正義指。
 
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為。
 
何者「依」義?以有為法杖因託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餘三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
 
諸法新起,名為「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
 
若法本有,名為「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
 
新熏因者,即現行法;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
 
本有因者,前自類法;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諸所仗託,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其喻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
 
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可託彼生故。
 
諸有為法非無為依,不託此等而生住故。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
 
此解所依及所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