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滅盡定許有觸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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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滅盡定許有觸否?
 
答: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
 
此位之中,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餘位觸。
 
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此應有想,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自下第六、經部救言: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於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故。
 
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此論主非,二例異故。
 
所以者何?
 
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佛簡別言,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
 
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為例?
 
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此位有觸,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
 
此位受、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說受、想有故,與前少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