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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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答: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
 
此定問也。
 
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
 
若即見種,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
 
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
 
相分種者,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內處攝故。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
 
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
 
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如前已說。