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所依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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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所依四義?
 
答:所以者何?
 
具此四義,乃名所依:
 
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五為依。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設無五根,亦得生故。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并別境、善、染等,非但闕自在,亦闕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為所依,命根、種子及無為等,應與諸法亦為所依,並決定故。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無為為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依。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有境法故。不爾。
 
三、為主故,雖體決定,亦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簡遍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種子不能取所緣故,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
 
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一一簡中,皆須置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准,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為依,非後為前,前為後依,及他為自依故。
 
此所依義,他為自不決定。前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